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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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环岛路(沙渡路-石岗路段)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西侧,北起沙渡路,南至石岗路
合同编号:
承包人合同编号:
(由承包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承包人:
签订日期: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条款
三合同附件
附件1:
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
附件2:
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
附件3: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一览表
附件4:
乙方履约银行保函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承担环岛路(沙渡路-石岗路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中标通知书。
二设计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
2.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2.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2.4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2.5发包人提供由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图和地形图;
2.6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用地红线坐标表、场地标高、市政设施图文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或双方已另行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取得基础资料);
2.7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2.8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2.9中标通知书;
2.10承包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版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
三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委托书/中标通知书
3.3发包人要求及设计任务书
3.4招标文件;
3.5招标人要求;
3.6投标文件;
3.7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四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及勘察设计内容
4.1工程名称:
环岛路(沙渡路-石岗路段)工程
4.2工程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西侧,北起沙渡路,南至石岗路。
4.3工程规模:
项目新建道路全长2.911公里,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设计车速为40公里/小时,为双向4车道,道路宽道为26~40米,含跨河涌左右分幅大桥1座(全长104.28米,最大单跨44米)、中桥3座、涵洞3座。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隧道、绿化工程等。
GPS测量等级为E级,水准控制测量等级为Ⅳ级。
本项目工程费用限额为24030万元。
4.4勘察承包范围及内容:
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勘察工作内容详见合同条款。
4.5设计承包范围及内容:
包括方案设计和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等。
设计工作内容详见合同条款。
五合同价款
5.1双方商定,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货币,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
5.2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总额暂定为元(大写:
)。
其中:
(1)勘察费元。
(2)设计费元
六其他
6.1合同签订时的银行帐户及账号为工程款项拨付的唯一账户及账号。
6.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6.3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二份。
6.4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6.5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重点工程
项目建设中心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条款
一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1.1工程名称:
环岛路(沙渡路-石岗路段)工程
1.2工程规模及投资:
项目新建道路全长2.911公里,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设计车速为40公里/小时,为双向4车道,道路宽道为26~40米,含跨河涌左右分幅大桥1座(全长104.28米,最大单跨44米)、中桥3座、涵洞3座。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隧道、绿化工程等。
GPS测量等级为E级,水准控制测量等级为Ⅳ级。
本项目工程费用限额为24030万元。
1.3勘察承包范围:
在本合同工程的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地质、岩土工程勘察,并完成勘察报告。
1.4勘察工作内容:
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就岩土工程向施工单位作出技术说明、解决设计或施工中的工程勘察技术问题,参加工程测量交桩、水文地质交底、岩土工程验槽、购买有关资料、勘察文件的修改、实施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包括障碍物拆除、开挖、地下管线的修复等)、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用材以及加工、勘察作业机具的进退场及现场搬运等服务,以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条件下、不同作业内容、不同复杂程度及高温勘察等一切因素下的勘探作业。
1.5设计承包范围:
包括方案设计和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等。
1.6设计工作内容:
工程勘察、投标设计方案的修改及完善、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管线综合、施工及设备招标配合(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等)、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施工阶段必须常驻现场)、专家咨询服务、相关报建配合(包括建筑报建及为配合建筑报建所需的规划报建等,发包人协调,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性工作及事务性工作)、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中标后 日内。
2
3
三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份数
备注
1
勘察报告
中标后天内
10
2
方案设计成果文件(修改后)
中标后天内
10
3
规划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10
4
方案设计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10
5
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
方案报建通过后天内
10
6
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10
7
施工图(按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并审批通过的,包括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要求等文件)
施工报建的成果文件
10
施工图
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 天内
10
对各专项设计进行主体设计协调后的设计成果文件
8
设计文件电子版
与各阶段设计文件同时提交
2
9
其他设计文件
按发包人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
四费用
4.1双方商定,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计价和结算货币,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
4.2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总额暂定为元(大写:
)。
勘察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下浮20%执行。
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其中:
(1)勘察费元。
(2)设计费元
勘察费报价及计算依据表(表1)
序号
勘察费计算依据
实际值
备注
1
实物工作收费(元)
1=2×3×4
2
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元)
查《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
3
实物工作量(米)
在勘察纲要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合同约定
4
附加调整系数
查总则和有关章节的附加调整系数表
5
气温附加调整系数
--
≥35℃或者≤-10℃,调整系数为1.2
6
高程附加调整系数
--
查总则
7
技术工作收费(元)
7=1×8
8
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查有关章节
9
主体勘察协调费(元)
--
查总则
10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元)
1=1+7+9
11
浮动幅度值
20%
按招标公告文件要求下浮20%
12
工程勘察收费(元)
12=10×(100%±浮动幅度值)
13
其他费用(元)
0.00--
13=Σ14至26
14
办理工程勘察许可(元)
--
15
购买有关资料(元)
--
16
拆除障碍物(元)
--
17
开挖及修复地下管线(元)
--
18
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元)
--
19
接通电源、水源(元)
--
20
平整场地(元)
--
21
勘察材料及加工费(元)
--
22
水上作业用船及水监费(元)
--
23
大型机具搬运费(元)
0.00--
24
青苗、树木赔偿费(元)
--
25
水域养殖场赔偿费(元)
--
26
其他服务收费(元)
--
27
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元)
--
28
应支付的勘察费(元)
28=12+13
设计收费计算依据表(表2)
序号
分项
名称
设计费计费额
(万元)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万元)
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
实际值
(万元)
1
道路工程
2
桥梁工程
3
排水工程
4
照明工程
5
交通工程
6
绿化工程
7
电力工程
8
外电工程
9
基本设计收费
9=1+2+3+4+5+6+7+8
10
浮动幅度值
20%
11
工程设计收费
11=9*(1-20%)
12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比例
12=11*0.9
13
工程考察调研费
3
14
方案(总体)阶段设计费
15
工程设计费总额
14=12+11+13
注:
1、本工程设计费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局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主要条款有标准总则1.0.3条、1.0.16条及附表一: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2、本项目设计费中已包含用于评审时发生的含评审费、专家费、专家交通费、宣传、汇报(含影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报建等的一切费用、设计至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的图纸、资料加晒等费用。
上述所列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4.3设计费结算时以本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中标金额为基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下浮20%乘以中标下浮率计算,其中专业调整系数按相应的专业系数调整且不超控制价的系数。
勘察费按(岩土工程勘测费每米综合单价不超230元/米包干,地下管线探测费不超综合单价1.5元/平方米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价以区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4.4合同签订提交初步设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及设计进度款的依据,最终设计费结算价按有关部门审核的该项目实际实物工作量计算。
4.5在工程建设期间如遇工程增加,则按勘察设计费计算方法相应增加设计费;如遇部分工程未实施,若已出施工图,则只支付相应工程设计费用的80%,扣除20%的设计售后服务费。
五支付方式
5.1勘察费的支付(若本项目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则甲乙双方同意以财政部门批准及支付为准)
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的保险文件和履约银行保函,且本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承包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勘察成果文件并通过发包人相关管理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且实际承包人实施勘察工作的实物工程量得到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后,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申请支付的文件资料,报发包人审核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勘察费暂定总额的65%,本合同勘察结算资料报送结算终审部门,有权审核部门审定勘察结算金额后发包人支付勘察结算费尾款。
5.2设计收费的支付(若本项目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则甲乙双方同意以财政部门批准及支付为准)
5.2.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的履约银行保函,且本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提供申请支付文件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工程设计收费暂定金额的20%作为定金,计万元(大写:
元正)。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定金立即抵作设计费并计入合同进度款。
5.2.2承包人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修规)批复支付至合同价30%
5.2.3承包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满足合同要求,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通过批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的40%。
5.2.4施工图设计阶段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通过,提交建筑施工报建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设计概算获得批复,承包人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并提交发包人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以以批复概算为基数得出的设计费(不含暂列金额)的65%。
5.2.5本合同设计范围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批复的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且竣工资料齐备移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施工中标价为基数得出的设计费(不含暂列金额)的80%。
5.2.7本合同设计范围内工程结算经结算终审部门审定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设计费审定结算价的95%。
5.2.8竣工满一年后工程保修阶段服务完成,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支付设计费审定结算价的尾款。
在工程实施期间,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承包人现场服务人员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的,本合同价款亦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现场服务费中。
工程中间停工却不退场时,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减少驻场人员的数量,本合同价款亦不作调整。
工程保修阶段服务完成,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支付设计费审定结算价的尾款。
5.3本合同的结算
本合同工程竣工后60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的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否则,发包人有权决定自行进行本合同结算并上报,结算终审部门(指财政局或财政局指定的第三方)据此审定的金额即为本合同设计收费的结算金额。
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完成本合同全部设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并按规定提交全部的技术档案资料,本合同设计收费结算金额已经获得终审部门审核、批准(本合同中终审部门或有权审核部门均指财政局或财政局指定的第三方),且工程保修阶段已经完成(竣工满一年),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结清本合同设计收费尾款;如工程保修阶段尚未结束(竣工尚未满一年),承包人可根据设计收费实际的支付情况申请支付至本合同设计收费结算金额的95%。
