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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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说明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产品说明书

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该产品提供灵活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但如果您停止交费,存在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风险,并且您也将因此而不能享受持续交费奖励。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产品说明----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的定义

万能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个人账户,单独确定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风险保障费和各项费用支出,定期结算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利益直接与个人账户价值相关的人身保险产品。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

万能保险一般具有灵活的交费方式,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可以按其需要推迟交费时间或变更交费金额,只要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应收取的保险合同费用。

万能保险的费用收取高度透明,费用的收取金额及收取时间在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定期结算。

结算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万能投资账户当期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但不得低于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

万能保险通常提供一项或多项保障责任,保险金额一般可以根据投保人需求灵活调整。

投保人可以通过部分领取或解除合同取得个人账户价值,但一般要收取相应的费用。

万能保险的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关注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

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放大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配置空间;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万能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保底,保底以上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与风险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结息后的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值;在非结算日,本合同的风险保额等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值。

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您投保本保险时,可以在本公司投保规则规定范围内与本公司约定您所需要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其他承保条件,以及约定的期交保险费,确定基本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

如果您需要的基本保险金额超过该最高限额,您需要选择交纳较高的期交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一、投保人交纳额外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交纳额外保险费时,基本保险金额按额外保险费等额增加。

二、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基本保险金额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如果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本公司有权将其调整为该金额。

三、投保人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变更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公司同意变更,并在下一个结算日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风险保额收取风险保障费后生效,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已交付了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前。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的两年内自杀或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根据本条规定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生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宽限期

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险合同费用,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

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收的保险合同费用。

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将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收取欠收的保险合同费用,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个人账户在本合同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予结算利息。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交纳必要的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应收的保险合同费用和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欠收的保险合同费用。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投保人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本公司将在部分领取申请核准后三十日内给付部分领取金额。

三、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内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本公司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并直接从给付的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

部分领取手续费收取标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保留调整部分领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本公司上次部分领取手续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

解除合同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产品说明----保险费、费用收取及保单账户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分期方式交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本公司交付期交保险费。

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期交保险费交费期间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投保人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以后各期期交保险费应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付。

到期未交付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险合同费用,投保人可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

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额外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交付额外保险费,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本合同有到期期交保险费未交付的,投保人申请交付的额外保险费应首先用于交付到期的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额外保险费。

持续交费奖励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三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四保单年度起,投保人于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个人账户。

额外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特别提醒:

您购买本公司的《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后,请尽量按时交纳期交保险费,以便从第四个保单年度起获得条款规定的持续交费奖励。

初始费用

一、对于每期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如下:

期交保险费(年交)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5期

第6-10期

第11期及以后

前6000元部分

50%

25%

15%

10%

5%

2%

超出6000元部分

5%

5%

5%

5%

5%

2%

期交保险费(半年交)

第1-2期

第3-4期

第5-6期

第7-10期

第11-20期

第21期及以后

前3000元部分

50%

25%

15%

10%

5%

2%

超出3000元部分

5%

5%

5%

5%

5%

2%

期交保险费(季交)

第1-4期

第5-8期

第9-12期

第13-20期

第21-40期

第41期及以后

前1500元部分

50%

25%

15%

10%

5%

2%

超出1500元部分

5%

5%

5%

5%

5%

2%

期交保险费(月交)

第1-12期

第13-24期

第25-36期

第37-60期

第61-120期

第121期及以后

前500元部分

50%

25%

15%

10%

5%

2%

超出500元部分

5%

5%

5%

5%

5%

2%

二、对于每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不超过5%。

目前本公司规定每笔额外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5%。

特别提醒:

如果您已经购买了本公司的《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可以通过变更保险金额、增加额外保险费来提高个人账户价值等方式来满足保险保障和个人理财的需求。

在保险合同的初期,万能保险产品的保费一般都有较高的初始费用,如果您还要选择申请新单,将由您来承担这些费用。

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是为了维持保险合同有效而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单管理费。

每天的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本公司有权调整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本公司上次年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

风险保障费

风险保障费是本公司对本合同及适用的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及适用的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本公司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

