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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docx

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内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依据《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4〕637号)、现行检测技术规程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结合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是指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由公司通过独立招标程序确定委托的、依法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所从事的现场检测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活动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桥梁桩基、路基及支挡结构、隧道衬砌、房建桩基、钢结构、通信铁塔等由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工作范围。

第五条实行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实施的自检工作不变,施工质量责任不变;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不变。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参与本标段内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测自检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组织机构

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管理归口公司安质部,建设指挥部负责管段内第三方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作职责

(一)安质部:

1.制定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2.指导现场指挥部召开第三方检测单位首次进场会议,每半年组织1次第三方检测单位履约情况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考核。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实体质量抽检等工作。

4.审核第三方检测单位的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

5.组织第三方检测招标工作。

6.每季度分析实体工程质量。

对第三方开展评估

(二)工程部:

负责组织指挥部、设计、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研究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或安全存在较大风险的不合格工程实体的处理方案,组织对处理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三)建设指挥部:

1.负责对第三方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协调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工作。

2.审批第三方检测单位编制的检测大纲和实施细则。

3.根据施工进度,编制下达月度检测计划,编制检测及缺陷整治月报。

(建立台账),编制整治计划。

每月召开检查工作例会。

4.督促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

5.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研究缺陷处理方案,重大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初审意见报公司。

7.每季度组织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场人员、仪器设备等情况进行履约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考核。

8.负责第三方检测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及验工计价的初审

(四)第三方检测单位: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严格遵守铁路工程质量检测程序和公司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对检测过程的真实性和检测结论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2.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项目检测机构,建立检测工作管理制度,配置满足工程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办公及交通设施,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所持有的检测证书应与所从事的检测项目和内容相一致。

检测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大纲和实施细则需在检测单位进场后7天内编制完成,经建设指挥部审核,报公司批准方可实施。

4.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检测内容、频次和数量应满足合同和本规定要求。

检测方法和检测布点应综合考虑现场地质条件、结构类型、外形尺寸,并结合不同检测方法的优、缺点合理选定,做到安全适用、数据准确、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5.检测单位应在公司、建设指挥部和监理单位监督下积极、独立开展检测工作,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6.检测工作开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受检工程的施工设计图、施工记录和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等资料,确认所有条件满足检测要求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7.现场检测工作结束,检测工程师应及时分析处理检测数据,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交检测中间结果。

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数据和结果时,存在问题的中间报告应于24小时内报建设指挥部、施工和监理单位,并附详细检测数据图表。

8.检测单位应定时向建设指挥部报送统计报表,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指挥部、施工、监理单位报送检测报告和相关资料。

9.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或对外委托其承担的检测项目。

10.检测单位应对其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廉政和爱岗敬业教育,杜绝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10.检测过程中应遵守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

在检测工作期间,第三方检测单位须生活自理,独立办公并自行负责其参加检测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1.在合同执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所检工程有关的信息。

(五)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和验标要求开展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按程序报请组织第三方检测。

施工过程应注意对桩基声测管、锚杆锚索张拉端等辅助检测设备的保护,确保能正常检测;清除桩基桩头时,施工单位应确保桩体截面完整,桩体顶面应基本平整,便于桩基检测布点;挡墙、隧道报检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里程标识,并进行障碍清除;检测所需的水源、电源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

2.严格按本办法第八章的要求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及给第三方检测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检测人员查阅核对和检测。

3.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函〔2014〕637号)要求,将检测和问题整改纳入施工组织管理。

第三方检测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给予必要的现场配合工作,不得干扰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

4.针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整改方案,报监理单位及建设指挥部审核,并按审核后的方案严格实施,施工单位不得私自对不合格情况进行整改。

发现重大质量缺陷时,应按公司组织召开的分析会和处理方案论证会确定的方案进行处理。

5.当施工单位对现场检测过程或检测结果存有异议时,有权向公司、建设指挥部申诉。

6.当检测中出现有损公正性的检测行为时,施工单位有权向公司、建设指挥部或监督部门申报,受理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7.施工单位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检测实施或非法取得第三方检测结果。

