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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书第一章

绪论

一、地籍

1.地籍的定义

在《辞海》(1979年版本)中,地籍被称为“中国历代政府登记土地作为征收田赋根据的册簿”。

简单地讲,地籍是为征收土地税而建立的土地清册,这是地籍最古老、最基本的含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地籍不但为土地税收和土地产权保护服务,还要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在一些发达国家,地籍的应用领域扩大到30多个,我们把这种地籍称之为多用途地籍或现代地籍。

很显然,多用途地籍的内涵和外延更加丰富。

现代(多用途)地籍(以下简称地籍)是指由国家监管的、以土地权属为核心、以地块为基础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土地基本信息的集合,用图、数、表等形式表示。

其含义如下:

(1)地籍是由国家建立和管理的。

地籍自出现至今,都是国家为解决土地税收或保护土地产权的目的而建立的。

尤其是以19世纪以来,其更明显地带有国家功利性。

在国外,地籍测量称作官方测量。

在我国解放以前的漫长历史中,历次地籍的建立都是由朝廷或政府下令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保证政府对土地的税收和保护土地产权。

现阶段我国进行的地籍工作,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产权和合理利用土地。

(2)土地权属是地籍的核心。

地籍定义中强调了“以土地权属为核心”,即地籍是以土地权属为核心对土地诸要素隶属关系的综合表述,这种表述毫无遗漏地针对国家的每一块土地及其附着物。

不管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是企事业单位、机关、个人使用的还是国家和公众使用的(如道路,水域等),是正在利用的还是尚未利用的或不能利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地籍都是以土地权属为核心进行记载的,都应有地籍档案。

(3)以地块为基础建立地籍。

一个区域的土地根据被占有、使用等原因被分割成边界明确、位置固定的许多块土地。

地籍的内涵之一就是以地块为基础,准确地描述每一块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

(4)地籍必须描述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

地面上的附着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镇,土地的价值是通过附着在地面上的建筑物内所进行的各种生产活动来实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土地利用分类的重要标志。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和附着物是不可分离的,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价值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历史上早期的地籍只对土地进行描述和记载,并未涉及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尤其产生了房地产市场交易后,由于房、地所具有的内在了解,地籍必须对土地及附着物物进行综合描述。

图1-1表达了土地、地块、附着物与地籍的关系。

(5)地籍是土地基本信息的集合(简称土地清册)。

它包括土地调查册、土地登记册和土地统计册,用图、数、表的形式描述了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

图、数、表之间通过特殊的标识符(关键字)相互连接,这个标识符就是通常所说的地块号(宗地号或地号)。

“图”是指地籍图,即用图的形式直观地描述土地和附着物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包括分幅地籍图、专题地籍图、宗地图等。

“数”是指地籍数据,即用数的形式描述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数量、质量、利用现状等要素,如面积册、界址点坐标册、房地产评价数据等。

“表”是指地籍表,即用表的形式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法律状态、利用状况等进行文字描述,如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表和各种相关文件等。

在土地基本信息集合中回答了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六个基本问题:

第一,“是谁的”,具体指权属主与土地及其附着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在哪里”,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空间位置,一般用数据(坐标)和地籍编号进行描述。

第三,“有多少”,具体指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量的描述,如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和房屋的价值或价格等。

第四,“在什么时候”,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和利用的发生、转移、消灭等事件的时间。

第五,“为什么”,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和利用的存在依据及其有关说明。

第六,“怎么样”,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和利用的发生、转移、消灭等事件的过程说明或依据。

图1-1土地、地块、附着物与地籍的关系图示

2.地籍的功能

建立地籍的目的,一般应由国家根据生产和建设的发展需要,以及科技发展的水平来确定。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建立的地籍已广泛地用于土地税费征收、土地产权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同时为政府制定土地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环境保护政策等宏观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概括起来,地籍有以下功能:

(1)地理性功能。

由于应用现代测量技术的缘故,在统一的坐标系内,地籍所包含的地籍图集和相关的几何数据,不但精确表达了一块地(包括附着物)的空间位置,而且还精确和完整地表达了全部地块之间在空间上的相互关系。

