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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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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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被行政诉讼后要准备答辩状,下面带来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名称:

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

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

_____性别:

____年龄:

______

  民族:

___职务:

___工作单位:

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

  因__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一案,兹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答辩书副本___份。

  其它文件____份。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

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住址:

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

王,副局长。

  因李不服本局行政处罚向贵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的法律依据。

  1.李违法增建地下室。

  李于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西端紧靠西邻居吴家的门洞。

  年月日李的邻居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

  而后,其爱人孙又来反映此事,并请影响他家门洞,并请求尽快解决。

  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

  史说:

“挖地下室的工作必须停止,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要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章盖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的申请。

  后李于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申请。

  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史,袁对其明确提出:

“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

”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纯属违章建筑。

  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

“在距邻居地界一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

  直到年月日我局刘、周,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4.64m2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99m2共超出2.7m2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

  李和其子在年月日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中心点加20cm起标。

  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

  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

  原告自称:

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年月10日在村号自家院落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

”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房高度是7?

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

02m。

  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3?

2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筑立面。

  李的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

  按图,有两个向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

  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

  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的原因而作废。

  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

  按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

  李所建房屋应在本局批准的7.02米6.20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

  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1.15米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筑,李对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

  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建西侧挑檐1.1米多。

  在李建桃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筑是错误的,要打掉。

  年月6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

“批准你建房宽6.20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

出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格,可是你出得太多。

”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

  李不接受。

  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

  但李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1?

1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

  对于李的违法乱纪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章行为。

  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

  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的规定。

  2.未按批准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

  根据市建(1983)7号文,即《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营业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法行为之规定,确认李的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

  我局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第2款“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对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

1.去掉西侧挑檐1.1米;2.去掉二层侧窗;3.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

  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全合法的。

  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

“法院看到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李的谎言。

  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

  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

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上没有这个规定。

  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中说:

“史经常隔三天两日至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

  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峻工验收这五步进行。

  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

  在李的楼房即将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提出过异议呢?

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了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

  在我们处理李违章的过程中,李曾四处活动,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

  请看省政府办公厅给区长的信,其中写道:

“我的一个老战友李同志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

”从这封信中看,第一,李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

  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李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

这只能说明李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综上所述,我局对李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区城建局(公章)

  年月日

  附:

  一、答辩状副本一份;

  二、书证2份;

  三、证人证言3份;

  四、现场笔录1份

  行政诉讼被告答辩状范文【3】

  (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

  本答辩状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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