江苏省邮政企业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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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企业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江苏省邮政企业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确保《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邮政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苏邮政[2010]329号)的落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体系,努力建设学习型企业,提高邮政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邮政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

建立与江苏邮政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员工教育培训体系和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团队精神和敬业精神的培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协调统一;培养和提高员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造就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员工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培训是指本系统所主导的面向全省邮政员工所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岗位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适应、提高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等。

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学以致用"。

第四条 江苏邮政教育培训工作的原则:

(一)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中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后备干部为重点对象,坚持紧密围绕全省邮政工作中心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以提高全省邮政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二)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应与培养使用员工相结合,与员工的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

(三)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组织实施,严禁以训代会。

第五条 为适应邮政业务的发展需求、利于个人职业生涯发展,全省邮政员工应主动、积极参加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课时。

第二章 教育培训体系

第六条 全省邮政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实行省公司、市局、县(市)局三级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其中省公司级教育培训管理体系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省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相关直属单位及省公司培训中心组成。

第七条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全省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结合省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与目标,制定培训规划和具体制度,加强和促进全省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订全省邮政教育培训政策、制度和编制培训规划,对全省邮政教育培训资源进行优化整合;负责制定省公司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所辖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审核所辖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评估;严格考试制度;

(三)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培训教材;负责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省公司级各类教育培训证书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教育培训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组织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开展教育培训信息化工作。

(五)负责组织教育培训档案的管理及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经验交流和总结表彰活动。

(六)管理省公司教育培训经费,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控制、监督。

(七)负责指导省公司培训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省培训中心实施省公司培训计划情况,考核实施结果。

第八条 省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业务、岗位资格等培训的年度工作计划,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二)组织督促参培人员参加各类培训;

(三)负责组织完成集团公司对口部门、单位下达的培训任务;

(四)协助制定、修改有关专业教育培训规范;协助编撰专业教育培训教材;

(五)举办内部专业教育培训课程及上报有关实施成果;

(六)检查、评估本部门专业教育培训成果。

第九条 省公司培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省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二)根据省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省公司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内部培训师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其他培训任务;

(三)加强各类培训的教学管理,优化师资队伍,不断完善培训设施,为提高培训质量提供保证;

(四)为省公司提供教育培训方面的信息咨询、需求调查分析、项目设计开发、项目组织实施等服务,为省公司培训决策提供依据;

(五)管理、使用、维护公司的培训基地和各类教学设备;

(六)接受省公司委托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及有关课件的开发;

(七)完成省公司交办的其他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局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局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省公司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根据省公司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根据省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和本单位发展战略,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负责监督和检查;

(三)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立培训机构,配备适应需要的专兼职培训师资、培训场地及设施;

(四)审批和选送单位员工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具体实施远程教育培训;负责本单位教育培训档案的管理及教育培训工作经验交流和总结表彰活动;

(五)管理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控制、监督;协助省公司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各类教育培训证书的登记和管理及教育培训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指导所辖县(市)局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岗位培训。

岗位培训包括岗位资格培训、转岗培训和适应、提高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凡拟调入、聘用的各类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转岗培训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企业进行人员工作岗位调换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进行的新岗位教育培训。

适应、提高培训是指企业为更新、扩展员工知识面、增强员工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而进行的教育培训。

(二)在职学历教育。

在职学历教育是提高员工文化水平和改善专业知识结构的重要途径。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大高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对于未达到所在岗位学历水平要求的员工,鼓励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以本系统专业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历教育,改善全省邮政员工队伍的学历和知识结构。

学历教育管理细则详见附件一。

(三)继续教育培训。

指对在邮政企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邮政企业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全省邮政系统内已被聘任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更新和完善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管理细则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

(一)集中(脱产)培训。

对培训项目系统性要求较强、知识要求较广、内容掌握强度要求较大、设施条件要求较高的培训,可以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方式,包括现场集中培训以及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班管理细则详见附件三。

(二)半脱产培训。

对培训内容时效性要求较高、与本单位工作生产联系性较强、培训对象因工作生产不宜集中脱产培训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半脱产培训的方式进行。

(三)现场培训。

对于生产技能类操作性强的培训,可采用现场培训的方式进行。

采取边工作、边学习、边演练、边总结的方式进行培训。

(四)远程教育培训。

对于能够利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网络技术在网上获得的培训内容,可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远程网络教育培训。

远程网络教育培训管理细则详见附件四。

(五)外派教育培训。

指参加由外单位举办的教育培训,包括上级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组织安排的各种教育培训、公司组织的外训、学历培训、资格证书培训等。

(六)合作培训。

为适应公司发展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所采取的"校企合作"、"企企合作"和"国际合作"等形式的培训。

省公司将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为全省邮政系统培养各类优秀的高级人才。

第十三条 在教育培训方式的的选择上,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各类内训师培训以及岗位资格培训可采用在省培训中心集中培训的方式,一般管理人员培训、生产操作类人员培训以及其他各类业务培训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集中培训以及远程网络培训等方式。

第四章 教育培训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 内部培训师队伍建设

(一)各级单位应按照《江苏邮政公司内部培训师管理暂行办法》(江苏邮政[2009]81号)的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能满足江苏邮政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内部培训师资队伍。

兼职教师以本系统优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员为主,也可以聘请部分系统外的著名专家和知名学者担任。

