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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乘车证管理办法解析

 

铁道部文件

铁劳卫[2005)211号

关于启用新版铁路乘车证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铁路乘车证管理工作,铁道部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乘车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铁路乘车证共分为九种(将原定期通勤与通勤<通学>

1.新版铁路乘车证为横版,长97mm,宽65mm。

版面颜色分为四种,其中:

软席全年定期、软席乘车证为浅红色;硬席全年定期、硬席乘车证为浅兰色;硬席临时定期、通勤乘车证为浅绿色;就医便乘、定期通勤、探亲乘车证为浅黄色(式样附后)。

新版乘车证在纸张质量、印刷工艺、防伪性能等方面均有所改进。

2.自200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铁路乘车证,现使用的各种乘车证,可延长使用到2002年1月15日。

各单位对已使用和剩余的乘车证,要分类进行清理、登记,保管二年后注册销毁。

二、修订乘车证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

1.实行一人一票制。

除探亲、就医乘车证外,其他各种乘车证每张限填发一人使用。

2.调整违章处罚标准。

对违章批准、填发乘车证的罚款标准分别提高一倍。

即:

全年定期乘车证由300元、200元、100元,提高到到600元、400元、200元;临时定期乘车证由100元、70元,提高到200元、140元;其他乘车证由50元提高到100元。

违章为路外人员审批、填发乘车证,按提高后的标准视情况加倍罚款。

对丢失乘车证的罚款由70元、50元、30元,分别提高到200元、158元、100元;

违章使用乘车证中的“加倍补收票款”,改为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补收和加收票款。

3.适当延长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距离限制。

通勤乘车由200千米延长至300千米;定期通勤乘车由400千米延长至600千米。

4.各种乘车证(全年、临时定期除外)每张仍限填发一个到站。

由始发站至到达站有直达列车,一般应乘直达列车;因签证原因不能乘直达列车的,可在同一方向换乘站中转换乘(限换乘一次),经换乘站签证后,可继续乘车至到达站。

取消《管理办法》中有关远近径路的规定,乘车证中的“经由”改为“换乘”。

5.《管理办法》中涉及原铁路高校和脱钩企业的条款自行废止。

三、加强乘车证管理

1.继续从源头上控制空白乘车证的发放,尤其对使用期限长、范围广的全年定期和临时定期乘车证更要从严控制。

部按照各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核发各种空白乘车证。

2.严格执行审批、填发制度。

各有权填发乘车证的单位领导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乘车证填发人员要坚持原则,按章办事。

部再次重申: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超越部的规定、审批各种乘车证,对违反规定审批、填发“关系票”、“人情票”,甚至给路外人员开票的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要坚决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3.严格执行乘车座别的规定。

准乘软座车的人员范围,必须严格按铁道部的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放宽,已经放宽的,必须立即纠正。

4.严格按规定范围填发全年定期乘车证。

全年定期乘车证应只限有管辖区段(含施工区段,下同)的单位填发,无管辖区段的单位不能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

有权填发全年定期乘车证的单位,应将填发范围严格控制在必须经常在管辖区段内检查指导工作和流动施工的人员。

对不经常出差的人员,不应填发全年定期乘车证。

符合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的人员,其乘车区间应严格按规定填写。

5.严格掌握临时定期乘车证的使用条件。

铁路职工一次出差到几条线又不顺路者,才能使用临时定期乘车证。

临时定期乘车证应在出差时填发,一律不准预先填发备用。

使用期限和到站应根据本次出差的实际需要填写,不得一律填写三个月和三个到站。

6.加大乘车证使用中查验和检查的力度。

站车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乘车证的查验工作,发现违章使用乘车证的,除照章补收票款及罚款外,应查知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转有关单位查处。

各单位要重视违章乘车证的处理工作,对涉及本单位的违章事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乘车证监察、收入稽查、客运监察要加强乘车证使用中的监督检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路性检查,各铁路局每年不定期组织管内范围的检查。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单位乘车证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凡不符合部规定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部适时组织抽查。

请各单位于2002年3月底以前将自查情况报部劳动和卫生司。

附件:

新版铁路乘车证设计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新版铁路乘车证设计说明

新版铁路乘车证本着提高票面美观性和防伪性能的设计思想,在选纸上,采用带有水印“路微”的防伪特种纸;在印刷工艺上,采用在两种印刷设备上印刷,提高了印刷精度和难度;在图案设计上,改变过去单一底纹和色调,由不同的底纹图案和色彩组合,提高了票面的美观性。

新版铁路乘车证主要有以下特点:

1.双色组成汉字及英文浮雕底纹,通过双色底纹套印增强了票面的立体感。

2.采用印钞技术,在存根和路微处,以缩微文字印有英文“中国铁路”。

3.在右下角印有超细线纹团花,纹路细腻清晰。

4.采用彩虹印刷技术,于票面中部往外延伸,通过颜色渐变使图案色彩丰富。

5.票面下部以飘带形式印有英文"中国铁路",阴阳渐变,通过线纹粗细角度变化产生立体感。

6.继续采用原版乘车证条形码印刷技术。

7.采用110克带有水印“路徽”的防伪特种纸,可保证使用的安全性。

根据铁道部铁科技函【2002】440号文件,已正式颁布TB/T29671-2002《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第1部分:

车站》和TB/T2967-2002《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第2部分:

列车》,(以下简称标准)并将于2003年元月1日起实施,TB/T2967-1999《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也将取代前发TB/1939-1987《铁路车站旅客运输服务作业标准》、TB/T2290-1991《铁路旅客列车客运乘务作业标准》、TB/T2621-1995《铁路旅客餐营作业规范》(车站部分)等作业标准和有关文件、电报涉及服务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铁道部文件

铁劳[1994]142号

关于发布《铁路乘车证

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为做好铁路乘车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现将修订后的《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的生产特点,便利铁路职工在铁路沿线进行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必要乘车,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方便工作,杜绝流弊的精神,特制定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乘车证人员范围为;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乘车证种类:

一、硬席全年定期乘车证;

二、软席全年定期乘车证;

三、硬席临时定期乘车证;

四、软席乘车证;

五、硬席乘车证;

六、通勤(学)乘车证;

七、就医乘车证;

八、便乘证;

九、定期通勤乘车证;

十、探亲乘车证。

购粮乘车证用就医乘车证代用。

第四条乘车证的印制

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统一由铁道部印制。

第五条乘车席别的规定

一、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

1.铁道部正、副部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2.正副司、局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3.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经国家和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5.年满五十周岁的正、副处长和相当职级的人员;

6.年满五十周岁的副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部规定享受软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享受)。

7.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8.铁道部副部长和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准许随行人员一人填发软席乘车证;

9.受处分降低职务、工资级别的人员,应按降低后的职务、工资级别确定其能否享受乘坐软席。

二、准乘硬席的人员范围

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铁路职工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准乘硬席。

第二章因公乘车

第六条铁路职工因公出差、驻勤、开会、组织选派出入铁路院校、调转、搬家、在本管辖区段内流动性生产(工作)、等乘车,均属因公乘车。

第七条乘车证使用范围

一、全年定期乘车证

凡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常在所管辖区段内铁路沿线往返乘车的铁路职工,可使用所管辖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1.铁道部机关、部属公司和机械保温列车乘务员准予填发“全国各站”全年定期乘车证。

2.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机关准予填发本铁路局管内全年定期乘车证。

铁路局机务、车辆、客运、列车段的运转主任、乘务主任、车队长、业务指导、指导员,公安押运队队长、押运人员、指导员、可使用其担当乘务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3.工程局、设计院机关准予填发施工区段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4.工厂、院校等单位,一般不使用全年定期乘车证,但单位党政正职可填发本单位所在地至上级机关所在地的全年定期乘车证;有固定区域的材料采购或检修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严格审查批准可使用固定区域内的全年定期乘车证。

5.持用全年定期乘车证的各铁路单位的领导及运输业务人员,确实经常赴直属上级机关或随车工作的,其乘车区间可填发管辖区段至直属上级机关所在地或乘务区段的终到站。

6.全年定期乘车证的乘车区间,如管辖区段的最末一站不是快车停车站,可填到管辖区段的前方一个“直快”停车站。

二、临时定期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短期内须在一定区段内连续往返乘车或一次出差到几个地点又不顺路的,可使用一定区段内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1.临时定期乘车证的到站,除铁道部机关外,不能填“××局管内各站”,更不能填“全国各站”,应根据本次出差的实际需要填写。