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标准体的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标准体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本公司有权调整此项收费标准,但最高以《标准体最高年风险保障费率表》所列对应费率为限;经本公司核保属于次标准体的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

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交付的首期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额外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续交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如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在本合同生效日、每月的结算日和复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险合同费用。

四、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最低保证利率与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

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

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5%,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附表:

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利益演示表

保单描述

被保险人姓名:

张先生

被保险人性别:

被保险人年龄:

30岁

基本保险金额:

120000元

保险期间:

终身

健康状况:

标准

交费方式:

年交

期交保险费:

60,00元

利益演示

保单年度

期交保费

累计保险费

初始费用

持续交费奖励

进入个人账户的价值

保单管理费

假定低等结算利率2.5%(最低保证利率)

假定中等结算利率4.5%

假定高等结算利率6%

风险保障费

个人账户价值(年末)

身故保障(年末)

现金价值(年末)

风险保障费

个人账户价值(年末)

身故保障(年末)

现金价值(年末)

风险保障费

个人账户价值(年末)

身故保障(年末)

现金价值(年末)

1

6000

6000

3000

0

3000

60

112

2901

120000

2901

112

2961

120000

2961

112

3007

120000

3007

2

6000

12000

1500

0

4500

60

114

7412

120000

7412

114

7626

120000

7626

114

7790

120000

7790

3

6000

18000

900

0

5100

60

114

12652

120000

12652

114

13132

120000

13132

114

13506

120000

13506

4

6000

24000

600

120

5520

60

116

18452

120000

18452

116

19329

120000

19329

115

20019

120000

20019

5

6000

30000

600

120

5520

60

117

24398

120000

24398

116

25810

120000

25810

115

26933

120000

26933

6

6000

36000

300

120

5820

60

119

30801

120000

30801

117

32902

120000

32902

115

34592

120000

34592

7

6000

42000

300

120

5820

60

120

37365

120000

37365

117

40320

120000

40320

114

42725

120000

42725

8

6000

48000

300

120

5820

60

120

44094

120000

44094

115

48081

120000

48081

110

51364

120000

51364

9

6000

54000

300

120

5820

60

120

50994

120000

50994

112

56200

120000

56200

106

60539

120000

60539

10

6000

60000

300

120

5820

60

118

58071

120000

58071

107

64698

120000

64698

98

70289

120000

70289

15

6000

90000

120

120

6000

60

73

97310

120000

97310

25

114660

120000

114660

1

130207

130207

130207

20

6000

120000

120

120

6000

60

0

142196

142196

142196

0

177589

177589

177589

0

211309

211309

211309

25

6000

150000

120

120

6000

60

0

193142

193142

193142

0

256365

256365

256365

0

320702

320702

320702

30

6000

180000

120

120

6000

60

0

250865

250865

250865

0

354977

354977

354977

0

468258

468258

468258

35

6000

210000

120

120

6000

60

0

316264

316264

316264

0

478418

478418

478418

0

667288

667288

667288

40

6000

240000

120

120

6000

60

0

390362

390362

390362

0

632942

632942

632942

0

935751

935751

935751

45

6000

270000

120

120

6000

60

0

474315

474315

474315

0

826373

826373

826373

0

1297866

1297866

1297866

50

6000

300000

120

120

6000

60

0

569434

569434

569434

0

1068511

1068511

1068511

0

1786305

1786305

1786305

55

6000

330000

120

120

6000

60

0

677204

677204

677204

0

1371617

1371617

1371617

0

2445137

2445137

2445137

60

6000

360000

120

120

6000

60

0

799307

799307

799307

0

1751044

1751044

1751044

0

3333802

3333802

3333802

65

6000

390000

120

120

6000

60

0

937650

937650

937650

0

2226009

2226009

2226009

0

453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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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上述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需以条款内容为准;

3.上述演示中的现金价值(年末)即个人账户价值(年末);

4.上述演示中假定期交保险费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交付;

5.上述演示以被保险人为标准体为例。

对于次标准体及职业加费,风险保障费将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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