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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申报手册

纳税申报操作手册

简易计税方法(试行)

第一部分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一、可以选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三种情况

①项目部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②项目部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二、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三、项目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四、各项目部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五、预缴税款台账登记制度

各项目部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计算应预缴税款,同时按项目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项目部应在每月预缴税款后两日内把《项目预缴税款台账》和完税凭证复印件传递给法人机构。

六、暂停预缴增值税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第二部分申报流程

一、申报程序

各单位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应及时安装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每月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才能进行纳税申报。

网上报税操作流程分为以下几步:

1.抄报税。

抄税是指一般纳税人通过开票软件将上月开票数据抄入税控盘的操作。

报税是指将已抄至税控盘的开票数据报送给税务机关的操作。

登录开票系统,在联网状态下系统后台就会自动上报,然后打印出相关增值税发票清单。

2.电子申报。

每月15日之前将财务报表录入到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并申报成功。

然后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并申报成功。

3.远程清卡。

在电子申报成功后,需要再次登录开票系统,进行远程清卡程序,该程序在联网状态下系统后台自动进行清卡。

4.网上划款。

登录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划款。

5.打印申报表和完税证明。

正式申报成功后,登录电子申报系统通过“申报查询”功能打印出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项目部

项目部提供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建筑服务的,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机构

法人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其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我们假设案例中***高速公路项目符合政策规定,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股份公司中标的工程项目,由股份公司下设项目部,并由股份公司与工程公司(权属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由工程公司(权属子公司)进行具体管理,工程公司的项目部进行具体施工。

我们在案例中主要讲述的是股份公司本级进行的汇总纳税申报,工程公司与其项目部可以参照执行。

一、相关经济业务

(一)案例

1.某工程项目由股份公司中标,股份公司下设A项目部;并由股份公司与工程公司(权属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

由某工程公司(权属子公司)下属的B项目部负责施工生产,在营改增后该工程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A项目部在2016年7月15日收到业主按季度进行计价批复1,030,000元,A项目部提请股份公司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月20日收到业主拨付工程款项1,030,000元,同时7月25收到某工程公司B项目部的分劈计价发票927,000元;

(二)具体会计分录

1、7月15日,A项目部收到计价批复:

借:

应收账款1,030,000

贷:

工程结算1,000,000

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简易计税30,000

2、7月20日,收到业主工程款项1,030,000元:

借:

银行存款1,030,000

贷:

应收账款1,030,000

借:

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简易计税30,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计提30,000

3、7月25日收到B项目部的分劈计价发票927,000元,A项目部应以取得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关联分包成本90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抵税27,000

贷:

应付账款927,000

4、8月份初,A项目部预缴税额(1,030,000.00-927,000.00)÷(1+3%)×3%=3,000.00元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000

贷:

银行存款3,000

二、机关经济业务

(一)案例

7月,机关销售营改增前购入的设备一台原值100000元,累计折旧90000元,销售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款300元(适用3%减按2%的政策),7月末收取款项10300元。

(二)具体会计分录

借:

固定资产清理10,000

累计折旧90,000

贷:

固定资产100,000

借:

银行存款10,3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1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

贷:

营业外收入100

三、案例所属期A项目部缴纳预缴税额及台账登记

(一)、8月初A项目部需要到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预缴,根据案例我们可以填列《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见附表1)

1.预征项目和栏次:

建筑服务第1列填列对上取得业主计价并收取的含税销售额:

1,030,000.00元;

2.扣除金额第2列填列对下分劈项目部并取得发票的含税分包金额:

927,000.00元;

3.预征率第3列填列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3%;

4.预征税额第4列填列计算的预征税额:

(1,030,000.00-927,000.00)/(1+3%)*3%=3,000.00元

(二)、《项目增值税预缴税款台账》(见附表2)

A项目部根据预缴税款实际缴纳情况分别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1.逐月登记,每月填列一行;

2.项目收入:

填列A项目部取得业主计价并开票收款的含税销售额1,030,000.00元;

3.支付的分包款:

填列A项目部对B项目部的分配计价的含税分包款927,000.00元;

4.已扣除的分包款:

填列A项目部实际扣除的含税分包款927,000.00元;

5.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

填列工程公司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号码;

6.已预缴税额:

填列《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4列预征税额3,000.00元;

7.预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

填列税局开具的预征税额税收缴款书等完税凭证号码

四、案例所属期股份公司本级纳税申报

根据项目采用计税方式及案例经济业务,股份公司本级主要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中的一张主表三张附表(见附表3)。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1.“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5行对应填列金额:

1,010,000.00元

本行数与附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第12行第9列对应销售额一致;

2.“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21行对应填列金额:

3,300.00元

本行数与附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第11行第10列+第12行第14列”对应一致;

3.“应纳税额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处置营改增前购置的设备按3%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计算的减征税额。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23行对应填列:

100.00元

4.“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24行对应填列金额:

3,200.00元

本行数为“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应纳税额减征额”后的金额;

5.“本期已缴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一般项目“本月数”第27行对应填列金额:

3,000.00元

本行数为预缴税额合计,与附表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金额一致;

6.“①分次预缴税额”:

填列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28行对应填列金额:

3,000.00元

本行数为附表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金额一致;

7.“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填列“应纳税额合计”减去“本期已缴税额”后的金额。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32行对应填列:

200.00元

8.“本期应补(退)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一般项目“本月数”第34行对应填列:

200.00元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

1.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第12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11行按照固定资产处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第12行填列1,000,000.00元,“销项(应纳)税额”填列30,000.00;同时,“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及“销项(应纳)税额”第11行根据实际发生数填列10,000.00元及300.00元;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

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第12行第12列填列927,000.00元;

3.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第12行、13列填列103,000.00元;

4.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第12行第14列填列3,000.00元;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1.行次“3%征收率的项目”“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①填列说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11列第5栏金额。

②填写结果:

“3%征收率的项目”第6行第1列填列1,030,000.00元

2.行次“3%征收率的项目”“本期发生额”

①填写说明:

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②填写结果:

“3%征收率的项目”第6行第3列填列927,000.00元

3.行次“3%征收率的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

①填写说明:

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②填写结果:

“3%征收率的项目”第6行第4列填列927,000.00元

4.行次“3%征收率的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①填写说明:

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②填写结果:

“3%征收率的项目”第6行第5列填列927,000.00元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本表第3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1.行次“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发生额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2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列3,000.00元,为A项目部预缴税款。

2.行次“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应抵减税额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2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列3,000.00元。

3.行次“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2行第4列本期发生额填列3,000.00元。

4.行次“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本期应抵减税额”第3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4列

(五)、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填写说明:

“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

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01129902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2.第1列“期初余额”:

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2列“本期发生额”:

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应填写100.00元。

4.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

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应填写100.00元。

5.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本列各行≤第3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应填写100.00元。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5列“期末余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六)、其他资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1.“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

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本例应为“040100工程服务”。

2.“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填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服务3%的征收率。

3.“营业税税率”:

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应为建筑业3%的营业税税率。

4.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

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应为“1,000,000.00元。

5.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1,000,000.00×3%=30,000.00元。

6.第3列“价税合计”:

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1,000,000.00+30,000.00=1,030,000.00元。

7.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

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应为927,000.00元。

8.第5列“含税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1,030,000.00-927,000.00=103,000.00元。

9.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征收率)×对应行次增值税征收率=103,000.00÷(100%+3%)=3,000.00元。

10.第7列“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

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测算出的对应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本列各行次=第6列对应各行次=3,000.00元。

11.第8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期初余额”:

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本表第12列对应行次。

12.第9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本期取得的准予差额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金额,应填写927,000.00元。

13.第10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

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8列对应各行次+第9列对应各行次=0+927,000.00=927,000.00元。

14.第11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应填写927,000.00元。

15.第12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10列对应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927,000.00-927,000.00=0。

16.第13列“应税营业额”:

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对应项目的应税营业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1,030,000.00-927,000.00=103,000.00元。

17.第14列“营业税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出的对应项目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本列各行次=第13列对应各行次×对应行次营业税税率=103,000.00×3%=3,0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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