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15万矿调区主要矿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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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15万矿调区主要矿种

内蒙古自治区1∶5万矿调区主要矿种

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

(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内蒙古自治区1∶5万矿调区主要矿种

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

(试行)

1.基本条件

由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以及其它商业性工作投资完成的1∶5万区域矿产远景调查、1∶5万化探以及1∶5万尺度的综合方法找矿、矿产资源远景调查评价等工作(统一简称1∶5万矿调),成果报告通过评审之后,依照本“技术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2.目的

2-1.推动自治区矿业权管理的改革,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避免一矿多开,一个矿集区多个勘查主体的现象,保证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促进找矿突破;

2-2.确定基本原则,做为今后编写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主要依据,为矿业权管理提供依据;

2-3.为编制探矿权出让公告及受让人收集资料和编制勘查方案提供基本信息资料;

2-4.为自治区地勘基金、中央地勘基金矿产勘查项目选区提供参考依据;

2-5.对已有的设置不合理矿业权提出调整方案,通过对基础资料的分析研究,对成矿潜力极大的矿集区提出整合方案,为集中勘查选区提供基础资料。

3.编制依据

3-1.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3-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

3-1-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

3-2.矿产资源规划依据

3-2-1.《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及全国性专项规划;

3-2-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地方性规划和配套规划;

3-2-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以及探矿权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3-3.地质资料

3-3-1.1∶5万尺度的区域地质测量、矿产地质填图、地球化学测量、地面磁法测量、航空物探测量、遥感解译等相关成果资料,以及各类异常查证,矿点、矿化点检查所形成的大比例尺地质、矿产、物化探成果资料。

应包括下列具体资料:

①1∶5万地质矿产图与成矿预测图;

②1∶5万航磁等值线图(平面剖面图)或1∶5万地磁等值线图(平面剖面图)及异常登记卡;

③1∶5万化探主要成矿元素地球化学图;

④1∶5万化探综合异常图、主要异常剖析图、异常登记卡;

⑤1∶5万遥感影像图与解译图;

⑥其它异常查证、矿(化)点检查形成的大比例尺地质、物探、化探相关资料。

3-3-2.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

前人在本区工作取得的具有参考意义的区域地质、矿产、物探、化探、遥感等成果资料和各类综合研究资料。

3-4.已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相关资料。

4.矿业权设置原则

4-1.新设置的探矿权不得与已设置矿业权重叠。

4-2.一个探矿权应该是相连接的完整区域,规模适度,经济合理。

探矿权设置的最大范围一般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其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公里。

4-3.探矿权的设置要突出主要矿种和重点区域,以找矿信息为核心,保障已知信息的完整性。

4-4.矿业权设置应充分考虑国家、自治区对矿产资源的急缺程度,应按下列矿种顺序优先设置:

4-4-1.国家急缺和支柱性矿产:

铀、铁、铜、铝土矿、钾盐、金矿、铅锌等;

4-4-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鼓励勘查的矿种;

4-4-3.其它矿产。

4-5.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矿产资源规划规定不允许进行探矿采矿活动的地区,禁止设置探矿权与采矿权。

5.矿业权设置分类

5-1.空白区新设探矿权:

一个完整的物化探综合异常区,或者相似成矿地质条件的一个或多个矿床(点)设置一个探矿权。

5-2.已设矿业权保留:

已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基本合理应予保留。

5-3.已设探矿权调整:

因范围、目标矿种等设置不合理,在保持已有探矿权的基础提出调整方案。

5-3-1.已有探矿权设置的外围有良好的矿化或物化探异常显示,应将其纳入已有探矿权区块内一并勘查,提出范围调整方案;

5-3-2.已有探矿权确定的目标矿种不合理,成矿条件欠缺,或其经济价值远低于应勘查矿种,提出勘查矿种调整方案。

5-4.已设探矿权整合:

在相同的成矿地质背景上,矿化现象和一系列物化探异常具有明显的分布规律,或者在空间、时间、成因上有联系的一组矿床(点),应当做为一个整体进行勘查。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两个或两个以上探矿权整合。

5-5.成矿地质条件有利,具有形成大型矿床潜力的地区,已有探矿权设置较多,其中有的勘查工作已经取得较大突破,其它勘查区工作程度尚待提高,在分析成矿地质背景基础上提出集中勘查选区。

集中勘查区可以是一个矿田、矿集区、五级成矿带或其它成矿潜力极大的地区。

6.提交成果

6-1.矿业权设置方案应由文字报告、附图、附表组成。

报告编写提纲、附图及附表具体要求参见附录。

6-2.上报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包括文字报告10份,附图2套,电子文档1套。

矿业权设置方案最终成果按国土资源厅相关要求上报。

7.附则

7-1.1∶5万矿调区内新设探矿权出让,应首先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7-2.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以1∶5万矿调项目为基础,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编制一份探矿权设置方案。

7-3.本技术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附录

《矿业设置方案》编写提纲

一、总则

二、区域范围、自然地理与地质工作程度

(一)、位置交通

主要包括设置区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涉及图幅编号、行政区划以及交通条件等。

填制附表1XX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表。

(二)、自然经济地理概况

简要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概况等。

(三)、以往地质工作程度

主要叙述以往与探矿权区块有关的区域地质工作、矿产地质工作、以及涉及本区的地质矿产科研工作成果资料,各项资料应明确工作单位和成果报告名称,以便今后查询利用。

三、成矿地质背景与矿产资源特征

(一)、区域地质背景

大地构造位置,三级成矿区带的位置及区内的地层、构造、岩浆岩的分布、岩石组合等地质背景资料。

(二)、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特征

反映基础资料取得的物探和化探成果,概述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特征,介绍物化探异常特征。