2.一次出差到一条线的几个站,可填到最远站一次出差到几条线又不顺路者,应根据本次出差的实际需要填写,不得一律填写三个月和三个到站。

3.铁路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到铁路基层单位生产实习随工人流动作业的,可由接受实习单位填发流动作业区间的集体或个人临时定期乘车证和实习证明。

4.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研究生,在做论文的调研期间,可由本单位填发学校所在地至调研地的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软席、硬席乘车证

因工作需要一次性的外出乘车,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乘车区段及期间按实际需要填发。

单程或往返一次有效,除转乘外,中途下车无效。

2.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入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时,职工所在单位填发一张工作地(或居住地,下同)至学校所在地的单程乘车证寒暑假需回原工作地或出校时,可由本单位填发由学校至原工作地的往返乘车证或单程乘车证(出校),填发期间应严格按入校、出校和放假的实际时间掌握,使用别填“学习”。

3.铁路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考入铁路院校的函授生,脱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所在单位凭学校的通知书,填发工作地至参加教学活动地点的往返乘车证。

4.职工调转、搬家只能使用单程乘车证。

职工调转后接家属到工作地的,职工本人填发一次往返乘车证,其家属填发单程搬家乘车证(必须持有转移户口的证明)。

家属持用往返搬家乘车证,视为无效。

5.退休人员搬家可比照在职职工使用乘车证。

离职、辞职职工及其调出路外的职工赴任或搬家,不予填发乘车证。

6.铁路职工调动工作,其配偶属非使用乘车证范围的,随同调动时,不能使用乘车证。

7.职工调转搬家,家属与职工同行时,可与职工同等席别。

8.部组织的专家休假,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家属(限一人)与职工同行时,可与专家同等席别。

第三章乘务便乘和调度命令乘车

第八条乘务便乘

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在规定担当乘务的区段内便乘时(不包括调车机车、小运转及出入厂取送机车),可由段、折返段乘务室、驻在所(站)值班员填发便乘证,按指定日期、车次一次乘车有效。

便乘到达目的地后,应由值班员收回便乘证,予以注销,月末集中交回填发单位。

机车车辆中途发生故障,机务段、车辆段检修工人去修理,应填发一次硬席乘车证,不能使用便乘证。

第九条调度命令乘车

事故救援与抢险救灾,由于时问紧迫来不及填发乘车证时,可凭调度命令乘车,一次乘车有效。

装卸工(包括外委装卸)到外站装卸车,可按货运有关部门规定使用铁路局调度命令乘车。

第四章通勤乘车

第十条定期通勤乘车

符合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条件的职工,其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600千米以内(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在局管辖范围内可不受600千米限制),能利用节假日或休班时间回家的,在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前提下,可填发定期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第十一条通勤乘车

一、职工工作地至家属居住地在300千米以内,上下班有适当列车可乘,不影响出勤、工作和休息的,需通勤时,可使用通勤乘车证,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二、铁路局工程、大修部门流动施工的职工,符合使用通勤乘车证条件的可不受300千米的限制(限600千米以内),其通勤乘车证可填写施工区段至家属居住地,但不能超过局管辖范围。

三、铁路职工到其他单位驻勤,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十二条铁路职工入路内、外举办的大、中专、技校学习,不能使用通勤、定期通勤或通学乘车证;职工家属居住地在工作地(夫妻同居一地),其父、母、子、女在外地,不能填发到父、母、子、女所在地的通勤、定期通勤乘车证。

第十三条铁路职工入一年以内短训班、进修班、符合通勤条件的,可按规定使用通勤乘车证。

第五章就医、购粮、通学乘车

第十四条就医乘车

一、在沿线居住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如当地无铁路医疗单位,须赴负责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医院就医时,可使用定期就医乘车证。

具体填发方法是:

将就医乘车证粘在就医乘车证卡上(附样一,由各单位自印,下同),按要求填写后,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定期就医乘车证一年填发一次,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定期就医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在本医疗区段的铁路卫生所不能医治,需转往本医疗区段的医院医治时,由卫生所填发一次往返就医乘车证。

