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准则下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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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准则下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在新准则下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论文关键词】研究开发 会计与税法差异 资用化支出 资本化支出

  【论文摘要】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投入,并制定了优惠政策,它不仅能加速企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而且能使企业享受到税收的经济优惠。

研发整个过程划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费用归集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

税法规定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投入,并制定了优惠政策,它不仅能加速企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而且能使企业享受到税收的经济优惠。

企业为了可持续发展,延长企业生命周期,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加大了技术投入,而企业技术开发费应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进行。

同时此事项的税务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中又有特殊的规定。

  一、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

  

(一)研发整个过程划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新《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两个部分。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其特点在于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

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从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看,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其特点在于开发阶段相对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新《准则》规定,对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应分别处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完成研究后进入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允许资本化。

  

(二)研发费用归集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

  《指南》规定:

为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设“研发支出”会计科目,该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因此,分清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界限是对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关键。

  新《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将开发阶段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并规定了开发支出资本化的五个具体条件,即企业内部开发项目发生的开发支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是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或该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指南》指出,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研发支出无法明确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由此可见,开发阶段的支出并不都是能够资本化的。

  另外,新《准则》规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后,并不能通过追溯调整,再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开发费用资本化。

  (三)区别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

  新《准则》规定:

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二是“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

既然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那么在取得时应按确定的金额作资本化支出,取得后其追加支出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该无形资产取得时,其研究阶段已经结束,取得后主要是继续开发,则其后续支出在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时应予资本化,计入资本化支出;另一种是如果企业在取得该项无形资产后,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则其后续支出应作为一项新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即对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对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予资本化。

为此,企业取得的已经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如何分别计入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需要会计人员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职业判断。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法)实施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技术开发费的要求,与新产品、新工艺试制和研究相关的费用,在按规定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支出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6〕88号文件,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同扣除办法,而是将企业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全额扣除15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一)研究开发加计扣除的使用范围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包括: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应资料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例:

某企业2008年当期发生研发支出1000万元,其中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为600万元。

  会计处理:

  

(1)发生时

  借: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

  ——资本化支出600

  贷:

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1000

  

(2)期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

管理费用400

  贷: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

  借:

无形资产600

  贷: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

  “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会计上,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是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的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同时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600万元以后分期摊销。

  税务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当期税法比会计多扣除400×(1+50%)-400=200(万元)应填列附表五第10行“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

  会税差异分析:

  税务处理:

假定无形资产的使用期为10年,在无形资产的使用期内,各年按会计准则年摊销额为600/10=60万元,各年按税法年摊销额为600×50%/10=90(万元),10年中,每一纳税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60=30(万元),在无形资产的使用期内,各年按企业会计准则年摊销额为600/10=60万元,各年按税法年摊销额为600×150%/10=90万元。

未来10年中,税前扣除额400×(1+50%)+90×10=1500(万元),而会计上作为管理费用抵减利润额400+60×10=1000,差异额为500万元。

  【参考 文献】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 科学出版社,200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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