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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电气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消防)

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24.一般规定

24..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2以下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4..2.高层建筑

〔〕0层及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效劳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2.2低层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筑。

24..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平安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4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一般可按表24..4—和24..4—2划分。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确实定

24.2.各类民用建筑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2.2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

24.2.2.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走道、大厅;

〔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休息室;

〔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

〔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

〔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

〔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

〔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

〔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站、播送站、播送电视机房、中控室等〕;

〔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

〔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2〕商业和综合建筑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

〔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

〔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

〔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

〔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

〔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

〔8〕播送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

〔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

〔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

〔2〕剧场的舞台、化装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

〔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

〔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

〔2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24.2.2.3三级保护对象,应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

〔2〕商场的营业厅、周转库房;

〔3〕图书馆的书库;

〔4〕重要的资料及档案库、陈列室;

〔5〕剧场的灯控室、声控室、化装室、道具及布景室;

〔6〕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24.2.3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4.2.4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

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4.2.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4.2.5.相邻房间不超过5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4.2.5.2相邻房间不超过0个,总面积不超过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24.2.6以下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24.2.7火灾自动报警部位号的显示,一般是以探测区域为单元,但对非重点建筑当采用非总线制式,亦可考虑以分路为报警显示单元。

24.3系统设计

24.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分级规定、功能要求和消防管理体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应包括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24.3.2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有以下几种根本形式:

〔〕区域系统。

〔2〕集中系统。

〔3〕区域—集中系统。

〔4〕控制中心系统。

24.3.3区域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24.3.3.保护对象仅为某一局部范围或某一设施。

24.3.3.2应有独立处理火灾事故的能力。

24.3.3.3在一个建筑物内只能有一个这样的系统。

24.3.3.4报警控制器应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内〔如保卫、值班等部门〕。

24.3.4集中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24.3.4.本系统适用于保护对象较少且分散,或虽保护对象较多但没条件设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场所。

24.3.4.2当规模较大,保护控制对象较多,选用由微机构成报警控制器时,宜采用总线方式的网络结构。

24.3.4.3当采用总线方式的网络结构时,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宜采用如下方式:

〔〕报警采用总线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采取按功能进行标准化组合的方式。

现场设备的操作与显示,全部通过控制中心。

各设备之间的联动关系由逻辑控制盘确定。

〔2〕如有条件,报警和联动控制皆通过总线的方式。

局部就地,大局部是由消防控制中心输出联动控制程序。

24.3.4.4集中系统用的报警控制器,对于一个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设置数量不宜超过两台。

24.3.4.5应在每层主要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火灾层的声光显示装置。

有条件时亦宜在各楼层消防电梯前室设火灾部位

复示盘。

当每层面积较少房间布局规整而无复示盘时,可在报警单元门口设火警显示灯。

24.3.4.6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内。

24.3.5区域—集中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24.3.5.本系统适用于以下场合:

〔〕规模较大、保护控制对象较多;

〔2〕有条件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

〔3〕需要集中管理或控制。

24.3.5.2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及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

24.3.5.3当控制点数较多,有条件时宜采用上、下位机总线制微机报警控制方式,其功能要求为:

下位机〔区域机〕:

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后,能输出控制程序,起动各消防设施的联动装置。

上位机〔集中机〕:

能显示全系统中各火灾探测器、联控装置和各区域机的工作状态;当需要时,亦可直接发出动作指令通过区域机起动所需要起动的消防设施。

24.3.5.4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内。

24.3.6控制中心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24.3.6.本系统适用于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超高层建筑。

24.3.6.2系统能显示各消防控制室的总状态信号及能担负总体灭火的联络与调度职能。

24.3.6.3宜通过BAS或作为其一个子系统,实现报警、自动灭火的各项功能。

当管理体制上有困难时,亦宜单独组成系统。

24.3.6.4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

24.3.6.5一般不宜超过二级管理。

24.3.7当采用总线方式网络结构时,应有断路和短路故障保护措施。

对于断路故障宜采用环形总线结构;对于短路故障宜针对工程的重要程度和条件,采取在总线上适当部位插入隔离器或选用带隔离器的探测器等措施。

24.3.8超高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各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24.3.8.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原那么应符合本章第24.2.2.款的规定。

