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竞赛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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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竞赛规则
游泳竞赛规则
第一章裁判员
第一条人数
裁判员人数应有:
总裁判1~3人、技术检查员4人、发令员2~3人、转身检查长2人、转身检查员每条泳道两端各1人、计时长2人、计时员每条泳道3人(其中1人由转身检查员兼任)、终点裁判长1~2人、终点记录员6~9人、编排记录长1~2人、编排记录员8~12人、检录长1~2人、检录员3~5人、报告员1~2人、司线员2人。
如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应增设自动计时长1人,自动计时员1人。
基层比赛的裁判员人数可根据比赛的具体条件安排。
第二条职责
一、总裁判的职责
(一)总裁判在大会领导下全面领导和分配裁判员的工作。
(二)根据规则和竞赛规程精神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但不能修改规则和规程。
(三)总裁判可随时干预比赛,以保证规则和规程得以执行,有权判决有关比赛进行时的各种异议。
(四)当裁判员的判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做最后决定。
当终点裁判员的名次与计时员计取的成绩不一致时,总裁判有权决定名次。
如果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时总裁判应参照第二章、第四条、二、4有关规定裁决。
(五)对犯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裁判员可做适当处理,必要时可停止其职务。
(六)根据本人的观察或其他裁判员的报告,有权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七)应于赛前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
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应派专人负责检查自动计时装置是否准确可用。
(八)在每项、组比赛开始时,总裁判应用连续短促哨声示意运动员脱外衣;然后用长哨声示意运动员站到各自的出发台上,两脚距出发台前缘相同距离(仰泳项目和混合泳接力项目的仰泳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在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时,仰泳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澉端做好出发准备);当所有运动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总裁判用手势通知发令员。
如发现运动员抢码犯零星时,总裁判有权发出信号将运动员召回。
(九)各项、组的比赛成绩经总裁判签名交报告员和记录员公布。
(十)副总裁判协助总裁判领导裁判工作。
副总裁判和技术检查员可与总裁判轮流担任执行总裁判领导裁判工作。
(执行总裁判是临场裁判工作中执行总裁判的职责)
二、技术检查员的职责
(一)技术检查员位于游泳池两侧。
在总裁判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技术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在游进中的泳式和动作是否符合规则,协助转身检查员观察运动员转身犯规、到达终点和接力交接棒犯规情况。
(三)技术检查员如发现运动员犯规,应及时填写检查表交总裁判。
三、发令员的职责
(一)发令员有权管理由检录员带入场地至比赛开始的运动员。
(二)发令员应站在游泳池的侧面、离出发池端5米以内处发令。
(三)发令员在得到总裁判的信号后,应按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开始发令。
(四)发令员有权判定运动员出发时是否犯规。
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须经总裁判同意。
(五)运动员延误比赛或蓄意不服从命令或在出发时有任何(除出发抢码犯规外)犯规行为,经总裁判同意后,有权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但这一取消不算作一次出发抢码犯规。
(六)另一发令员应协助发令员记录运动员出发犯规情况。
四、转身检查长的职责
(一)转身检查长(终点一端和转身一端各一人),各负责领导和分配本端转身检查员的工作。
(二)转身检查长应审核转身检查员交来的检查表,签字后及时上交总裁判。
五、转身检查员的职责
(一)转身检查员位于每条泳道的两端各一人。
(二)转身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从出发和出发入水后至第一次划水动作结束和转身动作是否符合规则(从触壁前最后一个手臂动作开始至转身完成第一次手臂动作止)。
(三)终点一端的转身检查员还要负责运动员到达终点动作是否符合规则;接力项目比赛中应检查运动员是否在前一名运动员触及池壁后离开出发台;在800米和1500米的个人项目中,运动员到达终点前105米(25米长的泳池位55米)时,应用铃声或哨声向运动员发出信号;兼做计时员的工作。
(四)转身一端的转身检查员还要负责在800米和1500米个人项目中用报趟牌向运动员报所剩趟数。
(五)转身检查员在发现运动员犯规后,应及时填写检查表交转身检查长。
六、计时长及计时员的职责
(一)计时长负责领导和分配计时员的工作。
副计时长协助计时长工作。
(二)计时长应于比赛开始前检查计时表是否准确可用。
