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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政工专业职务实施细则

【日期】2006-10-13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

的政治优势,是一门专业和科学。

加强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

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精干高效的思想政治

工作队伍,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

造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

中办发【1990】8 号文件和中宣发【1990】8 号文件精神,切

实搞好全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现对宁政职

评【2004】7 号文件进行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各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设置

的专业工作岗位。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

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员。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为正高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

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

凡受聘

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

遇。

第二章 评聘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

工作的人员。

包括各级指党组织的负责人,宣传、组织、纪检、

党办、统战、研究工作人员;人事、信访、综合治理、武装保

卫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人员;工会、共

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

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公务员,凡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评定条件的可参加评定,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五条已获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任政工岗位,经

本人申请,组织审批,可以在专业职务基础上参加相应档次思

想政治工作专业的职务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评定:

(1)正在被立案审查或

受到党内、行政处分,五年内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

(2)违反计

划生育政策人员未满五年的人员;(3) 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现

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4)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评定期间仍

未毕业的人员。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三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的

基本条件是:

热爱党、热爱国家、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

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

能力,思想解放、与时俱进、观念更新、作风正派,能够以身

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九条 政工员。

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科学发展观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3 年以上;大专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 年以上。

第十条 助理政工师。

一、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已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

革命史等知识,了解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

和经验。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0 年以上;大专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3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 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可定助

理政工师资格。

第十一条 政工师。

一、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相关的专

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

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地在群众中开展宣传、讲解工作,

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起草和撰写本职范围内的文

件、文章,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过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四、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6 年以上;大专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7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5 年以上;获得双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思想政治

工作 3 年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政工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

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

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系统的专业业知识,有

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

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

过重要报告、文件,在省部级以上的报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

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专著。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

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5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

思想政治工作 10 年以上;获得双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8 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毕业从事思想政治

工作 3 年以上。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思想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很好地运用马克

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经济、管理理论和

相关的哲学、历史、心理学、伦理学、法律、文学等学科知识,

对政工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见解,在本区或全国本行业思

想政治工作战线有较高知名度。

三、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水平。

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坚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和客观规律,

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创造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能够策划、组织、指导完成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促进

本单位、本部门三个文明建设中有突出的业绩和贡献。

四、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

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在促进本

单位改革和发展以及业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曾获得我区或省

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

经验在全区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被推广。

五、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能独立完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报

告、总结、规章等。

六、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

工作课题研究,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被采用;或由本人编著

(与他人合著,本人未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

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和核心类期刊(不含增刊)上发

表 5 篇以上、字数不少于 1.5 万字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第四章 政工年限计算

第十四条 申报或晋升高一档政工专业职务资格,在总政工年限

达到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其间隔年限为高级满 5 年、中级满 4

年、初级满 3 年。

凡总的政工年限和间隔年限有一项达不到规

定的,不能晋升高一档次专业职务。

不同学历参评人员申报或

晋升高一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资格,其规定年限和间隔

年限如下表:

政工员

助理

政工师

政工师

高级

政工

思想政治工

作研究员

博士

3

8

硕士

3

8

10

本科

1

5

10

15

大科

3

7

15

中专

(含高

中)

3

10

16

 

作,政工年限连续计算;

(2)工作期间取得学历的,政工年限分

段计算,计算方法为:

取得学历前的政工工作年限/取得学历

前的规定政工年限+取得学历后的政工工作年限/申报档次规定

的政工年限大于或等于 1,具备申报该档次资格,小于 1 则不

具备申报资格;(3)政工岗位变动的,从事其他工作没有取得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调入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其政工年限

从调入之日起计算;(4)由党政机关交流或调任企事业单位从事

思想政治工作,其政工年限从党政机关工作时算起;(5)军队干

部专业到地方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其政工年限从提干或转入士

官之日算起;(6)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政工资格评定,政工

年限从参加工作算起。

单 位

高 级

中 级

大型企业

3%--5%

20%--25%

中型企业

2%--3%

15%--20%

小型企业

15%--20%

事业单位

区 5%--10%

25%--35%

市 3%--7%

20%--30%

县 2%--5%

15%--20%

第十六条 中专(高中)以下学历人员,最高可申报参评中级政工

专业职务,不能审报参评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大学本科以上人

员可申报参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职务。

第五章 职数控制和比例限额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聘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企业控制在职工总数的 1%以内,事业制在职工总数的

3%--5%以内(其中区级 5%、市级 4%、县级 3%,),大中

专院校在校学生可做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比例基数(按 1%配

 

 

按照政策规定自行掌握。

事业单位须向上一级思想政治工作专

业职评办公室提出聘任指标申请,按下达的指数严格掌握,择

优聘任。

第十九条 确因情况特殊需要突破比例和增加职数的,单位要写

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报批而

自行突破比例和职数限额的,不予认可,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章 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各档次的任职资格,分别

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级职

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自治区统一组建;中级职务资格评委会由

五、区直各有关厅局、大专院校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分别组建;

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由县(市、区)组建。

第二十一条 高级评委会由 11 至 13 人组成,中级评委会由 9

至 11 人组成,初级评委会由 7 至 9 人组成。

各级评委会必须

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要建立评委数据库。

要把政治理论和专

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一

定威信的人员吸收到评委数据库。

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任职

资格应占 30%以上;教授及专家学者应占 20%。

数据库成员

应高于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一倍,并且每 2~3 年调整一次。

召开

评委会时,按照比例从评委会数据库中随即抽取。

第六章 评审和聘任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拓展、完

善知识结构,凡申报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年龄在 55 周岁一下

的人员,必须接受 72 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

中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试由自治区政工职

评办统一组织实施,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试

由各市各单位中级政工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统一组织实施,并

将实施情况报区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由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职评办

统一组织的计算机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参评。

持有全国

统一颁发的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人员和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

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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