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政工专业职务实施细则
【日期】2006-10-13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
的政治优势,是一门专业和科学。
加强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
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精干高效的思想政治
工作队伍,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
造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
中办发【1990】8 号文件和中宣发【1990】8 号文件精神,切
实搞好全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现对宁政职
评【2004】7 号文件进行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各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设置
的专业工作岗位。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
政
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员。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为正高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
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
凡受聘
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
遇。
第二章 评聘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
工作的人员。
包括各级指党组织的负责人,宣传、组织、纪检、
党办、统战、研究工作人员;人事、信访、综合治理、武装保
卫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人员;工会、共
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
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公务员,凡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评定条件的可参加评定,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五条已获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任政工岗位,经
本人申请,组织审批,可以在专业职务基础上参加相应档次思
想政治工作专业的职务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评定:
(1)正在被立案审查或
受到党内、行政处分,五年内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
(2)违反计
划生育政策人员未满五年的人员;(3) 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现
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4)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评定期间仍
未毕业的人员。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三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的
基本条件是:
热爱党、热爱国家、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
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
能力,思想解放、与时俱进、观念更新、作风正派,能够以身
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九条 政工员。
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科学发展观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3 年以上;大专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 年以上。
第十条 助理政工师。
一、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已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
革命史等知识,了解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
和经验。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0 年以上;大专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3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 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可定助
理政工师资格。
第十一条 政工师。
一、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相关的专
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
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地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
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起草和撰写本职范围内的文
件、文章,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四、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6 年以上;大专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7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5 年以上;获得双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
工作 3 年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政工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
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
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系统的专业业知识,有
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
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
过重要报告、文件,在省部级以上的报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
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专著。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
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5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
思想政治工作 10 年以上;获得双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8 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毕业从事思想政治
工作 3 年以上。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很好地运用马克
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经济、管理理论和
相关的哲学、历史、心理学、伦理学、法律、文学等学科知识,
对政工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在本区或全国本行业思
想政治工作战线有较高知名度。
三、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水平。
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坚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客观规律,
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能够策划、组织、指导完成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促进
本单位、本部门三个文明建设中有突出的业绩和贡献。
四、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
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在促进本
单位改革和发展以及业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曾获得我区或省
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
经验在全区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被推广。
五、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能独立完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报
告、总结、规章等。
六、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
工作课题研究,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被采用;或由本人编著
(与他人合著,本人未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
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和核心类期刊(不含增刊)上发
表 5 篇以上、字数不少于 1.5 万字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第四章 政工年限计算
第十四条 申报或晋升高一档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在总政工年限
达到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其间隔年限为高级满 5 年、中级满 4
年、初级满 3 年。
凡总的政工年限和间隔年限有一项达不到规
定的,不能晋升高一档次专业职务。
不同学历参评人员申报或
晋升高一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其规定年限和间隔
年限如下表:
政工员
助理
政工师
政工师
高级
政工
师
思想政治工
作研究员
博士
3
8
硕士
3
8
10
本科
1
5
10
15
大科
3
7
15
中专
(含高
中)
3
10
16
作,政工年限连续计算;
(2)工作期间取得学历的,政工年限分
段计算,计算方法为:
取得学历前的政工工作年限/取得学历
前的规定政工年限+取得学历后的政工工作年限/申报档次规定
的政工年限大于或等于 1,具备申报该档次资格,小于 1 则不
具备申报资格;(3)政工岗位变动的,从事其他工作没有取得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调入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其政工年限
从调入之日起计算;(4)由党政机关交流或调任企事业单位从事
思想政治工作,其政工年限从党政机关工作时算起;(5)军队干
部专业到地方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其政工年限从提干或转入士
官之日算起;(6)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政工资格评定,政工
年限从参加工作算起。
单 位
高 级
中 级
大型企业
3%--5%
20%--25%
中型企业
2%--3%
15%--20%
小型企业
15%--20%
事业单位
区 5%--10%
25%--35%
市 3%--7%
20%--30%
县 2%--5%
15%--20%
第十六条 中专(高中)以下学历人员,最高可申报参评中级政工
专业职务,不能审报参评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大学本科以上人
员可申报参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职务。
第五章 职数控制和比例限额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聘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企业控制在职工总数的 1%以内,事业制在职工总数的
3%--5%以内(其中区级 5%、市级 4%、县级 3%,),大中
专院校在校学生可做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比例基数(按 1%配
按照政策规定自行掌握。
事业单位须向上一级思想政治工作专
业职评办公室提出聘任指标申请,按下达的指数严格掌握,择
优聘任。
第十九条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突破比例和增加职数的,单位要写
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报批而
自行突破比例和职数限额的,不予认可,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章 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各档次的任职资格,分别
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级职
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自治区统一组建;中级职务资格评委会由
五、区直各有关厅局、大专院校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分别组建;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县(市、区)组建。
第二十一条 高级评委会由 11 至 13 人组成,中级评委会由 9
至 11 人组成,初级评委会由 7 至 9 人组成。
各级评委会必须
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要建立评委数据库。
要把政治理论和专
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一
定威信的人员吸收到评委数据库。
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
资格应占 30%以上;教授及专家学者应占 20%。
数据库成员
应高于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一倍,并且每 2~3 年调整一次。
召开
评委会时,按照比例从评委会数据库中随即抽取。
第六章 评审和聘任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拓展、完
善知识结构,凡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年龄在 55 周岁一下
的人员,必须接受 72 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其
中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试由自治区政工职
评办统一组织实施,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试
由各市各单位中级政工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统一组织实施,并
将实施情况报区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由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
统一组织的计算机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评。
持有全国
统一颁发的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人员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
的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