(三)计时长和计时员在发令员"发出信后"后立即按动计时表,在运动员抵达终点后立即按停计时表。
(四)计时员负责计取运动员在比赛中所得的成绩及计取100米以上距离项目分段成绩,并将成绩登记在比赛卡片上交给计时长。
如计时长要求查看计时表时,应将计时表出示受检。
没有得到"回表"的信号前,计时员不得回表。
(五)计时长计时表作为检查、校对或补充之用。
每组比赛完毕,收集个泳道的比赛卡片,必要时查看计时员的计时表,核实比赛成绩。
与终点长核对名次后交总裁判审查。
七、终点裁判长及终点裁判员的职责
(一)终点裁判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终点裁判员的工作。
在各组比赛中观察全部情况,综合终点裁判员的判断,确定每组比赛名次。
副终点裁判长协助终点裁判长工作。
(二)终点裁判员按分工情况准确地判断每组比赛名次。
(三)终点裁判员应坐在梯形架上,位于终点线的延长线上,以便在全部比赛中能清楚看到整个泳程和终点线。
八、编排纪录长及编排纪录员的职责
(一)编排纪录长负责领导和分配编排纪录员的工作;提示总裁判在成绩单上签字。
副编排纪录长协助编排纪录长工作。
(二)编排纪录员于比赛前,应根据规则、规程、报名单、大会日程及有关材料,编制秩序册。
(三)比赛开始后,要准确地记录和及时公布每项、组比赛成绩;预赛后,按成绩编排决赛秩序册。
(四)比赛结束后,应尽快编制成绩册,经总裁判长签字后送交大会。
九、检录长及检录员的职责
(一)检录长负责领导与分配检录员的工作,副检录长协助检录长工作。
(二)检录员负责布置检录处,赛前核对运动员比赛卡片。
(三)检录员在每组比赛前负责点名,并带领运动员入场;比赛完毕后带领员动员离场。
发奖时,负责点名及引导工作。
检录员还要负责检查运动员服装是否符合规定。
注:
运动员必须穿不透明的游泳衣(裤)参加比赛。
女游泳衣必须是连体的。
十、报告员的职责
报告员在总裁判的领导下,将比赛项目和进行情况及时向观众介绍,并宣布比赛成绩。
十一、司线员的职责
司线员负责掌管召回线,当听到了召回的信号时,应迅速放下召回线,将运动员拦回。
每场比赛前要认真检查召回线的设备。
十二、自动计时长及自动计时员的职责
(一)自动计时长负责领导和分配自动计时员的工作。
(二)在每项、组比赛结束后,应将自动计时装置打印出来的全部运动员成绩、名次单及时送交总裁判。
(三)在每项、组比赛结束后,如发现自动及时装置失灵或失误时,应及时报告总裁判,并按照第二章第四条二、2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比赛通则
第一条参赛办法
一、参加单位必须按竞赛规程规定,确定每项参加人数和每人参加的项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
二、运动员在报名后不得替补和更改项目。
三、接力比赛以队为单位,每单位可在报名参加比赛的同组运动员中任选四人参加。
在预、决赛中参加者可任意调换,但是必须在该场比赛开始前按接力棒次顺序的运动员名单交检录处,否则以弃权论。
在接力比赛中如颠倒棒次或冒名顶替者均应判为犯规。
第二条编排
在报名单上要注明运动员的最近成绩,以利竞赛编排工作。
未注明成绩的,则作为成绩最差的安排比赛次序。
如这样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时,应以抽签决定其比赛次序。
一、编组
(一)一组时,其赛次应作为决赛。
(二)两组或三组时,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编在最后一组,次好的编在第二组,依此类推。
从最后一组编到第一组后,再以同样的办法编排每个组的第二个运动员或接力队。
依此类推把所有的运动员或接力队编排完毕。
(三)超过三组以上运动员人数时,成绩最好的24名运动员或接力队按上款2的办法编最后三组,所剩运动员或接力队按其成绩顺序编满倒数第四组,如还剩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再编满倒数第五组,依此类推。
(四)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任何预赛组内至少应有三个运动员或三个接力队。
但在编排后,如有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预赛组内可少于三个运动员或三个接力队。
(五)比赛中不得将不同项目,不同距离和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混合编组。
二、泳道安排
(一)在设有8条泳道的游泳池比赛时,同一组成绩最好的运动员或接力对应安排在第4泳道上,经运动员或接力队按成绩优、次以5、3、6、2、7、1、8泳道的顺序进行安排。
成绩相同的运动员或接力队应用抽签的方法决定先后。
(二)50米项目的出发在哪一端进行,应根据大会的决定执行,但其泳道的编排均按其他项目在出发一端进行出发的方法安排。
注:
基层比赛可根据具体情况编排。
三、弃权
(一)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应按照规程和有关规定处理。
(二)运动员或接力队的决赛弃权,须在该项预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方可按运动员或接力队的预赛的成绩依次替补。
第三条出发
一、自由泳、蛙泳、蝶泳的各项比赛必须从出发台起跳出发。
仰泳应在水中出发。
当听到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两腿距出发台前端相同距离;仰泳各项运动员下水,在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时仰泳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池端做好出发准备。
当发令员发出"各就各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立即在出发台前缘所好出发准备;仰泳各项运动员在水中做好出发准备。
