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七章 医疗保险.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473162 上传时间:2023-07-14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46.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七章 医疗保险.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七章 医疗保险.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七章 医疗保险.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七章 医疗保险.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七章 医疗保险.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七章 医疗保险.docx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七章 医疗保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七章 医疗保险.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七章 医疗保险.docx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第七章医疗保险

第七章医疗保险

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考核重点是掌握医疗保险概念与意义,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医疗保险的特点、功能、形式以及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问题。

第一节医疗保险产生的背景

欧洲是医疗保险的发源地。

1881年,德皇向国会宣布推行社会改革,制定并通过了“工伤事故保险法草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

1882年,德国政府又提出疾病社会保险法草案。

该法案规定,对全体从事工业性经济活动的工人(农业工人除外),一概实行强制性疾病社会保险。

保险费的2/3从工人身上征集,1/3由企业主缴纳。

1883年,德国政府通过并颁布了《疾病保险法》,规定收入低于定标准的工人,必须参加疾病基金会。

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医疗保险从此诞生。

1887年,德国政府将生育保险并入《疾病保险法》。

此后,医疗社会保险思想广泛传播。

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医疗建议书》(第69号)呼吁各国政府对公民实行“综合的、普遍的健康保护”。

这一医疗社会保险新观念被许多国家所采纳,并由此开展了一个新的普遍医疗服务制度,即所谓的“国家医疗服务”。

医疗保险金用于公共服务,完全由政府资助。

1948年,英国开展了这项立法措施,率先实行“国家医疗服务”。

1978年在前苏联阿拉木图召开的有关初级医疗服务的国际会议的影响。

这次会议呼吁改进医疗社会保险,以促使医疗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并在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健”的目标。

医疗社会保险在各国和全世界的发展历史表明:

一方面,商品经济和社会化生产越发展,越需要医疗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只有在政府的广泛参与和推动下,医疗社会保险才能得到迅速发展,并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二节医疗保险的概念与意义

一、医疗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医疗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保障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照顾的一种制度。

医疗社会保险是医疗保险的一种,它与私人或商业性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强制性

医疗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定享受范围,权利、义务及待遇标准是强制执行的。

因此,又叫强制性医疗保险或法定医疗保险。

第二,社会共同责任和分担风险原则

医疗保险将许多人的资金集中起来使用,共同承担疾病的经济风险,体现了群体之间的互相帮助和社会合作。

私人医疗保险这种社会合作是自发形成的,其不足之处在于,那些患病风险较大的人或收入较少的人愿意参加,而另外一些人则不愿意,因此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即患病风险出现过多,造成医疗费月过高,抗风险能力有限。

医疗社会保险,以法律手段使这种社会合作成为一个很大群体的义务,即该群体所有人的共同责任,这就使得风险能够共同分担,抗风险能力增强。

因此,医疗社会保险比私人医疗保险更有活力,群体中每个人的健康权利能得到更充分的保证。

第三,保障性

医疗社会保险是以保障人们平等的健康权利为目的的,是非营利性的。

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的每个成员,不论其缴费多少,都有权得到所规定的医疗服务。

缴费多少,通常与个人支付能力有关,而与个人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状况及家庭人口无关,因而医疗社会保险有极其重要的社会目标。

商业性医疗保险和有些私人医疗保险则以营利为目的,其承保原则,将个人健康状况作为确定缴纳保险费数量的基本条件,同样会导致保险的“逆向选择”,即选择健康状况好,收入高的人参保,而将高危人群和低收入人群排除在医疗保险之外,正因为医疗社会保险在保障人们平等的健康权利方面有着私人或商业性医疗保险无法比拟的优点,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它作为医疗保健制度的主要形式,而将私人或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满足部分人更高医疗需求的一种补充形式。

欧洲等发达国家还实行了全民医疗社会保险。

二、医疗社会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

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合法的保险企业承办,按照商业经营原则来经营,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在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所花医疗费用如药费、手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经济损失,由保险人给予补偿。

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客户购买的是将来健康生活中可能得到的一种经济补偿保障,一般是个人出资。

它具有以下特点:

(1)个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确定投保的保险金额,最高投保金额可上百万元。

(2)保险金的给付必须以被保险人因病治疗的实际费用支出或初诊为患有合同上规定的某种疾病、残疾为条件,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3)投保年龄一般在0~65周岁,投保范围涉及各类社会人群,各个年龄段,险种可根据市场需求设计。

