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监测管理规定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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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管理规定初稿
编号:
XG/SC-XXX-2018
自行监测管理规定
(2018年X月XX日首次发布)
2018-X-30发布2018-X-30实施
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
文件修改履历表
文件编号:
XG/SC-XX-2018
版次/修改码
修改原因
编写/修改
审核
批准
实施日期
A/0
首次发布
杨延平
张德军
2018.12.X
自行监测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法律、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生产单元及运维单位的监测管理。
3.引用文件
3.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部令第48号
3.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3.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
3.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
4.职责
4.1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自行监测点位的设置、方案制定、组织及监督检查各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4.2各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保存并上报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4.3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本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
4.4在线监测设施的运维单位,负责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维护和记录保存,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时应及时处理。
5.监测管理
5.1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5.2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
a)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b)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c)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5.3各单位应在相应的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等监测点位或按监测要求指定的点位,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5.4熄焦和高炉冲渣回用水池内和补水口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补水口监测指标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氰化物,回用水池内监测指标为挥发酚。
5.5焦化酚氰污水处理站应在排放口监测;有其他废水进入酚氰污水处理站混合处理,则苯并[a]芘、多环芳烃应在其他废水混入前对生产工艺废水采样监测。
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确保有流量的情况下,雨后15分钟内进行监测。
5.6单独排入外环境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5.7对于不同工序废水混合排放的,应覆盖相应监测工序的所有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从严。
5.8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每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每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5.9采用自动监测的点位,应聘请第三方,按季度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并将校验比对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10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方、企业内部等对污染源开展的监测工作。
5.11安环处每季度向生境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5.12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13自行监测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b)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c)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d)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e)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6.质量控制
6.1排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求,设置监测机构,梳理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监测结果报出、样品留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测的各个环节中
6.2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6.3监测机构应具有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6.4质量体系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具体描述:
监测机构,人员,出具监测数据所需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6.5监测人员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规范监测人员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建立人员档案,并对监测人员实施监督和管理,规避人员因素对监测数据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影响。
6.6应组织监测人员按照其所承担监测指标的方法步骤开展实验活动,测试方法的检出浓度、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指标,实验结果满足方法相应的规定以后,方可确认该人员实际操作技能满足工作需求,能够承担测试工作。
6.7监测设施和环境根据仪器使用说明书、监测方法和规范等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如除湿机、空调、干湿度温度计等辅助设施,以使监测工作场所条件得到有效控制。
6.8监测仪器设备和实验试剂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监测方法要求的各类监测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实验试剂。
6.9监测仪器性能应符合相应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仪器性能实施自校准或者检定/校准、运行和维护、定期检查。
6.10编制工作流程等相关技术规定,规定任务下达和实施,分析用仪器设备购买、验收、维护和维修,监测结果的审核签发、监测结果录入发布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监测各环节无缝衔接。
6.11编制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计划,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控方法,包括使用标准物质、采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定期进行质控数据分析。
6.12监测质量保证按照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活动,若存在相关标准规定不明确但又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活动,可编写《作业指导书》予以明确。
6.13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
6.14在线监测设备使用的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的购买和使用情况应建立台账予以记录。
设计记录表格,对监测过程的关键信息予以记录并存档。
6.15定期对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的时效性、自行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管理部门检查结论和公众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反馈等情况进行评估,识别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6.16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管理部门执法监测结果为准,作为判断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自动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依据。
7.安全管理
7.1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上下走梯或监测平台应站稳抚好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7.2各单位主要排放口无电源的应设置备用电源接口,一般排放口或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需拉接临时电源线或设置电源接口,电源线或电源接口应做好防雨、防漏电、防老化等安全防护措施。
7.3对于排放口上无走梯、无监测孔、无平台的需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对无法设置的,应协调相应的车辆及相关单位配合完成监测工作。
7.4应及时对监测点位的平台、护栏及走梯进行检查,存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对监测平台上的螺栓、法兰、工具及设备等应防止坠落,在作业时应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7.5走梯及平台上有积雪积冰或杂物等,应及时清理;任何人不可跨越、翻越或在护栏上或外进行任何动作或行为,如必须开展有关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时审批并设专人监护。
8.台账记录
8.1采样记录:
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
8.2样品保存和交接:
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质控记录:
质控结果报告单。
8.3样品分析记录:
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
8.4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9.噪声监测
9.1点位设置应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9.2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
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10.运维单位
10.1运维单位应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10.2运维单位应做好台账记录,并保证原始监测记录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0.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授意运维单位或者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10.4运维单位应记录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设备运行情况、仪器参数设置、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记录
10.5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10.6运维单位或个人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
11.应急处置
11.1监测结果出现超标或异常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
11.2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应排向事件池,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
11.3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
11.4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12.信息公开
12.1安全环保处定期将监测结果向包括国家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在内的平台上依法向社会公开。
12.2党委工作处,定期将安全环保处提交的公开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12.3主要排放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按要求每日公开,其余监测指标及频次按HJ878-2017要求执行,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13.考核
13.1安全环保处定期对名单位的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当月考核。
14.监测方案
14.1有组织废气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原料系统
供卸料设施、转运站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两年
烧结
配料设施、整粒筛分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烧结机机头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
季度
二噁英类
年
烧结机机尾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破碎设施、冷却设施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年
球团
配料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焙烧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
季度
破碎、筛分、干燥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年
炼焦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转运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年
装煤地面站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苯并[a]芘
半年
推焦地面站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半年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排气筒
苯并[a]芘、氰化氢、酚类、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
半年
苯贮槽排气筒
苯、非甲烷总烃
半年
脱硫再生塔排气筒
氨、硫化氢
半年
硫铵结晶干燥排气筒
颗粒物、氨
半年
炼铁
矿槽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出铁场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热风炉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年
炼钢
转炉二次烟气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精炼炉、钢渣处理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年
转炉一次烟气、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两年
轧钢
热处理炉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
热轧精轧机排气筒
颗粒物
年
精整机
颗粒物
两年
轧制机组排气筒
油雾(标准发布后实施)
半年
14.2无组织废气
生产工序
无组织排放源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烧结、球团、炼铁、炼钢
生产车间
颗粒物
年
炼焦
焦炉
颗粒物、苯并[a]芘、硫化氢、氨、苯可溶物
季度
轧钢
板坯加热、磨辊作业、钢卷精整
颗粒物
年
14.3厂界无组织废气
排污单位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有炼焦化学生产过程的
厂界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
季度
无炼焦化学生产过程的
颗粒物
季度
14.4废水总排口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监测指标
钢铁联合企业(不包括炼焦)
炼焦
废水
总排
放口
流量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pH值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悬浮物
周
月
化学需氧量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氨氮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总氮
自动监测
周(日a)
总磷
自动监测
周(日a)
石油类
周
月
挥发酚
季度
月
氰化物
季度
月
氟化物
季度
—
总铁
季度
—
总锌
季度
—
总铜
季度
—
苯
—
月
硫化物
—
月
14.5废水车间排放口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钢铁联合企业(不包括炼焦)
炼焦
烧结(球团)
炼铁
炼钢
轧钢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流量
月
月
—
月
月
总砷
月
—
—
月
—
六价铬
—
—
—
月
—
总铬
—
—
—
月
—
总铅
月
月
—
—
总镍
—
—
—
月
—
总镉
—
—
—
月
—
总汞
—
—
—
月
—
苯并[a]芘
—
—
—
—
月
多环芳烃
—
—
—
—
月
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归口。
——本文件编制人:
杨延平
——本文件审核人:
张德军
——本文件批准人:
——本文件2018年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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