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docx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
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
鼓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以及相应工作经验。
第三章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省经贸部门负责全省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指导及组织管理工作。
各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材料收集、核实及现场验收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审核验收依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没有颁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公布指标体系和行业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执行。
第十五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
(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
(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
(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六份);
(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及电子版本);
(三)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将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对材料进行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八条市经贸部门现场验收前应将验收计划报省经贸部门,由省经贸部门在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专家组由环保、能源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内不能涵盖的行业,由省、市经贸部门协商确定。
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现场验收程序包括:
(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二)专家组查阅、核实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
(三)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
第二十条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验收情况,专家组按照《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附件2)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报企业所在地市经贸部门。
第二十一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评分80分以上为良好。
第二十二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良好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从评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及专家现场验收意见上报省经贸部门,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为合格的企业,由所在地市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颁发匾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经批准重新核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申请表》(附件7);
(二)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市经贸部门会环保、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在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后报省经贸部门。
省经贸部门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予以公告。
市清洁生产企业的换证程序参照省清洁生产企业换证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与验收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和经贸部门。
第二十六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报告的真实性,以及清洁生产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附件3);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绩效表(附件4);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送审稿及电子版);
(四)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五)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
第二十七条申请评估企业应在上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个月内提出评估申请,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环保部门。
省环保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询问答辩、现场评分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估。
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报告书质量,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评定,按照《广东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表》(附件5)进行打分,并形成评估意见。
根据评估意见的要求,企业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实施稿)》并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稿报批表》(附件6)、专家评估意见、修改清单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省环保部门。
第二十八条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
(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四)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
(五)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省环保部门根据报告书修改完善的情况,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三十条 申请验收企业需提交验收申请,连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装订成册一式七份报送省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一)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没有进行详实统计和测算,无法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无法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企业生产现场存在明显跑、冒、滴、漏等现象。
(二)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省环保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承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五章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是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予以公告,推荐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咨询及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申请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三)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
(五)没有触犯法律、违规操作等不良纪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及人员构成;
(四)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从事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的业绩和成果。
第三十七条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省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予以公告。
省经贸部门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并委托广东省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咨询服务机构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六章鼓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对清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省经贸部门同省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统一下发。