24.3.8.2各避难层内之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各自自动互投。

24.3.8.3各避难层内应有可靠的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度的50%。

24.3.8.4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事故播送系统,该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24.3.8.5各避难层应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设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讯。

在避难层应每隔一定距离〔如20m左右步行距离〕,设置火警专用分机或塞孔。

24.3.8.6超高层建筑中的电缆竖井,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有条件时竖井之间的水平距离至少相隔一个防火分区。

24.3.8.7建筑物内用于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的布线,应符合本章第24.8.2条的规定。

24.3.8.8当在屋顶设消防救护用直升飞机停机坪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为保证在夜间〔或不良天气〕飞机能平安起降,应根据专业要求设置灯光标志;

〔2〕在停机坪四周应设有航空障碍灯,障碍灯光采用能用交、直流电源供电的设备;

〔3〕在直升飞机着陆区四周边缘相距5m范围内,不应设置共用电视天线杆塔、避雷针等障碍物;

〔4〕从最高一层疏散口〔疏散楼梯、电梯〕至直升飞机着陆区,在人员行走的路线上应有明显的诱导标志或灯光照明。

直升飞机的灯光标志应可靠接地,并应有防雷击措施。

屋面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防止雨水等进入灯具或管路内;

〔5〕设置消防电源控制箱;

〔6〕按本章第24.3.8.5款的要求,与消防控制中心设有通讯联络设施。

24.4火灾事故播送

24.4.区域—集中和控制中心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播送,集中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播送。

24.4.2火灾事故播送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24.4.2.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扬声器的设置数量,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m。

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扬声器。

走道末端最后一个扬声器距墙不大于8m。

24.4.2.2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装设的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实配功率不应小于2W。

24.4.2.3客房内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W。

24.4.2.4设置在空调、通风机房、洗衣机房、文娱场所和车库等处,有背景噪声干扰场所内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5dB,并据此确定扬声器的功率。

24.4.3火灾事故播送系统宜设置专用的播放设备,扩音机容量宜按扬声器计算总容量的.3倍确定,假设与建筑物内设置的播送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24.4.3.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播送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播送状态。

24.4.3.2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播送功能。

24.4.3.3采用射频传输集中式音响播放系统时,床头控制柜内扬声器宜有紧急播放火警信号功能。

如床头控制柜无此功能时,设在客房外走道的每个扬声器的实配输入功率不应小于3W,且扬声器在走道内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0m。

24.4.3.4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火灾事故播送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遥控开启扩音机和用传声器直接播音。

24.4.3.5播送音响系统扩音机,应设火灾事故播送备用扩音机,备用机可手动或自动投入。

备用扩音机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播送扬声器容量最大的3层中扬声器容量总和的.5倍。

24.4.4火灾事故播送输出分路,应按疏散顺序控制,播放疏散指令的楼层控制程序如下:

〔〕2层及2层以上楼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火灾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本层、2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宜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假设首层与2层有大共享空间时应包括2层。

24.4.5火灾事故播送分路配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24.4.5.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

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等。

24.4.5.2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播送。

24.4.5.3火灾事故播送线路,不应和其他线路〔包括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等线路〕同管或同线槽槽孔敷设。

24.4.5.4火灾事故播送用扬声器不得加开关,如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那么应采用三线式配线强制火灾事故播送开放。

24.4.6火灾事故播送馈线电压不宜大于00V。

各楼层宜设置馈线隔离变压器。

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

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24.5..根据火灾的特点选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以下原那么:

〔〕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2〕火灾开展迅速,产生大量的热、烟和火焰辐射,可选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火灾开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应选用火焰探测器;

