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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制度doc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

第1篇英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英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

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养老金计划和私人养老金计划构成。

国家养老金计划包括对全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和对雇员提供的与收入相关联的国家第二养老金。

两者都采用现收现付制。

1.国家基本养老金

(1)覆盖范围

全民覆盖

(2)资金

由国家财政、雇主和雇员强制性缴费共同负担。

(3)养老金领取年龄

英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

根据1995和2007年立法规定,到2020年女性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5岁,到2046年将退休年龄统一提高到68岁。

英国不允许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延长养老金的支付年龄。

如果在职期间有中断缴费现象,允许补缴,但最多只能补缴6年。

(4)待遇水平

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规定统一的给付标准限额,并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给予差别。

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为每周95镑,全额领取资格为缴费年限达到工作寿命的90%以上(工作寿命指个人满16岁的纳税年度与达到退休年龄的纳税年度之间的时期,一般情况下,男性应有49年,女性应有44年的工作寿命)。

缴费年限在工作寿命的25%~90%之间的(男性缴费11-44年,女性缴费10-39年),在每周95镑的基础上,按比例减少领取额。

缴费年限不足5%不能领取养老金。

男性缴费满11年、女性缴费满10年,可享受最低养老金,为国家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5%。

2.国家第二养老金

(1)覆盖范围。

国家第二养老金计划的主要目标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以及看护长期患病或身体残疾者的从业人员。

(2)待遇水平

国家第二养老金计划的计发方式采用了与工资报酬相关联的累退制,即在缴纳基本养老金保费年数相同的情况下,按不同收入层次支付给参保人不同的养老金,而且是年收入越少,所得到的替代率水平越高。

2.私人养老金

(1)缴费方式。

英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缴费比例。

约14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由雇主缴费,也有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的,费率由雇主决定。

(2)领取条件。

政府对职业年金领取有一定年龄限制要求,除因健康状况不佳提前退休

外,不得在55岁前支取养老金。

员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将一次性给付,给付金额是员工收入的一定倍数,通常是3-4倍。

职业年金还为遗属提供养老金。

另外,职业年金为员工提供提取部分现金的选择权,即员工在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提取部分现金,相应的,退休后每年获得的养老金将有所减少。

一次性提取现金部分不须纳税,对现金的使用也没有特殊规定二.医疗保险

(1.)覆盖范围

全民覆盖

(2)经费

主要于中央财政收入与个人缴费

(3)支付方式

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与医院确定的年预算总额进行支付

三.失业保险

(1)缴费

雇主按每周支付职工工资的不同标准缴费;职工按每周收入的不同标准缴纳;资金入不敷出是由财政补足

(2)待遇水平

救济标准为46英镑每周;夫妻同时失业,其中一方可以另外领取28英镑的补贴;失业者可以申请住房、子女补贴。

最长支付期限为52周

(3)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

失业前的两年内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失业者完全处于失业条件且失去生活,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至少要有13周的再次工作经历

(4)保险对象

周收入在17.5英镑以上的雇工

四.工伤保险

(1)适用范围

全体雇员

(2)经费

社会保险基金雇员、雇主、政府

(3)领取条件

由于就业引起的和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造成伤亡的人

(4)待遇构成

长期护理补助、特殊护理补助、医疗补助、收入降低补贴、退休补贴、遗属抚恤金、工伤残疾津贴

五.生育保险

(1)享受条件

在生育前有一定时间的参保或就业记录的本国妇女

(2)资金

政府、雇主

(3)保险待遇

产妇每产下一个婴儿,可领取每周25英镑的津贴,共领取18周。

低收入家庭的新生婴儿则可得到500英镑。

政府负担每个产妇的平均医疗费。

并且有9个月的产假

其中有6个月为带薪产假。

英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

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养老金计划和私人养老金计划构成。

国家养老金计划包括对全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和对雇员提供的与收入相关联的国家第二养老金。

