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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税务贷合同

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标准条款

(2018001版/零售(线上)业务专用)

贷款人、借款人名称请详见附属条款

鉴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发生贷款业务,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最高贷款限额

1.1最高贷款限额是贷款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贷款余额。

最高贷款限额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

同一借款人可与贷款人订立多个最高额借款合同或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同时享有多个最高贷款限额,数个最高贷款限额与其他授信业务合同之间互相独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1.2本合同最高额贷款限额请详见附属条款(除非按本合同其他约定作调整)。

1.3贷款人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及最高贷款限额内(除非按本合同其他约定作调整),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借款条件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决定向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

在上述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及其附件(若有)(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下同)记载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借款借据及其附件(若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但本条规定不影响贷款人采取第3.3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或停止发放贷款等措施。

合同有效期限请详见附属条款。

1.4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其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有效期的截止日。

1.5双方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担保情况及贷款人的经营状况等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额度),贷款人增加或减少最高贷款限额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无须向借款人提供说明。

调整最高贷款限额的决定一经作出,随即生效。

1.6贷款人对最高贷款限额的调整只限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通知借款人但贷款人无义务必须通知借款人。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最高贷款限额及其调整的有效性,贷款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7若因最高贷款限额减少,导致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大于最高贷款限额时,借款人的实际债务以本合同项下的未清偿债务为准。

第二条借贷事项

2.1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由本合同及每笔具体贷款业务的相应借款借据分别约定,且分别单独计算。

2.2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按贷款实际天数计息。

利率换算公式:

日利率=年利率/360。

2.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逐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以发放时贷款人决定的利率为准。

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调整贷款利率,并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本合同项下贷款均以固定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贷款人可以根据外部市场利率变化以及实际经营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每笔贷款的贷款利率。

2.4贷款的支付与提取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4.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及贷款人政策独立决定贷款支付方式。

2.4.2借款人同意,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情形下,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期间,借款人不得提取,并且在此期间如果该款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等由借款人承担责任,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2.4.3无论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委托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2.4.4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贷款用途有关的相应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及支付委托书等资料,贷款人表面审核同意后履行放款义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三个月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使用情况报告,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贷款人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行使本合同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贷款人权利。

2.4.5在符合自主支付的情形下,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到贷款人的柜台、使用网上银行或以其他贷款人同意的方式办理借款的提取手续。

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的提取,并对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或其他贷款人同意的方式办理的借款均予确认。

2.5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按贷款实际天数计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计付方式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相应的还款方式及其具体情况如下:

2.5.1采用按期等额本息还款

(1)若每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期末月最后一日)。

从贷款发放当月起,每期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期等额还贷本息额=贷款本金余额×期利率×(1+贷款期利率)还款期数÷[(1+贷款期利率)还款期数-1]

(2)若每期还款日不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除首、尾两期外的其余各期还贷本息额计算公式同上,首期与尾期还贷本息额计算公式为:

首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余额×期利率×(1+贷款期利率)还款期数÷[(1+贷款期利率)还款期数-1]-贷款本金余额×期利率

首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首期实际天数×日利率

首期还贷本息额=首期还贷本金+首期还贷利息

尾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余额

尾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尾期实际天数×日利率

尾期还贷本息额=尾期还贷本金+尾期还贷利息

2.5.2采用按期等额本金还款

(1)若每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期末月最后一日)。

从贷款发放当月起,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

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还贷总期数

每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期利率

每期还贷本息额=每期还贷本金+每期还贷利息

(2)若每期还款日不为贷款发放日起整期的对应日的,除首、尾两期外的其余各期还贷本息额计算公式同上,首期与尾期偿还贷款本息额计算公式为:

首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还贷总期数

首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首期实际天数×日利率

首期还贷本息额=首期还贷本金+首期还贷利息

尾期还贷本金=贷款本金余额

尾期还贷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尾期实际天数×日利率

尾期还贷本息额=尾期还贷本金+尾期还贷利息

2.5.3采用每月/季/半年/年结息,分期还本的,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的第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下一日历日,贷款本金分期偿还。

贷款本金的归还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以借款借据附件为准;

2.5.4采用每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付息的,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的第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下一日历日,借款到期归还本息;

2.5.5采用利随本清的,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6本条中的“期”即月或月的整数倍,对应的“期利率”为年利率/12×月的整数倍。

2.5.3及2.5.4中的“季末月”为3月份、6月份、9月份或12月份;“半年末月”是指6月份或12月份;“年末月”是指12月份。

2.7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账户,并于本合同或相应借款借据约定的每期还本付息日前在该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还本付息的款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还款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划。

如果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还本付息款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加收罚息,对借款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都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与贷款人无涉。

2.8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柜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9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并通知借款人。

贷款人扣划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扣划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划无须借款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款项可以随时扣划。

2.10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得展期。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3.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借款人应付其他一切费用等债权,并可按照第2.7条和第2.9条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划。

3.2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真实、完整的资料,并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机构和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并依此自主作出相关判断,决定是否采取第3.3条的各项措施。

3.3本合同有效期内,已经或可能出现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降低或取消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2)停止继续发放贷款;(3)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均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4)直接按照第2.9条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5)要求追加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6)提前解除本合同;(7)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