需连续医疗时,凭医院证明,可填发临时定期就医乘车证,有效期间均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患者病重或幼儿需要护送者,由卫生所为护送人(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人员)与患者填发同一张就医乘车证,注明护送人。

此乘车证在医疗完毕后,必须由医疗单位盖章证明,交回原填发单位。

四、就医乘车证不能跨医院管辖的医疗区段,更不能跨局。

五、除铁路沿线卫生所外,其他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就医乘车证。

第十五条购粮乘车

一、沿线居住地无购粮点,需乘车到就近购粮点购粮时,铁路职工及其同居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使用定期购粮乘车证。

随身携带的粮食重量以不超过客运规定重量为限。

定期购粮乘车证用定期就医乘车证代用,“使用别”栏注明“购粮”字样。

具体填发方法是:

1.将定期购粮乘车证粘在购粮乘车证卡片上(附样二),按要求填写后,再将购粮乘车证卡片粘在粮食供应证上,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定期购粮乘车证一年填发一次,有效期间为一个历年。

3.定期购粮乘车证的到发站、有效期间一律用戳记加盖。

二、各单位不得再为职工、家属填发一次往返购粮乘车证。

三、职工回家取粮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四、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居住地有购粮点,后因工作调动或分配住房等原因,到其他有购粮点的地区居住,但户口、粮食关系未迁入居住地的,不能使用购粮乘车证。

五、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在同一方向的,填最远到站在不同方向的,填两个到站。

第十六条通学乘车

一、沿线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由居住地至中、小学校在五十千米以内,需要乘车通学时,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二、当地设有同等学校,原则上应就地入学。

但按招生计划考入外地铁路重点中、小学就学的,居住地至学校在二百千米以内的可使用通学乘车证。

三、经组织选派到专业性业余学校(如业余体校、业余艺术学校)或入聋哑学校学习的中、小学生,如居住地至学校的距离符合通学条件的,可填发通学乘车证。

四、通学乘车证的有效期间为一个学年,于每年新学年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换发,在此期间新旧乘车证可交替使用。

第六章医疗转院、疗养、陪护乘车

第十七条医疗转院乘车

一、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本医疗区段的医院不能医治,需转往外地医院(含地方医院)医治,符合转院条件,具备转院手续的,应按医疗转院处理,由医院填发软席、硬席乘车证,不准用就医乘车证代替转院用乘车证。

转院后如住院医疗时间超过乘车证的有效期间,出院时由该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往地方医院的,由原单位填发)。

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二、转院用乘车证只限医院填发,由主治科主任签认,医务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填发。

医院要健全登记备查手续及管理制度。

如医院无填发软席乘车证权限,转院医疗者又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可由本人所在具有填发软席乘车证权限的单位填发软席乘车证。

三、局(处)一级医院负责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本铁路局(工程局)医院所在地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

部属单位的局、院、厂、校医院负责填发本医院所在地至外地医院的医疗转院用乘车证。

四、因工负伤到外地安装假肢者,可使用乘车证,按医疗转院处理。

乘车证由医院填发,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

五、申请转院用乘车证,须填写“转院用乘车证申请书”(附样三),由主治的医生或会诊委员会填写转院理由,并加盖名章或公章,经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填发。

第十八条疗养乘车

一、职工人疗养院疗养,填发往返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疗养时间超过本人所持乘车证的有效期间,疗养完毕由疗养院填发返程的单程乘车证。

职工回单位后应及时将乘车证返回填发单位。

第十九条陪护乘车

一、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转院、疗养因病重、年幼或行动不便需要陪护者,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审批填发陪护人(限符合使用乘车证条件的人员,疗养的限一人,医疗转院的限二人)与病人同等席别的乘车证,“使用别”栏填“陪护”。

如陪护人不符合使用软席乘车证的条件,单独(即在未陪护病人时)持用陪护用的软席乘车时,不能乘坐软席。

二、医疗机构出具护送证明时要一式两份,填发单位留存一份,护送人乘车持用一份。

第七章探亲乘车

第二十条探亲乘车证是铁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探亲乘车凭证。

探亲乘车证准乘各种旅客列车(国际、旅游列车除外),但不能乘坐软席和免费使用卧铺。

符合使用卧铺条件的探亲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探亲乘车证的使用规定

一、符合一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经领导批准探亲假分两次使用的职工,第二次探亲时也可填发探亲乘车证。