当所有运动员都属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应发出"出发信号"(鸣枪、电笛、鸣哨或口令)。
运动员在听到"出发信号"后才能做出出发动作。
二、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出发抢码犯规。
第一次出发抢码犯规,发令员应召回运动员并组织重新出发。
第一次出发抢码犯规后,无论哪个运动员抢码犯规(不论该运动员是第几次犯规),均应取消其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应继续比赛,在该组赛结束后取消犯规运动员的录取资格。
如果在出发信号前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码犯规,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码犯规运动员比赛资格后,再次组织出发。
三、发令员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或总裁判判定运动员抢码犯规鸣哨后,发令员应连续不断地发出召回信号直至将运动员召回。
注:
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的运动员抢码犯规,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回重新出发,不作为一次抢码犯规。
第四条计时
人工计时、自动装置计时与半自动装置计时,均被承认为正式的计时方法。
一、人工计时
(一)任何由一名裁判员按动开始和停止的计时秒表,只作一个表对待。
(二)使用精确至1/10秒的计时表:
所记取的成绩,如秒针稍过,应按较差的时间决定成绩,即1分11秒4,秒针稍过,他的成绩应为1分11秒5(同时也就是1分11秒50),但记录、公布、上报时应写(读)为1分11秒5。
使用精确至1/100秒的计时表:
应按所记取的1/100秒成绩,记录、公布、上报。
(三)在三名计时员中,有两个以上的计时表所计的成绩相同时,此成绩应为正式成绩。
如三个计时表所计的成绩都不相同时,应以中间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如只有两只计时表时,而所计的成绩不相同时,应以较差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四)若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如第二名的成绩反而比第一名的成绩好),若总裁判的判定以终点名次为准,应将第一名与第二名的成绩加起来平均,作为第一名和第二名的成绩,如平均成绩出现在前分位秒数时应舍掉。
若总裁判判定以计时为准,应以计时成绩顺序重新排列名次。
若出现两名以上的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仍按此办法处理。
二、自动装置计时和半自动装置计时
自动计时装置和半自动计时装置必须符合第四章第五条的规定,并在自动计时长的监督下进行操作。
(一)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如果没有大会设置的录像设备,须采用半自动计时装置或按规则配备同样的数量的人工裁判员进行工作,作为自动装置计时的补救。
在任何比赛中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由该装置判定的名次、成绩和接力出发判断器判断的情况,应比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人工裁判员的判定优先采用。
(二)用精确至1/100秒的自动计时装置计时时,小数点后两位数作为成绩记录,即:
1分15秒45,其正式成绩及记录、公布、上报均应写(读)为1分11秒45。
(三)用精确至1/1000秒的自动计时装置或半自动计时装置计时时,成绩记录不取小数点后的第三位数,也不以次来判定名次。
如至百分秒数仍相同者,名次并列。
成绩显示屏只显示到1/100秒。
(四)自动计时裁判工作程序
1、在某项比赛中,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每一运动员的成绩和人时应:
(1)记录自动计时装置上的成绩和名次。
(2)记录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和名次。
(3)对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和名次进行比较,排列出正式成绩和名次。
2、当自动计时装置失灵未能记录一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或名次时应:
(1)在记录自动计时装置上已记录下的成绩和名次。
(2)记录所有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和名次。
(3)正式名次的判定方法:
A、在同组比赛中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名次的运动员进行比较,应保其相对顺序。
B、不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但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运动员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与其他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其相对顺序。
C、既没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又无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独立计时秒表)记录的成绩,确定其相对顺序。
(4)正式成绩的判定方法:
A、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所有运动员,该成绩即为其正式成绩。
B、所有不具备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只要与正式名次不发生矛盾,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独立的人工秒表)记录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C、当不具备三块独立秒表(包括半自动计时)而使用终点裁判员判断名次时,如果人工计时(包括自动计时)的成绩与其正式名次发生矛盾时,该正式成绩应与名次发生矛盾的运动员的正式成绩相等。
该成绩应注意"总裁判裁决"。
该运动员的名次不得高于与其名次发生矛盾运动员的名次。
(5)在一个项目预赛后判定全部运动员名次的方法:
将全部运动员的正式成绩按其优、次排列顺序,确定全部名次。
正式成绩相同名次并列。
第五条比赛和犯规
一、运动员必须在自己的泳道内比赛完毕,否则即算犯规。
二、游出本泳道或用其他方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者应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影响了被干扰、阻碍的运动员获得优良成绩时,则应准许被干扰、阻碍的运动员补测成绩或直接参加决赛。
如在决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应令该组重新决赛(犯规运动员除外)。
四、比赛中,运动员转身时必须使身体某一部分触及池壁。
转身必须从池壁蹬出;不得在池底跨越或走不,否则即算犯规。
五、在比赛中除自由泳可以池底站立外,其他泳式(包括自由泳)均不得跨越或行走,否则即算犯规。
三、弃权
(一)运动员或接力队弃权,应按照规程和有关规定处理。
(二)运动员或接力队的决赛弃权,须在该项预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方可按运动员或接力队的预赛的成绩依次替补。
第三条出发
一、自由泳、蛙泳、蝶泳的各项比赛必须从出发台起跳出发。
仰泳应在水中出发。
当听到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两腿距出发台前端相同距离;仰泳各项运动员下水,在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时仰泳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池端做好出发准备。
当发令员发出"各就各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立即在出发台前缘所好出发准备;仰泳各项运动员在水中做好出发准备。
当所有运动员都属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应发出"出发信号"(鸣枪、电笛、鸣哨或口令)。
运动员在听到"出发信号"后才能做出出发动作。
二、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出发抢码犯规。
第一次出发抢码犯规,发令员应召回运动员并组织重新出发。
第一次出发抢码犯规后,无论哪个运动员抢码犯规(不论该运动员是第几次犯规),均应取消其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应继续比赛,在该组赛结束后取消犯规运动员的录取资格。
如果在出发信号前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码犯规,则不再发出发信号,取消抢码犯规运动员比赛资格后,再次组织出发。
三、发令员发现运动员抢码犯规或总裁判判定运动员抢码犯规鸣哨后,发令员应连续不断地发出召回信号直至将运动员召回。
注:
因裁判员的失误或器材失灵而导致的运动员抢码犯规,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回重新出发,不作为一次抢码犯规。
第四条计时
人工计时、自动装置计时与半自动装置计时,均被承认为正式的计时方法。
一、人工计时
(一)任何由一名裁判员按动开始和停止的计时秒表,只作一个表对待。
(二)使用精确至1/10秒的计时表:
所记取的成绩,如秒针稍过,应按较差的时间决定成绩,即1分11秒4,秒针稍过,他的成绩应为1分11秒5(同时也就是1分11秒50),但记录、公布、上报时应写(读)为1分11秒5。
使用精确至1/100秒的计时表:
应按所记取的1/100秒成绩,记录、公布、上报。
(三)在三名计时员中,有两个以上的计时表所计的成绩相同时,此成绩应为正式成绩。
如三个计时表所计的成绩都不相同时,应以中间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如只有两只计时表时,而所计的成绩不相同时,应以较差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四)若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如第二名的成绩反而比第一名的成绩好),若总裁判的判定以终点名次为准,应将第一名与第二名的成绩加起来平均,作为第一名和第二名的成绩,如平均成绩出现在前分位秒数时应舍掉。
若总裁判判定以计时为准,应以计时成绩顺序重新排列名次。
若出现两名以上的运动员的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仍按此办法处理。
二、自动装置计时和半自动装置计时
自动计时装置和半自动计时装置必须符合第四章第五条的规定,并在自动计时长的监督下进行操作。
(一)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如果没有大会设置的录像设备,须采用半自动计时装置或按规则配备同样的数量的人工裁判员进行工作,作为自动装置计时的补救。
