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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采纳的瓶颈与化解途径论文
微信证据采纳的瓶颈与化解途径
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书信、物品以及语言均可以被当做证据。
如今电子信息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开发出各种各样的功能,可以轻松上手的微信在短时间内变成了将社交、购物等结合起来的一个综合平台。
微信的广泛应用为司法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作证手段,然而,由于微信证据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点,使作证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需要处理的问题。
鉴于此,文章对微信证据在司法工作中的可行性进行有关分析,为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建议,从而使微信证据有效应用于民事诉讼中。
关键词:
微信证据;民事诉讼;证据;
一、微信证据的特点
微信证据的内容,通常属于某些传统证据的范畴;然而由于它作为电子数据储存到电子产品里,形式和传统证据相比并不完全一样,有其固有的属性:
(一)证据转换的物化性
因为微信证据大部分都作为电子数据,储存到诸如手机之类的电子产品的里面,只有借助某种技术手段,才可以把这些数据物化为证据,即一般情况下的微信证据转化,也就是把微信软件中的文字、视频、录音、图像打印到纸上或保留到别的电子产品中,借助其他承载形式来呈现这一证据。
(二)证据使用的开放性
和其他证据相比,微信证据没有隐秘性。
这是由于微信是公共的社交软件,用户注册账号即可使用。
因为它基本是安装在手机中使用,现阶段的用户群体非常广泛,逐渐地成为公众社交的常用软件。
所以,微信中储存的这些数据以及内容是可以被人了解和获取的。
举例来说,两个人用微信进行聊天,他们能够截屏传给第三个人。
对于那些聊天群里的信息,可以被全部的群聊成员看到,除此之外,还有微信号被盗造成的信息泄露等。
也就是因为微信的用户群体庞大且复杂,使得它的开放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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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保留的不稳定性
微信证据本质上是保留在电子产品中的信息,即它属于保留在电子设备里的模拟信号,如果微信证据有其他人或技术干预,微信中的内容非常有可能遭到改动、歪曲、破坏甚至销毁。
所以,当确定微信证据的真实性之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存入别的电子产品中,同时进行备份,再和别的证据一起作为证据资料递交法院,最大程度地防止微信证据由于缺乏稳定性而造成其失效。
二、微信证据的种类归属
微信证据的内容属于电子数据,然而考虑到微信软件具有多种沟通功能,文章的观点是,微信证据归于何种证据形式需要考虑下面的内容:
首先是语音类信息。
微信具有语音聊天功能,这一功能可以提供一些可以作为证据的音频,它和录音差不多,也是模拟信号,借助手机等产品来播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这类证据应归于视听材料。
打个比方来说,甲乙两人为夫妻,然而关系逐渐变差,甲借助微信语音聊天功能和朋友丙说:
“我想与乙离婚,我写张欠条,上面你欠我三十万,然后你告我,这样把钱借助打官司弄出来。
”丙说:
“行,你一离婚我就将钱转你。
”甲丙两人这一通话记录就可以作为这类证据,结合具体办案过程就可以证明甲丙两人打虚假官司,不顾及乙的合法权益。
借助微信平台进行聊天时,一般情况下用户都会借助打字功能来沟通聊天,还会时不时发点图片,此类图文聊天记录在办理案件时应归于电子数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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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信内容的证据资格问题探析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一般有八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证据,现如今的微信证据逐渐变成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微信证据的作用如下:
(一)微信中的语音交流功能
用户微信聊天时基本上都是借助语音进行沟通,若此类沟通被运用到实际办案上,语音证据与视听材料有许多相同之处。
视听材料一般将声音、图像保留与某种介质中,可以直观地再现案件事实。
微信语音记录与案件办理经常用到的录音很像,能够回放,所以办理案件可以将其归入视听资料中。
(二)微信图文交流功能
借助微信平台聊天时,用户还会借助打字功能来沟通,一般情况下都会发点图片、文件、合同等,此类资料在实际办案时应当做电子证据来使用。
电子证据指借助有关技术手段保留入电子产品中,可以显示图文、数字、字母等能够辅助案件审理的资料。
即便其通过电子数据形式作为资料,然而其也具有客观性。
电子证据和书证不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保留数据的介质不同。
电子证据的保留介质有软盘、硬盘、光盘、闪存、DVD、U盘、SD卡、CF卡、SM卡、记忆棒、xD卡等。
书证保留介质基本为纸张;第二,展现方式不同。
电子证据需要借助电子产品呈现图文、音像或其组合,所以电子证据的可视化更好,但是书证不用借助电子产品等;第三,客观程度不同。
电子证据存在较大的可能遭到他人修改,却难以被发现,但是保留于纸张中的文字如果遭到修改就很可能留下痕迹,所以其更为可靠。
现阶段人们彼此之间交流沟通愈加频繁地借助计算机网络,由于当事人借助一些信息设备进行沟通而产生的证据,一定会有力地帮助到有关人员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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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信朋友圈功能
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社交平台,其目前的用户群体最大、使用频率最高。
用户可以借助朋友圈打广告、抒情、直播、展示生活等。
微信好友能够给出评论、点赞,还可以保存图片,若牵扯到司法问题,则能够借助截下来的图、保存的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
此类证据应归为电子数据范畴。
