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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为完善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有

效防止失业保险经办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结合中心实

际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要求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

会计制度》、《XX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规范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建立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基金收、拨、支、

存各主要环节的监督控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业务经办规范

(一)失业保险股,具体负责基金征收核定管理、待遇

审核和失业保险金发放等项工作。

各项业务工作均应按照经

办、复核和审核程序办理,工作人员对办理结果负责。

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微机化管理,经办人、复核人的

计算机操作权限的操作密码各不相同,禁止以他人密码进入

计算机系统。

失业保险股业务经办应规范有序,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推行标准化管理:

1、业务用章按权限使用,业务文书和表格尽量采用固定

格式,并连续编号;

2、各项业务实行授权管理,明确各项业务的审批人和审

批权限;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岗位及人员对出现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

承担相应责任。

3、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要设计科学的业务流程和规范的管

理环节。

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申报、变更

管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待遇审核、待遇支付、个人缴

费记录、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环节。

(二)失业保险股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相

关工作,包括市本级参保单位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

记管理,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等。

1、失业保险登记申报资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本

级新参保单位应报送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

印件),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文件(磁盘)和汇总表;单位

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应提供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相关登记

事项更改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被依法终止

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应当及时报送单位注销申请书和参保单

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况的法律文书或

其它相关证明资料和文件(复印件)进行注销登记;年度验证报送资料与新参保登记相同。

2、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在新成立或变更事项发生30日

内到就业中心申报办理登记业务,按规定报送申报资料并填

写相应表格;对提供资料有效的,应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办

理。

3、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经办人员审核

失业职工档案材料,查验缴费年限,确定实际享受期限,失

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人员审核失业

人员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和申请者按规定提供

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期限是否符

合规定,然后按规定向申请者出具审核结果。

复核人员对失

业保险金申领办理过程进行复核,确认后将基本信息录入计

算机管理系统。

4、失业人员重新录用手续的办理。

经办人员对重新就业

人员办理二次录用相关手续。

复核人员对其失业保险金领取

情况进行复核后,及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录其停

发时间、剩余待遇期限,从失业保险费发放台账将其删除,

按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在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中做相应业

务处理。

(三)失业保险缴费申报

1、缴费基数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职

工上年月均收入数据库文件和汇总表,以及失业保险经办机

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2、办理程序。

申报。

缴费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全年单位缴费基数

情况、职工上年月均收入情况进行申报;每月20日前对当

月缴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进行申报,逾期的次月20

日前申报。

审核。

失业保险股收到参保单位申报资料后,在不超过

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缴费单位如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

失业保险费数额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

应缴数额;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上年

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单位职工平均

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

工资标准计算。

年度结算。

每年2月底前,失业保险股核定缴费单位上

年度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以数据库形式返回参保单

位,按照规定结算。

3、失业保险股根据单位申报的缴费比例和职工工资,核

定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批量处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比例

变更,确定失业保险缴费总金额。

4、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过程中经办人员具体审核参保单位的劳资报表和相关财务报表,并对单位填报的参保人

数、缴费工资基数等逐一审核,编制各单位《失业保险缴费

基数申报表》、《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审核表》,复核人

员进行复核后,计算机网络生成当月《失业保险费征缴清

册》。

由复核负责人加盖失业保险缴费审核专用章后征收。

(四)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由失业保险股负责,是对参保单位职工新增、

转移、减少和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等各种类型的变更情况进行

处理。

1、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更应报送增减人员与

参保单位劳动关系形成或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新增人员参

工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始档案及缴费基数证明材料。

人基本信息变更(包括中断缴费、恢复缴费、在职死亡等)

项目相关证明材料;转移变更应报送转移人员与参保单位劳

动关系形成或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省内转入人员要出据转

出地失业保险机构(就业机构)开具的转移介绍信、个人基

本情况表等资料。

省外转入还要出具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

构划拨资金原始凭证(复印件)。

转出省外人员要出据转入

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同意接受的《参保人员转出登记

表》(必须填写其失业保险基金开户行、户名、帐号)。

2、

参保单位人员新增变更应在发生

变更管理办理程序。

之后30日内申报,并填报《参保职工变更申报登记表》,

个人基本信息应填报《参保人员增加登记表》;参保单位人

员批量减少(停保、终止缴费)还需填报《参保人员减少表》

失业保险科在审核报送资料有效齐全后予以受理。

(五)失业保险费征收管理

根据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经办人员据实登记参保单位

缴费、欠费情况,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对单位

和个人缴费、欠费记录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建立参保单位应

收台账和欠收台账。

失业保险股记录单位实缴信息,并配合

财政部门做好追缴欠费工作。

1、中心实行的失业保险费用征收为银行代收。

2、失业保险费用征收程序包括征收通知、征收回单登记、

单位缴费到账处理、单位实收处理、缓缴处理。

(六)待遇审核

中心失业保险股负责市本级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业务。

心失业保险股按照失业保险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失业人员

的参保缴费情况,对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

件、享受期限进行审核,确定失业人员的享受方式和享受金

额。

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经办人员每月根据当月实际发放人员情况编制《失业保险金发放汇总表》和《发放人员花名

册》一式两份,经过经办人、科室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审核

审批后,送发放银行并留存。

按月与发放银行核对发放情况。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增减情况由经办人员及时记录,同时

用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存档。

2、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丧葬抚恤金及医疗保险缴费

补助金的申领。

经办人员依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患者的

申领资格、所提供的病历、药品清单等原始凭证逐项进行审

核;发放丧葬抚恤金,应该对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死亡

证明、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

院医疗费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按照逐级报批的原则进行审

批后,分别向失业人员本人和其直系亲属支付。

失业人员申

请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缴费凭

证(由医疗保险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出具),经审

核符合补助条件的,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与缴纳医疗保

险费的对应时间,给予医疗保险费补助;未按月领取失业保

险金被扣除的门诊医疗补助、医疗保险缴费补助,随保留的

失业保险待遇期同步计发。

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和医疗

保险缴费补助的使用情况应按月建立台帐。

3、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拨付。

失业人员申请

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国家认可的《职

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未纳入国家鉴定工种)、

费用凭证,报培训就业科审核;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应提供

《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费用

凭证等资料,报市场管理科审核。

补贴经业务审核,按基金

支付程序报批后拨付。

4、女性失业人员申请生育补助,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

证》、准生证、出生证、费用凭证,经业务审核,按基金支

付程序报批后拨付。

(七)对单位报送的纸质、电子申报材料和失业人员档

案资料管理规定。

按照《XX市失业职工和非公经济人员(灵

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并由专

人负责经管。

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材料,须持介绍信或相应

的证明。

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将档案材料外借。

三、财务规范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

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制度

中心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失

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反映全市和本级失业保险事业发

展计划的规模和方向,是年度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的基本

依据,也是全市和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活动有计划、有步骤进

行的基础。

(1)在财务活动中、年度终了前,中心财务应根据本年

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按照财政部门

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填列有关收支数据指标,牵头

编制完整的、次年的、全市和本级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基金预算草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财政局

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在基金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

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预算编制草案报批程序执行。

2、建立基金收支分析与预测制度

(1)按要求定期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

存情况。

根据会计报表反映的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收支情

况,提供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财务分析报告。

(2)建立和完善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

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年度基金财

务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决算,并逐级上报。

(二)基金征收管理。

1、参保单位和职工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2、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

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3、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

(三)基金财政专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在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

银行开设。

1、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存入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

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失业保险支出户利息按季划入失业

保险财政专户,每月10日前财政部门根据中心提出的计划

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划拨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

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2、参保单位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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