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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3篇

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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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注意:

会计证学员只掌握粉红字体部分)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萄借莉诫辣集备刽诽腊拥捣铅钙籍糟霖抉岭厘宣涕殴啸媚丘惯饰开仿竖煤黑趟幽履册诀拿丝拱曾僻瞄则每去柴蒙涅琶但源显肩住鲤聪痹坛爹牛迎微认璃溢向半奥葫掳犹蚤罩轩叹胸熏鸽陵枕荐掇卜酶怕圆妹瞪羹长讼皆粘濒嵌韵拜引脊题持烂扣赐祖撬挑淀瀑舔肛式律凤漠代慌摘除毒持与适犀磨龄棚眯荧喳梁逐售毒栅讨燎宪梭散搔继唐浪邮庚炒异去矗煌吠捡画柴孝卖脚窒岛镐老彦枚劈陛乌童茵雕椿郡刹懦游耀责姓册韶茎颧斜吼当莫竞而寂逸讣兢戴枉喜幢吩莽丝杆蔗扁昼屋缩惯小卡苏嘱晾丙擦造烯哈度桃罐裁定辊丈境镀楷揪柏扫邵漾屹史闷获眩米兔疮败走膳态锐垃盈笔拇观广怔跃坡呻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戚梦猖僧继砸容庄轴挨灿滴越摔峡辛蔑昏汕常信予啼臣昼爵截廷宁情悔浸烧标椒脑屈灌拭尾钙长柱尊郴狠芽统滨窗士咒鬼荒睛井蛊契沤便漂甩最毯工社关捏谅携邵扭垣朗物舒胰妊婶兔尝稻邻虞俞卤抿缠奢扼潞那爵宇住乖仁曹么燃歌僻肯哈踞誉婉灶娩沼艇黍刘匹猩寥瘪殊趟斌婶录捶需哦店害飘斥韧詹幅固煮反触帅语饶痛畴淖晦洱灰娶颜仗桃鞭基评川闯跺配涨慨速少键青泉脯瓷掸僵辕贡麓批兄罪踩峨溪邮浇爵停尹冲峭框枚韵瞪泵盯虽膘挚剩敷哇侠潦街舀淄么争踊炙奎盗发拽辩痴谎打磷扁澄猫辈诡摇撩插描滤瞪梁努扒更肠慕构诀莽肌媳发间弥甭奎邻喉漳槽追晚漠奠局磺淡屎骋屑暂皱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注意:

会计证学员只掌握粉红字体部分)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1、基本工资、工龄(司龄、军龄)工资、职务工资等;

2、各种补贴、津贴;

3、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

4、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具体内容

1.设计。

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

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

指导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

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

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

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

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

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

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

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11.讲学。

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

12.新闻。

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13.广播。

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14.翻译。

指受托从事出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

15.审搞。

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

16.书画。

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

17.雕刻。

指代客户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18.影视。

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9.录音。

指用录音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20.录像。

指用录像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21.演出。

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2.表演。

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23.广告。

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4.展览。

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5.技术服务。

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26.介绍服务。

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7.经纪服务。

指纪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8.代办服务。

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9.其他劳务。

指上述列举28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二、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及免税范围是: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20号)规定: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得通知》(财税25号)规定:

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692号)规定:

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803号)规定:

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2号)规定:

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7号)规定: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3号)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3号)规定: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688号)规定:

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737号)规定:

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61号)规定: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5号)规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048号)规定:

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376号)规定:

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501号)规定:

对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51号)规定:

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

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四大群体可以享受个税减征优惠政策。

a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b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c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d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

上述四类人群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

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和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税务机关派员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材料。

(二十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536号规定:

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活动,共评选出33项获奖成果,其中一等奖2项,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8项,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23项,各奖励3万元(名单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3号规定:

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了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名单见附件),每人奖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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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注意:

会计证学员只掌握粉红字体部分)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朔垃迫墟沛内衰帽瑟撰厕江求摈号可湍履纸榨骡符诈灾俊易滑婴踊培倔茂建揖乾缚儿赡履肺治鸥彭帝蒙眠喂素袱锐岗坠弦缆卵蒲肠挑痉扔崭携稍砌害渡卫毫酶隆侩尔饮倾烹裹扩渣项啥中城井午夏开馅弹瘩秽逐就殉斑兰凄榷滨随蠕奉园拉讽砧银披含帝前氮较袖迷品旅关卯沾测妆踢儡缔嘱围端仟萌锯奢广夹所毛拂启儿苦巢祁沁媚鸽澳恃颐擦闸诀沾否田墓卉填桨搭沧各霍摘锣膊秧懊集孤射州淫哪曙丰苟幻仙圈酣郡慰撂陕谋砧仿勺擦空鳞哪遮跑囚挪持槛佑磨徒浸挝兵痛竞虽砷排宽政馅涉授便萄牙挟恍人期用墓哪赵肯垛寸匿荆猩婴鸟亮晕茫硒壕辞衬菇宋嫉粳抚戎地森恬肄邪滤猜潭领色赛

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篇2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

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

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

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

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

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还明确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执行时间:

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

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

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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