8.当检测确定存在不合格指标时,由于加倍抽样检测、复检、采用其他检测方法验证、不合格处理等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六)监理单位:

1.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标》要求完成自检工作,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报检资料,并签字盖章。

2.监理单位应派监理工程师负责对第三方检测过程进行旁站监理,记录现场工程质量检测情况,并在现场检测记录上签字。

3.负责对检测单位进场设备和人员的核查,审核检测方案和检测结果。

4.做好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的协调工作,协调检测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5.检测发现质量缺陷后,审核施工单位关于质量缺陷部位的专项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缺陷或隐患的整改。

6.工地监理例会中,应针对第三方质量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监督和指导施工过程控制。

7.审核第三方检测工程数量,提出验工计价意见。

8.负责第三方检测月度报表的审查汇总。

9.建立台账。

月度分析。

第三章检测人员、仪器设备要求

第九条检测人员要求

1.进场的第三方检测人员应与投标承诺一致,人员的资质和数量应满足现场检测需要,应统一着装并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2.检测人员应熟悉设计图纸、现行检测技术标准规程,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数据真实有效,及时主动地做好检测工作。

3.现场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需更换时,检测单位应将更换现场检测人员资质和工作履历,提前7天上报建设指挥部批准,报送公司安质部备案;检测单位更换现场负责人时,应提前14天报公司安质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更换。

更换人员的资质等级不得低于投标人员。

4.工作期间检测人员需临时休假的,应报建设指挥部批准,现场负责人请假5天以上的,报公司安质部批准。

原则上检测单位现场负责人一年内(停工期除外)离开工地的时间不得超过60天。

第十条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1.检测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规格型号必须达到投标书中的配置标准,同时满足现场检测需要,检测单位应在每月月报中制定下月的检测仪器进场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

2.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校,有计量合格证,并粘贴准用证,同时应经常保养,确保技术指标正常、精度满足要求、工作可靠。

3.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使用管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应齐全完整,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证书、校准记录、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等。

4.检测高峰期过后,仪器设备可根据现场检测任务的减少逐步退场,仪器设备退场前,检测单位应向监理和建设指挥部进行书面申请,经监理审核和建设指挥部批准后,仪器设备方可退场。

第四章受检工程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类工程在具备检测条件、且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第三方检测单位报检,报检表须经监理审核后方可提交给第三方检测单位。

施工单位应调查、收集待检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施工记录,包括工程的各类设计参数、标高、施工工艺、地质状况、变更设计、施工过程及异常情况记录等信息,将其作为报检表的附件或参数,供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和判识。

第十二条路基工程

1.K30、压实系数K、孔隙率n现场检测要求。

试验应避免在测试面过湿或干燥情况下进行,待检路基宜在压实后4h内检测。

待检路基表面应平整无坑洞,周围应无震源存在,雨天或风力大于6级的天气不得进行试验;须用反力装置的,反力装置由施工单位提供,其承载能力应大于最大试验荷载10kN以上,且应具有一定的高度。

2.Evd现场检测要求。

测试面宜水平,其倾斜度不大于5°,待检路基表面应平整无坑洞,周围应无震源存在。

3.路基锚杆,路基预应力锚杆、锚索现场检测要求。

锚杆锚固段浆体强度达设计强度等级的100%时可进行试验,应提供锚杆,预应力锚杆、锚索的设计荷载值。

4.CFG桩头应采用混凝土切割机处理,桩顶表面应基本平整且无积水。

灌注桩应凿除桩顶浮浆或松散体,并露出坚硬的混凝土表面。

5.岩溶注浆面波法检测要求。

检测前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记录和设计资料等,以便测试参数的设置和检测结果的分析、评定。

