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中小企业服务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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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中小企业服务署
附件1
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56号)和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
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创新帮扶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947号)中关于“实施创新型中小微企
业备案确认制度,培育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队伍”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基础梯队培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应具有特点:
一是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或有明显创新特点,或处产
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三是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四是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第三条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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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中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备案确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负责创新型中小微
企业的备案确认管理,并根据“分类指导、梯度扶持”的原则逐步建立长效协调服务机制,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五条申请备案确认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独立法人资格、股权
关系明晰,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我市产业、环保等政策;
3.具备专精特新特点,并且具备完整和可行的商业模式,
有较为明确的经营规划(3-5年)和较强发展潜力;
4.拥有1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
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自主品牌
等或拥有以知识、创新为基本内核的专业技术、关键资源、关
键能力或其组合;
5.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经验
且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创新团队,直接从事创新或专业服务
的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6.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和业务相适应的创新机制、
经营机制和制度框架,如完善的激励制度、连锁模式、发展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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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及创新文化等;
7.工业类企业应具备独立经营能力,主要客户3个以上,
且主营业务至少已形成现金流,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年收
入200万元以上;
8.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
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竞争优势,或具有明显创新特点,主
要客户3个以上,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年收入50万元以
上;
9.商贸及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应具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创新特
点,其中连锁经营类企业市场网点10个以上、且50%及以上
盈利;电子商务类企业客户应在1000个(B-C)和5个(B-B)
以上,且年收入超过200万元;其它企业应已基本形成与其商业模式特点相适应的市场基础,市场单一依赖性风险较小,且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
10.其他行业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
规模,有明显创新特点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主要客户3个以上,
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申请备案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上1-6条所列条件,相应类型
企业还应分别满足7-10条所列条件。
已经在海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上市的企业及核心子公司不在备案范围;主要客户为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企业不在备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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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具有明显创新特点以下企业,备案确认条件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收入指标可适当放宽: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小微企业;
(二)新型商业模式小微企业;
(三)地方特色小微企业;
(四)我市产业链弱势环节的各种专精特新小微企业;
(五)大型企业或上市企业高管、留学生等拥有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中小微企业须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申请材
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表(网上填
报);
(二)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本年度上季度末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有关证明材料(产业类称号认定证书、知识产权类
证书(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奖励证明、政府资助证明、客户
证明、纳税证明等)。
(六)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自评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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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
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材料
(二)、(四)需提供电子版。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的通知要求,登录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向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第九条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报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可以在受理有效期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或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审核。
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辅以质询、约谈、现
场考察、答辩等方式。
对经过审核符合备案确认条件的企业,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颁发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自受理日起25个工作日办结。
第四章扶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对备案确认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由市中小企业
服务署统一颁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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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将备案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纳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育梯度,实施重点培育。
第十四条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将逐步建立创新帮扶长效机制,为备案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指引、创新创业辅导、上市培育、贷款联保增信等服务与支持。
对满足《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
计划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的备案企业,可申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和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为备案企业提供服务支持;备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优先参加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主办的企业家研修班和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已备案企业实行动态跟踪服务。
备案企业应根据要求每年向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报告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状况。
第十七条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更改名称、地址、法人、联系方式等,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第十八条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
复核企业应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报市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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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服务署。
复核企业应符合备案确认条件,同时近三年营业
收入、利润总体应呈稳定或增长趋势(营业收入、利润等出现
下降应有合理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确认。
第十九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备案资格,5年内不
得重新申请备案:
1.在申请备案或申请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过程
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在申请各级政府财政资助、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不诚
信行为的;
3.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4.有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环境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企业信息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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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工作流程
企业网上填报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形式审查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或委托第三
方)组织审核
报署领导审批
予以备案
企业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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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自评表
时间:
年月日
企业名称
项目
评估要点和指标
实际情况
A.
A.1
企业类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中型□小型□微型)
定。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基
本
A.2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独立法人资格、
□符合□不符合
股权关系明晰,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情
况
A.3
其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我市产业、环保等政策。
□符合□不符合
B.1
具备专精特新特点,并且具备完整和可行的商业模
□符合
式,有较为明朗的经营规划(3-5年)和有较强发展潜力。
□不符合
B.2
拥有1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产业化的自主知
B.
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
□符合
自主品牌等或拥有以知识、创新为基本内核的专业技术、
□不符合
企业
关键资源、关键能力或及其组合。
的创
B.3
在企业管理、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经
新型
验且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和创新团队,直接从事创新或
□符合□不符合
特点
专业服务的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情况
B.4
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和业务相适应的创新机
□符合□不符合
制、经营机制和制度框架。
B.5其产品或服务市场地位及收入情况(备案条件7-10)。
□符合(注明那条)
□不符合
C.其
C.1是否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核心子公司。
□是□否
他
C.2其主要客户是否为母公司或关联企业。
□是□否
自查
符合备案条件/不符合备案条件。
意见
9
本公司申请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有效。
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
真实
承诺
单位负责人:
(签字并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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