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537283 上传时间:2023-07-1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0.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docx

《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docx

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

玉田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政策管理

1.组织、监督、检查辖区内烟草行业从业人员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政策和法规;

专卖监督管理科

2.在单位内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本单位合法经营负责;

3.对全区烟草行业从业人员宣传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

2

制度建设

1.组织实施企业专卖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监督本单位内部各级各部门的落实;

专卖监督管理科

2.拟订专卖管理工作流程并组织落实,加强专卖管理的基础工作;

3.参与制定、执行单位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

队伍建设

1.组织开展全区专卖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专卖监督管理科

2.负责专卖管理队伍组织建设,参与人员考核任用;

3.负责专卖信息化建设的实施工作;

4.负责协调全县(区)专卖执法设备和办案工具的配备;

5.负责文明执法,做到执法文明、无投诉。

4

部门管理

1.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卖管理工作目标并组织分解、落实;

专卖监督管理科

2.负责全县(区)的专卖综合事务管理;

3.督导、检查、考核稽查中队专卖管理工作;

4.负责制定、实施全县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方案。

5.优秀县级局创建,精心组织,健全组织,制定方案,明确责任。

5

证件证照管理

1.按照烟草专卖检查证管理办法,指导、加强对检查证的管理;

专卖监督管理科

2.负责核发、变更、歇业、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确保证件办理程序合法;

3.按要求对卷宗存档,确保完整无误。

6

案件管理

1.负责专卖案件的审理和案卷存档工作;

专卖监督管理科

2.负责罚没物品的处理和罚没收入的管理;

3.负责按要求、定期上报报表等数据。

7

卷烟打假打私

1.组织本辖区卷烟打假打私工作;

专卖监督管理科

2.直接查处各类烟草违法案件;

3.打击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经营和查办工作;

4.配合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5.管理涉烟违法案件的情报信息,建立健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

6.协调、组织、指挥跨县的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侦破,关注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追刑工作。

7.及时上报跨省、跨地市的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线索。

8

市场服务与净化

负责宣传贯彻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受理零售户咨询服务;

专卖监督管理科

检查、整顿卷烟市场,保持市场净化率。

9

专销结合

负责与营销服务科共同做好专销结合工作。

专卖监督管理科

1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负责贯彻落实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专卖监督管理科

11

综合管理体系

负责按要求组织开展贯彻本部门综合管理体系。

专卖监督管理科

12

6S管理

负责按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6S管理。

专卖监督管理科

13

创新管理

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工作的创新发展。

专卖监督管理科

14

对标工作

负责组织涉及本部门科室的对标工作。

专卖监督管理科

15

其它职能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专卖监督管理科

16

横向联系

1.县局(营销部)各科室。

2.公安、检察院、法院、交通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

专卖监督管理科

17

纵向联系

1.局长、主管副局长。

2.市局(公司)专卖科及其它相关科室。

专卖监督管理科

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促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范使用,切实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维护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许可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主要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人依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的监管。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是本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做好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四条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零售户的企业(字号)名称、负责人(经营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按照要求将零售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亮证经营。

(二)持证卷烟零售户在卷烟经营过程中,发生有关零售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等事项的,是否依法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

(三)持证零售户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一证多户、一户多证、虚拟客户、空壳户等违法违规问题;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对休眠户、一人多证、连锁经营等情况做到了统计详细、情况明晰、归档有序。

(五)是否存在零售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卷烟经营活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问题。

(七)其他依法需要后续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科学合理的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后续监管的内容、方式和办法,切实加强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力度。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情况纳入专卖管理日常工作内容,并与同级营销、物流、内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工作制度,明确市场监管员、客户经理、送货员、内管员等相关人员的后续监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反馈流程,明确信息反馈时限和奖惩措施,并认真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异常情况反馈表,充分发挥四员联动平台的作用,切实加强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七条进一步强化客户基础信息维护工作。

各单位专卖部门要对辖区内零售户经营地址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对于零售户实际经营地址与零售许可证核定地址不一致的,应及时依法处理、确保一致。

