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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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范本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项目廉洁购销承诺书
需方:
公主岭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供方:
长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一、供需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学检验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委托医学检验事宜进行。
二、需方应当严格执行医学检验项目合作协议书内容,对送检的检验项目标本及发票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需方严禁接受供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
需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供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被迫接受供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需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向供方提供有关医学检验项目用量信息,或为供方提供合同外便利。
五、供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需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供方指定(被授权人)梁延春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
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需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准到住院部、门诊部等推销医学检验项目,不得借故到需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供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需方有权终止委托配送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供需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疗器械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需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公主岭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2018年1月15日2018年1月15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廉洁购销承诺书
需方:
公主岭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供方:
宽城区老肯医疗器械经营部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承诺书,并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一、供需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疗器械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需方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购销合同以及验收等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需方严禁接受供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
需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供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被迫接受供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需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向供方提供有关医疗器械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供方提供合同外便利。
五、供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需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供方指定(被授权人)舒寒峰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
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需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疗器械产品,不得借故到需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供方如违反本承诺书,一经发现,需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需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疗器械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需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公主岭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宽城区老肯医疗器械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2017年2月20日2017年2月20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廉洁购销承诺书
需方:
公主岭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供方:
江西库里商贸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承诺书,并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一、供需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疗器械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需方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购销合同以及验收等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需方严禁接受供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
需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供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被迫接受供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需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向供方提供有关医疗器械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供方提供合同外便利。
五、供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需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供方指定(被授权人)汤海峰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
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需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疗器械产品,不得借故到需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供方如违反本承诺书,一经发现,需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需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疗器械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需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公主岭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江西库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4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廉洁购销承诺书
需方:
公主岭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供方: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一、供需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疗器械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需方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购销合同以及验收等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需方严禁接受供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
需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供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被迫接受供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需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向供方提供有关医疗器械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供方提供合同外便利。
五、供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需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供方指定(被授权人)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
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需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准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疗器械产品,不得借故到需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供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需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需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疗器械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需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公主岭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