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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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管理和作业行为,提升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文明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各方安全责任:

!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列出了危大工程清单。

(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园林绿化施工单位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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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

1.各项目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2.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4)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1人;

3.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市政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5000万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1亿以上,每增加5000万,增设1人;

4.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并根据工程增多,不得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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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其施工内容,至少配置1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员,并根据所承担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项目应制定项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2.各项目应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3.项目各岗位定期进行考核,项目各班组由项目安全负责人每月进行考核;项目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每季度进行考核;项目经理由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

1.项目经理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

请假超过1天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履行其岗位职责。

}

2.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

请假超过1天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履行其岗位职责。

3.项目安全负责人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安全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

4.专职安全员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在现场进行巡查,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请假,由项目经理安排其他专职安全员代班。

5.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每月在岗时间应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且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并应书面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岗位职责。

6.安全专监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安全专监应每天在现场进行巡查,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代班。

第七条持证上岗

1.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上岗。

第八条教育培训

1.进场教育培训。

由专职安全员负责进场前安全教育。

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措施;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等。

2.班前教育培训。

\

每天班前,由班组长对作业人员,针对工作环境、内容进行教育,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

3.其他专项培训。

项目应对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复工、应急救援等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每次教育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

第九条安全技术交底

1.现场各项工作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特点、施工工序、施工方法、作业环境、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针对性内容。

施工涉及到相邻地下管线时,建设方应将项目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并提出交底申请,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四方交底。

3.每次交底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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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安全检查

1.项目专职安全员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

2.项目部应每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安全负责人组织安全检查。

3.应根据气候、重要节假日、分部分项工程等特点,组织专项检查。

4.项目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按规定向企业及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危大工程管理

1.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论证和报批。

~

3.实行两级交底,即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

4.危大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并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5.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由施工项目部通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组织项目安全、技术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使用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至少通知1名参加论证的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应急救援

1.项目部应根据项目情况及事故发生特点,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药品,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分包管理

1.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应符合要求。

\

2.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

5.应将分包的现场安全管理纳入总包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四条脚手架工程

1.基础:

基础应硬化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架体:

(1)立杆间距、横杆步距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2)立杆除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形式;(3)剪刀撑与立杆交叉部位应使用扣件进行连接。

3.连墙件:

(1)拉结点应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2)拉结点间距应符合方案要求。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落装置、防倾覆等安全装置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附着式升降脚手附着支座、同步升降控制装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新建工程不得使用钢管扣件式爬架,应使用全钢爬架。

5.悬挑式脚手架:

(1)悬挑层应进行硬隔离防护;

(2)型钢锚固长度及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要求;(3)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设置应符合要求。

6.吊篮:

(1)各限位装置应齐全有效;

(2)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3)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内;(4)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要求;(5)吊篮配重应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6)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第十五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材料:

现场使用的扣件应按规定抽样复试。

2.方案设计计算:

设计计算时,应按照现场钢管的实际规格、参数进行计算。

3.验收:

混凝土浇筑前,必须经验收合格。

4.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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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基坑工程

1.基坑支护:

基坑支护、开挖、放坡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巡查基坑周边有无变形、渗水现象。

2.排水:

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应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堆载:

基坑周边2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建筑材料。

4.上下梯道:

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

1.下井作业人员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备,呼吸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

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2.现场应配备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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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前1小时打开工作面及其上、下游的检查井盖,用排风扇、轴流风机强排风30分钟以上,并经检测空气指数在安全范围内方可下井。

4.每个工作点的井口地面须确保至少有4人,其中2人作为监护,1人负责指挥,1人负责配合井下人员工作。

5.监理“旁站”人员到位。

第十八条操作平台

1.移动式、悬挑式、电梯井支模操作平台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尽可能采用定型化、工具化操作平台。

2.落地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米,高宽比不应大于3:

1;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宜大于5米,高宽比不应大于2:

1。

3.高处作业必须有可操作平台,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洞口临边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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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竖向洞口短边长度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大于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踢脚板。

2.当非竖向洞口短边长度为25mm-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长度为500mm-1500mm的洞口,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进行防护;长度大于1500mm的洞口,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的防护栏杆,洞口采用安全网封闭。

3.电梯井防护门高度不应小于。

4.施工升降机层站防护门高度不应小于。

5.作业高度超过基准面2m及以上的,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工具式栏板进行封闭。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

1.配电系统:

应采用T-NS配电系统,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2.配电线路:

(1)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应采取架空或者埋地方式,不得随地乱托;

(2)架空线路与起重机械、脚手架、机动车道、防护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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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箱、电器元件:

(1)配电箱、开关箱、用电设备的重复接地应规范,接地线应使用多股铜芯软绞线;

(2)电器设备应有专用开关箱,不得一闸多用;(3)漏电保护器参数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物料提升机

1.安全装置:

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

2.附墙架:

附墙架应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严禁与外脚手架连接;缆风绳、地锚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物料提升机应有专人操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升降机

1.高度限位、极限限位、防坠器等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

2.最上一节标准节不得安装齿条。

3.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在地下室顶板上,应编制支撑加固方案并论证。

4.防坠器应每年检测,超过5年的,必须强制性报废。

5.从第一次检测合格之日起,每满12个月应重新检测一次;施工升降机到顶应进行检测。

6.梯笼门应有锁,司机离开电梯时应上锁。

7.现场应有包括使用说明书、安拆协议、设备出厂合格相关证件在内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塔式起重机

