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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高效和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卫生的动物产品,促进畜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各级各部门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能力。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和高危人群的安全。

1.2.2依法规范。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有关程序编制、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2.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除本市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动物疫情外,一般等级动物疫情由发生地镇(乡、街道)负责组织处置。

跨镇(乡、街道)区域的一般等级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由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构统一协调和指挥。

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2.4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镇(乡、街道)及市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镇(乡、街道)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早、快、严、小”地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2.5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重大动物疫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和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

1.3编制依据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X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XX畜禽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适用本预案。

2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和分级

2.1疫情确认

2.1.1重大动物疫情,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的动物疫病,以及农业农村部和省、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暴发)的动物疫病而引发的疫情。

2.1.2重大动物疫情依据下列条件判断和确认

2.1.2.1典型临床症状和典型病理变化。

2.1.2.2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化验、诊断为呈阳结果。

2.1.2.3经州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检测样品中分离出的病毒。

2.1.3市农业农村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初诊,符合重大动物疫病临床典型症状的可初步诊断为疑似病例。

对于怀疑为重大疫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为呈阳的,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确认病例;经国家指定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最终确认地认定为确认病例。

2.2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市内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级别。

2.2.1特别重大(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

2.2.1.1区域内在4个以上镇(乡、街道)呈多发态势的疫情,有20个以上疫点;

2.2.1.2区域内50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2.2.1.3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级疫情的。

2.2.2.重大(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

2.2.2.1区域内在3个以上镇(乡、街道)发生,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

2.2.2.2区域内10个以上5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2.2.2.3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I级疫情的。

2.2.3较大(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

2.2.3.1区域内在2个以上镇(乡、街道)发生,有2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2.3.2区域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2.2.3.3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II级疫情的。

2.2.4一般(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

2.2.4.1我市未发生疫情,但有2个以上相邻县(市)发生疫情。

2.2.4.2在区域内有1个疫点;

2.2.4.3常规监测中,未发生动物疫病异常死亡病例,但同一疫病多点检出病原学呈阳;如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等。

2.2.4.4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IV级疫情的。

必要时,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防控实际对突发动物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XX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防控各类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各类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处置工作;决策有关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扑灭的重大事项,保证防控物资、资金和人员的落实到位;在省、州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扑灭I级疫情;指挥扑灭Ⅱ级、Ⅲ级疫情;监督指导镇(乡、街道)扑灭Ⅵ级疫情。

3.1.2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联系农业的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信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州生态环境局XX分局、市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3.1.3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执行省、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及时收集、掌握、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对重大动物疫情统一接警,并向省、州、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并提出疫情处置建议;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方案和建议;做好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的综合预防、监测、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适时修订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各镇(乡、街道)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正工作;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3.1.4市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采集病料送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提出疫情处置技术方案,作为市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置的决策依据;必要时,参与市应急指挥和现场指挥部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1.5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1.5.1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宣传、知识普及和舆论引导,规范新闻媒体报道行为及预警发布。

3.1.5.2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做好疫情的调查、监测、临床初诊、病料采集与送检,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隔离封锁、解除封锁建议和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全程技术指导。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和监督对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的就地扑杀,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就地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污染物实施的严格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污染场地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处理;组织、指导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接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损失进行评估,对染疫动物扑杀补偿和疫情应急处置经费提出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人员安排、技术指导和物资储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疫情防控科普宣传,提高市民防控疫情的意识和能力,做到群防群控,减少疫情损失。

3.1.5.3市公安:

负责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疫区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做好疫区内动物的强制扑杀、受威胁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

3.1.5.4市市场监管局:

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根据政府封锁令,加强对各集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入市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重点查处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协助做好市场消毒和休市监管工作。

3.1.5.5市综合执法局:

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对非法占道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3.1.5.6市住建局:

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剩余物流入饲养环节。

3.1.5.7市交通运输局:

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负责保障处置重大动物疫病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公路交通运输流通环节的动物检疫检查站点和封锁区动物检疫消毒站设立及管理工作,防止疫病扩散。

3.1.5.8市林业局:

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负责野生动物的管理;与镇(乡、街道)共同督促护林员加强野外巡查,发现异常死亡的野生动物,第一时间上报镇(乡、街道)和市林业局;镇(乡、街道)、市林业局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与市农业农村局互通信息,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安排动物防疫部门指导镇(乡、街道)做好辖区的防疫、消毒、排查等工作。

3.1.5.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对疫情发生期间加强对比赛用动物的监管工作。

3.1.5.10市应急局:

参与动物疫情处置。

3.1.5.11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对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技术指导;加强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和监测、及时救治工作,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局互通疫情情况。

3.1.5.12州生态环境局XX分局: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环境监测评估工作。

3.1.5.13市信访局:

做好疫区群众的信访工作。

3.1.5.14市发展和改革局: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州对我市重大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

3.1.5.15市民政局:

按救助政策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3.1.5.16市司法局:

负责对因疫情受损得不到合理解决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

3.1.5.17市财政局:

负责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和发生时免疫、疫苗、消毒、疫情监测和无害化处理所需资金的安排,加强疫病防控经费的监管。

3.1.5.18市大数据中心:

