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头窑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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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头窑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高头窑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

第三条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必须健全,具备断电功能。

第四条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对不具备安设的地点,应由技术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条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技术部、调度室。

第六条信息中心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的位置,监测人员完成连接。

第七条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采,回风流中上隅角设一个瓦斯探头。

(2)回风流探头安设在回风巷距回风口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探头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联巷口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1%,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探头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2.5%,断电范围: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2、掘进工作面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里10—15米,距见煤点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

见煤点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探头为1%,断电范围:

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副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见煤点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

见煤点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探头为1%,断电范围:

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探头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探头,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

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

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煤仓上口装煤点应安设断电瓦斯探头。

5、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7、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技术、调度室安装,否则,不许作业。

第八条凡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九条装置在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条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及线均由该局域的施工单位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信息中心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增加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进行校正。

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十三条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所属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第十六条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第十七条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十八条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断电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九条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行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探头、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报表,并送总工,矿长审核。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条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矿调度。

第二十二条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探头移动由瓦斯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追查,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第二十五条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测应建立报表和台帐: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校验记录

4、巡检记录

5、值班日志

6、安全监测班报表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员定位系统发射块实行一人一卡制,严禁私自拆卸发射块。

信息中心必须做好无线编码发射块的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发放和回收台帐。

第二条下井人员严禁携带发射块入井。

携带发射块入井视为失爆行为,对矿井的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一经发现,取消当月下井津贴,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三条矿上要对定位系统进行校对。

第四条确属系统原因造成下井员工无法考勤的,由员工单位出具下井证明,信息中心进行核对签字后及时送交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职工要对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进行保护和爱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改动。

严禁私自移动监测设备、电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监测设备、电缆。

第六条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下井的管理,调度室要建立《外来人员下井矿灯发放记录》,及时将外来下井人员的资料情况,包括姓名、灯架号、日期等在《外来人员下井矿灯发放记录》上工整书写后送交信息中心,以及时修改人员定位系统,并备案。

第七条信息中心设专人负责定位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资料调整,负责对各单位下井考勤记录与定位考勤的核对。

第八条信息中心在接到《外来人员下井矿灯发放记录》后,必须及时对下井人员资料进行调整。

第九条信息中心要确保人员定位系统正常运行,考核准确率要达到系统设计的98%以上。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通讯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讯线路改动,必须向信息中心进行申请。

信息中心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二、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移动通讯系统补偿电源的正常供电。

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移动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信息中心,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三、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信息中心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

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四、各使用单位不得强安、强要、强撤移动通讯设备和缆线等。

需新增电话及相关设备时,必须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信息中心设计施工时,必须根据移动通讯系统的布局,科学合理给出安设方案,不得以破坏系统总体性能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施工。

五、任何单位不得未经信息中心同意私自改变移动通讯设备位置、一经发现将给予200元的罚款。

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

六、使用单位的井下电话机,必须按照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及维护。

不得更改设备参数,达到完好状态,

七、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移动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

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负责对通讯缆线的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讯缆线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

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每次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100元每次的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

八、移动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到信息中心更换。

通讯设备统一由信息中心修理、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

非正常原因损坏的,维修费用按照设备、材料赔偿价格从使用单位材料费中扣除。

九、采煤工作面的移动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

十、信息中心电话班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监督通讯相关设备、缆线的使用情况。

对不按标准使用的,信息中心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1、设施的管理

1.通风队是永久避难硐室与移动救生舱的主要负责管理单位,负责对硐室及移动救生舱的使用管理进行协调、检查、维护,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并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

2.硐室内各系统由各分管的专业部室进行管理和维护。

3.机电部负责组织永久避难硐室内各种设备的安装、供电及维护、保养、检查。

4.调度室负责通讯及救灾指挥,对永久避难硐室内的通讯系统、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每周至少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5.发生灾变后,调度室负责指挥灾区人员按避灾路线迅速撤离并按规定进入避难硐室。

6.通风队负责每旬对避难硐室及救生舱内空气钢瓶、氧气钢瓶、二氧化碳钢瓶,各种流量计、压力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进行更换。