(4)保险费率测算是以概率论为理论基础,集合众多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对被保险人因病而支出的费用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5)支付方式强调的是及时报案,如实告知,在外地突始病住院治疗,异地保险人可代为查证或给付,能够满足人员流动和人才竞争的需要。

(一)医疗社会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联系  

医疗社会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同属于我国医疗保障层面上的两个方面,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广大民众身体健康和经济补偿。

1.从保障范围来说,可以互为补充。

社会医疗保险的统筹范围目前只涉及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不含16岁以下人员),其覆盖面达全国人口的约1/5。

而商业医疗保险除承保城镇在职人员外,其他无业人员、农业者、16岁以下公民都可以参加,弥补了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目前无法触及“全体国民”的空白,稳定了社会,为深化、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起到强有力的补充作用,保证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2.从保障方式来说,二者之间是互助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

《国务院关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规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而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中,还有许多人不满足于社会医疗保险的“低水平”,同时要寻求基本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和封顶线以上的经济保障,而商业医疗保险却是最佳选择。

3.从社会发展需求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纵观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模式及其运作机制,优劣各具,经验教训甚多,尤为“高福利”“高保障”型的社会保障,危机四伏,后患无穷。

而我国医疗费用的猛增,使国家、企业无力承受。

通过医疗保险不仅在职工之间实现个人收入的转移,而且使企业之间的负担也趋向公平,从而改变了企业间因医疗费用负担畸轻畸重而造成的不平等竞争。

社会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建立起合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正如人们所知,作为改革动力之一,就是要把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的情况加以扭转,其中特别强调个人的医疗费用承担机制,是抑制医疗用猛增的重要措施之一。

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帷幕一拉开,不少人就开始意识到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一样,必须在自己的理财计划中加以考虑,以防一旦患病给家庭经济造成损失。

  

4.从给付的标准看,社会医疗保险首先考虑的是国民的最低或最基本的医疗需求,这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的既定职能和普遍性原则决定的。

社会医疗需求可以不一致,但作为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医疗保险,对于高档、高额和特需医疗者来说是远远不能满足的。

而商业医疗保险所承担的给付金额要比社会医疗给付限额高得多,这是由其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所决定的,只要被保险人发生的事故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人都将根据投保数额进行给付,满足了人们的高额医疗需求。

  

(二)医疗社会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  

1.从事业务所采取的手段不同

商业医疗保险属于商业行为,贯彻买卖自由原则,是否投保及投保几份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别人无权干涉;

社会医疗保险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拒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者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

2.覆盖对象有区别

商业医疗保险理论上面对全体国民,但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覆盖人群较少;

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是城镇所有劳动者,可以说是大多数人的保险。

3.保障性质不同

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决定了它们在支付赔偿金时往往将金额压到最低水平,并不考虑投保者的实际经济状况和利益;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而从事的一项特定的社会事业,带有福利性质,只要劳动者生病造成损失,经核实后国家就会支付相应的医疗待遇。

4.运行机制不同

具体表现为:

(1)保险资金的来源不同

商业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由投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资金通常由企业、职工和政府共同筹集。

(2)保险给付标准不同

商业医疗保险的给付强调个人公平性,多投多付,不投不付;社会医疗保险的给付则强调社会适当性,标准统一。

(3)保险给付额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不同

商业医疗保险的给付额在签约时就已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则可通过调整保险费率的办法提高给付水平,以保证给付额的实际购买力。

(4)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的投资资权在各企业手中,投资方式崩己决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投资权很集中,基层机构一般没有投资权,政府对投资干预很大,往往规定投资的大致去向。

三、医疗社会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义

最早的补充医疗保险实践出现于1996年,这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之后开始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对补充医疗保险可做如下三种界定:

(1)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

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博弈性对策。

(2)从《决定》的有关文字理解,补充医了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部分收入较高的行业或单位维持较高的医疗需求而设立的医疗保险形式。

(3)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

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经济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

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及与医疗社会保险的关系

1.参保方可以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形式

从保险学的角度看,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经济收入状况的差异性和参保人个人身体状况的差异性,导致了对医疗需求有所不同。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补充医疗保险在形式和产品上是多种多样的,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以及偏好来进行选择。

在不同的行业或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需求不尽相同,疾病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不―致,因此,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补充性医疗保险的形式、保障的内容、保障的水平都可能不一致。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满足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基本平台,人人平等。

在这个基本平台之上,各个行业和企业根据自己的能力建造补充医疗保险大厦,楼层有高有低,也可能是平房。

多层次性是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带来的必然结果。

  

