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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

编号:

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键的枢纽作用。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同时也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了许多法律风险。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有序发

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组织专家制订了〈〈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以下

简称“示范协议”,在起草“示范协议”的基本要求中,我们强调了协议条款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包含协议要素,体现货运代理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最关键的是协议的立足点要公

平、公正,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预防风险为考虑的重点,这一点也是在协议起草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点。

因为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体现,但双方在市场

经济中各有不同的地位和利益,加之目前关于货运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

通常情况

下,委托人的要求是经济、快捷、安全、完好的将货物送交收货人,受托人的要求是快速全额收回费用。

为使货运代理市场上委托人和受托人中大部分人接受,为货运代理市场提供一

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较为规范、有指导意义的货运代理协议,并同时体现公平、公正、合理、规范、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等原则,我们反复研究一些具体、关键条款,尽最大可能在示范协议中做到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了既满足大中小各种类型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及参考作用,我们同时起草了协议条款相对严谨的“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和协议条款相对简明的“货运代理协议(简式)”两个协议文本。

同时,考虑到货运委托书在实务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考虑到实务中经常有单票委托而不签订协议的情况,我们又起草了一个通用型“货运委托书”,供货代物流企业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参考使用。

“示范协议”有十个部分共七十余条款,以下就一些部分中的重点条款分别作出说明:

首先是“定义”。

该部分就几个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必须出现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定义,以使协议签署双方共同明确这些概念的含义,避免歧义。

如“委托方”和“受托方”、“转委托”出自于合同法规定,“货运代理业务”出自于商务部的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定义部分中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本协议”。

众所周知,货运代理业务从国家管理上可分为国际和国内两类;从运输方式上有海陆空、铁路、公路、水路及沿海运输,从涉及这些运输方式的货运代理业务内容又可以分为八大类。

从单个货运代理企业去考察,在市场经济形态下从

事单一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几乎没有,每个货运代理企业都有几项或多项熟悉的货运代理业

务;而每一项货运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也有其特殊点。

所有这些个别的、细枝末节的、特定

的情况不可能在一个协议中全部列明。

从法律法规层面看,关于承运人的法律规范较多,而

关于货运代理的却很少,遇有纠纷,依什么标准区分当事人是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就是一个关键问题。

因此,我们就货运代理业务中具有的的共性、普遍性和原则性条款做出框架性

约定,使其能对一项具体货运代理业务在遇有纠纷时,都能提供一个专业的并可以参照的指

导和管控标准。

本协议中除个别条款涉及到承运人权利义务(只是在约定情况下)夕卜,体现

出的就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协议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货运代理关系。

所以,我们将“本协议”定义为:

“本协议所指货运代理包含与国际和国内各种运输方式相关的各个物流环节的代理业务,是甲、乙双方就货运代理事项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框架协议,亦是双方协商和解决在具体履行货运代理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参照依据。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转委托”的定义,本协议中的“转委托”有三层含义,是参照〈〈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

转委托在货运代理行业中是普遍现象,由于货运代理事项里涉及众多环节和流程,一些环节还需要特别的资质和许可。

一般情况下一个货运代理企业不可能全部包

含这些环节,加之市场经济运作下必然存在价差,因此转委托现象不可避免。

在“示范协议”

里注明“转委托”定义的具体表述和三层含义,是希望协议当事人能够明确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可以依据特定情况作出自己的选择。

具体条款中第一条是“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可以双方自行约定,没有特别约定就按照“示范协议”约定。

实务中,一些委托人的委托书上具体委托内容表示过于简单或者表述不清,这样就给具体履行货运代理义务的一方造成困惑,做还是不做,要做怎么做?

对此约定予以明

确,货运代理人首先履行提示义务,如提示没有回复,则应以甲方利益完成甲方委托义务所

需的事项为准。

第四款所针对的情况是在概括委托下垫付费用的问题,比如订舱,货运代理作为订舱人,承

运人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一些其他费用如滞期、滞箱、滞港费等,往往直接要订舱人支付,货

运代理作为订舱人也不得不付,而该费用实际应由委托人支付,但此时货运代理人并未实际

参与承运段,因此,基于这些情况作此约定,以表明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双方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还是要继续履行。

第二条是“甲方义务”。

该条共有11款,是基于货运代理实务流程中委托方应尽义务所作规定。

首先,委托方委托货物运输应该做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这是对委托方最基本的要求,

同时也是受托方正确、完好履行受托义务的基础。

因此委托方在委托时应该明确清晰地表明自己的委托要求,包括委托运输货物的具体信息、特殊细节等;其次,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能够经受正常运输的颠簸、搬运和装卸流程。

我国虽有包装的规范要求和标准,但这是对货物生产、销售环节的基本要求,对运输途中货物包装要求则并不明确。

同时,运输方式不同,对同样货物的包装要求可能会有变化,这需要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企业在实务中自行把握。

