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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简答 期末.docx

行政法简答期末

行政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3)行政具有法律(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政法特点

(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行政规章(七)有权法律解释(八)条约和协定

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是根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这是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行政法的作用

(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

(1)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

(2)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3)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4)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

(5)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2)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

3)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

(4)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6.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一般通过法定行政程序或准司法性行政程序予以解决,通常只在法律有规定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主体的特点

(一)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三)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四)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五)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三)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四)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的特征

(一)国家强制性

(二)不可处分性三)单方性(四)优益性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

(二)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三)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四)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标要素)

行政行为的功能

(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成立要件1存在行政主体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行政行为要在现实中产生效力1行政主体无瑕疵2相对人无瑕疵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可争力不可变更力

行政许可的种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5.其他分类方法

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1.许可法定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民主的原则3.合理裁量的原则4.便民、效率的原则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1)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2)特许程序(3)认可程序(4)核准程序(5)登记程序(6)先申请主义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允许实行强制的事务法定、行政强制方式法定、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和程序法定等。

2.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必须要合理、适当。

3.强制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种类1.人身罚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1)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2.财产罚财产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

罚款

(2)没收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1)警告

(2)通报批评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民主原则二、行政法治原则三、行政公平原则四、行政效率原则五、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程序的基本准则和内在精神,包括行政民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平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民主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是法治原则在行政程序领域的具体运用,体现为依法行政、程序法定、依程序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分解为行政程序合法性原则和行政程序合理性原则

行政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行政效率原则,是指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

其基本内涵是,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对重要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权利和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了解。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听证制度

其他制度(申辩、说明理由、时效等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对整个行政程序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则体系。

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资讯公开,是指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

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信息公开的形式、申请获得信息的程序、信息公开的例外、救济制度等方面。

职能分离是英美普通法上的传统制度。

广义的职能分离,是指行政机关的不同工作因其性质不同,而必须由不同部门或人员来完成,以避免因职能合并而导致主观臆断或偏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行政程序法的概念规范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补偿的原则

(1)完全补偿论

(2)适当补偿论

在我国,涉及行政补偿的法律、法规,大多规定了“相应补偿”的原则,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

1.土地征用2.房屋拆迁

3.军事征调4.公用征收

5.公用征调6.公务合作行为

三、行政补偿的方式

行政补偿的方式一般以金钱补偿为主,还可以采用支付实物予以补偿。

此外,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使用人的生活,在我国,法律规定除给予经济补偿外,还规定了支持创业等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补充: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属于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有哪些?

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

4当事人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象行政行为1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行政复议的排除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它解决的是每个具体行政争议该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复议的问题。

1.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5.对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6.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8.移送管辖

一般管辖:

:

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原行政机关管辖

特殊管辖:

: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

原行政机关被撤消的

行政复议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也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复议的期限

(二)复议申请的形式

二、受理

三、审理

(一)审理前的准备

(二)审理的方式

(三)复议申请的撤回(四)复议不停止执行

四、决定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1

(二)复议决定1

(三)复议附带行政赔偿

(四)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的复议决定

(五)复议决定的期限

五、执行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的条件有下列哪些选项?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

2申请人是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一)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关人提起?

公益复议?

第二,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特殊情况下: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中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二)复议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补充: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条件:

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必须是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通常只限于就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

(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联系:

1、行诉法没特殊规定时,需参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2、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可以调解

(二)区别:

1.案件性质不同行政争议;民事争议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

3.当事人不同行诉中原、被告恒定;而民诉不恒定。

4.诉讼权利不同行诉中只有相对人才可起诉,行政主体不可反诉,举证责任也主要被告;而在民诉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充当原告,被告也可反诉,举证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

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行诉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例外);而民诉可适用调解。

7、合议审判行诉均实行合议审判;而民诉依法可独任审判。

8、判决方式行诉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相应的判决;而民诉则针对当事人在民法上权利义务直接作出相应的判决。

9、执行方式在行诉,法律对原、被告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而民讼,对原被告采取执行措施遵循同样的规则,且只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关系的处理:

1、附带关系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三方面的条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裁决

b对该行政裁决审查后发现其违法

c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

但即使存在当事人的要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也可以不一并审理,而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由民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为调整对象,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

1.共有原则

2.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都要组成合议庭,一审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而二审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

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

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

(第54条第(四)项)

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法院的受案范围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尽可能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二是法院在我国政权体制中的地位、法院的审判力量、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及目前的行政诉讼意识。

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决定着受案范围的宽窄。

(1)列举式

(2)概括式(3)结合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1.总的概括规定2.限定的概括规定

3.肯定式分类列举4.肯定式个别列举

5.否定式分类列举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具体规定了法院的受案范围,第1款采用分类列举式,第2款采用法律、法规个别列举式。

(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1确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对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34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又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专属管辖。

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的

《行诉法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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