〔4〕火灾形成特点不可预料,可进行模拟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探测器。

24.5..2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24.5..2选择火灾探测器。

24.5..3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液体的场所,宜选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探测器。

24.5..4以下场所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或光电感烟探测器:

〔〕办公楼、教学楼、百货楼的厅堂、办公室、库房等;

〔2〕饭店、旅馆的客房、餐厅、会客室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3〕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及其他电气设备的机房以及易产生电器火灾的危险场所;

〔4〕书库、档案库等;

〔5〕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及有防排烟功能要求的房间或场所;

〔6〕重要的电缆〔电线〕竖井、配电室等;

〔7〕楼梯间、前室和走廊通道;

〔8〕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24.5..5对于在火势蔓延前产生可见烟雾、火灾危险性大的场合,如:

电子设备机房、配电室、控制室等处,宜采用光电感烟探测器,或光电和离子感烟探测器的组合。

24.5..6大型无遮挡空间的库房,宜采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24.5..7有以下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离子感烟探测器:

〔〕相对湿度长期大于95%;

〔2〕气流速度大于5m/s;

〔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24.5..8有以下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光电感烟探测器:

〔〕可能产生黑烟;

〔2〕大量积聚粉尘;

〔3〕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5〕存在高频电磁干扰;

〔6〕大量昆虫充满的场所。

24.5..9以下情形或场所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相对湿度经常高于95%;

〔2〕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3〕有大量粉尘;

〔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茶炉房、烘干房等;

〔6〕汽车库等;

〔7〕吸烟室、小会议室等;

〔8〕其他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24.5..0常温和环境温度梯度较大、变化区间较小的场所,宜选用定温探测器。

常温和环境温度梯度小、变化区间较大的场所,宜选用差温探测器。

假设火灾初期环境温度变化难以肯定,宜选用差定温复合式探测器。

垃圾间等有灰尘污染的场所,亦宜选用差定温复合式探测器。

24.5..可能产生阴燃火或者如发生火灾不及早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用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用定温探测器;正常情况下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用差温探测器。

在电缆托架、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缆沟、电缆竖井等场所,宜采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在库房、电缆隧道、天棚内、地下汽车库以及地下设备层等场所,可选用空气管线型差温探测器。

24.5..2有以下情形的场所,宜选用火焰探测器:

〔〕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2〕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3〕需要对火焰作出快速反响。

24.5..3有以下情形的场所,不宜选用火焰探测器:

〔〕可能发生无焰火灾;

〔2〕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3〕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4〕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

〔5〕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6〕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

24.5..4当有自动联动装置或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感烟、感温、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24.5..5感烟探测器的灵敏度级别应根据初期火灾燃烧特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正确选择。

一般可按下述原那么确定:

〔〕禁烟场所、计算机房、仪表室、电子设备机房、图书馆、票证库和书库等灵敏度级别为Ⅰ级。

〔2〕一般环境〔居室、客房、办公室等〕灵敏度级别为Ⅱ级。

〔3〕走廊、通道、会议室、吸烟室、大厅、餐厅、地下层、管道井等处,灵敏度级别为Ⅲ级。

〔4〕当房间高度超过8m时,感烟探测器灵敏度级别应取Ⅰ级,感温探测器应按表24.5..2规定选择。

24.5..6差、定温探测器动作温度的选择不应高于最高环境温度20~35℃,且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确定其灵敏度。

一般可按下述原那么确定:

〔〕定温、差温探测器在升温速率不大于℃/min时,其动作温度不应小于54℃,且各级灵敏度的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应分别大于以下数值:

级62℃

级70℃

级78℃

〔2〕定温式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在无环境特殊要求时,一般选用Ⅱ级。

24.5..7在以下场所可不安装感烟、感温式火灾探测器: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面与地面高度大于2m〔感烟〕、8m〔感温〕的场所。