各单位专卖管理部门、营销部门要建立许可证异常信息沟通联动机制,专销部门对市场检查和客户走访服务中发现的零售户异常信息,要认真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异常情况反馈表,并及时沟通传递;证件管理员要在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做好动态维护工作,确保营销系统和许可证管理系统中的基础数据保持一致,减少异常情况。

第八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零售市场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制定信息沟通、线索移交、联合检查、案件移送、督查督办等相关制度,切实加大对无证经营户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在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各类事项的线索发现、信息交流、情况反馈等都要留存相关手续和资料,归档备查,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十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局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于零售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撤销、撤回等事项,以及零售户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等情形,在通过证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应处理的同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制作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纸质法律文书,做到一事一卷、一户一档、文书齐全、管理规范,并归档保管。

对于因违法使用零售许可证受到行政处罚的零售户,业务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从经营方面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零售许可证后续事项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监管手段,提高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针对性、及时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各市局要将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县级局专卖工作考核的范畴,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措施,加强考核力度。

第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完善相关后续监管工作制度的,致使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出现问题的,要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落实监管职责,致使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出现问题的,要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在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有关人员对发现的问题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致使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出现问题的,要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因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不到位,被上级单位或行业外有关部门查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检验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促进依法许可、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工作的扎实开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上级局可以对下级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各级检查工作负责单位,有权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及问题处理措施,但不得与上一级单位的要求相抵触。

第四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即是否制订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是否依法制订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合理布局规划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局和省局要求;是否建立健全了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是否与同级营销、物流、内管等部门建立了客户基础信息维护、后续监管异常情况沟通反馈、新办客户入网等方面的专销协同、联合监管工作制度;是否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零售市场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是否建立监督检查和奖惩考核制度。

(二)审批发放情况,即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受理;是否实地核查零售许可证的有关申请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零售许可证审批发放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文书送达;是否有在办证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为。

(三)基础信息维护情况,即专卖证件管理系统中零售户基础信息是否与零售户实际信息保持一致;专卖证件管理系统与营销系统中的零售户数量和基础信息是否保持一致;出现零售户基础信息变动后是否及时进行了动态维护。

(四)后续监管情况,即是否按规定对零售许可证办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是否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零售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零售许可证停业整顿、注销、撤销、撤回等事项;是否按规定对领证后不及时开展卷烟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理;是否对辖区内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作相应处理、无证户档案及案件移交情况是否规范;持证人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所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

(五)违法处理情况,即是否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零售户依法进行了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做到文书齐全、手续完备、归档保存;公众是否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

(六)文书档案管理情况,即零售许可证纸质档案归档是否规范,零售许可证电子档案是否规范标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文书内容和审批手续是否一致。

(七)信息化建设情况,即是否利用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零售许可证并有效进行后续监管;是否能够利用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对证件管理工作进行智能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证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是否符合省局要求。

(八)便民服务情况,即是否在办证大厅提供了办证指南、办证手册、办证流程图等办证参考资料;是否为办证者提供了复印、拍照等便民服务措施;是否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在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及送达等方面提供了优待措施。

(九)政务公开情况,即否在办证大厅或窗口等办证地点,以展板等文字张贴形式将51号令第20条规定的9项内容予以公示;是否将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在办证地点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开,是否方便公众查阅。

(十)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即是否定期对辖区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案、检查资料或情况总结是否齐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情况。

第五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通过信息系统检查和实地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各市县局要定期对辖区零售许可证办理和后续监管工作进行自查和检查。

市局每半年要对辖区县级局检查一次,县级局每季度要自查一次。

自查、检查都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留存工作底稿,并建立自查、检查工作档案。

自查和检查结束后5日内要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局备案备查。

第七条省局每年要对各市局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一次检查,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第八条各市局要将证件管理情况纳入对县级局班子业绩考核的内容,各县级要将证件管理情况纳入对各稽查队(所)业绩考核的内容,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加大考核力度,认真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相关资料要存档备查;同时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依据。

第十条各级局开展零售许可证检查工作的相关资料,要分类保管,归档备查,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未认真落实有关规定,未依法办理零售许可证业务,未认真开展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未认真开展自查、检查工作,或自查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的,痕迹化资料不完备或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文学研究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