现阶段,国内关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这个问题,一定要从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入手来完成审核。
笔者认为,这表明国内现阶段证据审核思维存在偏差,就是说,其将证据资格与其性质混为一谈。
对于证据资格,根据两大法系中证据资格或证据采纳的规定,实际上,证据资格或证据采纳主要任务是判定证据能不能证明事实,为判决人员决策提供帮助。
然而两大法系的重点不一样,英美法系重点在于判决量,所以会降低证据采纳要求,但是大陆法系重点是参考英美法系证据采纳要求,借助强调建立规则来提高证据采纳要求。
在国内实际办案过程中,证据资格认定的原则为:
证据客观与否、与案件有关与否、合法与否,都属于思维的错置,证据的三性与证据采纳并不一样,应重新研究证据资格认定的理论。
四、微信证据采纳中的瓶颈
(一)主体认定难
由于微信并未完全实名制,部分微信账号没有使用手机号码注册,而借助另外的方式登录,微信名只是一个昵称,不是用户的真实姓名,所以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难以查明。
若无法证明该微信用户是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意义上,和案件并无关联。
(二)内容认定难
实际办案过程中,除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之外,另外的经济民事纠纷,大部分涉及的案子审理借助的关键材料主要为原始书证。
原始书证包括纠纷有关事项、诉讼双方的签名、印章等,真实性很容易判断。
然而,与书证比较,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的判定要更加复杂。
打个比方来说,在甲乙两人微信聊天记录里,有乙向甲借钱的欠条的照片,乙聊天时没有对这一欠条表示任何态度。
之后,乙并未还钱,甲于是把乙告到法院。
因为没有原始欠条,仅仅可以借助微信记录的欠条照片进行判定,然而,把欠条照片打印下来形成的纸质文件,如果乙不承认的话,法院将难以借助笔迹鉴定等手段确定欠条的真实性。
(三)内容碎片化造成难以判别微信证据的真伪
微信证据和书证不同,难以展现整个案子的事实,尤其是如果难以恢复全部聊天记录,只有部分聊天记录且缺少旁证的情况下,法官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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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解微信证据认定瓶颈的有效途径
(一)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判定微信用户身份
如果微信没有完全实名制的话,判定当事人身份的方法可以是:
借助诉讼双方自认、微信头像或相册照片的判别、微信运营公司的协助调查等。
打个比方来说,甲乙两人为多年好友,一天,甲说做生意非常需要钱,乙于是将一张信用卡借给甲,其支付金额是十万元,由于两人很熟,并未打欠条。
最初的时候,甲用信用卡之后都会到银行还款,然而在借走九万元后一直未还款,乙接到银行还款告知后,无法联系到甲,甲全部家人都消失的无影无踪,乙没有办法只能告到法院。
由于并未打欠条,乙借助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案情,二人的聊天记录有甲的一些信息,双方在聊天过程中,甲问过乙信用卡密码,这个案子牵扯到借助微信作证的问题。
即便乙没有给甲打欠条,然而根据乙提供的聊天记录,还有聊天记录中甲的头像是其真实照片,并且甲的微信相册包含其家人照片,微信平台记录甲持有乙的一张信用卡,这和甲刷乙的信用卡和乙做的陈述彼此符合。
最终能够证明甲借乙的信用卡透支消费而不还款的事实,二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成立特有的电子数据证据判别组织
成立特有的电子数据证据判别组织,同时制定好判别规则,是现阶段对于微信证据来说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证据相对于纸质书证,最突出的不足之处为:
其具有的开放性、不稳定性,有很大可能会造成它被用户借助技术手段而篡改。
怎样判定微信证据的真实性是法院办案人员需要处理的问题。
虽然法院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委托它给予一定的技术协助,这种方法可以帮助微信用户证明案件事实,然而程序仍旧不太简单。
所以,成立对应的电子数据证据判别组织,同时制定好判别规则非常重要,是把电子数据证据当成独立证据,从而辅助案件办理的最有效手段。
(三)保证微信证据完整性
完整性是说,微信证据的内容一定要展示出聊天的全过程,不然的话只用部分记录无法充分证明这一证据的真实性。
由于聊天记录容易被篡改,举证人一定要确保聊天记录没有被删改,同时必须出示手机原件。
要想明确两人聊天的真实目的,必须确保聊天记录没有删改,因此诉讼一方需要将有关纠纷的聊天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同时,给出别的证据来印证,这样就能在诉讼中提供有利的一系列证据,从而使之更容易取得胜诉。
六、总结
微信是现阶段非常流行的一种社交软件,对大众的交流、生活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不论是学习还是工作,人们往往都会借助微信平台来了解身边事以及时政热点。
人们生活中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纠纷等,借助微信来提供有关证据的现象逐渐增多,所以,文章分析了怎样使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被用于民事诉讼,对于健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吴家球.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分析[J].法制博览,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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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璐.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20.
[3]王虹桥.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规则一以“微信证据“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03)-17-19+61.
[4]叶亭亭.论微信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践中的应用[].河北企业,2018(12)-172-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