两者都采用现收现付制。

1.国家基本养老金

(1)覆盖范围

全民覆盖

(2)资金

由国家财政、雇主和雇员强制性缴费共同负担。

(3)养老金领取年龄

英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

根据1995和2007年立法规定,到2020年女性退休年龄将提高到65岁,到2046年将退休年龄统一提高到68岁。

英国不允许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延长养老金的支付年龄。

如果在职期间有中断缴费现象,允许补缴,但最多只能补缴6年。

(4)待遇水平

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规定统一的给付标准限额,并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给予差别。

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为每周95镑,全额领取资格为缴费年限达到工作寿命的90%以上(工作寿命指个人满16岁的纳税年度与达到退休年龄的纳税年度之间的时期,一般情况下,男性应有49年,女性应有44年的工作寿命)。

缴费年限在工作寿命的25%~90%之间的(男性缴费11-44年,女性缴费10-39年),在每周95镑的基础上,按比例减少领取额。

缴费年限不足5%不能领取养老金。

男性缴费满11年、女性缴费满10年,可享受最低养老金,为国家基本养老金标准的25%。

2.国家第二养老金

(1)覆盖范围。

国家第二养老金计划的主要目标人群是中低收入者以及看护长期患病或身体残疾者的从业人员。

(2)待遇水平

国家第二养老金计划的计发方式采用了与工资报酬相关联的累退制,即在缴纳基本养老金保费年数相同的情况下,按不同收入层次支付给参保人不同的养老金,而且是年收入越少,所得到的替代率水平越高。

2.私人养老金

(1)缴费方式。

英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缴费比例。

约14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由雇主缴费,也有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的,费率由雇主决定。

(2)领取条件。

政府对职业年金领取有一定年龄限制要求,除因健康状况不佳提前退休

外,不得在55岁前支取养老金。

员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将一次性给付,给付金额是员工收入的一定倍数,通常是3-4倍。

职业年金还为遗属提供养老金。

另外,职业年金为员工提供提取部分现金的选择权,即员工在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提取部分现金,相应的,退休后每年获得的养老金将有所减少。

一次性提取现金部分不须纳税,对现金的使用也没有特殊规定二.医疗保险

(1.)覆盖范围

全民覆盖

(2)经费

主要于中央财政收入与个人缴费

(3)支付方式

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与医院确定的年预算总额进行支付

三.失业保险

(1)缴费

雇主按每周支付职工工资的不同标准缴费;职工按每周收入的不同标准缴纳;资金入不敷出是由财政补足

(2)待遇水平

救济标准为46英镑每周;夫妻同时失业,其中一方可以另外领取28英镑的补贴;失业者可以申请住房、子女补贴。

最长支付期限为52周

(3)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

失业前的两年内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失业者完全处于失业条件且失去生活,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至少要有13周的再次工作经历

(4)保险对象

周收入在17.5英镑以上的雇工

四.工伤保险

(1)适用范围

全体雇员

(2)经费

社会保险基金雇员、雇主、政府

(3)领取条件

由于就业引起的和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造成伤亡的人

(4)待遇构成

长期护理补助、特殊护理补助、医疗补助、收入降低补贴、退休补贴、遗属抚恤金、工伤残疾津贴

五.生育保险

(1)享受条件

在生育前有一定时间的参保或就业记录的本国妇女

(2)资金

政府、雇主

(3)保险待遇

产妇每产下一个婴儿,可领取每周25英镑的津贴,共领取18周。

低收入家庭的新生婴儿则可得到500英镑。

政府负担每个产妇的平均医疗费。

并且有9个月的产假

其中有6个月为带薪产假。

 

第2篇中日社会保险制度的比较关于中日社会保险制度的比较

摘要中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多深层次矛盾的困扰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失业率高居不下,社会保险覆盖面狭窄等等。

另外,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比较短,日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也不长,情况却比我们好。

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对人口老龄化为例,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有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字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启示

一、社会保险制度

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

但中国社会保险最大的特点是缺位与福利早熟并存。

制度的缺位是指对农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项目福利水平太高。

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四项,即养老金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

各项保险制度都是相关法律制定的。

例如属于养老金的有《厚生养老金保险法》、《国民养老金法》、《农业从业人员养老金基金法》、《国会议员互助养老金法》等;属于医疗领域的有《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等;属于雇用领域的有《失业保险法》、《劳动保险征收法》等;属于劳动灾害领域的有《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