(三)、矿产资源及其勘查与开发现状

对区内矿产资源进行综述,对所利用的基础资料划分的成矿远景区、找矿靶区做简单概述,反映矿产勘查与开发现状。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

(一)、矿业权设置原则

(二)、矿业权设置现状

按探矿权、采矿权分别叙述,填制附表2XX区已设探矿权基本情况表、附表3XX区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对已有矿业权合理性分析论述。

(三)、新设探矿权

对空白区新设探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等内容进行描述;对新设探矿权区块内地质、矿产、物化探特征逐个进行论述,为空白区新设探矿权提供依据。

(四)、已有矿业权调整、整合方案

对不合理的矿业权设置提出调整、整合方案。

(五)、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

对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资源储量等内容进行描述,填制附表4XX区探矿权设置方案表、附表5XX区采矿权设置方案表。

对设置方案合理性予以论证。

五、保障措施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措施。

六、附则

说明探矿权设置方案编制的资料来源、与相关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衔接等情况,方案的审批、修改与解释权限。

《矿业设置方案》附图

附图1、矿业权设置图

比例尺:

1∶50000,以地质矿产图素图为底图,地理部分要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线、乡镇以上居民点、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和标识点。

已设探矿权以蓝色实线圈画,已设采矿权以绿色实线圈画;新设探矿权以蓝色虚线圈画,并以蓝色填充,新设采矿权以绿色虚线圈画,并以绿色填充。

在图面左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许可证号、探矿权人、有效期、面积等情况;在图面右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面积等情况。

附图2、地质矿产图(比例尺1∶50000)。

附图3、物化探综合异常图(比例尺1∶50000,地质矿产图素图为底图)

附图4、地面(航空)磁法ΔT等值线平面图(或平面剖面图,比例尺1∶50000)。

其它相关图件。

 

《矿业权设置方案》附表

 

附表1XX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表

区域名称

区域类别

拐点坐标

区内主要

矿种

设计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情况

面积(km2)

编制机关

批准机关

备注

注:

1.区域名称是指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区域的名称,应包含区域所在行政单元名称,如XX省XX县XX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应列出所跨行政单元共同的上级行政单元名称;

2.区域类别包括国家规划矿区、对国名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省级重点矿区(勘查区)和一般矿区(勘查区);

3.拐点坐标应填写方案编制区域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4.区内主要矿种应列出该编制区域的主要矿种和主要共伴生矿种;

5.编制机关是指方案组织编制的机关,批准机关是指方案组织审查批准的机关;

6.对整装勘查区,如果编制了多个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在备注中说明该编制单元属于XX整装勘查区。

附表2XX区已设探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面号

许可证号

项目名称

探矿权人名称

勘查主矿种

区块范围(拐点坐标)

区块面积(km2)

勘查阶段

资源储量单位

预获资源储量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发证机关

备注

注:

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3.项目名称是指所列探矿权对应的勘查项目名称;

4.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勘查矿种;

5.区块范围填所列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6.勘查阶段主要是指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地质工作阶段,如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7.资源储量是指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资源储量;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

8.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附表3XX区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面号

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名称

开采主矿种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矿区面积(km2)

资源储量单位

占用资源储量

服务年限(年)

开采设计规模

实际产能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发证机关

备注

注:

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号;

3.矿山名称是指所列采矿权对应的矿山名称;

4.开采主矿种是指该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开采矿种;

5.区块范围填所列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6.占用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资源储量;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据;

7.服务年限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拟开采的年限;

8.开采设计规模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的年度开采量;实际产能是指在矿山投入生产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生产情况,该矿山每年的实际开采量;固体矿产的开采设计规模和实际产能均按矿石量计,计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标准;

9.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附表4XX区探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号

图面号

区块名称

勘查主矿种

设计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区块范围(拐点坐标)

区块面积(KM2)

现有勘查程度

风险类别

设置类型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备注

注:

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区块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探矿权区块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探矿权沿用已有勘查项目名称;

3.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拟勘查的主要矿种;

4.区块范围填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5.现有勘查程度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在编制方案时已达到的地质工作程度,包括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6.风险类别是指按照本通知要求,经各省调整并报部备案后的勘查风险分类,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的勘查风险,分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

7.设置类型包括:

空白区新设、已设探矿权保留、已设探矿权调整、已设探矿权整合四种类型:

如拟设探矿权由已设探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调整或整合前探矿权名称和证号;

8.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包括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附表5XX矿区采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号

图面号

矿区名称

开采主矿种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矿区面积(KM2)

设置类型

资源储量单位

查明(占用)资源储量

备注

注:

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区块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探矿权区块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探矿权沿用已有矿山名称;

3.开采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拟开采的主要矿种;

4.区块范围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5.设置类型包括:

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保留、已设采矿权调整、已设采矿权整和四种类型:

如拟设采矿权由探矿权经申请转采矿权、或由已设采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转采、调整或整合前的矿业权名称和证号;

6.对拟设采矿权填查明资源储量,对已设保留采矿权填占用资源储量;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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