1.力矩限位、重量限位、高度限位等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

2.应安装并规范使用安全监控系统。

3.属租用设备,鼓励选择租赁、安拆、维保一体化的单位。

4.现场应有包括使用说明书、安拆协议、设备出厂合格相关证件在内的安全技术档案。

5.安拆作业人数不得少于5人。

合理安排安装时间,尽量一次性安装完成,安装中断,项目部应对安装人员进行检查,尽量不更换人,有作业人员更换的应重新进行交底。

6.从第一次安装检测合格之日起,每满12个月应重新检测一次。

7.每道附墙应进行安装检测;超长附墙应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起重吊装

1.钢丝绳:

出现以下情况的钢丝绳应予报废:

(1)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

(2)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3)整条绳股断裂;(4)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也应报废;(5)麻芯外露。

2.吊具:

(1)吊具应牢固可靠,自制钢筋吊笼应使用圆钢制作;

(2)零星材料应使用专用密闭式吊具;(3)承装的材料物件不得超出吊具上沿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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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索信号工: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十不吊”,每台塔吊至少配备一名信号司索工;当视线不清时,在起吊点、卸料点均应有信号司索工进行指挥,严禁盲目起吊。

4.绑扎:

(1)要有专人进行绑扎起吊物件;

(2)吊运钢管时严禁长短混吊。

第二十五条施工机具

1.所有进场的施工机具应进行验收,使用前应挂验收合格牌,未经验收合格挂牌不得使用。

2.泵车、场内机动车辆、搅拌机、自行式和移动式升降平台、桩机应定人定机操作。

第二十六条消防

1.施工现场临时用房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临时用房成组布置时,组与组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8米;组内临时用房安全间距不小于3米。

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

房建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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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³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防软管接口。

5.施工现场安排动火作业时,实行动火许可制度,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动火作业前应安排好相应的消防设施及监护人员。

第三章施工现场文明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方主体有关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明确扬尘管控责任人,专项列支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将扬尘管控要求纳入施工合同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管控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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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责任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与卫生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应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并定期检查。

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有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3.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控措施,发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运输单位责任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认真落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建设工程的环境与卫生管理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专项方案,应明确环境与卫生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与卫生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并记录。

塔吊、起重机等大型建筑机械作业范围不能影响相邻公共绿地的正常使用。

建筑工地内或工地相邻范围有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制定专项防护方案,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临时设施

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的规定设置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

施工区、材料加工区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1.大门及出入口。

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值班室,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标志标牌,包括: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制度牌、安全生产制度牌、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施工现场环境建设及扬尘防控)、施工现场平面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和农民工工资调处公示牌。

标志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

大门及主要出入口硬化到位并保持干净、整洁。

强化工地外侧周边道路的日常保洁,落实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扫、冲洗,确保无带泥上路和积尘现象。

2.生活及办公区域。

生活区、办公区的通道、楼梯处应设置应急疏散、逃生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灯,宿舍内宜设置烟感报警装置。

活动板房材质应满足燃烧性能等级A级标准。

(1)宿舍。

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米,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宿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床头应设置姓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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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应选用安全电压确保电器安全使用。

室内宜有适当的取暖和防暑降温措施,防止明火取暖。

应单独设置手机充电设施(充电柜或充电房间)。

宿舍应设置生活用品柜等必要生活设施。

生活区应提供晾晒场所及设施。

(2)食堂。

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有污染源的地方;应设置隔油池并定期清理;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应按规定配备相关装置和设施。

(3)厕所。

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并保证硬件要求;应按人员数量合理设置;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3.材料堆放区。

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指定的位置布置就位,场内主要材料堆放区地坪应作硬底化处理,要根据不同材料的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按品种、规格、型号分类储存码放整齐,材料的编号、数量、检验状态标识要清晰准确。

半成品、成品和原材料堆放区应明显区分并挂牌标识。

不同规格砂石材料要严格分挡、隔离堆放、严禁混堆;钢筋、水泥的主材应在室内存放或上盖下垫、防雨防潮。

检验合格材料与未检验材料必须分别堆放,不合格材料不得入库。

4.其它

|

(1)库房。

食堂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库房应采用单层建筑,与宿舍和办公用房分设并保持安全距离。

(2)沐浴间。

应设置满足需要的沐浴喷头并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3)文体活动室(农民工业余学校)。

应配备文体活动设施和用品。

应根据相关规定配置教育设施和设备。

(4)卫生室。

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担架等急救器材及防暑降温药品。

第三十条卫生防疫

企业及项目部应按照市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开展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同时,落实专职或兼职保洁员,采取灭鼠灭蝇灭蟑螂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

1.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包括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堂承包合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管理和培训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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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加强食品原料进货管理。

建立采购台帐,保证食物的可追溯率性。

严禁购买无照、无证商贩的食品和原料。

食堂应按许可范围经营,严禁制售易导致食物中毒食品和变质食品。

存放食品原料的储藏间或库房应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库房不得兼作他用。

3.工地食堂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炊事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配备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

《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应悬挂在制作间醒目位置。

食堂卫生环境要做到清洁并保持良好,通风和排烟装置保持正常使用。

配备相应规模的消毒设施,并作好消毒使用记录。

使用燃气的食堂,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并应加装燃气报警装置,并应按相关规定与宿舍和办公用房保持安全距离。

炊具、餐具应及时清洗并定期消毒。

生熟食品应分开加工和保管,并加以标识。

4.应落实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做好对农民工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就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完善的医疗保健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人员和器材到位,并加以演练。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节约能源资源

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的规定,在施工总平面布置、临时设施的布局设计及材料选用方面科学合理,节约能源。

临时用电设备及器具选用节能型产品,施工现场且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

第三十三条水土污染防治

工地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要求设置沉淀池、隔油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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