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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吗

“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吗?

“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这一观点,普遍见之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和自然科学的教科书中,甚至已扎根于人们的观念之中。

尽管如此,哲学界、科学界的理论工作者仍然继续不断地发表文章,意图从各种不同角度来充分论证这个观点的正确性。

人们为什么要为这一似乎已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大动笔墨呢?

我被它深深地吸引着!

当我企图理论地把握这个观点的时候,非但没有能增加我对这个观点的信任程度,反而引起我对它的进一步思考:

真的“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吗?

因为人们所采用的论据不足以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必然性结论。

一、通过逻辑的证明不能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必然性结论

场是自然界的一种客观现象,无论人们是否认识到,它总是客观存在着。

但是,承认它的存在是一回事,解释它的存在又是一回事,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毫无疑问,物质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精神、思想存在不存在?

也是存在的!

列宁引述了约·狄慈根的这个观点,并给予了充分肯定,我也赞同这个观点。

但是,精神、思想绝不是与物质以同一种方式存在着,而是作为对物质、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作为观念的形态存在着。

精神、思想是存在的,但是,“把思想叫作物质的,这就是向混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方面迈了错误的一步。

”因此,如何解释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

场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是怎样解释场这种客观存在的呢?

人们在逻辑上的证明主要依据于下述两条理由:

第一,列宁的物质定义;第二,凡物质都有质量、能量、动量。

人们认为,根据这两条理由中的任意一条,都可以独自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必然结论。

第一条理由:

根据列宁的物质定义,物质是存在于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所感觉到的客观实在。

有人认为,如果场是客观实在,那么,场也就是物质。

在“实在”的意义上,“物质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独立于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则是独立于意识之外的物理场。

无论物质,还是场,它们都是在意识之外而独立地存在着,都具有客观实在性。

既然场与物质一样,是独立于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又为什么不能把它纳入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呢?

”亦即我们应该肯定:

场是物质的一种形态。

这种论证过程实质上就是:

物质是存在于人们的感觉之外、能被人的感觉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场是存在于人们的感觉之外、能被人的感觉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

(1)

所以,场就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

第二条理由:

“我们肯定从星球到基本粒子都属于物质,因为它们都具有客观实在性。

这种客观实在性可以作用于人们的感官而引起人们的感觉”。

“自然科学已经告诉我们,在自然界中,各种实体,从星球到基本粒子,人们之所以认为它们是客观实在,就因为它们具有质量、能量、动量等等属性,人们感知到这些属性,也就感知到了物质。

场为什么是物质?

也因为它同样具有质量、能量、动量等属性,人们感知到了这些属性,也同样地感知到了物质。

根据这两条理由来进行证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言之有理,持之有故,既有科学的事实,又有理论的依据,真是所谓无懈可击了。

但是,必须指出,这样的论证过程是违反科学(主要是形式逻辑的公理)的。

第一种论证的逻辑是错误的,第二种论证不仅不合乎逻辑,而且还是片面的。

第一种证明的逻辑是错误的,这种逻辑错误就在于它违背了演绎推理的基本规则。

第一种证明的逻辑符合形式逻辑中直言三段论推理的第二格:

S──M

S──M

────

S──P

要使得这个推理的形式成立,它的内容要求具备两个条件:

(1)前提中必须有一个是否定判断;

(2)大前提必须是全称判断。

从内容上看,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两个前提都是肯定判断,由于中项在两个前提中都是谓项,因此,它们都不周延(P-M的谓项不周延将在第三部分证明)。

中项不都周延,因而就不能得出必然性的结论。

所以,这个推理如果有合理性的话,只能得出“S可能是P”的结论。

虽然这个推理满足条件

(2),但它已否定了条件

(1),因而条件

(2)在这个推理中也就无意义了。

以上是推理形式之一。

推理形式之二,如果要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这个必然性结论,就必须要这样来进行推理:

凡是在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是物质;

场是存在于人们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

─────────────────────────(2a)

所以,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

这个推理符合直言三段论推理的第一格:

M──P

S──M

────

S──P

并且,就这个推理的内容来看,也完全满足这一推理形式的要求。

既然如此,那么(2a)的结论是不是就正确呢?

现在还不能下结论。

因为在这个三段推理以前还有一个推理,即直言判断的直言推理:

物质是存在于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

───────────────────────────(2b)

所以,存在于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是物质。

没有这个推理就不可能有(2a)三段论中的大前提。

只有(2b)和(2a)结合起来,整个推论才算完整。

然而,推理的错误就产生于这个环节之中。

因为要使这个推理成立,那么由全称肯定判断的直接推理所得到的结论,原则上应是特称肯定判断。

而根据(2b)判断的内容,“客观实在”与“物质”在外延上是不一样的,这从列宁把时间空间也归到“客观实在”这一范畴就可以得到证明,因此,客观实在不等于物质,而是:

客观实在包含物质。

因此,(2b)的结论只能是特称肯定判断。

正确的推理应该是:

物质是存在于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

───────────────────────────(2c)

所以,存在于人的感觉之外、能被人感觉到的客观实在中,有些是物质。

(2c)这个推理是正确的,而(2b)那个推理是错误的。

那么,将(2c)这个正确推论与(2a)结合起来是个什么样子呢?

(2c)结论中的主词是不周延的,而(2a)中大前提对主词的要求必须周延才能得出必然性结论。

因此,将(2a)中的大前提采用(2c)中的结论时,(2a)这个推理至多也是得出可能性结论。

由此可见,第一种证明方式得出必然性结论是错误的,它的论证逻辑是错误的。

第二种证明从逻辑上来看,就是:

物质具有质量、能量、动量;

场也具有质量、能量、动量;

───────────────(3)

所以,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

它属于哪一种推理呢?