地籍所具有的提供地块空间关系的能力称为地理性功能。

这种功能是实现地籍多用途的基础。

(2)经济功能。

地籍最古老的目的就是用于土地税费的征收。

利用地籍提供的土地及附着物的位置、面积、用途、等级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状况,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标的物的经济活动(如土地的有偿出让、转让,土地和房地产税费的征收,防止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活动等)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

(3)产权保护功能。

地籍调查和管理是国家政策支持下的依法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地籍信息具有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现势性等特征,因而使地籍能为在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标的物的产权活动(如调处土地争执,恢复界址,确认地权,房地产的认定、买卖、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转让;解决房地产纠纷等)中提供法律性的证明材料,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土地产权纠纷。

(4)土地利用管理功能。

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分布和变化规律是组织土地利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资料。

利用地籍资料,能加快规划设计速度,降低费用,使规划容易实现。

另外,地籍还能鉴别错误的规划,避免投资失误。

(5)决策功能。

这里所指的决策是指国家制定土地政策、方针,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决策,也包括国家对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人类生存等方面的决策以及个人或企业投资等方面的决策。

地籍所提供的多要素、多层次、多时态的土地资源的自然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是国家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定各项规划的基本依据,是组织工农业生产和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

(6)管理功能。

地籍是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土地使用状况及其经界位置的资料,是进行土地分配、再分配及征拨土地工作的重要依据。

由于地籍存在地理性功能和决策功能,公安、消防、邮政、水土保持和以土地及其附着物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和管理等部门可充分利用地籍资料为他们的工作服务。

3.地籍的类别

随着地籍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其内容也越加充实,类别的划分也更趋合理。

地籍按其发展阶段、对象、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体系。

(1)按地籍的用途划分,地籍可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

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地籍具有特定的对象、目的、作用和内容,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

地籍发展过程,也是地籍用途不断扩张的过程。

税收地籍是指仅为税收服务的地籍,即专门为土地课税服务的土地清册。

所以,税收地籍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的姓名、位置和纳税人的土地面积以及土地等级等。

建立税收地籍所需要的工作主要是测量地块面积和按土壤质量、土地的产出及收益等因素来评定土地等级。

产权地籍亦称法律地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化,土地交易日益频繁和公开化,因而促使地籍不但要用于税收,还要用于产权保护。

产权地籍是国家为维护土地所有制度、鼓励土地交易、防止土地投机、保护土地买卖双方的权益而建立的土地清册。

凡经登记的土地,其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产权地籍最重要的任务是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土地投机。

为此,产权地籍必须以反映宗地的界线和界址点的精确位置以及准确的土地面积等为主要内容。

多用途地籍,亦称现代地籍,是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的进一步发展,其目的不仅是为课税或保护产权服务,更重要的是为土地利用、保护和科学管理土地提供基础资料。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复杂化的加剧为地籍应用领域的扩张提供了动力,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地籍内容的深化和扩张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从而使地籍突破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的局限,具有多用途的功能,以此同时,建立、维护和管理地籍的手段也逐步被信息技术、现代测量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所代替。

(2)按地籍的特点和任务划分,地籍可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

所谓初始地籍是指在某一时期内,对其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后,建立的新的土地清册(不是指历史上的第一本簿册)。

日常地籍是针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的变化,以初始地籍为基础进行修正、补充和更新的地籍。

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是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

初始地籍是基础,日常地籍是对初始地籍的补充、修正和更新。

如果只有初始地籍而没有日常地籍,地籍将逐步陈旧,变为历史资料,缺乏现势性,失去其使用价值。

相反,如果没有初始地籍,日常地籍就没有依据和基础。

(3)按城乡土地的不同特点划分,地籍可分为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

城镇土地和农村土地具有不同的利用特点和权利特点。

城镇地籍的对象是城镇的建城区的土地,以及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工矿企业、铁路、交通等用地。

农村地籍的对象是城镇郊区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等。

由于城镇土地利用率、集约化程度高,建(构)筑物密集,土地价值高,位置和交通条件所形成的级差收益十分悬殊,城镇地籍的图、数通常具有大尺度和高精度的特征,而农村地籍则相反。

在地籍的内容,土地权属处理,地籍的技术和方法及其成果整理、编制等方面,城镇地籍比农村地籍有更高、更复杂的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农村居民地(村镇)与城镇有许多相同的地方,农村地籍的居民地部分可以按城镇地籍的相近要求建立,并统称为城镇村庄地籍。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将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

