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点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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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点解读,1,目录,修订背景总体思路,2主要内容修改部分,第一部分,修订背景,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1995年施行,2006年2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作了修改。
审计法实施20多年来,对于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作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优化审计监督力量,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多个重要文件,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为此,有必要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转化为法律规定,对现行审计法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第二部分,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将改革成果法治化,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保持审计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宪法框架下扩展审计范围,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三是坚持权责相符,既保障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又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完善审计程序,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总体思路,总体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部分,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规定: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要内容,2,扩展审计范一围是在现行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基础上,增加规定:
审计机关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二是明确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公共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规定: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三是在现行审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基础上,增加规定:
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监督。
(第十条)四是发挥审计对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规定: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要内容,3,二是加强审计工作的专业保障,规定: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五条),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一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规定:
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要内容,4,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在现行审计法有关审计机关权限规定的基础上,规定:
一是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二是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第十七条)三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第十八条)四是扩大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违规存款的范围,将现行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第十九条)五是明确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要内容,5,二是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机关取得的保密商务信息、个人信息等资料不得用于审计以外的用途。
(第七条、第十九条)三是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严格规范审计行为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要内容,6,明确审计整改和监督责任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三是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反映。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部分,修改部分,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2,将第四条修改为: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5,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7,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8,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9,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0,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
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3,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14,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款修改为: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将第三款修改为:
“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6,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15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18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第三款修改为: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19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20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修改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
“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