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公示范本doc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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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公示范本doc16

苏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公示范本)

序号

项目

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

有无数量限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效

期限

备注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法律。

《税收征管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其他发票由省国税局指定。

1、印刷企业提出书面申请;2、省国税局依法受理(包括“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和“受理”,下同)、调查核实;3、省国税局通过招标作出许可决定;4、省国税局发放发票准印证。

全省暂定39个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以下同上);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财务报告表及固定资产情况明细表;5、企业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包括:

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废票处理制度、安全制度。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较大的生产规模;

2、生产设备先进、技术水平高、能保证印制发票质量的需要;

3、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及时供应;

4、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5、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6、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的各项规定。

有效期1年

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管理

序号

项目

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

有无数量限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效

期限

备注

2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规定: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指省或市、县国税局所属主管税务分局)

1、申请人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核实并作出许可决定;3、经营地国税机关依法向申请人收取发票保证金。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每次准购一本。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纳税人基本情况及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货物情况;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纳税人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申请人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按次申请,办理许可

适用于普通发票

拆本使用发票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指省或市、县国税局所属主管税务分局)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2、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每次不超过10份。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纳税人需要拆本使用的情况说明;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发票领购簿。

1、办理税务登记和具有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2、发票使用量极小,每月不足10份。

同上

同上

使用计算机开票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指省或市、县国税局所属主管税务分局)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每次不超过1个月用量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纳税人开票软件情况说明;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具备计算机开票硬件、软件和管理人员等条件;2、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供计算机开具的发票。

同上

同上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部门规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

1、纳税人提出申请;2、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每次印刷量不超过1年用量

按照国税机关批准数量印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要求自印发票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二、附件三);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自觉依法纳税;4、年发票使用量较大

手工版发票在1000本以上、电脑版发票在10000份以上、卷式发票在1000卷以上的。

同上

同上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7条第1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关于此项许可的几点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6条规定: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7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3、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允许在本辖区跨市、县开具发票,也可以规定不允许跨市、县开具发票。

我省《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明确:

“发票仅限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内使用。

”,第18条又规定:

“临时到本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发票。

”,从而,严格禁止了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为,因此,我省国税机关暂无此项许可内容。

同上

序号

项目

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

有无数量限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效

期限

备注

3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指省市县国税局所属主管税务分局)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2、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3、主管国税机关发放发票领购簿。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

被许可人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领购发票,其中,“数量”确定为纳税人一个月的合理使用量。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四);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身份证明;5、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还应提供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符合专用发票保管规定;3、销售货物不是全部为免税货物(国有粮食企业除外);4、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二条列举的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八种情形。

领购收购发票条件: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领购其他普通发票条件

1、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为增值税纳税人;

3、领购票种和经营业务范围相符。

长期有效

序号

项目

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

有无数量限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效

期限

备注

4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部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

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由省国税局批准;

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批准;

其他由区县国税局批准。

一般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报许可实施机关,对需要开具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发票的由县级国税局审批;对需要开具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发票的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派人核查后审批;对需要开具百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一亿元)发票的企业,由省国税局根据核查结果审批;2、税务机关受理、核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详见附件五)、《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审批表》(详见附件六);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财务会计报表;

5、发票领用情况表;6、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1、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

2、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

3、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

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的两年;其他长期有效

序号

项目

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

有无数量限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限

期限

备注

5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行政法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2、国税机关受理、核查;3、国税机关审批并作出许可决定。

对被许可人数量无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纳税人申请不建帐的情况说明;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情况说明;4、使用税控装置情况说明。

1、生产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2、聘请有关机构和人员代为建帐有实际困难;

3、使用税控装置条件:

符合国税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行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使用卷式发票的。

长期有效

正在修订《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对此重新规定。

《税控装置管理办法》对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有具体规定。

注:

1、按照许可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本表“有效期”一栏所列示的时效,仅指被许可人在许可期内“批准条件”未发生变化,未发生依法应当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未发生依法应当取消其许可权的违法情形。

3、上述行政许可项目均不收费。

4、行政许可申请除当面申请外,还可以邮寄申请或委托申请,但委托申请应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5、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行政许可项目、权限、条件、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本级实施,本级受理,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除法律、法规及规章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将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国税机关实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的窗口: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地址:

南京市中山北路55号,邮编:

210008;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的窗口: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一楼咨询台,地址:

苏州市养育巷188号,邮编:

215002。

附件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编号:

 

姓名

身份

证件

电话

邮政

编码

住址

单位

法定

代表人

邮政

编码

电话

地址

申请事项

申请人(签章):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对第2、4、5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填定申请事项时应列明具体的小项,如申请人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在填定申请事项时应列明为“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票”;

2、对许可内容有数量、种类、方式等要求的,申请人应写明申请的数量、种类、方式等内容,如申请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时,应写明申请使用的发票的种类、每月用量等内容;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受托人应出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印制卷式发票情况说明书

管理码:

单位全称

税务登记号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期印制数

期末结存数

卷式发票

年使用量

卷式发票

印制要求

发票规格

印制数量

(份或卷)

每份

联次

起止号码

情况说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1、印制说明书一式二份填写。

2、附发票样张三份。

附件三:

印制普通发票情况说明书

单位名称

经办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管理码

上期印制数

期末结存数

发票年使用量

印制发票

发票名称

印制数量(本、份)

每份

联数

起止号码

印制要求

联次要求

其他要求

存根联

发票联

情况说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1、印制说明书一式二份填写。

2、附发票样张三份。

附件四:

申请购领发票情况说明

纳税人名称

票管员

联系电话

发票名称

规格

联式

金额版

文字版

数量

每月用量

申请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情况说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五:

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企业名称

(章)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办人

身份证号

经济性质

主营业务

开户银行及帐号

会计区间

一般纳税人识别

月用票量

申请开票

最大限额

□一千万元□一百万元□一十万元□一万元□一千元

(请在选择金额前的□内打“√”)

分开票机数量

企业经办人

签字

主管国税分局业务部门意见

批准开票

最大限额

负责人

(签字):

________

年月日

准予领购专用

设备数量

启用时间

苏州市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章)

县(市)局、分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章)

管理分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章)

附件六:

苏州市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审批表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签章)

身份证号码

 

办税人员

(签章)

身份证号码

 

经济性质

□国有□集体□股份□其他

纳税人类别

□工业□商业

□个体工商户□其他

主营业务

 

主要应税

产品名称

 

至月份

应税销售额

万元

至月份

应纳增值税

万元

至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

至月份

开票金额达到限额

的专用发票量

目前最大限额

□十万元以下□十万元□百万元□千万元

申请开票最大限额

□十万元□百万元□千万元□一亿元

以下内容由国税机关填写:

辖管国税机关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办理日期:

单位(公章)

区(县)级国税局

审核(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办理日期:

单位(公章)

省辖市国税局审核(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办理日期:

单位(公章)

省级国税局

审核(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办理日期:

单位(公章)

注:

1、本表一式四份:

纳税人、辖管国税机关、区(县)级国税局、市级国税局各一份。

2、最大开票限额中“十万元”指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百万元”指使用十万版专用发票,“千万元”指使

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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