测试场地应尽量平整,对于地形起伏很大,但方量较小的应将起伏处挖除,对于方量较大的应改变测线方向或者绕避。

测试场地应保持干燥,地层表面不能有水覆盖;若有水时需抽干排净1~2天后方可进行检测。

场地周围不能存在影响测试的噪声,如机械施工等。

检测应在无雨天气下进行。

当日照较强,气温较高时,应做好对仪器的防护,保证仪器工作正常。

注浆后的检测在最后一道注浆工序完成28天后进行,如条件不允许,可适当提前,但至少也要在注浆完成10天后进行。

6.钻孔取芯及压水法检测要求。

检测前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记录和设计等资料,以便测试参数的设置和检测结果的分析、评定。

检测前,场地应尽量平整、干燥,地层表面不能有水覆盖,检测应在无雨天气下进行。

第十三条桥梁桩基及房建桩基工程

1.当采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桩基检测开始时间应满足受检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设计值的70%,龄期不少于14天;桩基完整性检测位置应为桩顶设计标高,桩径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2.灌注桩应凿除桩顶浮浆或松散体,并露出坚硬的混凝土表面。

3.低应变法检测桩基前,施工单位应对受检桩顶表面进行处理并满足检测点布设要求。

4.声波透射法检测桩基前,应将伸出桩顶的声测管切割到同一标高,测量管口标高,作为计算各测点高程的基准,将各声测管内注满清水,管内不得堵塞,桩身强度应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的70%或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5MPa。

如因声测管堵塞、管径变形等原因造成第三方检测单位无法检测,由此需采用其他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隧道工程

1.隧道地质雷达检测要求(路基挡墙雷达检测参考本条)。

隧道报检时应准备受检隧道设计衬砌厚度,设计强度、格栅、拱架设计分布区段及间距,围岩类型等资料,供现场数据采集参数设置和后期资料处理使用。

在隧道检测工作前,应提供安全实用的检测平台,确保检测通道畅通,现场准备好220v(及380v)的交流电源及水源。

测线布置处要保持清洁、干燥。

在两侧边墙(盖板以上1.2米)处提前准确标记测量位置里程,标记采用每10米进行里程标注、每5米进行1次标记。

路基挡墙检测的报检内容、现场条件、横向和竖向测线位置处理应与隧道检测要求相同,里程标记在挡墙最下层泄水孔以上0.5m处。

2.混凝土钻芯取样试验及混凝土回弹试验现场检测要求。

检测前施工单位应提供结构类型、尺寸及所处部位,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粗骨料品种、最大粒径及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浇筑、养护情况及龄期。

在进行钻芯取样试验及混凝土回弹试验时要确定混凝土已达到设计龄期。

在进行混凝土回弹检测时,检测面应为混凝土表面,并应清洁、平整,不应有疏松层、浮浆、油垢、涂层以及蜂窝、麻面,必要时可用砂轮清除疏松层和杂物,且不应有残留的粉末或碎屑。

第十五条钢结构焊缝工程

在钢结构一、二级焊缝全部焊完,且经自检合格,在未进行涂装前进行报检。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可靠的爬梯(爬架),并配合检测单位的焊缝打磨工作。

雨天或风力大于6级的天气不得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通信铁塔工程

在铁塔钢构件全部安装完成,且经自检合格后报检。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可靠的爬梯(爬架),雨天或风力大于6级的天气不得进行检测。

第五章检测时机、检测内容及频次

第十七条检测时机。

路基填筑检测在路基填筑过程中进行;锚杆、锚索在封锚前进行;岩溶注浆及桩基在下道工序施工前进行;隧道检测在隧道衬砌完成后,轨道和接触网支架施工前进行;焊缝在完工后涂装前进行;铁塔在完工后进行;其他工程在工序完工、自检合格、具备检测条件后立即进行。

第三方检测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报检申请后,应合理组织、均衡检测力量,及时对报检部位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检测内容及频次

各类工程的第三方检测内容和频次按合同约定执行。

如检测内容和频次因其他原因需发生变化,按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检测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组织召开首次进场会议后,由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管段各检测、施工、监理单位按本办法和批复的检测大纲要求开展申报及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检测单位的人员数量和资质必须满足现场检测需求,检测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必须满足现场检测需要。