7.通风队必须保证永久避难硐室内物资、设备齐全完好,不得丢失和损坏。

8.调度室负责对永久避难硐室内外各种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备进行维护,每旬进行一次标校,保证连续监测各种气体和参数的变化情况。

9.生产技术部、安监部负责对避难硐室达标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使用与维护

1.永久避难硐室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管理,每班由专人负责看守,并现场交接班。

2.硐室值班人员须熟悉紧急避险系统的结构、原理,随时掌握各组成部分的运行情况,并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3.负责避难硐室的专职管理人员每班对硐室内设备、物资进行检查,严格进行交接班清点。

每班接班后要对硐室内各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4.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5.永久避难硐室及移动救生舱内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必须保证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内外包装应明确标明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由通风队负责组织对过期的物资进行定期更换。

6.通风队负责在避难硐室内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登记薄及人员进入登记薄。

7.避难硐室及配套设施专为井下发生有突出预兆、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水、火灾等特殊情况下避灾之用,正常情况下除矿领导、通风队负责人、安检员、瓦检员例行检查和人员检修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硐室内逗留、闲聊,更不允许在硐室内躺卧,堆放工具、杂物等。

8.进入硐室的人员,不经硐室值班人员允许,不准私自对永久避难硐室内各种设备、设施进行操作。

9.进入避难硐室的各类人员进前和出后必须向通风队汇报,通风队做好记录,同时硐室看守人员做好登记。

10.通风队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11.通风队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

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行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行1次强制性检验。

12.机电部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13.通风队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14.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

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15.避难硐室的所有门不准上锁,保持随时处于可开启状态。

16.避难硐室外压风、供水阀门时刻处于完好状态,专职人员每班必须对压风和供水阀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7.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硐室内的瓦斯浓度,硐室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要及时汇报处理。

18.在正常情况下避难硐室隔离门处于常开状态,在紧急特殊情况下,可将里面的专用支管阀门打开进行通风。

19.任何人不得破坏避难硐室及配套设施,压风自救装置与巷道主压风管路相连处总阀门,除检修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关闭,使之处于常开状态。

20.硐室内压风自救装置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发现漏气、风量调节过大或过小、缺少手把时必须及时进行调节、更换、处理。

21.各单位必须派专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管路定期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损坏的要及时进行更换,保证所有紧急避险管路保持24小时供水、供电、供风、通讯畅通。

22.各单位掌握各自负责的紧急避险管路使用情况及锈蚀情况,做到有计划检修、更换管路。

23.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管路、阀门及三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处罚规定

1.通风队不安排专人管理,对行政正职一次罚款500元,二次进行行政处理。

2.看守人员不在现场交接班,一次罚款200元,二次离岗学习。

3.无关人员不经请示,随意进入永久式避难硐室,一次罚款当事人5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4.对损坏永久避难硐室设备、设施的人员一次罚款500元,同时按原价两赔偿。

5.对各种设备设施维护、更换(物资)不及时,对责任者一次罚款500元。

6.对不遵守规定,违规操作者一次罚款300元。

供水施救系统

一、基本要求

1、系统由地面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监测供水管网系统的等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2、给水管路全部为内涂塑无缝管,涂色均为绿色,除DN32管路采用法兰连接外,全部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主管道采用DN100管道从副井向下敷设,送至采掘工作面及一切工作地点(或避灾路线、避难硐室及移动救生舱通过地点),在供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其余地段每隔50m设置供水阀门,在支管处设置三通。

胶运大巷采用DN80管道敷设,主斜井、回风大巷、辅助运输大巷均采用DN32供水管路,采掘工作辅助运输顺槽及运输顺槽分别采用DN50与DN32管路敷设。

管路在变径或三通处设置阀门,并且每隔500米设置阀门。

辅助运输大巷每隔200米设置供水施救装置一套,与压风装置并用。

采煤工作面设置供水施救装置两套,与压风自救装置并用,掘进工作面各至少设置供水施救装置一套。

二、管理制度

1、供水管网按照井下管网区域划分负责运行管理。

清洁水源要指定人员(地面水泵房值班员)看管,保证供水设备正常运转。

各地点使用的供水装置及供水阀必须由负责相关区域的区队、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

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2、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对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3、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系统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4、供水施救系统值班人员要时刻注意供水施救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