二、地籍测量

1.地籍测量的定义

地籍测量是为获取和表达地籍信息所进行的测绘工作。

其基本内容是测定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地籍控制测量,测量地籍基本控制点和地籍图根控制点;

(2)界线测量,测定行政区划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

(3)地籍图测绘,测绘分幅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房产图、宗地图等;

(4)面积测算,测算地块和宗地的面积,进行面积的平差和统计;

(5)进行土地信息的动态监测,进行地籍变更测量,包括地籍图的修测、重测和地籍簿册的修编,以保证地籍成果资料的现势性与正确性;

(6)根据土地整理、开发与规划的要求,进行有关的地籍测量工作。

同其他测量工作一样,地籍测量也遵循一般的测量原则,即先控制后碎部、由高级到低级、从整体到局部的原则。

2.地籍测量的特征

地籍测量与基础测绘和专业测量有着明显不同,其本质的不同表现在凡涉及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的测量都可视为地籍测量,具体表现如下:

(1)地籍测量是一项基础性的具有政府行为的测绘工作,是政府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

在国外,地籍测量被称作为官方测绘。

在我国,历次地籍测量都是由朝廷或政府下令进行的。

(2)地籍测量为土地管理提供了精确、可靠的地理参考系统。

由地籍的历史和地籍测量的历史可知,测绘技术一直是地籍技术的基础技术之一,地籍测量技术不但为土地的税收和产权保护提供精确、可靠并能被法律事实接受的数据,而且借助现代先进的测绘技术为地籍提供了一个大众都能接受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地理参考系统。

(3)地籍测量具有勘验取证的法律特征。

无论是产权的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在对土地权利的审查、确认、处分过程中,地籍测量所做的工作就是利用测量技术手段对权属主提出的权利申请进行现场的勘查、验证,为土地权利的法律认定提供准确、可靠的物权证明材料。

(4)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的要求。

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既要符合测量的观点,又要反映了土地法律的要求,它不仅表达人与地物、地貌的关系和地物与地貌之间的了解,而且同时反映和调节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以土地产权和利用为核心的各种关系。

(5)地籍测量工作有非常强的现势性。

由于社会发展和经济活动使土地的利用和权利经常发生变化,而土地管理要求地籍资料有非常强的现势性,因此必须对地籍测量成果进行适时更新,所以地籍测量工作比一般基础测绘工作更具有经常性的一面,且不可能人为地固定更新周期,只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变化情况。

地籍测量始终贯穿于建立、变更、终止土地利用和权利关系的动态变化之中,并且是维持地籍资料现势性的主要技术之一。

(6)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是对当今测绘技术和方法的应用集成。

地籍测量技术是普通测量、数字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面积测算、误差理论和平差、大地测量、空间定位技术等技术的集成式应用。

根据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对图形、数据和表册的综合要求组合不同的测绘技术和方法。

(7)从事地籍测量的技术人员应有丰富的土地管理知识。

从事地籍测量的技术人员,不但具备丰富的测绘知识,还应具有不动产法律知识和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

地籍测量工作从组织到实施都非常严密,它要求测绘技术人员与地籍调查人员密切配合,细致认真地作业。

三、地籍调查

在进行地籍测量之前,必须进行地籍调查,即调查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信息,在实地确认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界址和利用状况,并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精确定位、面积测算等地籍测量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一)地籍调查的含义

地籍调查是遵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进行的调查。

它既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基础工作,又是一项集科学性、实践性、统一性、严密性于一体的技术工作。

根据调查时间及任务的不同,地籍调查可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是指对调查区范围内全部土地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前进行的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一般要在无地籍资料或地籍资料比较散乱、严重缺乏、陈旧的状况下进行的调查工作,但不是指历史上的第一次地籍调查。

这项工作涉及司法、税务、财政、规划、房产等方面,规模大,范围广,内容繁杂,费用巨大。

变更地籍调查是指为了保持地籍的现势性和及时掌握地籍信息的动态变化而进行的经常性的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地籍管理的经常性工作。

