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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报告3800字

三一文库(XX)

〔案例分析报告3800字〕

  案例分析报告

  ——以“李天一案”为例

  一、案情回顾20xx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xx年8月21日上午,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李天一的辩护律师递交延期开庭的申请,但法院驳回了延期申请。

20xx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20xx年9月1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

20xx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二、判决结果

  20xx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判决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除王某之外,其余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且都已年满十四周岁,因此应

  负刑事责任,但须减轻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且有二人以上轮奸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李天一案件中的犯罪情形属于轮奸,所以涉案人员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本案中涉及到未成年人,所以主犯李天一仅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从犯王某则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3、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

  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

  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

  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0xx年9月13日,据《北京晚报》报道,该案被告之一张某的律师确认庭审中有3名被告(张某和魏某兄弟)明确认罪,并且3人每人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上述条例对三人减轻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李天一案中涉案人员行为符合上述附加条件,但考虑年龄因素,因此只有王某被剥夺两年政治权利。

  四、其他法律问题

  1)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部分被告人律师提出,要求杨女士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李家律师兰和更声称,由于杨女士的出庭对整个案件非常关键,因此认为她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出庭,甚至为了让被害人出庭而申请延期审理。

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也就是说,对于被害人应当出庭的情况,应由法院来判断,而并非被告人律师。

如果被告人律师认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他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被害人的证言,让法庭认可其有出庭的必要。

被害人不出庭,法庭可以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质证。

如果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证言存在很多问题,公诉人可以回答,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可以回答。

如果无法解决,出现疑问,法官就可以采取庭外调查的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把被害人找来,或者亲自到被害人处等其他地方,进行庭外再调查,核实情况。

  2)梦鸽上访有没有用?

  在未结案的情况下通过国家政府部门上访,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既然相关案件正在受理中,上访显属“不予受理”之举。

  3)是否可以申请公开审理案件?

  公开审理是原则,所有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个人不必提出要求。

不公开审理是特殊,是例外。

法律上有规定。

比如间谍案件,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就不公开审理。

还有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如强奸案,为了维护受害人名誉也不能公开审理。

  在李天一轮奸案中,涉及到了受害人名誉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等有关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驳回了梦鸽公开审理的请求。

  4)是否可以剥夺李双江夫妇的监护权?

  20xx年9月李天一无照驾车打人事件发生后,曾被收容教养半年时间,事后虽然李双江公开道歉,但是经过调查发现,李天一无证驾驶这辆宝马车已达七个月之久,无论这是不是李双江本人的座驾,他都应当知道自己的孩子是无证驾驶。

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

李双江本人没有履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他实际上是在纵容未成年孩子无证驾驶,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受到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害,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所以并不能由此取消李双江夫妇的监护权。

  5)“案中案”提议是否可以翻案?

  一位自称为李天一案另外两名嫌疑人做辩护的律师李在珂在微博曝出的案件细节,并在7月10日左右发布多条微博右。

他认为,案件不应被定性为“强奸”,而应该是“强迫妇女卖淫罪”,原因是受害人杨某是酒吧的坐台小姐,酒吧经理明知杨某醉酒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仍安排其出台卖淫,应追究酒吧经理强迫妇女卖淫的刑事责任,将此案件办成一般的嫖娼事件。

并自信称:

“绝对可以把案子翻过来!

  但是根据《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而根据当事人的口供及监控录像反映,被害人当时已经醉酒,无自主判断能力,所以李天一等人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于轮奸行为。

关于被害人职业与身份的认定只是判断酒吧经理的行为是否属于共犯,对于李天一等人的行为认定并无影响。

6)“轮流发生性关系”遭网友质疑

  警方证实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

  段。

有媒体在报道中描述,李某与另外4个男子一道在五道口一酒吧内将一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一房间,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

该消息随即成为网上焦点,“轮流发生性关系”也成为吐槽造句的热词,众多网友质疑该措辞忽视了强奸罪中无视妇女意愿,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的客观性质。

意味著该案将不以强奸定罪。

但北京警方随即发表声明声称,这只是媒体自己的描述,警方关于此案相关措辞一直都是“涉嫌强奸罪”。

  7)媒体“未审先判”是否符合规范?

  在二审结果宣判前,一审案件没有法律效力,这是起码的常识。

李天一案在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曾提起申诉,所以最终结果应以二审结果为准,但是不少媒体却以一审结果作为最终结果大肆宣扬,并且直接将李天一的身份揭露,不仅触犯了李天一的隐私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于情于理都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五、事件启示

  “李天一案”事发之初曾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主要原因不仅有李天一未成年的身份,还有他显赫的家庭背景以及“打人”的前科,这使的我们不得不反思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我们应该认识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是一个完整的教育方阵,也是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三个方面。

如果我们对李天一案仅仅停留在法律审判、道义谴责和媒体舆论的狂欢时,不仅于事无补,而且还将危及未来。

只有在这一案件中,至少做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三维考察,才能从中吸取教训,调整完善和改变我们现在育人工作中的种种不足。

为避免李天一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做些实实在在又卓有成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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