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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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模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公开、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在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施工劳务企业以及外省进冀施工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实时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工程业绩及纳税情况等信息。

良好信息为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及注册在我省的企业在省外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息为企业在我省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及注册在我省的企业在省外受到的处罚、行政处理信息。

第七条企业注册信息及资质信息以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信息、外省进冀企业报送信息为准。

工程业绩信息为上两个年度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

信用评价计分以上一个年度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业绩为准。

本省企业业绩以企业在省内和省外承揽项目取得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其中省外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查询,国外业绩须另附材料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参赞代表处商务部门等外交机构出具的工程合法性证明材料。

企业纳税信息为上一个年度实际纳税情况,以省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表彰奖励信息为上一个年度获奖情况,以奖项评审机构的正式文件为准,其中本省企业在省外获得的表彰奖励信息以国家及外省奖项评审机构正式文件为准。

第九条行政处罚(处理)信息为上一年度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情况,以省内及省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章评价和公开

第十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组织评审会对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评价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别评定。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总承包资质参与评价;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项资质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参与评价,工程业绩以所选资质类别业绩为准。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划分A+(极好)A(良好)B(较好)C(一般)D(较差)五等,具体评价方法详见《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我省龙头、优势建筑业企业不再参与评审,直接计入A+级。

新办理省外建筑企业进冀信息报送的外省大型骨干单位在我省设有分(子)公司,且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的,计入A级。

上一年度内有工程业绩的企业为B级。

上两年度内有工程业绩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新办理省外建筑企业进冀信息报送的企业计入C级。

上一年度计入A+级、A级、B级、D级以外的企业计入C级。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入D级:

(一)连续两年无建设工程业绩的。

(二)受到住房和建设部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处理)分值达到10分的。

(四)被列入我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在评价使用周期内原则上不再变动。

在评价使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信用评价等级:

(一)在重大突发事件工作中,受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等级上调一级。

(二)被列入我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等级下调为D级。

(三)鼓励信用修复,D级企业信用修复后,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每年信用评价等级评审结束后公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公示期为10日。

第十五条对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回复。

第四章评价的应用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使用周期自公示期结束后起,至下一次公示期结束之日止。

信用评价等级使用周期届满后,将自动转为信用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环节,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项目招标中,在计算投标人信用分值时应按照信用评价等级相应分值折算计入。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项目,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对评价为A+级的施工企业实行激励机制,积极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其做大做强。

(一)在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资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免于资格审查。

(二)在办理工程项目建设手续和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实行绿色通道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制,加快办理进度。

(三)依法可免除各类保证金。

(四)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工法、专利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

(五)减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频次,简化检查内容。

第二十条对年度评价为A级的施工企业实行部分激励机制,积极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一)在资质审批事项过程中,可采用告知承诺制,优先服务,加快办理进度。

(二)适当减免一定比例的各类保证金。

(三)减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一条对评价为B级的施工企业实行正常监管。

第二十二条对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强化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一)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就工程质量、安全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承诺。

(二)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级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级先进企业。

第二十三条对评价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重点防控,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不得参与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级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级先进企业。

(三)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就工程质量、安全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承诺。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加倍缴纳。

(五)连续2年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对其增加动态资质核查频次,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的,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信用评价等级使用周期内,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对A+、A级企业取消鼓励扶持政策,对B级企业强化检查监督。

第五章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未申报信用信息的,视为连续两年无建设工程业绩,信用分值以0分计。

施工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报送虚假信息的,信用等级降为D级,并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的信用评价等级,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外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评选奖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加强对其评奖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抽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管理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4日印发的《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等级划分

等级要求

信用分值

A+

按照评分分值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经评委会评审择优确定15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5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5家专业承包企业、5家施工劳务企业为A+级。

100分

A

按照评分分值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经评委会评审择优确定100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50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50家专承包企业、25家施工劳务企业为A级。

90分

B

上一年度内有工程业绩的企业为B级。

80分

C

上两年度内有工程业绩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新办理省外建筑企业进冀信息报送的企业为C级。

上一年度计入A+级、A级、B级、D级以外的企业计入C级。

70分

D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入D级:

(一)连续两年无建设工程业绩的。

(二)受到住房和建设部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处理)分值达到10分的。

(四)被列入我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

0分

注:

1.评分分值依据《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计分标准》(附件2)计算,最低分为0分。

2.评分分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

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分别进行排序。

3.如果评分分值相同的,按以下顺序确定优先排名:

行政处罚(处理)分值低,

表彰奖励分值高,工程业绩分值高,纳税情况分值高。

如全部相同,均计入相

应等级。

4.新设立的企业、新办理省外建筑企业进冀信息报送的企业是指信用评审申报前

一年内设立或办理进冀信息登记的企业。

附件2

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计分标准

类别

计分标准

工程业绩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实际造价每100万元计0.01分。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实际造价每60万元计0.01分。

三、专业承包项目实际造价每100万元计0.1分。

四、施工劳务项目合同金额每50万元计0.1分。

纳税情况

每100万元纳税额计0.1分。

表彰奖励

荣获国家级奖项,承建单位每项计9分,参建单位每项计3分。

荣获省级奖项,承建单位每项计3分,参建单位每项计1分。

市场行为良好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劳动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单位,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

行政处罚

(处理)

受到行政处罚,每次减5分。

发生拖欠行为被行政机关通报,每次减3分。

市场行为不规范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每次减2分。

报送虚假信息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每次减3分。

注:

1.工程业绩为上一年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新承揽的工程以及本省企业在国外、省外

承揽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施工许可证为准,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

业以施工合同为准,省外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查询,

国外业绩须另附材料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参赞代表处商务部门等外

交机构出具的工程合法性证明材料。

2.工程业绩和纳税情况计分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3.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得表彰奖励或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同一事项按最高分

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附表3

列入计分范围的国家级、省级表彰奖项

级别

序号

奖项名称

评选单位

1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中国建筑业协会

2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3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

国家优质工程奖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1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2

河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

河北省建筑装饰业协会

3

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河北省市政工程协会

4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

河北省风景园林学会

5

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

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

外省省级行业表彰奖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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