第二十一条各类工程满足检测条件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填报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报检表(附件1),并同时提交工程基本参数表(附件2),经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测。

报检表和相关的工程基本参数表编号相同,编号由项目分部简拼+工程类别+年号+序号组成,如中铁**局一分部2017年提交的路基第1份报检表编号为ZT**J1-2017-LJ-001(工程类别:

路基为LJ,隧道为SD,桥梁为QL,房建桩基为FJ,钢结构焊缝为HF,铁塔为TT)。

第二十二条检测单位收到报检表后,应按申请时间及时进行现场检测,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现场检测的,应及时通知报检单位和监理单位,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检测人员到达现场前,做好现场相关配合工作,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准备及配合工作具体要求按本办法第八章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测实施过程中,检测单位按规定做好相关的原始记录,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日志中记录检测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应全程旁站并做好见证或旁站记录。

现场检测完成后,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在检测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检测单位应尽快对检测数据分析处理和结果评定,未发现不合格的中间报告(附件3)应于24小时内书面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存在问题的中间报告应于6小时内报建设指挥部、施工和监理单位。

未发现不合格的中间报告无需上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或不能完全检测的,采用替代方法所增加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替代方法检测应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指挥部批准,其检测质量的准确性应满足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章质量问题处理

第二十六条当对检测结果无怀疑或争议的,以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当对检测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时,可进行验证检测。

对低应变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或直接开挖进行验证。

对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钻芯法验证。

对回弹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钻芯法验证。

对地质雷达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

(1)当对隧道衬砌、挡墙厚度,密实度,岩溶隧道周边或隧底岩溶探测结果不确定,或可疑时可先重新选取其他频率天线、调整检测时窗和增益,重新在不确定处进行复测;当复测结果仍有疑问时,可组织钻芯验证;

(2)当对隧道衬砌钢筋布置检测结果不确定时,可选用电磁感应式钢筋探测仪对不确定处进行复测验证。

对EVD和K30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大量EVD与K30的对比试验,在大量数据基础上,对比分析确立EVD值与K30值的相关关系,用K30与EVD相互验证。

对面波法检测结果有怀疑或争议时,可采用增加检测点数和结合检测区段内钻孔、压水试验综合判断验证。

对其他检测方法的结果有争议时,根据相关检测规范和规程规定的验证方法进行验证。

存在较大争议的或不宜破损验证的,由建设方委托各方认可的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或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论,复检费用由与最终结论不符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确认为轻微不合格的质量缺陷,相关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整改方案报监理及建设指挥部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和批复的方案进行返工、返修或技术处理;检测确认为严重质量缺陷、或整改难度较大的,必须按公司组织召开的重大质量缺陷分析会、处理方案论证会决议或设计出具的整治方案进行处理。

对严重质量缺陷,建设方将严格按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的程序、质量事故类别和处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检测资料整理与上报

第二十九条质量检测记录由检测单位按照技术标准的规定自行制定,检测报告(附件6)、评估总结报告(附件7)、月报(附件5)式样由公司统一制定,检测记录、报告及检测工作周报、月报填写应符合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及工程用表填报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中间检测结果报告按分项工程范围出具;评估总结报告在施工标段的路基、隧道、桥梁已全部施工完、检测完、整治完的情况下,在动态验收前1个月出具,仅对路基、隧道、桥梁质量进行评估;路基检测报告按施工标段内同指标项目分工点汇总出具,一个施工标段出具一个汇总的路基检测报告;隧道和桥梁检测报告按单位工程分别出具;房建桩基检测报告按单位工程分别出具;钢结构焊缝检测报告按单位工程分别出具;铁塔检测报告按单个铁塔出具。

第三十一条中间检测结果报告编号:

主要参照施工单位报检表的编号,在报检表的编号后面加“ZJBG”,如检测中铁二十局一分部2017年提交的路基第1份报检表中的项目后,中间报告的编号为ZT20J1-2017-LJ-001-ZJBG,中间报告在正式报告出具后自行作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路基工程最终检测报告编号:

一个施工标段一份路基检测总报告,总报告内按检测项目指标做分类检测报告。

路基总报告的编号为施工标段名称+施工单位+路基+年号,如2017年出具的中铁*局施工的沪昆Ⅰ标路基工程总报告的编号为:

HKTJⅠ-ZT*J-LJ-2017;总报告内的分类报告编号为施工标段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路基简称+检测指标简称+年号,如2017年出具的中铁*局施工的沪昆Ⅰ标路基工程中的锚杆分类报告的编号为:

HKTJⅠ-ZT*J-LJ-MG-2017,分类报告中应将该检测指标按工点进行汇总。

第三十三条隧道工程最终检测报告编号:

施工标段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隧道简称+隧道名称简称+年号,如中铁*局施工的沪昆5标王家湾隧道2017年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为HKTJⅤ-ZT*J-SD-WJW-2017。

第三十四条桥梁工程最终检测报告编号:

施工标段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桥梁简称+桥梁名称简称+年号,如中铁*局施工的沪昆5标王家湾大桥2017年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为HKTJⅤ-ZT*J-QL-WJW-2017。

第三十五条房建桩基最终检测报告编号:

施工标段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房建名称简称+桩基简称+年号,如中铁*局施工的沪昆昆明南站桩基2017年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为HKZFⅡ-ZT*J-SYNZ-ZJ-2017。

第三十六条钢结构焊缝最终检测报告编号:

施工标段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房建名称简称+钢结构简称+年号,如中铁*局施工的沪昆昆明南站钢结构焊缝2017年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为HKZFⅡ-ZT*J-SYNZ-GJG-2017。

第三十七条铁塔最终检测报告编号:

施工标段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铁塔简称+里程+年号,如电气化局施工的DK183.3铁塔2017年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为HKSD-DQHJ-TT-DK183.3-2017。

(SD表示四电,里程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三十八条评估总结报告。

因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的需要,在工程验收时,第三方检测单位需提供检测范围以内路基、桥梁、隧道工程的质量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无需编号,分施工标段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总结报告,每个标段的全部路基、桥梁、隧道汇总在一个检测评估总结报告里。

评估总结报告式样见(附件7),一式二十份,上报时间执行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隧道检测报告的要求。

1.隧道检测报告中应含文字部分(纸质)和光盘部分。

文字部分(纸质)要将检测中间报告发现的问题在最终检测报告中进行汇总,检测没有发现问题的部位要注明检测未发现缺陷和问题,要将复测的结果体现在检测报告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复测的应注明施工单位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措施及结果。

光盘中一座隧道建立1个文件夹,文件夹中包含9个二级文件夹,其中8个为8条测线的文件夹,分别注明为左(右)拱顶、拱腰、边墙、仰拱8条测线的图谱,第9个文件夹注明为复检图谱。

2.8个测线的二级文件夹中,按测线里程从小到大分别建立第三级文件夹,里程必须连贯,必须包含全部隧道的里程,三级文件夹内为雷达图谱。

雷达图谱的比例、清晰度、里程标注等都必须满足合同和规范要求。

3.第9个二级文件夹(复测图谱)中应建立第三级文件夹,每个第三级文件夹的名称应与检测报告(纸质)中的复检图谱附件名称一致,以便于查找。

第四十条检测单位应在完成单位工程现场检测工作的一个月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一式陆份,公司壹份、监理单位壹份,施工单位肆份,检测单位应对其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对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份数有特殊需要时,可另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检测单位每月25日前向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报送检测工作月报。

第四十二条工程量的确认。

检测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的频次进行现场检测,监理对检测过程和检测数量进行见证确认,检测完成时,由检测单位上报检测数量签认单,签认单经检测单位、监理、建设指挥部据实确认,建设指挥部签认后即可做为计价结算依据。

实际检测数量与合同数量不一致的,按合同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铁路总公司、质量监督机构、公司及有关部门如在抽检时发现第三方检测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情节对检测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委托合同,并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安质部于每半年组织集中检查,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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