在任何比赛中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由该装置判定的名次、成绩和接力出发判断器判断的情况,应比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人工裁判员的判定优先采用。
(二)用精确至1/100秒的自动计时装置计时时,小数点后两位数作为成绩记录,即:
1分15秒45,其正式成绩及记录、公布、上报均应写(读)为1分11秒45。
(三)用精确至1/1000秒的自动计时装置或半自动计时装置计时时,成绩记录不取小数点后的第三位数,也不以次来判定名次。
如至百分秒数仍相同者,名次并列。
成绩显示屏只显示到1/100秒。
(四)自动计时裁判工作程序
1、在某项比赛中,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每一运动员的成绩和人时应:
(1)记录自动计时装置上的成绩和名次。
(2)记录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和名次。
(3)对自动计时装置记录的成绩和名次进行比较,排列出正式成绩和名次。
2、当自动计时装置失灵未能记录一名或多名运动员的成绩或名次时应:
(1)在记录自动计时装置上已记录下的成绩和名次。
(2)记录所有半自动计时(或人工计时)的成绩和名次。
(3)正式名次的判定方法:
A、在同组比赛中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名次的运动员进行比较,应保其相对顺序。
B、不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但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运动员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与其他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其相对顺序。
C、既没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名次,又无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应通过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独立计时秒表)记录的成绩,确定其相对顺序。
(4)正式成绩的判定方法:
A、具有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所有运动员,该成绩即为其正式成绩。
B、所有不具备自动计时装置记录成绩的运动员,只要与正式名次不发生矛盾,半自动计时装置(或三块独立的人工秒表)记录的成绩,即为正式成绩。
C、当不具备三块独立秒表(包括半自动计时)而使用终点裁判员判断名次时,如果人工计时(包括自动计时)的成绩与其正式名次发生矛盾时,该正式成绩应与名次发生矛盾的运动员的正式成绩相等。
该成绩应注意"总裁判裁决"。
该运动员的名次不得高于与其名次发生矛盾运动员的名次。
(5)在一个项目预赛后判定全部运动员名次的方法:
将全部运动员的正式成绩按其优、次排列顺序,确定全部名次。
正式成绩相同名次并列。
第五条比赛和犯规
一、运动员必须在自己的泳道内比赛完毕,否则即算犯规。
二、游出本泳道或用其他方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者应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由于某运动员犯规而影响了被干扰、阻碍的运动员获得优良成绩时,则应准许被干扰、阻碍的运动员补测成绩或直接参加决赛。
如在决赛中发生上述情况,应令该组重新决赛(犯规运动员除外)。
四、比赛中,运动员转身时必须使身体某一部分触及池壁。
转身必须从池壁蹬出;不得在池底跨越或走不,否则即算犯规。
五、在比赛中除自由泳可以池底站立外,其他泳式(包括自由泳)均不得跨越或行走,否则即算犯规。
第三章各项泳式的比赛规定
第一条自由泳
一、自由泳比赛中,可采用任何泳式。
二、转身和到达终点时,可用身体的任何部分触池壁。
第二条仰泳
一、运动员面对出发端,双手抓住握手器,两脚(包括脚趾)应处于水面下,禁止蹬在水槽内或水槽上或用脚趾钩住水槽边。
二、出发和转身,运动员应蹬离池壁,并在整个游进过程中呈仰卧姿势。
除在做转身动作外,运动员必须始终仰卧。
仰卧姿势允许身体作转动动作,但必须保持与水平面小于0度的仰卧姿势。
头部位置不受此限。
三、在整个游进过程重,运动员身体的某部分必须露出水面。
在转身过程中,允许运动员完全潜入水中,但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潜泳距离不得超过15米,在15米前运动员的头必须露出水面。
四、在转身过程中,当运动员肩的转动超过垂直面后,可进行一次连续单臂划水或双臂同时划水动作,并在该动作结束前开始翻滚。
一旦改变仰卧姿势,就允许做与连续转身动作无关的打水或划水动作。
运动员必须呈仰卧姿势蹬离池壁。
转身时运动员身体的某部分必须触壁。
五、运动员到达终点时,必须以仰卧姿势触壁。
注:
"除在做转身动作外"应理解为"只有在完成连贯的转身动作过程中才可以改变仰卧姿势"。
第三条蛙泳
一、出发和每次转身后,从第一次手臂动作开始,身体应保持俯卧两肩需与水面平行。
二、两臂和两腿的所有动作应始终同时并在同一水平面上进行,不得有交替动作。
三、两手应同时在水面、水下或水上由胸前伸出,并在水面或水下向后划水,除最后一个动作外,在手臂的完整动作中,两肘不得露出水面。
除出发和每次转身后的第一次划水动作外,向后划水不得超过臂线。
四、在蹬腿过程中,两脚必须做外翻动作,不允许做剪夹、上下交替打水或向下的海豚式打水动作。
只要不做向下的海豚式打水动作,允许两脚露出水面。
五、在每次转身和到达终点时,两手应在水面、水上或水下同时触壁,触壁前两肩应与水面平行。
在触壁前的最后一次向后划水动作结束后,头可以潜入水中,但在触壁前的一个完整的或不完整的配合动作中,头应部分露出水面。
第四条蝶泳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