2.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强制性。

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

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

3.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以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另一方面,在一个社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他们作为一个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不具有社会公平性。

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

同时,它也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

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免除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保障性

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参保人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大部分医疗需求,使参保人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医疗服务。

补充医疗保险加上基本医疗保险能够为参保人分担大部分医疗费用,解除参保人可能因承担高额医疗费用而影响其基本生活所产生的后顾之忧。

(三)全国范围内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2.部分企事业单位或行业自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由部分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和行业自己出资,加上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专项基金用于补偿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的那部分费用,  

3.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

  

4.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1)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

(2)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四)意义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竞争就会有风险,就需要提供劳动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保障,需要建立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助共济、社会化管理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社会收人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的保证,有利于劳动者身心健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第三节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医疗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原则

医疗社会保险资金,也即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或医疗社会保险经费,是指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医疗服务开支的专项资金。

医疗社会保险保障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无论对被保险人本人还是对其雇主(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甚至对整个国家都有好处。

根据社会共同责任原则,医疗社会保险即健康投资,应该由被保险者个人(雇员)、其所在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

医疗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资助以及其他方面的收入(如费用分担等)。

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是医疗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

保险费的缴纳通常与工资或收入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按相同比例缴纳,也可以按不同比例缴纳。

但是,用来缴纳保险费的那部分收入占工资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保险费占最高工资限额的比例。

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往往比雇员缴纳的多。

政府资助的多少,一般取决于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国家的财力。

政府资助医疗社会保险的方式有几种:

一种是政府负责筹建医疗设施,而从个人、单位征收的保险费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和医疗机构的管理费;

一种是政府只负责医疗机构的管理费或在年终出现资金短缺时给予支持;

一种是为某些没有能力缴纳保险费的人群(如老人、低收入者等)支付医疗费用。

在医疗社会保险各种收入中,有时病人看病时要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如处方费、眼镜费、预约费等。

这种收入称为“费用分担,即“用户付费”。

这部分收入在医疗社会保险资金中只占一小部分。

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在从被保险人工资中征收了保险费以后,还对病人实行“费用分担,主要目的不是增加额外收入,而是防止被保险人享受全部免费后滥用医疗特权。

医疗社会保险有着独特的筹资机制。

其独特之处在于:

第一,法律规定其筹资目的和筹资渠道;  

第二,它按收入而不是按风险筹资,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只与其支付能力有关,而与其身体健康状况和供养的家庭人口无关;

第三,它通过筹资实现风险分担,所有被保险人不管缴纳多少保险费,都有权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

  

二、医疗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原则  

医疗社会保险资金总额取决于下列变量:

(1)保险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2)医疗保险的组织机构;

(3)计算保险费的收入水平;

(4)政府的财政支持(补贴等)

(5)与医疗服务有关的经济市场情况等。

保险费占被保险人工资的比例,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计算出来的。

医疗社会保险资金通过缴纳保险费来筹集,必须对上述主要变量进行短期预测,实行保险精算制。

保险费的比例应能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及时修正。

一般应留有部分应急储备金作为保险安全基金以保证特殊情况下的资金来源。

医疗社会保险资金有独立的财务系统,并接受政府管理机构的监督。

三、医疗社会保险给付原则

医疗社会保险给付,是指被保险人生病后,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和待遇标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以确保被保险人能获得适当的医疗照顾。

医疗社会保险给付主要采取医疗给付的形式,它是被保险人应享受的权利;每个被保险人不论缴纳多少保险费,在法律上都有权享受这种给付。

医疗社会保险给付所规定的条件即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获得医疗服务给付的资格、应履行的手续及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如凭证医疗、定点就医,逐级转诊等等。

被保险人生病时,只有符合事先规定的给付条件,才能获得医疗社会保险的医疗给付,否则,医疗社会保险将不提供给付。

医疗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被保险人能够享受的医疗给付水平。

这里应该区分有权享受的待遇和实际待遇。

前者是法律上规定的,人人均等。

如果被保险人被剥夺了这种权利,可以去法庭申诉。

这是医疗社会保险法的基础。

后者是被保险人实际得到的待遇,它依被保险人的病情需要而定,并非人人均等。

医疗社会保险给付的待遇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医疗的需要、医疗种类的变化,以及经济实力的变化,标准也可作相应的调整。

医疗社会保险给付的原则是:

  