负责疫情处置期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3.1.5.19市其他部门(单位):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做好疫情报告和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3.1.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个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应当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3.2镇(乡、街道)指挥机构

各镇(乡、街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制定本级应急预案,明确相应的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本辖区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3协调救援

3.3.1在州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应急指挥部做好与州内其他县(市)互相支援的协调工作。

3.3.2市应急指挥部在作出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协调中央、省、州驻匀单位、铁路车务段、解放军驻匀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与信息处理

4.1疫情监测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镇(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辖区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测报告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监测结果;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疫情报告

4.2.1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4.2.2镇(乡、街道)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应按农业农村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告疫情;其他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疫情。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3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镇(乡、街道)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并及时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站和当地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告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程序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

4.3信息处理

4.3.1充分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监测网络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动物防疫网络。

依托动物防疫网络对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情测报站(点)监测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4.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市应急委办公室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和处置情况,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市应急指挥部要向市应急委及时报告疫情处理情况,同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疫情处置情况。

4.3.3自疫情确认至解除封锁期间,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例行的疫情旬报、月报、年报制度照常执行。

4.4重大动物疫情公布

4.4.1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4.4.2各种疫情报告、资料和应急处置情况均加注“机密”字样。

在没有保密措施情况下,疫病名可用代号代替。

5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本市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应急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镇(乡、街道)及市有关部门要分级作出应急响应;要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疫情处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的发展和扑灭。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镇(乡、街道)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同时要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基本应急程序

5.2.1当发生确认疫情或疑似疫情后,发生疫情的镇(乡、街道)要启动本级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同时立即组成现场指挥组,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在市农业农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

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镇(乡、街道)向市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5.2.2市应急指挥部接到镇(乡、街道)和部门疫情报告后,立即召集全体成员或相关人员、专家组会议,进行疫情研究、判断、事态评估和作出应急决定。

根据作出的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或相应专项预案,并报市应急委和州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指派和授权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疫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总指挥确定),调配所需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

如疫情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2.3毗邻地(州)和县(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危害本市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5.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市级较大级别(Ⅲ级)以上的动物疫情后,市应急指挥部要成立疫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由牵头部门和疫情发生地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部门。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明确各个工作组的职责,切实有效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和省、州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处置的各个重要情况向市、州应急指挥部报告;调集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组织指挥各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处理,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3应急处理措施

5.3.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对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5.3.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3.2.1疫点:

将染疫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的单位和流通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动物,将染疫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寨(组),划为疫点。

5.3.2.2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按照每类动物疫病规定的范围划疫区,具体按各专项疫病应急预案或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划定。

划分时注意考虑疫情发生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5.3.2.3受威胁区:

将按照每类动物疫病规定的范围划威胁区,具体按各专项疫病应急预案或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划定。

5.3.3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5.3.3.1扑杀所有染疫动物及规定的易感动物,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3.3.2对染疫动物的排泄物、被污染物(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3.3.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5.3.3.4加强高危人群的监测和防护。

5.3.4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5.3.4.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非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检疫和消毒。

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的监督检查任务。

5.3.4.2按照专项疫病应急预案的规定,扑杀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3.4.3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

5.3.4.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物(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3.4.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消灭病原。

5.3.4.6按照专项疫病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强制免疫接种。

5.3.4.7根据需要,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5.3.5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5.3.5.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

5.3.5.2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3.5.3做好饲养圈舍、场地等的消毒灭原工作。

5.3.5.4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禁止染疫动物上市销售,防止疫情传播。

5.3.6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和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和物资准备,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对饲养的易感动物必须进行强制免疫,加强疫情监测和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做好消毒灭源,防止疫情传入和发生;开展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4各级别疫情的应急处置

区域内未发生疫情,相邻县(市)发生疫情,相邻镇(乡、街道)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排查、紧急免疫、卡点设置、消毒等紧急防控措施。

5.4.1一般(Ⅵ级)疫情的应急处置

5.4.1.1区域内突发一般(Ⅳ级)疫情后,由发生地镇(乡、街道)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突发疫情的现场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5.4.1.2市农业农村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组织专家对突发一般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4.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I级)疫情的应急处置

5.4.2.1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疫情现场调查、核实、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制定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州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

5.4.2.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疫情发生、发展事态,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5.4.2.3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事态作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决定,并报告市应急委和州应急指挥部。

疫情发生地镇(乡、街道)要先期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5.4.2.4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立即成立由市和疫情发生地镇(乡、街道)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调集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物资和资金等,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和本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控制、扑灭疫情,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5扩大应急

当重大动物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扑灭时,一般(Ⅵ级)疫情由疫情发生地镇(乡、街道)向市应急指挥部报请扩大应急响应级别,并给予应急处理人员、物资等的支援。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I级)疫情,由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请扩大应急响应级别,扩大应急响应级别决定作出后,即报告市应急委和州应急指挥部,并请求州应急指挥部,给予应急处理人员、物资资金等的支援。

5.6应急处理人员和公众的安全防护

疫情应急处置中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的重大动物疫病,对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对高危人群要加强医学观察和监测,及时救治染疫人员。

5.7新闻报道

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国家有关疫情规定统一发布疫情处置相关信息;市人民政府新闻中心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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