第三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财政实际,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十条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予以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在排污费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十一条获得省、市清洁生产称号企业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优先申报省节能环保重大专项,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节能环保重大专项。
第四十二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揭发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撤销“××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或“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的;
(四)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由省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列入公告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经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公告中予以除名:
(一)公告后两年内没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二)指派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资格的人员作为项目咨询负责人;
(三)因人员变动导致清洁生产审核师人员不足,对审核咨询服务造成影响;
(四)扰乱咨询市场秩序,以不正当手段获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通过降价、地方限制等不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六)在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过程中,强行推销产品,或强行拉取赞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3〕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填表人
电话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
主要产品
年产值(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时间
申请时间
企业简介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部门初审意见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应明确有无环境违法及超标超总量排污)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部门初审意见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附件2:
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
系列
序号
项目
序号
主要内容
要求
项目
分值
实际得分
1
基本条件
(30分)
1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
完整、全面、务实,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要求
8
2
领导重视、成立机构、开展宣传培训
有组织、有培训(每年全员培训二次以上、接受地市以上培训人员二位以上)、员工对清洁生产认知率高于95%
2
3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建立了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且执行好
2
4
文明生产、厂容厂貌
清洁整齐、绿化好、安全措施得当、设备无跑冒滴漏
2
5
对生产和服务过程投入产出进行全面分析、客观评价
全面分析能源资源消耗现状、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废弃物产生、治理现状
4
6
审核重点及清洁生产目标
审核重点确定合理,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比照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标准,符合实际
2
7
各类平衡测试及污染物原因分析
审核重点物料平衡、水平衡、能量测算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原因分析透彻,找出主要存在的问题
3
8
方案产生与筛选及可行性分析
方案产生有合理的技术依据,可行性分析完整,依据充分
2
9
方案实施
无、低费方案100%实施且落实到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中高费方案实施率50%以上,未实施的要有持续实施清洁生产计划
3
10
持续清洁生产
有符合实际的持续清洁生产计划,建立了长效机制
2
2
资源、能源、工艺技术与综合利用
(40分)
11
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情况
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等级或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一、二级标准或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8分;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企业等级或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标准或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4分
8
12
原辅材料的选择及利用
无毒性及可替代性,原材料充分利用,物料计量率达到100%,主体材料节约5%以上或者主体材料利用率达到95%以上
4
13
单位产品产值计的能源消耗量
能源计量率90%以上,产品能源单耗达到省或市定额考核指标;能源利用率达到本市同行先进水平或利用率95%以上
6
14
单位产品产值计的水耗量
水计量率100%,产品用水单耗达到省或市定额考核指标;用水量达到本市同行先进水平或利用率95%以上
4
15
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改造)情况及关键装置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先进性
采用国家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国内领先以上,6分;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4分;省内先进以下,0分
6
16
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
≥3%,4分;≥2%,2分;≤1%,0分
4
17
废水资源化利用状况
不产生或零排放3分;部分利用1-2分;未利用0分
3
18
固废资源化利用状况
不产生或零排放3分;部分利用1-2分;未利用0分
3
19
废气资源化利用状况
不产生或零排放2分;部分利用1分;未利用0分
2
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考核表(续)
系列
序号
项目
序号
主要内容
要求
项目
分值
实际得分
3
环境管理与外排环境保护指标(30分)
20
环境保护管理
有专职部门负责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了有利于污染物源头控制的管理制度,按照ISO14001(或相应的HSE)要求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齐全
5
21
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
设施健全,运转率100%,原始记录齐全有效
5
22
环境友好产品(环境保护标志)
是环境友好产品或产品有其它环境保护标志
3
废气
年达标率(97%-100%)(年达标率低于97%不得分)
5
外排废水
年达标率(97%-100%)(年达标率低于97%不得分)
5
固废处理
按相关规定处置,处置率100%,手续齐全
4
噪声
厂界噪声全部符合国家标准
3
累计分值
100
附加说明:
签名:
日期:
说明:
1、验收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
2、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附件3: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填表人
电话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注册资本(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
主要产品及产量
年产值(万元)
员工总人数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时间
报告书完成时间
申请单位清洁生产简介及申请意见
(需重点说明清洁生产审核主要成果)
年月日(公章)
地级以上市
环保部门意见
年月日(公章)
附件4:
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审核绩效表
强制审核企业名称全称(公章)
统计年度
年
年
年
职工人数(人)
年产值(亿元)/纳税(万元)
主要产品名称及年产量
煤耗(万吨/年)/电耗(万度/年)
水耗/废水排放量(万吨/年)
循环水利用率(%)
BOD5产生/排放量(吨/年)
COD产生/排放量(吨/年)
其他产生/排放量(吨/年)
废气排放量(万米3/年)
SO2产生/排放量(吨/年)
NOx产生/排放量(吨/年)
烟尘产生/排放量(吨/年)
工业粉尘产生/排放量(吨/年)
固废产生/排放量(万吨/年)
本轮清洁生产已实施方案前后效益对比以及拟实施方案效益预测
分类标准(万元)
无低费方案()
中高费方案()
合计
总计
已实施
待实施
已实施
待实施
已实施
待实施
方案数(个)
所需投资(万元)
经济效益(万元)
环境效益
废水减排(万吨/年)
COD减排(吨/年)
BOD减排(吨/年)
其他减排(吨/年)
SO2减排(吨/年)
NOx减排(吨/年)
烟尘减排(吨/年)
工业粉尘减排(吨/年)
固废减排(万吨/年)
其他减排(吨/年)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宣传培训总次数
培训总人数/人次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过后仍存在的主要污染问题及达标计划
超标因子
达标方案
达标所需投资(万元)
计划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