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与社会保险事业配套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

二、养老金保险制度

1997年中国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该制度的目标只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将逐步调低,从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该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该制度由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费用并实行随收即付与积累相结合的财务制度。

日本养老金保险制度设立于1961年,又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该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均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从此,日本实现了“国民皆有养老金”的目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日本不断地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新建了以企业工薪人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以公务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为日本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目前养老金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互助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另一部分为为报酬比例部分,除了基础部分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即随工资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物价浮动”部分。

随着日本经济衰退的不断加剧和人口老年化,在职人员缴纳保险费的的负担越来越重,据厚生省统计,1999年在职人员所缴纳的保险费占其收入的19.5%,以后每五年提高5%,预计到2025年保险费在工资中所占的比例将会更大,国民收入的30%—35%将不得不用于养老金。

为避免加重劳动人口的投保负担,2000年4月,日本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修改,对首次领取雇员退休金收益的人所领取的金额削减5%,,工资浮动体系将被冻结,退休金数额将只依据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

此外,雇员开始得到退休金收益的年龄也将提高到60岁。

三、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部分构成,“健康保险”承保对象为拥有五人以上从业人员的事业所及国家或法人事业所雇用的职工;其他事业所的业主在征得过半雇员的同意后也可申请加入;雇用时间六个月以内的临时工和不满一个月的日工。

其资金于雇员、事业主和政府三方面,雇员缴纳其收入的4.2%,事业主缴纳工资总额的4.2%,政府承担由其掌管的健康保险部分的16.4%,以及日工的定向补助。

另外,“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设立于1938年,从1961年开始改为义务实施,即强制实施。

其承保对象为凡居住在市町村的农业从业人员、退职者和自由职业者等。

从1986年4月起,被保人的范围扩大到居住在日本的所有外国人。

其资金于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的国民健康保险税和政府拨款。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若干启示:

1.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2.社会保障的决策体制与管理体制3.社会保障的财政结构4.社会保障体系平稳运行问题5.突出重点、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6.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1】吕学静编着《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第266页,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2】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编《社会保障费统计资料(1969-1998)》研究资料第300号,2001年3月31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编《中国社会保险年鉴》内部资料,2000年、2001年。

[4]邓大松借鉴国外新形式完善我国社会保险,《经济日报》(理论版)2000.10.1

[5]主编《社会保险》2009-6-1

 

第3篇社会保险法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突破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体现在制度上的突破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

二是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筹资方式、待遇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努力。

三是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

作为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同时,它又是一部民生大法,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它的施行无疑将对每个人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在“十二五”到来之际,社会保险法与广大民众见面,既是对“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设的总结,也是“十二五”规划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

它的施行不仅为下一个5年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将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从首次提请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方针,到2008年12月22日二次审议做出“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从起步到逐步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呈现出加速发展态势,公民社会保险意识不断增强。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基本法,没有这样一部法律通过,今年要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残缺的。

同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20多年来,一直是在没有基本法律依据的条件下推进的,现在确实到了急切需要由试验性阶段.

此外,有关社保基金的安全以及监管问题,社会保险法也做出新规定。

“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以及泄露参保信息的法律追究等情况,社会保险法也首次做出明确规定。

立法为今后改革留下空间

据了解,“十一五”是建国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填补了多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空白。

如全面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定实施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开展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扩大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开展了试点。

此外,1

还建立并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也在全国普遍实施,从制度上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

5年时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起来。

但在制度建立过程中,一定会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是无法在现阶段通过法律规定解决的,而社会保险法最大的意义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将一些基本的原则确定下来。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立法要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2

 

第4篇社会保险制度第三讲社会保险制度讲稿

陈信勇

第一部分中国社会保险的制度理念

第一章社会保险制度理念的历史嬗变

第一节中国社会保障理念的回顾

一、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理念及其立法

二、民国时期的社会保障理念及其立法三、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理念及其立法第二节外国社会保障理念的发展