是归纳推理吗?

S1具有P属性;

S2具有P属性;

────────(3a)

所以,?

从这个推论中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如果说S1、S2都属于q即物质和场都是客观实在的,或具有某些相同的属性,这倒完全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但要求得出S2属于S1即场属于物质的结论,则推不出来。

它是类比推理吗?

A具有abc属性;

B具有abc属性;

──────────(3b)

所以,?

这个推理与(3a)一样不能得出B属于A即场属于物质的结论来。

因而,认为场与物质一样都具有质量、能量、动量而由此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结论同样是不可靠的。

并且,把“质量、能量、动量”这些物质的物理属性当作物质的一般属性,也是违背辩证法的,因为它混淆了一般与个别的区别。

在物理学范围内,把“质量、能量、动量”作为物质的基本属性,这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它也只有在(宏观)物理学领域内才有绝对真理的意义,一旦超出了这个领域,比如在化学领域,它不仅不具有“基本属性”的意义,而且也不是化学研究的对象,因而只有相对的意义了。

哲学是对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概括和总结,物质范畴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范畴,当然也不能例外。

哲学关于物质的本质规定无疑要涉及物理学关于“物质”的认识,但绝不能把哲学意义上的物质归于物理学上的物质,或者说用物理学上的物质属性代替哲学上的物质属性。

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不仅是物理学研究的对象,而且还是力学、化学、生物学及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对哲学上的物质的本质特性的认识不仅要能说明物理运动,还要能说明机械运动、化学运动等具有普遍性的运动以及生物运动、社会运动等特殊形式的运动。

在哲学与物理学这种确定的关系中,虽然哲学必须从物理学吸取营养,它们密不可分地联系着,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有这样的联系就忽视甚至混淆它们的区别,哲学作为悬浮于半空中的意识形态,对于物理学来说,它就是一般,而物理学就是个别。

如果仅仅从物理学的角度来论证哲学上的物质范畴,势必把哲学降低到物理学(或者叫自然哲学)的水平,这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要求的。

在第二种证明中,人们还避开了一个不只是经验的而且也是理论的事实:

“从星球到基本粒子”这些客观实在都是有形物体(物理学上叫有形实体)。

恩格斯称以太为物质的时候,也是假定存在着“以太粒子”的。

而在物理学的理论和实验中,场还没有被证明是“有形”的,人们一般地总认为它是无形的。

这种“无形的物质”与人们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关于物质的认识是根本对立的,而理论上的一种解决办法就是要求人们“尊重”科学,改变那种传统的、“僵化了的”认识。

这只能说明它是理论上不彻底的表现。

那么,场具有质量、能量、动量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们可以用物理学提供的事实来给予解释。

在物理学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验上都已经(并将继续)证明:

凡是有场存在的地方都有粒子存在。

麦克斯韦理论不能预言到的粒子,电弱统一理论预言到了,并且已被实验所证实了:

电磁场中有光子,弱场中有W±、Z0粒子,等等。

场中粒子的被证实,这就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说,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而粒子毫无疑问是物质的形态,那么,场与粒子是个什么关系呢?

有的文章说:

“电子、光子、中微子、中间玻色子、层子等等,都是场的体现。

”这就是说:

场是物质,粒子只是场这种物质的表现形式。

实物粒子成了场这种物质形态的体现,也就是说,一些有形的物质是无形的物质的体现。

也许提出这种观点的动机是好的,它意图解决人们由于对自然界事实的认识所产生的矛盾。

但是,要么这种观点就是否认基本粒子是物质的形态,要么他就必须解决这样一个矛盾:

基本粒子是物质的一种形态,属于实物的范畴,场是物质的另一种形态;基本粒子是场的体现,也就是说,一种物质形态(基本粒子)是另一种物质形态(场)的体现。

在这里,要么就是肯定前者也就无所谓矛盾,要么就是否定前者而解决矛盾。

基本粒子是物质的实物形态,谁也不可否认这一点,因此,我们应当解决那个矛盾。

既然科学已经证明,凡是有场的地方有粒子存在,我们倒不如说:

场的质量、能量、动量本质上都是场中的粒子所具有的。

把被实验已经证明了的场中的粒子看着是场的质量、能量、动量的物质承担者,这与人们的经验也更加协调一致。

对于前面提到的那些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被辩证逻辑否定了、排除了没有呢?

如果辩证逻辑不要求排除这些规则,那么,它们仍然不失为科学。

因此,我们在进行辩证思维时仍然要自觉地遵循这些规则,而不能把形式逻辑中科学的成分当作谬误而抛弃掉。

当然,在我们的文章中,并不一定要按形式逻辑的规则那样把每一个前提和结论都排列出来,但是要求在恢复了被省略的部分以后不违背逻辑推理的规则。

即使前提的内容可靠,但违背了推理的规则,仍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来。

二、根据爱因斯坦的论述不能得出“场是物质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必然性结论

爱因斯坦是二十世纪前期的伟大科学家之一。

他不仅创立了物理学中的相对论性理论,而且对量子力学的发展也作出了重大贡献。

理论思维的巨大能动作用在他那里充分显示了出来,他通过科学的想象和严密的逻辑把古典力学理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

他的著作也体现了许多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特别是相对论性理论为我们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了科学的根据。

但是,他首先是一个科学家,其次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但他绝不是一个辩证论者。

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在引用他的论述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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