按调查区域的功能不同,地籍调查可分为农村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

目前农村地籍调查主要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质量调查、土地权属调查等。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规定了境界(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和土地权属界(村、农、林、牧、渔场界,居民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的调查内容、方法。

城镇地籍调查是指城镇及村庄内部的地籍调查,主要对城镇、村庄范围内部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等进行调查。

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对城镇和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自1985年以来,为加强城镇的土地管理,配合国家开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税),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积极进行初始地籍调查。

农村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要互相衔接,既不能重复又不能遗漏。

在地籍调查时,调查的内容应覆盖调查区域的每一块土地,其中土地权属调查和房地产的权属调查是核心。

(二)地籍调查的目的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各方面对土地的需求与日俱增。

但土地的面积是有限的,位置是固定的,自然供给缺乏弹性,珍惜并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土地管理的根本目的。

为了搞好土地管理,必须掌握土地的基本信息:

一是土地的权属状况及其空间分布;二是土地的数量及其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土地权属间的分布状况;三是土地的质量及使用状况。

因此必须根据科学的地籍制度,全面进行地籍调查,搜集上述基本信息。

其根本目的为维护土地制度、保护土地产权、制定土地政策和合理利用土地等提供基础资料。

(三)地籍调查的内容

由于建立地籍的目的以及地籍制度不同,地籍调查的内容也不同。

1.税收地籍调查的内容

以财政目的为主的税收地籍调查,对土地只需调查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土地权利状况,即纳税人情况,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位置等;二是计算赋税的依据,即需要纳税的土地类型、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等。

2.产权地籍调查的内容

以产权保护为目的的产权地籍,除了为税收服务之外,还要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提供证明材料。

因此,产权地籍调查是以土地权属调查为核心内容,同时调查土地利用状况和其他要素。

3.多用途地籍调查的内容

与产权地籍相比,多用途地籍的内容更加丰富。

其具体内容如下:

(1)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包括权利人状况、权源、权利性质、权利限制等;

(2)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包括地理位置、权属界址等;

(3)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数量,包括土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等。

(4)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质量,包括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建筑物的结构和层数、各种房地产价格等。

(5)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利用状况,包括土地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各类别面积比例。

另外,一般附有高程、地形等图示资料。

(四)地籍调查的原则

为了保证地籍管理工作顺利开展,避免不应有的矛盾,地籍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土地、房地产和城市规划等有关法律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调查时,在依法与现状结合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历史背景。

(3)符合地籍管理的原则。

以科学的地籍制度为基础,保证地籍的现势性与系统性、可靠性与精确性、概括性与完整性。

(4)符合多用途的原则。

——以地块(宗地)为单位进行地籍调查;

——调查前应收集有关测绘、地政、房地产产权产籍、规划、建筑物报建等资料;

——应采用空间上全覆盖的调查方法,调查区域的每一块土地,每一个宗地的情况都要调查清楚,包括道路、桥梁、河流、水面、山地、农田等;

——地籍调查结果要做到图形、数据、簿册之间具有清晰的一一对应关系。

(五)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

1.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

初始地籍调查有比较系统的技术体系,相对而言是静态的。

日常地籍调查的主要技术方法与初始地籍调查的技术方法是一致的,但比较零散,主要来自于日常地籍工作及国土管理的日常业务,如产权变更登记、地政、征地、土地监察等,是动态的。

不管是初始的还是日常的,地籍调查的工作内容都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等级调查、房产调查等。

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地籍调查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政策性、法律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工作量大,难度高,必须在充分准备、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的基础上进行。

(1)准备工作。

包括制定地籍调查的组织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准备,宣传,调查试点及技术培训,表册、仪器、工具准备,收集资料等工作。

(2)外业调查、勘测。

对土地的位置、界址、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勘丈。

(3)内业工作。

在外业工作基础上,整理地籍调查资料等。

(4)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作业队专检、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多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节地籍和地籍测量的历史

一、地籍发展综述

地籍是使用与管理土地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也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结果。

国家的出现是地籍产生的基本原因。

在原始社会中,土地处于“予取予求”的状态,人们共同劳动,按氏族内部的规则分享劳动产品,无需了解土地状况和人地关系。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凌驾于劳动群众之上的机器——国家。

