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理论计算及账务处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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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理论计算及账务处理资料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目的、税种
出口退税:
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
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的额外支出,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
什么是出口退税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相当于我国的流转税)退付给出口企业。
我国现行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现行退税政策只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同属流转税的营业税。
出口退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出口货物在各个生产环节按照征税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出口后再退还给出口企业。
因此说,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额外拿出一部分资金退给企业,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方式
(一)先征后退(略)
(二)免抵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纳税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予以退税。
理解这个概念,我们要注意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免税,即免征生产企业自产出口货物最后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它免除了出口货物最后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是免除局部税收负担的一种办法,这层含义等同于老外资企业出口货物原实行免税办法。
二是抵税,即生产本期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进项税额,抵顶该企业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实际上就是本期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在计算扣除本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后,冲抵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三是扣税(概念中虽未明确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还的税款),即根据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差计算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还的税款,这主要是为了平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出口货物与外贸企业收购出口货物的税收负担水平,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四是退税,“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涉及出口退税应具备二个条件:
其一,按月计算;其二,用免抵退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未留抵税额”比较计算应退税额。
(三)小型企业(免抵不退):
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500万元年销售额小型出口企业,闽国税函(2003)587号文补充通知规定200万元年销售额为小型出口企业。
(四)免税:
小规模企业、来料加工企业
三、政策规定: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就是说,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运用范围具有严格的规定,一是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必须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二是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三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明确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四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前提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并出具能证明货物已出口、已销售、已结汇、已纳税的凭证,如应提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五是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具体手续是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这是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五项基本规定。
(一)可享受退(免)税企业
1、有进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略)
2、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
3、委托代理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此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
4、许12类企业:
补偿贸易、易货贸易、采购国产设备等。
(二)不予退税货物:
增值税条例规定不予退税,国家规定不予退税。
主要有原油、天然牛黄、麝香、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率
从2004年起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
17%、13%、11%、8%、6%、5%
(四)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为离岸价。
(五)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为每月15日前,年度清算申报元月15日前。
(六)违章处理:
1、未办证
2、违反单证管理规定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主管退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⑴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⑵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出口企业拒绝主管退税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处以1000元以下处罚.
3、函调规定:
应函调的未回函不办退
4、违反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凡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违反发票行为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的规定,主管退税机关处以其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编造虚假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的,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主管退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主管退税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务管理
(一)登记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和地点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附送的资料
(一)对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必须加盖一般纳税人章)。
(四)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五)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六)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和退税帐户、开户银行证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根据国税函〔2003〕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9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
(八)最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二)分级管理:
04年6月已取消,除了6类情况应提供核销单外,其它暂不提供。
(三)办税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新办出口企业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培训工作。
对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办税人员,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五、免、抵、退实务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有关凭证按月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手续。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免抵退”税预申报。
从200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主要有‘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出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持预申报软盘向主管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
3、增值税申报。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生产企业根据预申报结果备齐相关申报资料及正式申报软盘,于每月15日(逢节假日顺延)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三)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表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其附表;(4)正式申报软盘;(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装订册,内附以下表格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汇总表》;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④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⑤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⑥代理出口协议(副本);⑦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⑧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主要包括: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等。
(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管理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经海关审查,对出口货物放行离境的一种书面证明。
退(免)税时企业必须提供黄色的并在右上角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单证。
黄单上必须盖有各海关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验讫章和海关人员签字或印章。
(2)、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的管理规定
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齐全、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3)、出口发票的管理规定
根据《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50号)规定:
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出口商品时应使用由税务局统一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对未使用统一发票的,退税机关不受理其退税申请,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六、计算办法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三)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国外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
它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就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环节看,退税的办法与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率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料件的进口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减免税,因此,同属采用作价加工方式使用的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货物,对已实行减免税的进口料件必须实行进项扣税,使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款与国内实际征收的税款保持一致,因此,在计算复出口货物退税时,如按增值税、消费税适用退税率(税额)计算退税,而不考虑进口料件实际上并未全额征税的因素,将会出现把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已减免的税款也退给企业,造成多退税的现象。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
(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免征的消费税的计算
例:
假设某生产企业A主要商品为木制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当年1月1日美元汇率8.27元。
2002年5月内销10000元,当月出口货物20000美元,未收回单证,当期进项税额30000元.上期留抵为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00*8.27*(0.17-0.13)=165400*0.04=6616
免抵退税额=收回单证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0
应纳税额=10000*0.17-(30000-6616)=-21684
2002年6月销售给外贸企业供出口货物25000元,收回前期单证20000美元,进项税额2000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免抵退税额=收回单证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0000*8.27*0.13=21502
应纳税额=25000*0.17-2000-21684=-19434
当期应退税额=19434
当期免抵税额=21502-19434=2068
七、免抵退税会计核算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分为:
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得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
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
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在取得国税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即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
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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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以上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
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贷记本科目。
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入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入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本科目,当月“不得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得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
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保佣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
对按批准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对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计算“免抵退”税公式计算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由于目前会计制度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末余额是全额转出还是就预交部分转出不明确,故企业实际工作中有两种处理,一种是只就当月多交部分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另一种是将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月多交部分一并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从而造成“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涵义不一致。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在纳税申报时,上期留抵税额均不应包括多交部分。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还必须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建立明细帐。
月份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和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的增值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在月末必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退税实际上是退的本科目借方余额中的一部分;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补贴款”科目(有的企业也可能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企业必须设置明细帐页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记载:
第一种是按批准数作免抵和应退税的会计处理。
即按《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