再次,针对危险品运输委托做出特殊约定。

由于危险品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一般货运代理没有能力进行代理,委托人如要进行此类委托,不但要取得受托人确认,还应该有特别的要求和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示范条款明确委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单据和货物,及时与

受托人确认和接受受托人递交的相关单证,并及时反馈信息。

如该条的第七款和第十一款,委托人应尽相关义务,如未能做到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务中,经常会有未按时交货

和进行单据交接的情况,不但耽误了委托人的时间,同时也会造成受托人一系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比如拼箱货,受托人原计划好几个客户拼一个整箱并按照委托要求向各个客户发出进仓通知,结果某个客户没有按时送货,这就直接影响了受托人的拼箱计划完成,并相应

的影响到后续的拖箱、报关、进港装船业务。

所以,示范条款约定:

如果受托人因上述情形受到损失,该损失应该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是“乙方义务”。

该条有十二款。

第一个问题是本条第六款的约定,该款是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业务而特别设计,条款

内容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八条的规定。

在法律层面而言,实际托运人要求下,货运代理人必须执行交单义务,否

则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这是许多案例已经证明了的。

当然,如何确定实际托运人,

委托人是同行还是契约托运人或者是转委托而来,这需要另外根据具体事务而定。

我们设计

该款,是希望合同当事人对相关事项预先约定,理解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交单

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就要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向实际托运人交付提单而不是向委托人交付提单,从而清楚遇到此类情况时应该怎么做,以避免不必要的

风险和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本条第九款,货运代理业务中涉及许多单证的交接,但是实务中常常会出现单

证丢失,而某些单证丢失后将会直接影响整个运输链能否按计划完成。

许多货运代理合同中

没有约定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以致产生争议,协议双方都要投入很多精力来处理,不但

要花费人力、财力,甚至于花费了财力、人力还是不能根本解决。

我们设计此条款目的就是希望把控这方面的风险,因为受托人有交单的义务,但是怎么交、如何交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条款做此约定,当事人也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此种方式交接。

第三个问题是本条的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的理解,这两款也可视为整个示范协议的特别约

定。

整个示范协议的法律主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标的是货运代理事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就是货运代理关系。

但是在整个的物流链中,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常常会出现混同,而这两

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那么如何区分这两者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除了我们在示范

协议定义中明确本协议就是货运代理关系外,在第^一款中进一步确认在货运代理事项下,货运代理人不承担承运人责任,而对两者的区分则以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无船承运人/契约承运人提单、海运单、空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为标准,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进而在第十二款约定,如果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运输单证,作为承运人时,此时

该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应该履行承运人义务,也依法可以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包括特定情

况下的免责和责任限制。

第四条是关于费用结算。

货运代理企业遇到的最普遍的问题就是费用结算。

为此,我们尽量

考虑了在货运代理业务费用结算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力求将费用结算的流程罗列清楚,让协议双方明确在费用结算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以使双方正确的履行。

本条款中需要说

明的是:

一是在货运代理实务中,有单票结算、月结结算、代收代付等各种形式,但是所有形式都离不开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双方对基本单价的确认。

这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企业均需认真对待的基础问题,没有这个基础,协议履行中势必将会产生争议。

第二是在货运代理实务中常会发生一些计划外的费用,这些费用由于是为委托人利益而产生,理论上应该由委托人支付,但是由于委托人并未实际参与货运代理业务,因此该费用是

否确实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必须发生,是一个争议点。

所以我们设计了本条第四款,预先在协

议中约定发生计划外产生费用时应该怎么办,用这种办法让委托人核实确认以避免纠纷。

第三是在货运代理实务中,通常是货代先开票然后委托人支付费用,那么委托人届时拖延支

付或未支付,同时后续费用又继续产生该如何处理。

为此我们设计了本条第六款,因为〈〈合

同法》中规定有先行抗辩权,那么在实务履行中发生此类情况,受托人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要

求委托人先支付费用,而不必考虑要先开发票给对方,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

第四是在实务中,因为货运代理可能要预先垫付一些费用,遇到费用纠纷时,委托人常常会

要求货运代理先证明此等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此时货运代理要全力去证明,但是有些终究无

法证明,由此就会产生争议。

因此我们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此种情况下,应支付费用的委托人不能以此抗辩,以减少这种情况发生。

第五是委托人指定第三方付款问题,实务中委托人会要求受托人将发票开给第三方,这在货

运代理行业中也是十分常见。

由于该第三方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受托人与该第三方之间并不

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第三方付款过程中,货运代理人没有一个法律的基础保护,容易

受到伤害。

为此,我们约定,委托人可以指定第三方付款,但是,如果该被指定的第三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最终的付款责任还是应该由委托人承担,由委托人继续