1.公正原则

医疗社会保险给付应保证每个受保人都有均等的就医权利和机会

2.适当原则

医疗社会保险给付项目和待遇标准,应与医疗社会保险的财力相适应并能保证受保人获得适当的医疗照顾。

3.连续性原则

医疗社会保险给付应保证被保险人获得所有必需的、不同级别的医疗服务。

四、医疗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原则

医疗社会保险费用支付还是医疗费用控制的阀门。

医疗社会保险好比一个蓄水池,资金筹集是入水口,费用支付是出水口。

医疗社会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多少及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医疗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和水平,关系着医疗社会保险的成败。

各发达国家医疗保险的经验和教训都表明,费用支付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唯一的、也是最有效的办法。

费用支付方式不完善,医疗保险经费将无法控制。

正因如此,医疗社会保险的费用支付应遵循效率原则,合理引导医疗行为,合理配置医疗保险资源,加强约束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第四节医疗保险的特点、功能、形式

一、特点  

医疗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与其他社会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医疗社会保险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疾病保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同时,也是老年、工伤、残疾及生育保险中的重要内容和方面,与它们一起共同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起着保障作用。

但由于疾病风险和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供给的特殊性,又使得医疗社会保脸与其他社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具有自己的特点。

1.医疗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

其覆盖对象原则上应是全体公民,因为疾病的风险是每个人的一生中难以回避的,不像生育、失业、工伤、残疾甚至老年风险,对象主要是劳动者,而且有些人可以避开。

如男性不会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夭折者不会成为老年社会保险的对象,工作作者不会每个人都遇到失业和工伤,遇到残疾的更少。

2.医疗社会保险属于短期的、经常性的保险

由于疾病的发次病的发生是随机的、突发性的,医疗社会保险提供的补偿也只能是短期的、经常性的,不像其社会保险如老年保险或生育保险那样是长期性的、可预测的或一次性的。

因此,医疗社会保险在财务处理方式上也应与其他社会保险有所不同。

3.医疗社会保险采用医疗给付的补偿形式

医疗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为了确保医疗社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对享受者主要采取医疗给付的补偿形式,而且补偿多少,往往与享受者所缴纳的保险费无关,只按实际病情需要确定,不像其他社会保险那样实行定额现金给付,对其最终用途没有明确限定。

4.医疗社会保险涉及面广,更具复杂性。

医疗社会保险不仅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关,还涉及到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和供给。

为了确保医疗保险资源的合理利用,医疗社会保险还存在着对医疗服务的享受者和提供者的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控制的问题。

这些是其他社会保险所没有的。

正因为这些特点,医疗社会保险往往被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独特部分,由专门机构单独管理。

二、性质与功能

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医疗社会保险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性质:

  

1.公益性与福利性

医疗社会保险不以赚钱为目的,医疗保险基金一般以“以支定收、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其使用主要是保证职工的疾病风险和身心健康。

2.普遍性

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

其原因一方面是社会每个成员都面临医疗风险;另一方面,作为解决这些风险的理论依据是保险业遵循的大数法则。

只有普遍化的甚至包括所有劳动者和所有社会成员的医疗保险,才能真正实现上述目标。

3.强制性

医疗社会保险是通过医疗社会保险立法实施的,而且只有这种强制性的立法,才能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使用、监督等环节有效运行。

同时,这种强制性也是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和实施范围的重要措施。

4.共济互助与社会公平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尽管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并不是同时发生的。

通过实施医疗社会保险,就可以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风险调剂、共济互助。

“年轻人帮助老年人,健康人帮助有病人,人人都有老的时候,人人都有生病的时候,人人都有得到别人帮助的机会。

”通过共济互助,还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收人差别,实现了收人的再分配,克服了疾病对病人及其家庭的过大风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完全市场机制造成的不平等,有利于体现劳动者之间的团结互助精神和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医疗社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使它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由于医疗保险水平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加上这种制度的运作与管理比较复杂,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目前国际上兴起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浪潮,势必影响到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改革的新趋势主要有:

强调减少与降低政府责任,增强个人责任的“个人积累与自我保障”趋势;强调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平节制”趋势;强调提高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运营效率的私有机构管理基金的趋势;适当增加一些项目的个人缴费数量与更加严格地控制管理费用的趋势等。

比如,在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方面,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都采取措施,加强对供需方以及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强调政府在控制费用方面的职责,如不断调整医院补偿机制,整顿医药市进竞争机制,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减少浪费。

同时,注意医疗保险与医疗保障系统的配合,比如加强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方面的投入,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体系等。

三、形式 

(一)医疗社会保险的类型

根据医疗社会保险的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