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出现下述情形有完全独立的自主判断权。

(1)借款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贷款人催收负担的情形的;

(2)借款人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通过离婚或协议等方式将债务确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

(3)借款人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4)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包括提前到期,包括贷款逾期后已归还的情形);

(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使用借款的;

(6)借款人或其配偶(如有)不履行与贷款人约定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或与任何第三人约定的义务的;

(7)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债务之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资产,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8)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

(9)借款人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被逮捕、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起诉、被判刑或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

(10)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变更国籍或迁往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

(11)借款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破产、重组等对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12)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的任何条款和承诺,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3)借款人发生上述事件之外,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14)抵(质)押人以未取得产权或产权不清晰的财产做抵(质)押的,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正式抵(质)押权登记手续的;

(15)抵押财产、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6)本合同项下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抵(质)押物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7)在以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票或流通股票质押的情形下,出现如下一项或多项情况之日起三日内未归还债权人所认可的相应额度的授信敞口,或用债权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置换:

1、授信安全度降到160%(含)以下(授信安全度=被质押股票市值/担保的授信敞口,被质押股票市值=该上市公司流通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计算日前的30日均价、60日均价与120日均价中的低者。

);2、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3、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牌或除牌;4、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作特别处理的;5、被质押股票被查封、冻结或其它强制措施的。

3.4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做好贷款对帐工作。

3.5贷款人有权通过通信或通讯方式联系借款人,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金融需求。

3.6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一旦发现,不符合约定用途,贷款人有权采取本条第3.3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3.7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4.1有权按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但不得挤占、挪用。

4.2按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并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有权按照第2.7条和第2.9条约定扣划。

4.3按照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如实全面的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等资料,积极配合贷款人的支付管理、贷前调查和审查及贷后检查。

4.4借款人应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4.5借款人若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应在继承财产、受遗赠财产或监护财产范围内优先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借据约定的还款义务。

4.6借款人若发生如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的,应于该事件发生后3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

4.7借款人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后5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4.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前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设定抵、质押担保,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4.9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的联系工作,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及资信信息。

4.10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贷款对帐工作。

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返回回执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对账单后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4.11借款人对贷款人向其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应立即签收并将回执交付贷款人或在签收后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4.12借款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及与贷款人的约定等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提存、担保等相关费用。

4.13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2.7开立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发生变更的,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无法放款、无法扣款等责任均由借款人承担。

4.14应当按法律法规及与贷款人的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担保

5.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合同由贷款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本合同不再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因贷款人违约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仅限于借款人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预期损失等。

6.3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一定比例的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加收比例具体见附属条款。

6.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违约使用贷款之日起,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一定比例的挪用罚息,挪用罚息加收比例具体见附属条款。

6.5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

对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借款人贷款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6.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6.3条、6.4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6.7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8对借款人、担保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担保人收取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限额10%的违约金。

6.9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贷款人均有权采取第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有效日期、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7.1本合同有效期限具体见附属条款。

7.2借款人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本合同的,需要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贷款人均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并赔偿损失,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采取相关措施。

7.4贷款人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或贷款人认为有必要解除本贷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贷款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解除合同的决定一经作出,合同随即解除。

贷款人对本合同的解除决定只限于通过本合同附属条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通知借款人,但贷款人无义务必须通知借款人。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合同的接触以及最高贷款限额的失效,贷款人业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5本合同终止、失效或被解除的,本合同项下已发生的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7.6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

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7.7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贷款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贷款人官方网站()、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形式作出。

通知一经公告,即视为送达。

有关通知送达后,转让即生效。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作为其代理人,与前述第三人签署一切必要的协议和文件以完成有关转让。

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与前述第三人签署的协议与文件,构成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有效法律文件,确认了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借款人与第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若借款人对贷款人享有相应的抗辩权或抵销权,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抗辩权或抵销权主张,若不提出视为不存在抗辩权或抵销权。

7.8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具体争议解决方式详见附属条款。

在协商、提交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需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以解决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电子签名风险揭示

9.1通过借款人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电子银行登录名、密码、数字证书、USBKey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在贷款人电子渠道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业务指令均为贷款人处理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借款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该等身份认证要素丢失、被盗或毁损的,除非借款人已明确通知贷款人,否则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凡因终端故障、系统故障等其它原因导致贷款人电子渠道不能正常使用时,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或者到贷款人营业网点进行办理。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信息,不得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

因借款人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所产生的风险及全部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9.2借款人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电子文书及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电子合同”)的,视为签署该电子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9.3借款人已详细阅读本条款,了解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因此,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9.3.1借款人的账户密码泄露或参与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9.3.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9.3.3借款人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9.3.4借款人若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9.3.5借款人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发生损失,借款人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并同意承担因签署合同产生的合同责任,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贷款人任何责任。

第十条记录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纸质或电子帐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纸质或电子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据,各方同意不因上述证据由贷款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1.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或逃避贷款人的监督,或隐瞒与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等其他违法行为,贷款人有权依法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及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

同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为催收之目的将借款人的个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催收机构及新闻媒体对借款人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超出催收目的使用借款人信息。

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1.3借款人确认下述地址作为贷款人发出的通知以及其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该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

贷款人、审理法院、仲裁机构按下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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