〔2〕因气流影响,靠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发现火灾的场所。

〔3〕天棚和上层楼板间距、地板与楼板间距小于0.5m的场所。

〔4〕闷顶及相关吊顶内的构筑物和装修材料是难燃型的或者已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闷顶或吊顶的场所。

〔5〕难以维修的场所。

24.5.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与布局

24.5.2.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4.5.2.2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24.5.2.2确定。

24.5.2.3在宽度小于3m的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24.5.2.4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4.5.2.5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24.5.2.6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24.5.2.7天棚较低〔小于2.2m〕且狭小〔面积不大于0m2〕的房间,安装感烟探测器时,宜设置在入口附近。

24.5.2.8在楼梯间、走廊等处安装感烟探测器时,应选在不直接受外部风吹的位置。

当采用光电感烟探测器时,应避开日光或强光直射探测器的位置。

24.5.2.9在厨房、开水房、浴室等房间连接的走廊安装探测器时,应避开其入口边缘.5m安装。

24.5.2.0电梯井、未按每层封闭的管道井〔竖井〕等安装火灾探测器时应在最上层顶部安装。

在下述场所可以不安装火灾探测器:

〔〕隔断楼板高度在三层以下且完全处于水平警戒范围内的管道井〔竖井〕及其他类似的场所。

〔2〕垃圾井顶部平顶安装火灾探测器检修困难时。

24.5.2.感烟、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附录L.中由极限曲线D~D〔含D9′〕所规定的范围。

24.5.2.2安装在天棚上的探测器边缘与以下设施的边缘水平间距宜保持在:

〔〕与照明灯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2m;

〔2〕感温探测器距高温光源灯具〔如碘钨灯、容量大于00W的白炽灯等〕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3〕距电风扇的净距不应小于.5m;

〔4〕距不突出的扬声器净距不应小于0,m;

〔5〕与各种自动喷水灭火喷头净距不应小于0.3m;

〔6〕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7〕与防火门、防火卷帘的间距,一般在~2m的适当位置。

24.5.3探测器数量确实定

24.5.3.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24.5.3.2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可不考虑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在200~600mm时,按附录L.2及L.3确定梁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那么应将被隔断的区域视为一个探测区域,并应按本章第24.5.3.款的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注:

当梁间净距小于m时,可视为平顶棚。

24.5.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24.5.4.报警区域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25m。

24.5.4.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在以下部位装设:

〔〕各楼层的楼梯间、电梯前室;

〔2〕大厅、过厅、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出入口;

〔3〕餐厅、多功能厅等处的主要出入口;

〔4〕主要通道等经常有人通过的地方。

24.5.4.3火灾手动报警按钮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值班〕室的控制、报警盘上有专用独立的报警显示部位号,不应与火灾自动报警显示部位号混合布置或排列,并有明显的标志。

24.5.4.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操动报警信号,在区域—集中系统中宜为:

〔〕当区域机能直接进行灭火控制时,可进入区域机。

〔2〕当区域机不能直接进行灭火控制时,可不进入区域机而直接向消防控制室报警。

24.5.4.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系统的布线宜独立设置。

24.5.4.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墙上的高度可为.5m,按钮盒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误动作的保护措施。

24.6消防联动控制

24.6.一般规定

24.6..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灭火设施;

〔2〕防排烟设施;

〔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电梯;

〔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等。

24.6..2消防联动控制应根据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功能要求合理确定控制方式,一般可采取:

〔〕集中控制;

〔2〕分散与集中相结合。

无论采用何种控制方式,应将被控对象执行机构的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24.6..3容易造成混乱带来严重后果的被控对象〔如电梯、非消防电源及警报等〕应由消防控制室集中管理。

24.6.2灭火设施

24.6.2.设有消火栓按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其控制要求如下:

〔〕消火栓按钮控制回路应采用50V以下的平安电压。

〔2〕当消火栓设有消火栓按钮时,应能向消防控制〔值班〕室发送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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