履行并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所有商事合同中都是必需的、重要的条款之一,〈〈合

同法》中也专门规定违约责任章节,但是基于货运代理的特殊性,在货运代理合同中还是有

所区别的。

为此我们针对货运代理业务特点制定了九款内容,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几点:

一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

首先,对于此概念在货代行业经常被称为“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严格讲是一个财务结算上的概念,从法律层面说,逾期付款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就是

违约,违约情况下要求的就是承担违约金,如此就与法律规定相匹配。

其次是违约金以什么

比率计算为好,也就说这个比率制定了以后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救济部门的支持,我们反复考

虑,参考了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定了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这样既有惩罚效果也

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委托人未能支付费用情况下,受托人扣货扣单问题。

实务中,货代能否扣货扣单一直是

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2012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后情况稍微好转,确认了货运代理企业可以参照〈〈合同法》行使权利。

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最高院的精神,货运代理合同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与货运代理企业处理受托事务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构成对待给付。

这方面第一是需要双方事先约定,第二是约定之下可以扣

单,但货物是否能扣还是有争议的。

专家会议讨论中这一点有两种意见,一方面的观点是考

虑到物流链中货物的物权和所有权问题以及有利于国际贸易进行,认为不能扣货;另一方面

认为,仅扣单证力度还是不够,况且有些货运代理事项中也无单可扣,况且如果有了约定,

委托人方应该知道和清楚若违约将会造成的后果,应该不会误判。

所以综合考虑,我们还是

制订了本条的第二款内容,明确违约后扣货扣单产生的所有责任和风险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第三点是我们在本条第六款特别约定,货运代理实务中常常会有委托人与单证上列明的主体

不相同的现象,那么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造成单货不符引起的系列后果应由谁承担?

我们认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货运代理关系的特点,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应由

委托人承担。

因此,这款相对而言应该引起货主和货运代理企业的重视,是对风险的预防措

施。

第四点是关于本条最后两款,这两款涉及到承运人和独立经营人。

在法律层面,这两个主体

概念与货运代理是完全不同的。

由于货运代理业务链很长,比如委托人要求点对点,在此业

务链中就涉及装箱、公路运输、仓储、报关拖车、商检、海运或空运、铁路运输等等,相对全程而言,此时货运代理人就是独立经营人,此时发生问题产生纠纷怎么办?

由此,依据法

律规定,我们约定,因为受托人延退造成损失,受托人最高赔偿限额为该延退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

尤其需要重视的是本条第九款。

实务中委托人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经常发生,虽然产生的

原因各有不同,起运港的委托人或者托运人或者发货人可以置之不理,但受托人无法逃避,而货物在国外无人提货必然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各种滞港滞箱费用,加之各个国家的法律规

定也各不相同,受外国法控制,罚款、没收也是常事。

此时如果承运人受损失,必然会向订舱人追索,而货运代理人在此时也不得不付,显而易见,最终的责任应该是委托人承担的。

所以我们约定,在发生这种情况时,货运代理人首先有向委托人告知的义务,如果委托人在

被告之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得力,因此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条是特别约定部分,这部分条款中有三点要加以说明。

一是保险问题,关于本条的第三款。

条款中所称保险不是指货运代理人本身的责任保险,单

指一些具有保险代理人资质或者代理委托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委托人所需要的保险,是特定的

货物运输险。

已经投保的运输货物在物流过程中发生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可以理赔的损失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此时享有选择权,向受托人/责任人要求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后者保险公司理赔后取得权利转让,保险公司再向责任人代位追偿。

在本

条款中我们约定出现此类情况时,“在甲方保险覆盖范围内的运输货物损失,甲方应当优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求偿。

”以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讼累并有利于业务合作。

第二是关于本条第四款的约定,这款约定是重要的和必需的。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关键在

于证据。

但是在货运代理行业内,很多企业的操作人员在业务联系和作业时一般不会去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况且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和邮件联系已经普及,在诉讼案例中用

QQ、微信内容作为证据也不少见。

但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很难认定,如需确认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得不偿失。

因此,我们希望协议双方将此作为一项约定,在业务中产生的邮件、传真,符合协议约定,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样也有利于双方解决问题。

第三是关于本条第六款,此款约定在拟定过程中,专家们也有不同意见,比如涉及〈〈合同法》第402条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问题。

有专家认为条款似乎与该法律矛盾,我

们经讨论后认为,货运代理合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民法意义上的委托合同,它还是一个平等

民事主体间的商业合同,是互为的有偿合同,更加注重合同的相对性。

由于货运代理业务中将会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如果简单的理解和处理,将使货运代理关系发生变更从而更加复

杂,将不利于这个行业纠纷的解决和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还是设计此款,便于交易,稳定关系,有利行业繁荣发展。