这时,地籍作为维护这个国家机器运作的工具出现了。

它在维护土地制度、保障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西方,单词“地籍”的来源并不确定,可能来源于希腊字“Katatikon”(教科书或商业书籍中),也可能来源于后来的拉丁字“Capitastrum”(纳税登记)。

具有现代地籍含义的土地记录据悉已存在了数千年。

已知最古老的土地记录是一个公元前4000年的Chaladie表。

中国、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都存在着一些古老的地籍记录。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地籍是一种以土地为对象的征税簿册,记载的是有关土地的权属、面积和土地的等级等。

在这种征税簿册中,只涉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本人,不涉及四至关系,无建筑物的基本记载。

所采用的测量技术也很简单,无图形。

土地质量的评价主要依据是农作物的产量。

运用征税簿册所征收到的税费,主要作为维持社会发展的基金,它是国家工业化之前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

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税收地籍。

直至18世纪,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土地的利用更加多元化,出现了农业、工业、居民地等用地类型。

而测量技术的发展,使具有确定权属主的地块能精确地定位,计算的面积也更加准确,并且可以用图形来描述地籍的内容。

换句话说,测量技术为地籍提供了准确的地理参考系统,最终导致了征收的税费基于被分割的地块(包括建筑物)应纳税金,并逐渐地建立了一个较成熟的税收体系。

这时地籍的内容不但有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和利用类别,还包含其附着物(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位置、数量和利用类别。

19世纪,欧洲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化,出现了城市中心地皮紧张和土地生意兴隆状况,产生了在法律上更好地保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要求。

地籍作为征收土地税费的基础,由于它能提供一个完整精确的地理参考系统(这是由精确的测量系统所带来的),因而担当起以产权登记册来实现产权的保护任务,地籍也因此变成了产权保护的工具,从此产生了含义明确的产权地籍(税收是其目的之一)。

据有关文件记载,在拿破仑时代,就是因为地籍的建立,所以减少了关于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边界纠纷。

基于以上原因,西方各国建立起了覆盖整个国家范围的国家地籍,对地籍事业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进入20世纪,由于人口增长及工业化等因素,社会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各级政府和部门需要越来越多的信息来管理这个激烈变迁的社会,同时认识到地籍是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信息来源。

在技术方面,土地质量评价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日趋完善,土地的质量评估资料被纳入地籍中。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测量技术提供了一个更加精确、可靠的手段,地籍图的几何精度和地籍的边界数据精度越来越高。

地籍薄册登记的有关不动产性质、大小、位置等有关资料也越来越丰富。

地籍在满足土地税收和产权保护的同时,其内涵又进一步丰富。

为国家利益和大众利益而进行的各类道路规划设计以及政府决策越来越依赖已有的地籍资料。

地籍资料不断地应用于各类规划设计、房地产经营管理、土地整理、土地开发、法律保护、财产税收等许多方面,使地籍的内容更加丰富,从而扩展了地籍的传统任务和目的,形成了我们所说的多用途地籍,在现在的各类书籍中也称之为现代地籍。

二、地籍测量发展综述

测绘技术产生之初的主要应用之一就是解决土地的划分和测算田亩的面积。

约在公元前30世纪,古埃及及皇家登记的税收记录中,有一部分是以土地测量为基础的,在一些古墓中也发现了土地测量者正在工作的图画。

公元前21世纪尼罗河洪水泛滥时就曾以测绳为工具用测量方法测定和恢复田界。

据《中国历代经界纪要》记载:

“中国经界,权舆禹贡”。

从商周时代实行井田制开始了对田地界域进行了划分和丈量。

从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中可以看出耕地被划分呈“井”字形的田块,此时已用“规”、“矩”、“弓”等测量工具进行土地测量,已有了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的雏形。

公元11世纪前,不管土地管理制度如何改变或不同,地籍测量的简单技术、方法和工具都是量测土地经界和面积的有力手段。

1086年,一个著名的土地记录——汤姆斯代(TheDoomsdayBook)在英格兰创立,完成了大体覆盖整个英格兰的地籍测量,遗憾的是这个记录没有标在图上。

1387年,中国明代开展地籍测量,编制鱼鳞图册,以田地为主,绘有田块图形,分号祥列面积、地形、土质以及业主姓名,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到1393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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