二、未婚职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经领导批准,可填发其本人工作地至结婚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三、符合享受探望配偶的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其供养的配偶到职工工作地探望职工的,可填发其配偶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

四、符合四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探亲乘车

1.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与其同行,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

2.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和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可每年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

其供养的配偶、子女同行时,可共同使用。

如本人不用时,配偶、子女不得单独使用,也不能积存到次年使用两张。

3.职工在不享受探亲假,四年中也不使用每年一张探亲乘车证的前提下,经领导批准,其供养的父母可使用一张其居住地至职工工作地的探亲乘车证。

4.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探望配偶的父母时,经领导批准,可填发本人工作地至探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5.职工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时,其父母不能与职工的配偶共同填发一张探亲乘车证去探望职工,更不能单独填发使用去探望职工。

五、职工供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职工或职工供养的配偶、父母探亲时,可共同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但职工子女不能单独使用。

六、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父母双亡后,其祖父母由职工供养,与职工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填发职工本人或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共同使用的一次探亲乘车证。

七、离、退休人员符合探亲规定条件的,可使用探亲乘车证。

此种乘车证只限离、退休人员本人四年使用一次,不能与在职职工一样,在不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下,每年使用一张探亲乘车证。

八、职工供养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填人探亲乘车登记卡片,当职工供养的条件改变时,应及时改填卡片。

职工需用探亲乘车证时,填发部门凭据单位领导批准的申请书,登记卡片后填发乘车证。

职工在路内调转时,其探亲乘车证卡片由人事部门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给调入单位。

九、符合青藏线享受高原休假制度的职工乘车

1.符合每两年或一年享受高原休假制度但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休高原假(不包括按规定就地休息的)时,每两年或每年准予职工本人和随同职工居住、户口在高原地区的供养直系属单独或共同使用一次(只限一张)由工作地至休假地的探亲乘车证。

2.既符合享受高原休假制度又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将两项假期合并使用。

其中符合每四年休一次探亲假的职工,在不休探亲假的条件下,可按本款1项规定使用探亲乘车证。

十、符合出境探亲的职工乘车

1.铁路职工中符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86)侨政会字第006号文件规定出境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其探亲在国内乘坐火车时,可填发其工作地至出境口岸站的探亲乘车证。

2.上述人员中符合会亲条件的职工可填发其工作地至会亲地点的探亲乘车证。

3.铁路职工中符合(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改探条件的归侨、侨眷,可填发其工作地至改探人居住地的探亲乘车证。

第八章离、退休人员乘车

第二十二条离休人员乘车

一、经组织批准(以局、处及以上人事部门命令)返聘的铁路离休人员,使用乘车证的办法与在职职工相同。

二、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参加经组织安排的参观、学习活动,以及经组织批准去外地治病,疗养或临时性出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发往返或临时定期乘车证。

三、离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疗养、陪护乘车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四、离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可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使用别”栏填“出差”。

此项乘车证在离休后只能使用一次。

五、离休干部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如携带家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只能使用探亲乘车证,不得使用软席、硬席乘车证。

六、离休干部使用乘车证的乘车席别,按其离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离体后享受处级及以上待遇的,可享受软席。

七、离休干部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离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乘车

一、经有人事任免权的单位批准(以人事命令)聘用的铁路退休人员,如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临时定期或软席、硬席乘车证。

二、退休人员去外地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经发放退休费单位领导批准,人劳部门审核,本人和供养的配偶可共同使用一次探亲乘车证,但配偶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得单独使用。

此项待遇退休后只限一次。

三、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按其退休前应享受的席别办理。

四、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就医、购粮、转院、陪护乘车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有关规定办理。

五、退休人员使用铁路乘车证时,用退休证代替工作证。

第九章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

集体所有制职工及临时工乘车

第二十四条铁路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和农民轮换工,本人使用乘车证的办法与铁路职工相同,但其家属、子女不得使用乘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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