第七条是其他约定。

此条款中是关于保密、反行贿索贿、不可抗力等等一些约定,符合现今

的企业管理要求。

该条第四款尽管约定由委托人提供货运委托单样本,但是由于委托人通常

对于货运代理并不精通,我们也提供了一个专业的货运委托书样本给大家,希望大家可以参

考使用。

以上说明敬请参考。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组织制订的〈〈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及相关文件,由

专家张嘉生先生执笔起草,付出了大量心血,在此深表感谢。

合同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专

家讨论会、修改数稿,得到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及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支持,广泛征求了国有、民营、外资货运代理企业、行业协会、院校、法院、政府部门、律师等各方面意见,在此衷心感谢参与此合同制订的诸多专家和业界同仁。

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

编号:

协议双方: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定义:

本协议:

本协议所指货运代理包含与国际和国内各种运输方式相关的各个物流环节的代理业

务,是甲乙双方就货运代理事项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框架协议,亦是双方协商和解决

在具体履行货运代理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参照依据。

委托方:

是指向受托人发出货运代理委托的一方。

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货运代理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所有货运代理事务。

受托方:

是指接受委托人货运代理委托并履行货运代理约定事务的一方。

受托人依据法律法

规作为代理人,应当在货运代理事务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

除非协议

约定,受托人不承担承运人责任。

货运代理业务/事务:

是指受托人依法可以从事的业务。

范围包括: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危险品:

是指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为危险品的货

物,以及因货物本身性质或者特性可能对人身、财产或者环境造成危险的货物。

转委托:

是指受托人将委托人委托的货运代理事务转交于第三人履行的行为。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货运代理事

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相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代

办货物保险、包装、绑扎固定、监装/监卸、集装箱拖箱/还箱/装箱/拆箱、分拨、中转、仓

储、缮制/交接相关单证和费用结算等事宜。

2.

以甲方出具给乙方的货运委托书所列明事

甲方委托乙方每一票具体货运代理业务事项,

项为基准。

3.

所出具货运委托书中所列明的委托事项的

甲方在乙方要求期限内未予明示,则以乙

需要发生的事项

如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具体货运代理业务时,

性质和内容不明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予以明示。

方在具体履行货运代理业务中,为甲方利益、完成甲方的委托,实际操作中

为准。

4.除非甲方另有明确要求,乙方接受甲方概括委托后,应全程处理相关货运代理事宜,直

至相关货运代理事项处理完毕。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每次委托具体货运代理业务,应在要求货物出运日期日前向乙方递交委托书,

为乙方代为向承运人订舱预留合理的时间。

2.甲方委托书中应准确列明下列内容:

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贸易合同价格条款、起

运港、目的港、交货地、中英文品名、嗖头、件数、毛重、体积、要求出运日、运输方式条

款、运杂费计费和支付方式、委托公司(须盖委托人订舱专用章、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甲方

身份的印章)、联系人、、传真。

如委托运输货物对于装载、包装、积载、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应书面明确告知乙方。

3.甲方委托运输货物为集装箱整箱运输,除非明确是甲方自备箱外,需在委托书中注明是自装箱或是委托乙方装箱,自送箱或是委托乙方拖箱,用箱的时间等。

4.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委托运输货物准确、具体的相关信息、文件、单证,应保证所提供信息、文件、单证上有关货物品名、件数、重量、尺寸、体积、特性等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保证所委托事项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5.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易损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活动物、大件物品等特殊货物时,必须在委托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详细、明确该等货物性质、防护措施、装卸、绑扎固定、积载、仓储等各方面的特别要求。

6.乙方如认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不齐全的,有权要求甲方补充。

如甲方未及时补充,

除非甲方另有相反书面指示,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实际接收的货物信息、通常业务操作

要求和行业惯例等对缺少的信息进行补记,甲方确认该补记内容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7.甲方应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交付委托书载明的托运货物。

交付的货物必须经妥善包装、绑扎,且坚固适货,能经受正常装卸和运输,甲方对因包装、绑扎不当产生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

但是,按照约定应由乙方负责包装、绑扎和积载的除外。

8.甲方如需修改或变更货运委托事项及其内容的,须出具书面通知。

否则,乙方仍按原委

托内容履行。

但甲方提出修改或变更书面通知后,若实际情况已无法修改或变更,包括但不

限于因港口当局、机场当局、海关、承运人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无法修改或变更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费用等法律后果。

9.除非甲乙双方明确约定,乙方不接受甲方危险品或虽没有列入危险品名录但可能造成危

险的货物运输委托。

如乙方向甲方明确可以接受此类货物运输委托,则甲方应在发送委托书

的同时向乙方提交书面文件,文件内容应详细、明确说明货物化学性质、对环境的影响、防护救护措施、装卸、绑扎固定、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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