发现缺水、压力降低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值班矿长、系统维护人员汇报。

5、供水施救系统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饮水点布置图和设备布置图,填写修改安全理牌板内容。

6、井下维修值班人员必须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检查看护,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系统安全隐患,保证系统的完好性。

7、要有专人保管图纸、技术资料,每月进行一次档案清理工作,图纸资料分类明确,查找方便。

8、系统(设备)布置图、饮水点图、系统布置电子图等每季必须进行一次绘制,每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确保图纸的真实性、准确性。

9、日常各种记录在每月月底进行及时分类归档封存,以备查阅,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每遇调整系统布置时,应及时修改补充设备台帐。

10、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11、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操作简单、快捷、可靠。

12、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且装置有明显标注,反光效果。

在装置附近严禁堆放杂物,造成阻碍。

13、饮用水质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14、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15、供水施救管路应保持24小时有水。

16、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地面空压机由机电队负责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必须执行定期注油、日检等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机电队要确保地面压风机的正常运转,若出现无计划停风,对机电队罚款500元。

各生产单位要保证所属区域内压风自救主管路上安装的气水(油)分离器的良好性,避免压风自救系统内存水,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

凡压风自救系统有水影响正常供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2、管路敷设要牢固平直,压风管路每间隔4m吊挂固定一次,主斜井、2-3煤回风大巷压风自救系统主管路采用φ159×6无缝钢管敷设,副斜井井筒、井下2-3及3-1煤的带式输送机大巷和辅助运输大巷敷设φ108×5无缝钢管,每隔180m安装一组三通,并装供气阀门(球型截止阀)井下各顺槽内敷设φ89×4无缝钢管,每隔100m安装一组三通并装供气阀门(球型截止阀),管路连接方式为快速接头连接。

掘进工作面敷设φ89×4无缝钢管,每隔100m安装一组三通并装供气阀门(球型截止阀),管路连接方式为快速接头连接。

主送气管路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连接处加装开关和气水分离器。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已安装齐全,阀门扳手在同一方向。

二、管理制度

1、各采掘区队必须保证所负责区域内压风自救系统完好性和安装的规范化。

2、各掘进及回采工作面安装后但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帮摆放整齐,压风自救装置要清洁卫生后妥善保存,不得吊挂于任何地方的巷帮之上,否则每项对施工队罚款100元。

严禁将压风自救装置附属器件挪作他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如造成压风自救装置损坏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加倍处罚。

3、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及装置附近,否则每次对队罚款100元;运送物料时撞坏压风自救系统的,按系统的损坏情况照价赔偿,造成停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4、各相关单位对领取或回收上来的压风自救管路、自救袋及阀门要妥善保存(包括损坏的系统),如果丢失,按价赔偿。

5、压风自救管路及压风自救装置均由安装单位领取,由生产单位各自负责所属区域内管路维护及日常检查试验工作。

6、压风管路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7、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压风管路采用底板埋管作为保护措施。

8、各单位所负责区域内的管路及自救装置每班要逐个打开自救装置,作通气检查,如发现气不足或无气流出,要当班更换,如有连接不牢和漏气现象,要及时处理保证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做好记录。

9、每班进班时打开汽水分离器排水孔,排出积存在内的积水与杂质。

10、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营保持清洁。

11、系统维护和保养人员要经常对管路、自救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以保证压风自救系统安全可靠。

12、经常检查压风自救装置的连接件是否牢固可靠,连接处密封是否严密,有无漏气现象,流量是否达到标准,否则应及时修理恢复,投入正常使用。

13、井下员工必须熟知自救装置的地点、使用方法,便于发生灾害时能迅速自救。

14、教育职工应爱护压风自救系统装置,发现损坏该系统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并投入使用。

15、教会现场每个职工,必须掌握压风自救装置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16、凡新设置的压风自救系统装置各队队长都要向职工交待清楚设置的路线和地点。

17、新到矿职工除按为期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外,还必须对压风自救系统的知识进行培训,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18、凡发现损坏压风自救系统装置的人员一律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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