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暨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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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营暨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指引
河南省民营暨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指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推动河南省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加强河南省民营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豫中小企〔2005〕116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民营暨中小企业企业资信评级(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资信评级)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评级企业资料,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在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下,通过审核企业资料和现场调查,对企业经营能力、支付能力、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资信等级。
第三条中小企业资信评级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措施、统一操作规程、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结果定义、统一结果发布。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是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河南中小企业资信评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人民银行、中小企业服务部门、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性组织、评级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组成。
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审核评级机构评级方案、评级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评级质量控制措施等;
(二)向评级机构推荐年度参评企业名单;
(三)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报告。
第二章资信评级机构
第六条评级机构是指经考察推荐进入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市场,具有企业资信评级资格、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全资分支机构。
第七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工商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或其全资分支机构;
(二)业务范围包括企业资信评级项目;
(三)具有一定数量掌握资信评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职评级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级机构进入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市场,应当向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正本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资信评级工作制度及评级人员执业规范;
(五)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资料;
(七)从业人员数量、名单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简历等;
(八)资信评级机构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及专家名单;
(九)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评级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独立开展企业资信评级业务;评定企业资信等级;
(二)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三)严格依据管理机关统一的评级程序,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四)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循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健全企业资信评级档案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五)按照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企业资信评级的有关资料;
(六)按照管理机关要求报送年度营业报告;
(七)接受管理机关监督和专家委员会的评议和质询。
第十条评级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证书,专职从事资信评级业务;
(四)项目负责人须具备该职位两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评级对象、内容和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对象是指在河南省内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资信等级是由评级机构依据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记录、发展前景等要素在定量、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独立评定的结果。
第十三条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级工作,要综合全面考察企业金融信用、合同信用、纳税信用、质量信用、服务信用、劳动保障信用、财务统计信用、价格信用、环保信用、安全生产信用等,当前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
(一)企业素质,包括法定代表人素质、员工素质、管理素质等;
(二)经营能力,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等;
(三)获利能力,包括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等;
(四)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量和企业的关联关系等;
(五)履约记录,包括企业与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履约记录等;
(六)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企业生存环境;行业特点、市场需求;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等。
第十四条企业资信评级应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资信评定等级按三等九级标准。
即:
AAA、AA、A、BBB、BB、B、CCC、CC、C。
各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
资信最高。
该类企业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
AA级:
资信较高。
该类企业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
资信好。
该类企业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未来经营和发展可能受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容易产生波动。
BBB级:
企业资信一般。
该类企业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尚能支付债务本息;经营处于良性循环,未来经营和发展可能受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容易产生较大波动。
BB级:
企业资信较差。
该类企业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尚可,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存在不稳定因素,经营正常,发展面临较大不确定因素。
B级:
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尚可,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经营遇到一些问题,风险程度较高。
CCC级:
对债务的保障能力较差,开始发生违约;经营遇到的问题较为严重;风险程度很高。
CC级:
对债务的保障能力极差,经常违约;经营处于半停滞状态。
C级:
几乎不具备偿债能力;往往已经进入强制性债务充足、被监管机关接管或破产清算程序。
除AAA级、C级外,每一个资信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
附有"+"、"-"的级别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级别。
第四章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评级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局、人民银行组织对企业资信评级工作进行宣传,接受本辖区企业的资信评级申报。
(二)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局接受企业资信评级申报;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将初审后参加评级的企业名单分送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征求意见,确定参加评级的企业名单;报至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三)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并将参评企业名单推荐给评级机构。
(四)评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申请评级企业接洽,双方签订"企业资信评级合同",评级企业向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
(五)企业按合同规定向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资料报表,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参评企业如需要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本企业信贷征信信息,应当由企业或者由企业出具书面授权材料委托评级机构查询,各市人民银行应积极支持;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确认的有关材料,各省辖市中小企业局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征信信息的真实性。
(七)评级机构收到企业资料、报表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重要经济、财务资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八)评级机构搜集宏观、行业等与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结合评级企业情况分析评定企业资信等级,提出企业资信等级评级报告书。
第十七条评级报告书应当符合统一格式,包括概述、声明、评级结论、报告正文和附录等内容。
第十八条评级机构应将企业资信等级评级报告书按照规定格式报送管理机关,并将评级结果、评级报告书送达被评企业。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将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书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管理机关组织评级机构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布企业资信状况。
第二十条评级结果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评级机构在企业资信评级的有效期内对评级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进行跟踪评级。
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评级机构应对企业重新评级:
(一)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虚假;
(二)企业出现重大困难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经济犯罪;
(四)企业被国家监管机构警告;
(五)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可能对企业产生影响的;
(六)企业银行贷款出现逾期;
(七)国际形势变化,国内相关政策调整,将对企业所处行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其他需要重新评级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二条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告结果不一致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重新评级结果书面报送管理机关备案;跟踪评级结果一致的也要向管理机关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评级机构对企业重新评级不得收取评级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河南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领导、管理河南省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各市人民银行、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本辖区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确定年度重点评级企业范围;
(二)监督检查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及收费行为;
(三)监测并公布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
(四)管理企业资信等级的公布、登录;
(五)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管理机关对企业资信评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关根据宏观调控、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职责需要,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重点评级范围。
纳入年度重点评级范围的企业要积极参加评级,对不参加评级的企业,金融机构在受理其授信申请时要审慎对待。
第二十七条评级机构有义务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专家委员会的评议。
对检查和评议结果有异议的评级机构有权在检查和评议结果送达日15个工作内分别向管理机关、专家委员会提交申述意见。
第二十八条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对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报送文件、材料,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有关变更备案义务;
(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存在明显的纸漏;
(三)违反执业规范,未严格履行评级程序,在尽职调查中存在明显缺欠和遗漏;
(四)未严格履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五)在评级工作完成前对信用级别作出承诺;
(六)评级报告存在重大缺陷。
第二十九条评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管理机关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拒绝或阻碍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与被评级企业合谋伪造、变造业务资料,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歪曲评级结果的;
(四)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破坏评级市场秩序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评级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评级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验证以银行贷款违约率统计和专家委员会质量评议结果为事后检验核心指标。
第三十一条管理机关建立数据库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评级质量进行跟踪统计和监督,测算违约率并按年度向金融机构和评级机构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