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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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项目管理企业发展。
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
第五条实行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制度。
项目管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
第六条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具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或多项资质。
第七条办理甲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综合或甲级设计资质,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综合或甲级工程监理资质,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任意一项资质或资格。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15年以上(含15年)工程管理经历,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
年龄均不超过60岁。
(五)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人、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分别不少于8人。
年龄均不超过65岁。
(六)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八)近两年内未因本企业责任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九)近两年内没有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办理乙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综合或甲级设计资质,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综合或甲级工程监理资质,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任意一项资质或资格。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10年以上(含10年)工程管理经历,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
年龄均不超过60岁。
(五)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人、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分别不少于5人。
年龄均不超过65岁。
(六)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八)近两年内未因本企业责任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九)近两年内没有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有施工资质的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七)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八)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九)企业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文件等资料一份。
(十)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留存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申请资料除申请表外应装订成册,申请表另行装订。
第十条办理资格认定证书升级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原件。
(四)项目管理企业业绩材料(含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
(五)申请资格升级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并颁发《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办理了甲级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工程等级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标准进行划分)项目管理业务。
办理了乙级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可承担二级及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甲级、乙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办理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延期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达到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含原项目管理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四)项目管理企业业绩材料(含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资格认定有效期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满足规定条件的,经审查同意予以延期三年。
第三章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第十三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活动均应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且须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项目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企业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项目管理目标的确定与绩效考核的办法、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立项决策管理
1.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选择咨询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咨询合同,下达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任务书,并对咨询单位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管理。
(二)项目设计管理
1.组织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招标,签订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2.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编制并下达设计任务书。
3.组织评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协助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提供所需的各种资料及外部条件的证明书。
5.组织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三)项目准备管理
1.办理土地征用、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等有关手续。
2.办理水、电、供热、煤气、天然气、通信的供给手续。
3.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协调。
4.落实建设场地“四通一平”。
5.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项目采购管理
1.进行整个项目的合同体系策划,制定采购计划。
2.协助建设单位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3.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对招标文件进行审定。
5.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6.协助建设单位或依据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五)项目实施管理
1.协调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的配合工作。
2.负责与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
3.监督相关工程合同的履行。
4.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处理工程索赔。
5.协助或代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6.协助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
7.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并配合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审计工作。
(六)项目文档管理
建设项目实施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保存,在项目竣工时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整理完好归档移交建设单位。
有关资料包括: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批复文件、各种证件文本、施工技术资料、合同文本、设备材料的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竣工文件及涉外文件等。
(七)项目后评价管理
项目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从项目立项决策、项目采购、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生产运行、项目经济等方面的后评价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报告。
(八)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可以包括项目管理全部业务范围,也可以是其中部分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在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主要职责一般为: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与项目管理企业签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并明确授权。
2.直接或委托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
3.直接或委托项目管理企业报批和审查有关文件。
4.筹措项目资金,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和工程(设备)价款等费用。
5.监督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
6.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项目管理企业的职责
1.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对项目的要求。
2.编制项目计划。
3.组织工程招标。
4.协调审查设计文件。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6.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管理。
7.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材料、安全及竣工资料完整性进行控制。
8.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企业不得同时承揽同一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和工程施工任务。
同一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企业不得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施工承包的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依法履行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经理须有在一类以上工程从事项目总监或总承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承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管理难易程度、任务量等足额配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技术等管理人员。
其中,每个工程至少配备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明确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企业参照相应的收费标准在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