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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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成立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基本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明确是法人、个体;从业人员资格;场地设备;组织机构情况;申请登记理由;举办者2人以上落款处签名、按手印或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意见(具有前置审批许可的还需提供审批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方提供合同证明,要有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通信方式等;不得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不得使用住宅用房);
4、验资报告(验资不得低于3万元;如业务主管单位有其他具体资金要求,按照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验资);
5、拟任法定代表(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包括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姓名、性别、名族、年龄、个人简历等,党政、国企事业在职人员不得创办民非科研机构不能担任法人代表);
6、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法人>);
7、有关表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个体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印章备案表;章程核准表;内设机构备案表);
教育类、科技类、卫生类等具有前置审批许可的民非单位还应提供相关前置审批许可的相关材料;
编号:
2101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登记日期
代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的附页。
单位名称
住所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从业人员数
其中执业人员数
业务主管单位
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日期
宗
旨
业
务
范
围
举办单位情况
举办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者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签字
单位领导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职务及职称
政治面貌
电话
内设机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基
本
设
备
、
设
施
开办资金数额
验资单位
开
办
资
金
来
源
住所情况
产权单位
用房面积
租(借)期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受理意见
承办人:
年月日
审核
签字:
年月日
批准
签字:
年月日
批准文号
领证日期
领证人签字
发证人签字
备注
注:
“领证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104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像
片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职务
技术职称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邮编
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意见:
年月日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兹证明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
担任职务,根据章程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行使职权。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填“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批准文号”
栏,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此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109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地址
银行账号
开户时间
开户理由
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承办人: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2108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
印章样式
印章样式
印章样式
印章启用时间
领章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编号:
05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非名称
信用代码
批准文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表决形式
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审核
批准
承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编号:
09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民非名称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民族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政治面貌
民非职务
本人签字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兼职
专职
其他社会职务
本人主要简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请将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