一、英国《济贫法》与国家救济义务的确立

二、国家干预主义与德国社会保险立法

三、凯恩斯主义与美国的《社会保障法》

四、福利国家理论与英国的社会保障立法

五、经济危机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

六、联合国及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保障立法第二章社会保险制度理念的现实选择

第一节社会保险的理念体系

一、社会保险相关基本概念

二、社会保险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现行制度中的社会保险理念

 

一、宪法层面的社会保险理念

二、政策性文件层面的社会保险理念三、法律性文件层面的社会保险理念

第三节社会保险的基本国策理念

一、社会保障基本国策的宪法基础二、确立社会保障基本国策的必要性三、实施社会保障基本国策的主要措施

第二部分中国社会保险的制度需求

第一章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节我国公民生活保障体系分析

一、家庭保障支柱及其作用分析二、土地保障支柱及其作用分析三、职业保障支柱及其作用分析四、商业保险支柱及其作用分析五、储蓄支柱及其作用分析

六、社会保障支柱及其作用分析第二节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性功能

一、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经济性功能的研究

二、社会保障制度经济性功能的不同层面第三节底线公平保障的重要性分析

一、底线公平保障的理论

二、底线公平保障(或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性

第二章作为法律公共产品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节法律是一种公共产品

一、公共产品及其特征二、法律公共产品

三、社会保险是一种公共产品第二节社会公平与社会法部门一、社会公平与社会政策理论

二、社会政策法律化三、最能体现社会公平的社会法部门

四、社会公平的核心权利——社会权第三节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性功能一、维护社会稳定功能

二、促进社会公平功能

三、加强社会团结功能

第三部分中国社会保险的制度基础

第一章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

第一节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二、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第二节社会保障财政政策的调整

一、社会保障与财政的关系

二、社会保险费的税务征缴

三、加大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力度

第三节社会保障历史债务的清偿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转换产生的历史债务

二、作为养老储备基金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第二章社会保险制度的政治基础

第一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政治决心

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治动员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治目标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治措施第二节社会保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社会二、民生政治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第三节社会主义福利社会的理想

一、福利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福利社会的理想目标

第三章社会保险制度的人口基础

第一节人口红利与人口负债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二、从人口红利到人口负债

第二节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险的影响

一、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二、对医疗保险的影响

三、对护理保险的影响第四章社会保险制度的文化基础

第一节作为文化基础的社会保障共识

一、文化的概念

二、社会保障文化

三、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文化因素第二节社会保障文化的引导和培育

一、社会保障文化的内化方式

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文化的培育

第四部分中国社会保险的制度构成

第一章社会保险制度总则体系

第一节社会保险立法体例

一、立法体例的概念二、社会保险法的内部结构形式三、社会保险法的法律层级

第二节社会保险立法宗旨

一、立法宗旨及范例二、关于社会保险立法宗旨的立法建议第三节社会保险法调整对象

一、社会保险关系

二、社会保险项目三、关于社会保险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立法建议第四节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与地位

二、国内外相关成果的比较和分析

三、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重构

第五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制度构成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三、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制度

四、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制度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

第二章社会保险制度分则体系

第一节养老保险制度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

二、我国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三、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二节医疗保险制度

一、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成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三、关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三节失业保险制度

一、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构成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定运行中的问题和对策

三、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四节工伤保险制度

一、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构成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三、关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五节生育保险制度

一、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构成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三、生育保险改革的原则、要求和对策

第六节护理保险制度

一、各国护理保险制度简介

二、我国建立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三、护理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第五部分中国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

第一章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分析

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主要成就

一、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二、社会保险发展取得新的进展三、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地方经验

第二节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基本问题二、各社会保险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节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分析

二、社会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第二章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法律保障

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组织保障

一、社会保险相关机构及其特征

二、作为政策协调机构的社会保障委员会三、作为行政主管机构的社会保障部门四、作为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五、作为监督机构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六、作为争议处理机构的调解、仲裁和司法机构第二节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程序保障

一、现有社会保险程序立法二、社会保险程序立法的完善

 

第5篇社会保险制度想学法律?

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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