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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人事局

顺教字〔2006〕31号

关于印发《顺德区教职员工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组、组纪办、中小学、区属教育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教职员工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原1999年下发的《顺德市教师考核方案》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顺德区教职员工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教职员工考核方案通知

佛山市顺德区教育局秘书科2006年5月22日印发

顺德区教职员工考核方案

(二○○六年修订)

为了正确评价我区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教学效果和工作实绩,促进教职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教职员工晋升、合同聘用、奖惩、培训和待遇分配等提供重要依据,现根据国家、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教职员工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教职员工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我区教育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教职员工。

三、考核内容

教职员工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考核教学效果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师德品质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教育教学的水平和管理能力;

勤,主要考核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和出勤率;

绩,主要考核完成教育教学的数量、质量和效果(包括教学目标评估、班主任和少先队工作评估、教研与成果、常规工作、差生转化工作等);

廉,主要考核廉正自律情况,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学校财物,不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进行假公济私及违法取利的活动。

四、考核标准

1、考核要以教职员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教职员工学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被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教职员工人数的13%以内;获市以上党政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可按本单位参加考核教职员工人数的15%评定优秀等次;受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单位评定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能超过10%。

3、建立优秀比例计划申报制度,填报《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优秀名额计划表》。

区属学校报区教育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镇(街)属学校报镇(街)教育组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报区教育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4、四个等次的基本标准:

(1)优秀:

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教育教学效果好,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

(2)合格:

能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热爱教育工作,业务熟悉,工作负责,较好地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无责任事故。

(3)基本合格:

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4)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五、考核办法

1、区属学校校长的考核,由区教育局负责;各镇(街)学校校长的考核,由镇(街)教育组负责;各学校教职员工(校长除外)的考核,由学校负责。

按人事管理权限实行一级考核一级。

2、教职员工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三种。

平时考核可以随时进行。

学期考核每半年一次,在每年1月和7月份进行。

学年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年7月份结合学期考核同步进行。

平时考核及学期考核的办法,由学校制定。

学年考核以平时考核和学期考核为基础。

3、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1)因公(挂职锻炼、支教或参加其他专项工作的)离开现职岗位的,参加原单位的学年考核。

其中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由其服务或学习单位提供详细书面表现情况。

(2)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教职员工,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教职员工,时间超过本学年半年以上的,不参加学年考核。

(3)正式调动工作单位的,参加新工作单位的学年考核,其中在新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由调出单位提供详细书面表现情况。

(4)见习期、试用期教职员工转正后才进行考核评定等次,未转正教职员工学年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5)一学年内请病假(工伤除外)累计超过6个月,或请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请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或待岗、待聘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学年考核。

(6)一学年内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解聘期限的,本学年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7)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本学年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8)故意索取学生及其家长钱物,造成恶劣影响的,本学年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9)退休教职员工,以审批执行时间为准,上半学年批准退休的不参加本学年考核。

(10)违反计划生育的教职员工,不能参加考核。

(11)受党纪或行政处分的教职员工确定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①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本学年,参加学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②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本学年,参加学年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③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本学年,参加学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学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学年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④受留党察看一年(或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处分的本学年,参加学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学年参加学年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⑤受留党察看二年(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的本学年,参加学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和第三学年参加学年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⑥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学年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⑦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学年考核程序

1、被考核教职员工,根据考核内容,自我总结,填写《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鉴定表》。

2、被考核教职员工在所在科、级组总结一学年来教育教学工作,自报考核等次,群众评议,科、级组长根据被考核教职员工平时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和群众评议意见,写出考核评语,由处室主任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单位考核小组对处室主任提出的考核等次进行审核。

4、校长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于学年考核拟评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员工,应在本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考核等次。

5、区属学校将学年考核结果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镇(街)属学校的学年考核结果由镇(街)教育组审核汇总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

6、经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学校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教职员工。

如被考核教职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学校考核小组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10天内提出复核意见,经校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若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员工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

7、学年考核工作结束后,将《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

对于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教职员工,单位要填写好《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况登记表》,并将其存入本人档案。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职员工在学年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教职员工学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2、教职员工在聘任合同期内,学年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有关规定发给本学年考核奖金。

(二)教职员工在学年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必须参加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离岗学习培训班。

2、教职员工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所在单位要安排人员进行帮带,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3、教职员工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影响调整工资(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视同合格等次按有关规定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4、对连续两学年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教职员工,应调整其工作岗位。

其中:

属领导职务的,应改任为非领导职务。

5、不发给本学年考核奖金。

(三)教职员工在学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必须参加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离岗学习培训班。

2、当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降职或调换工作岗位。

3、连续两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顺德区教育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4、不发给本学年考核奖金。

八、考核机构

(一)列入考核范围的学校,均要设立学校的考核小组,由校长、主管人事政工的校领导和骨干教职员工代表组成,一般3—7人为宜。

(二)区教育局设立考核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秘书科,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各镇(街)教育组也相应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街)单位教职员工考核工作。

(三)区、镇(街)、校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2、设立教职员工个人考核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教育教学计划、总结,听评课记录,所教学科的竞赛、考试成绩记录,奖惩记录,教育教学论文,考查、考核总结及学年考核鉴定表等)。

3、组织、指导、监督、本系统(本单位)的学年考核工作。

4、审核本单位主管领导对教职员工提出的考核意见。

5、受理教职员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诉。

6、发放考核结果的书面通知书。

九、建立学校学年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审核备案的方法是:

学年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学校要对考核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呈报表》、《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审定等次名册表》、《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结果呈报表》(各一式两份),报镇(街)教育组审核汇总后,再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区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

最后,由区教育局将全区教职员工考核情况汇总报区人事局审核备案。

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

建立教职员工考核制度,是实施《顺德区教育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配套工作,也是加强我区教职员工队伍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

各镇(街)教育组、学校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精心组织,积极实施,做到力求客观、全面、科学,实事求是,准确地对教职员工工作作出评价。

十一、各镇(街)、学校参照本方案,结合各自的实际,具体制定教职员工考核的实施细则。

各镇(街)学校报镇(街)教育组审定;区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审定。

十二、本方案从二○○五学年起实施。

十三、本方案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非公办教育事业单位的教职员工考核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

1、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鉴定表

2、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优秀名额计划表

3、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情况登记表

4、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结果通知书

5、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呈报表

6、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审定等次名册表

7、顺德区教职员工学年考核结果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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