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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方案

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方案

(2005.11.16送审稿)

一、清理换证的范围

2005年7月1日前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

二、清理换证的目的

(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设立有效期,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

(二)清理存在食用安全隐患的产品;

(三)统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说明书、质量标准)、批准文号的格式和内容;

(四)规范和调整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功能名称、原料使用、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等;

(五)完善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标准;

(六)建立全面准确的保健食品注册信息数据库。

三、清理换证的原则

(一)确保人们食用安全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维护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的原则;

(四)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清理换证的具体措施

(一)下列情形应予以规范和调整,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

1、保健食品名称不规范;

2、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的格式和说明书的内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

3、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品种既不属于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也不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规定;

4、营养素、核酸、芦荟、褪黑素等原料的用量超过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文件规定;

5、营养素补充剂的化合物不在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文件名单内;

6、未使用人工驯养繁殖或人工栽培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品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允许使用的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品种;

7、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无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项;

8、原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与《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规定的检测方法不一致。

(二)下列情形不予换证

1、换证申请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或不符合要求;

2、确认原料或产品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

3、产品使用了属国家禁止使用的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品种以及没有人工驯养或人工栽培替代的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品种。

4、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附件1)。

(三)下列情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调整功能名称或不予换证

(辅助)抑制肿瘤、预防白细胞降低、改善脂溢性脱发、美容(丰乳)、阻断N—亚硝基化合物合成、阻断亚硝胺合成、改善微循环等功能的产品,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调整功能名称或不予换证。

五、清理换证的程序和时限

(一)国产保健食品

1、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以下简称“证书持有者”)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4个月内,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换证申请表》(附件2),并将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报送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证书持有者为多家的,应当联合推荐一家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换证申请和申报资料向推荐的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资料的30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本通知规定对需要检验但在申报时无法提供检验报告的,证书持有者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注明,检验报告出具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80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换证,并将新的证书寄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发放给原证书持有者,同时收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

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换证,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告知证书持有者。

(二)进口保健食品

1、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4个月内,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换证申请表》(附件3),并将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资料后,应当在80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换证,同时收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证书持有者。

(三)在换证审查工作中,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证书持有者补充资料,证书持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提交补充资料。

六、清理换证的资料要求

(一)申请换证的一般资料要求

1、保健食品换证申请表;

2、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变更或技术转让的,提供相应的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证书持有者营业执照或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4、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是否重名的检索材料,由申请人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后自行出具;

5、证书持有者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7、原产品配方;

8、原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

9、原生产工艺简图及详细说明;

10、原申报时的产品质量标准(文字版和电子版),如原申报时产品的质量标准与现行的质量标准不一致,还需提供现行的质量标准(文字版和电子版),并说明原因;

11、按照标准格式修改后的说明书样稿(文字版和电子版,附件4);

12、按照标准格式修改后的简写质量标准(文字版和电子版,附件5);

13、按本规定要求调整后的产品配方、配方依据、生产工艺简图及详细说明、完整的产品质量标准(文字版和电子版)。

14、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

(二)申请换证特殊资料要求

1、保健食品名称中缺少品牌名和/或属性名的以及产品名称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按要求提供新的产品名称。

允许在新的产品名称后以括号的形式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次再注册时为止;

2、产品原辅料的品种既不属于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也不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名单内的,营养素补充剂使用的原料不在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文件名单内的,提供该原辅料和产品食用安全的文献等资料;

3、产品原料的用量不符合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文件规定的,应当调整原料用量至规定范围,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按照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的三批样品全项目检验的检验报告;

4、使用了属二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允许使用的一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品种的,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给原料供应方的允许该原料开发、利用的证明文件以及原料供应方与证书持有者签订的购销合同;

5、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了天然冬虫夏草和熊胆粉的,应使用合适的原料予以替换。

替换后,重新确定产品的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并提供确定该成分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依据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按照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的三批样品全项目检验的检验报告。

替换后的产品经技术审评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性毒理学和/或功能学评价的,还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性毒理学和/或功能学评价的试验报告;

6、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无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项的,应当自行确定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并提供确定该成分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依据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报告;

7、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与《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检测方法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分别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原检测方法进行测定的检测报告。

如《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中的方法不适合该产品,应书面说明理由;

8、进口保健食品还需提供:

(1)境内代表机构或代理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换证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由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换证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保健食品生产国或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及允许该产品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

七、其他事宜和要求

(一)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

它既关系到人民的食用安全,又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提供保障,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清理换证的程序、时限、申报资料要求等进行审查,以确保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我局将根据换证工作进展情况分期分批在网上公告已经换发的新的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同时废止和注销原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

换证工作结束后,我局将上网公告废止和注销未申请换证和未予换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

(三)证书持有者取得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的6个月内应当严格按照我局新核准的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使用新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

在此之前使用原标签说明书生产的保健食品允许在保质期内销售。

(四)保健食品清理换证期间,一般不受理换证产品的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申请。

特殊情况,急需变更和技术转让的,证书持有者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等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保健食品备案事项除外。

(五)在保健食品清理换证过程中,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发现、收集换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我局,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

已撤销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品种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生产单位

1

常驻青牌免疫胶囊

卫食健字(2000)第0378号

湖南益阳七仙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2

聚安康粉(原名:

聚安康)

卫食健字(1998)第462号

北京泰德利甲壳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

启阳牌补阳酒

卫食健字(2000)第0508号

山东省曲阜市药膳孔府酒庄

4

再青春苗条素胶囊

卫食健字(1997)第318号

广州白云山再青春保健品有限公司

5

常青春健美素减肥胶丸

卫食健字(1997)第715号

广东省惠阳市常青春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

6

消胖胶囊

卫食健字(1998)第041号

湖南湘武常青春保健品有限公司

7

施美康减肥胶囊

卫食健字(1998)第037号

广州市美康有限公司

8

比索减肥片

卫食健字(1997)第404号

比索生物工程(福州)有限公司

9

普氏减肥饼

卫食健字(1997)第642号

广东肇庆健美食品有限公司

10

都瑞口服液

卫食健字(1999)第0515号

湖南都瑞医药实业有限公司

11

神戈活力胶囊

卫食健字(1999)第0421号

北京百乐思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12

一通茶

卫食健字(1998)第067号

北京一通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3

御芝堂减肥胶囊

卫食健字(2000)第0157号

广东御之堂保健制品有限公司

14

张博唤牌神乐冲剂

卫食健字(1999)第0270号

济南博唤实业有限公司

15

路德牌普丽新胶囊

卫食健字(1997)第348号

北京三株路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16

健柏堂牌减肥胶囊

卫食健字(2002)第0066号

广州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

17

澳美欣减肥胶囊

卫食健字(2002)第0209号

陕西澳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8

广济堂苗条青春减肥胶囊

卫食健字(2002)第0262号

广东广济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19

山花健身茶

卫食健字(1999)第0305号

北京亿芝堂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省安泽县天然保健食品开发研究所

20

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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