(二)各级培训中心应加大教师的培养力度,为专职教师提供参加进修和生产实践的机会,积累实践经验,提高综合素质,尽快完成由专职教师向培训师的转化。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建设:

(一)省培训中心要成为培养江苏邮政中、高端人才特别是管理人才的基地,着力解决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人才匮乏的问题。

要建成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特点鲜明的全省邮政系统的培训中心、教学中心、考试鉴定中心。

(二)各市局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满足培训需要的培训中心或培训场所。

(三)培训设施建设要突出综合性、技能性和先进性,尽可能地配备与现场基本一致的培训设施,客观上达不到要求的,要建设仿真模拟培训设施;要积极采用和开发培训软件,配备有利于提高培训效果的现代化教学培训设备。

(四)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单位现有培训资源,实现培训资源共享,避免或减少重复建设。

第五章 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经费是指依据相关规定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下使用并专项用于员工教育培训的经费,员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管理部门要建立追踪反馈机制。

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要向一线员工和高技能人才倾斜,用于一线员工教育培训的支出不得少于60%,直接用于教育培训的支出(不包括管理费、业务费、杂费)不得少于80%。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经费管理的制度:

(一)归口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部门统筹管理教育培训经费在限额下列支和使用,各业务部门开展教育培训的费用支出要统一纳入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范畴,教育培训经费的支出,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签字确认。

(二)分级管理制度。

全省邮政系统统一在不低于所辖范围内当年度员工工资总额2%的限额下足额使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根据特殊要求,最高可按2.5%的比例限额下使用。

在规定比例限额中使用的员工教育培训经费如果不能满足企业当年实际需求,则应该多渠道筹集可用于员工教育培训支出的经费。

省公司在当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0.8%的限额下统筹使用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省公司组织的各类中、高层培训及内训师培训;各地市局在当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2%的限额下统筹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合理安排所辖县局的使用限额。

各级企业要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合理使用教育培训经费。

(三)预算管理制度。

各级邮政企业应结合工作重点在年初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使用预算,明确培训实施主体,由人力资源部门汇总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培训主办单位在培训前必须编制经费预算,并提请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四)财务核查制度。

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经费结算的具体时间,定期对账。

各市局须每年末向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本年度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下述经费使用中应专门安排用于员工教育培训的支出:

(一)项目经费。

在企业新建项目、技术更新、项目引进和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岗位技能要求、设备操控难度和紧缺人才需求等因素,从项目投资成本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专门用于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工会经费。

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专门用于员工教育培训支出,具体可由企业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使用。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可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一)场地费用:

在自有条件不满足培训要求时向外租用培训场地所发生的费用。

(二)教辅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购置低值易耗的教辅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三)课程培训费用:

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由上级单位或外部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时,所缴纳的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等。

(四)讲课酬金:

企业外请或者由内部员工兼职担任培训授课教师所需支付的课程报酬。

(五)教材、课件和资料费用:

统一购买或印制培训所必须的教材、讲义、课件和相关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六)业务费用:

因课程开发、教材编审、课件制作、命题审题、监考阅卷和审稿答辩等事项,向相关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七)特定管理费用:

因负责培训班日常事务的管理,向兼职人员支付的额外津贴、交通补助、话费补助等费用。

(八)设备使用费用:

各级企业在所辖培训中心举办教育培训时所缴纳的上机费、实验费、网络使用费等。

(九)其他杂费:

教育培训过程中必须的场地布置(横幅、桌签、鲜花等)、伙食补贴或组织参观、技能操作训练、竞赛等活动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奖励费用:

为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改进工作绩效,对员工自学取得学历学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证等岗位成才设定的奖励费用。

(十一)远程学习点设备购置费:

在保证教育培训正常经费开支和占工资总额2%的教育培训经费额度内,可利用结余部分购置专门用于远程学习点的计算机和投影仪,但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下列项目不得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一)出国(境)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二)属于教育培训部门职能范围内(如:

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方案制定等)的经费支出。

(三)各级培训中心专职教员工的各种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四)企业员工在培训期间按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各种津贴、劳保福利和培训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和其他开支。

(五)凡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和个人为取得学位所参加的在职教育,以及未经单位批准纯属个人原因参加的各类社会培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自查考核与评估,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作为制定下一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并将自我评估报告与教育经费使用情况一并上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全省邮政教育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每年对省培训中心进行考核,对其工作业绩、计划完成情况、培训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公司定期对各基层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内训师队伍建设、人均培训课时数、员工个人学习效果、培训档案、教育经费的使用等内容进行考核、检查和评估。

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级单位领导班子绩效和科学发展业绩评价体系之中,作为考核单位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创建一流公司及精神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并接受员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认真参加培训并学以致用,取得明显成绩的学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员工个人教育培训效果的考核与评估制度,将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估结果载入个人培训档案,并作为其上岗、转岗、定级、任职、评优和晋升职务等重要依据,结合员工聘用制度、薪酬分配制度,逐步完善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的机制。

(一)凡员工参加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的各类培训,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二)未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培训的,按单位请假制度办理请事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江苏邮政名义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举办培训班的部门、单位,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对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或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对乱办班、乱发证者,要进行行政和经济方面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邮政局员工教育培训管理细则》(苏邮[2000]354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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