5.4承包人领取款项前须按发包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可报销凭证。
5.5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作量的变化、增加工作内容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等,发包人根据本协议计费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和支付费用。
5.6本工程结算以审核批复的概算为结算依据并经社会审计。
5.7承包人应每月18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建设管理单位。
5.8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六设计变更
6.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应以书面或图纸进行设计变更并盖印和签字确认,还须按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明确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责任认定和增减费用说明。
所有设计变更均需报发包人进行盖印和签字确认。
6.2承包人应承诺能够根据工程需要修改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且修改设计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合同要求。
七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7.1发包人的权利:
7.1.1享有承包人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
7.1.2承包人在勘察设计进度、勘察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7.1.3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承包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及监理工作。
7.1.4勘察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勘察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7.1.5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
7.2发包人的义务:
7.2.1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7.2.2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7.2.3发包人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勘察设计有较大工作量的返工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对于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相关事宜,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2.4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派人与承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7.2.5按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进度和阶段及时将承包人提交的所有勘察设计文件转送相关部门审批,并根据时间表的规定将必要的审批件交付承包人,如不能按期交付而影响承包人工作,则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受影响时间的赶工费。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此类手续,则本条款取消。
7.2.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7.2.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每次设计会议纪要应在该次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发出。
7.2.8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免费给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便利条件、必要的办公用房(不含办公设备)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7.2.9勘察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7.2.10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承包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八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8.1承包人的权利:
8.1.1按时收取勘察设计费;
8.1.2拥有勘察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8.1.3在勘察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8.2承包人的义务:
8.2.1承包人不得转包勘察设计任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勘察设计任务。
承包人转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8.2.2承包人应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金额为中标价的10%。
8.2.3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同时列出本项目勘察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勘察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
8.2.4勘察设计必须体现政府和发包人的意图,针对本项目特点编制详细的工作大纲,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勘察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8.2.5发包人因特殊专业另行委托他人勘察设计,承包人须积极配合。
8.2.6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项目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设计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
8.2.7勘察设计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尽量减少施工对城市交通、市民生活的干扰,并尽可能减少对施工期的影响。
8.2.8对涉及建筑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数据,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
承包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8.2.9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已批准的勘察设计作重大修改、增减或删除。
8.2.10在勘察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代表发包人的设计咨询公司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
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
8.2.11在勘察设计各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设计,负责完成由于勘察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
8.2.12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绿化、环保、供电、卫生等一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配合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以保证设计文件通过各主管部门的审查。
8.2.13承包人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勘察设计文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将及时向发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和来源证明,并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8.2.14承包人承诺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选择时参考。
8.2.15承包人承诺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负责编写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含技术和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