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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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修订

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1.6预案关系

2.组织指挥机构

2.1组织体系

2.2应急负责人机构

2.2.1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部组成

2.2.2指挥部主要职责

2.2.3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3.1应急督导组

2.3.2事件评估组

2.3.3宣传报道组

2.3.4追责问责组

2.4应急专家组

2.5各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3.应急响应

3.1响应原则

3.2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分级

3.3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启动

3.3.1预防分级

3.3.2预防分级

3.3.3应急响应启动

3.4预防预警响应措施

3.4.1二级预防响应措施

3.4.2一级预防响应措施

3.4.3Ⅳ级响应措施

3.4.4Ⅲ级响应措施

3.4.5Ⅱ级响应措施

3.4.6I级响应措施

3.4.7特别说明

3.5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3.5.1报告责任单位

3.5.2报告时限

3.5.3事件通报

3.6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4.检查考核

4.1督导检查

4.1.1督导检查主体

4.1.2督导检查内容

4.1.3情报通报

4.2社会监督

4.2.1社会监督途径

4.2.2社会监督处理

5.信息报告与总结评估

5.1信息报告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经费保障

7.考核奖惩

7.1目标考核

7.2表扬

7.3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8.2预案备案

8.3预案培训

8.4预案演练

8.5预案修订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轻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的通知》(川办函〔2013〕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33号)、《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2017年修订)〉的通知》(川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7〕17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17年第二次修订)的通知》(乐府办函〔2017〕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乐山市市中区境内(安谷镇、车子镇除外)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和落实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提前预防、早期处置,着重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的监控,配合市级部门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及时响应市级部门发布的预防预警,积极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为《乐山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统领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

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区级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构成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体系。

1.6预案关系

 

图1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与其他预案关系图

在本预案统一规范下,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制订、实施;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牵头制定、实施落实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

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由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实施。

各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乡镇(街道)级预案、企事业单位操作方案于本预案批准发布后1个月内报指挥部备案。

2.组织指挥机构

2.1组织体系

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组织体系由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和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应急组织机构关系:

 

图2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组织机构关系框架图

2.2应急负责人机构

2.2.1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

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

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

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区投资促进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2.2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的应对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修订乐山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4.组织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5.组织建立和管理市中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6.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指挥部设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追责问责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应急督导组

指挥部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督查督办。

2.3.2事件评估组

指挥部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3.3宣传报道组

指挥部组织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3.4追责问责组

指挥部会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检察院和区环保局等相关单位成立追责问责组,主要负责查处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需要追责问责的相关问题,依法依规依纪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立案查处和问责追究。

2.4应急专家组

指挥部设立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安全、交通、质检、卫生等相关领域,主要负责为我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5各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预防和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要求,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组织、督促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规范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3.应急响应

3.1响应原则

坚持“提前处置、预防为主”的预防处置原则和“区域联动响应”“以事发地所属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响应原则。

3.2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分级

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分为预防响应和应急响应两部分。

其中:

预防响应分为两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二级预防响应、一级预防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3.3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启动

我区根据市级相关部门预防、预警通知进行预防、应急响应。

3.3.1预防分级

预防标准划分为2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二级预防、一级预防。

1.二级预防:

预测PM2.5浓度>7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防或预警条件时。

2.一级预防:

预测PM2.5浓度>7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预警条件时。

3.3.2预警分级

预警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4.红色预警:

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2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6小时以上;或监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并持续3小时以上。

当出现区域性污染天气过程,按照四川省统一发布的区域预警通知,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城市预警。

3.3.3应急响应启动

当接到二级预防通知时,启动二级预防响应;

当接到一级预防通知时,启动一级预防响应;

当接到蓝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接到黄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接到橙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接到红色预警通知时,启动Ⅰ级响应。

预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3.4预防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预防预警响应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预防或应急措施,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按照预防预警通知要求,落实预防预警响应措施,强化督促检查,以达到预防预警响应目标。

3.4.1二级预防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信息。

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

(3)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明显高于周边子站监测数据的工地停止施工。

(2)涉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错峰,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停产、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整改未完成的“散乱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

(3)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区(0点至3点除外)。

(4)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进行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5)所有企业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增加对重点企业、各类工地等的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3.4.2一级预防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信息。

进一步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活动。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

(3)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明显高于周边子站监测数据的工地停止施工。

(2)企事业单位自觉错峰,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停产、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整改未完成的“散乱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

(3)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区(0点至3点除外)。

(4)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进行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5)所有企业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增加对重点企业、各类工地等的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3.4.3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

(3)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高于周边国省控站监测数据的工地停止施工。

(2)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渣土存放点停止生产、运行。

(3)重点工业企业单位(见附件2)采取错峰生产、降低生产负荷、限停产、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整改未完成的“散乱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

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从严查处。

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

(4)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区。

(5)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进行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6)所有企业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增加对重点企业、各类工地等的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道路交通管控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3.4.4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

(3)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明显高于周边国省控站监测数据的工地停止施工。

(2)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渣土存放点停止生产、运行;中心城区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

(3)重点工业企业单位(见附件2)采取错峰生产、降低生产负荷、限停产、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整改未完成的“散乱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

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从严查处。

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

(4)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区,过境货车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绕行线路,严禁穿城过境。

(5)中心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道路及行道树、绿化带每天进行全面冲洗除尘,保证无明显浮尘积土淤泥。

(6)所有企业对露天堆放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增加重点企业、各类工地、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道路交通管控和执法检查,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3.4.5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

(4)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电动汽车、自行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倡导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建议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不高于20℃。

(3)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全区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50%的机动车暂停上路行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建设工地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和喷淋、冲洗、洒水等措施有效除尘,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和“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或监测数据明显高于周边国省控站监测数据的工地停止施工。

(2)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水泥粉磨站、砂石厂(场)、渣土存放点停止生产、运行;中心城区停止商品混凝土的拌和、运输。

(3)重点工业企业单位(见附件2)采取错峰生产、降低生产负荷、限停产、加强污染治理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整改未完成的“散乱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

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从严查处。

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全部停产。

(4)未按规定密闭的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在中心城区建成区内上路行驶,国二排放标准及以下汽油车、国三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禁止上路行驶,大型货车、农用车禁止进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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