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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上报汇报材料》

《安全生产信息上报汇报材料》

根据市县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结合我乡安全生产实际,现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乡党委政府召开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方案的制定明确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目的、大检范围内容、大检查的步骤、大检查的方式及工作要求。

二、召开会议、全面动员

乡党委政府于xx年7月27日召开全乡各村(社区)部门、企业、负责人会议,一是传达学习市县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文件精神。

二是政府乡长岳晓英、就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促进全乡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为题、作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科学研究了目前全乡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问题、坚持抓宣传、强认识、抓督查强整改、抓组织、强保障的整改措施及工作要求。

三、抓督查、促落实

按照乡党委政府的安排了部署,由分管安全的同志组织乡安办共四人于xx年7月31日——8月1日、对全乡各村(社区)单位、企业、进行了认真的督查,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会议精神的贯彻;二查自查自纠实施意见;三查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食品卫生、建筑、地质灾害、非煤矿山、、水上安全、烟花爆竹、农电,消防等安全隐患。

通过督查、自查全乡存在着、学生在暑假期玩摩托车安全隐患突出、农村办学酒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不够到位,建筑施工安全存在隐患、(安全协议、安全网不够完善)。

个别村社地质灾害隐患点、明白卡发放不到位。

个别村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有所放松等现象进行认真梳理、并提出了整改措施和整改通知。

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活动开展有序推进。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进步落实责任。

乡人民政府按照抓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分工、组成人员、坚持领导不变、人员不变、班子不散、权责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各村(社区)严格辖区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格检查、确保实效。

安全生大检查要切实做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一查到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限时整改绝不姑息迁就。

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较好。

(三)健全制度、加强信息报送。

各村社区、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制度、应书面向乡安办报送工作信息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大检查结束后、报送总结材料、乡将各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评比考核。

第二篇:

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上报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上报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工作效能,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的情况不掌握、监管不及时、重点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全面等问题,根据我局工作分工,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信息有关内容

1、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包括周、月计划、阶段、年度计划)、措施及工作职责分工。

2、职责内监管工作具体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包括周、月计划、阶段、年度)。

4、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重要工作情况(包括重点检查、督查,会议,工作部署,事故隐患查处,事故调查处理等)。

6、领导交办事项的具体落实情况。

二、工作信息上报程序

信息上报一般应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进行,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直接上报。

1、科室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工作信息。

2、科室负责人向主管局长报告工作信息。

3、主管局长向局长报告工作信息。

4、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信息定期汇总。

三、工作信息上报方法及要求

1、除正在进行中的一般性工作信息或临时性工作信息可以口头上报外,其它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上报。

2、上报情况要及时。

注重时限性,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措施、工作职责分工和职责内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应按照局领导要求,及时上报;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及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照周、月、阶段、年度时间要求,进行汇总上报;对重要工作情况,必须要随时上报;对领导交办事项的具体落实情况,要按领导要求搞好上报。

3、上报情况要真实。

上报情况中说明或反映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实际,必须是上报人确实了解或亲自掌握的;尤其上报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必须经过上报人调查、核实,真实有据。

杜绝使用听说、可能、或许、好象、差不多等词语。

4、上报情况要全面。

应按照各种上报的具体要求将工作或问题概况、时间、过程、进度、分析、结果或结论等一一详细说明,涉及数字或能够用数字的尽可能用数字说明,必要时应举出典型事例进行说明。

5、因上报不及时或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上报人负责。

第三篇:

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15.1编制依据

15.1.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15.2事故的分类15.2.1按受伤轻重分类①轻伤

轻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为轻伤事故。

②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15.2.2按事故分类标准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2.3事故原因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的伤亡事故类别主要是。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中毒、火灾、机械伤害和坍塌等。

15.3事故上报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5.4事故报告

15.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报告;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5.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5.4.3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4.4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5.5事故调查

15.5.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5.2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5.5.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15.5.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5.5.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5.5.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5.5.7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15.6事故处理

15.6.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事故记录、统计、分析、改进15.7.1事故调查时要做好如下记录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对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15.7.2做好事故档案管理,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每月5日前上报隐患排查(月报表)和质量安全生产月报表,重大隐患应

附书面措施方案。

15.7.3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明确事故原因、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员,在明确原因、责任者的基础上严肃处理,教肓当事人和全体职工,同时要制订措施,定人、定时间完成整改或整改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5.7.4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事故进行统计,形成台账。

每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事故台账统计分析,提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当认真吸取的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篇:

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精)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15.1编制依据

15.1.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15.2事故的分类

15.2.1按受伤轻重分类①轻伤

轻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为轻伤事故。

②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15.2.2按事故分类标准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2.3事故原因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的伤亡事故类别主要是。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中毒、火灾、机械伤害和坍塌等。

15.3事故上报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5.4事故报告

15.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报告;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5.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5.4.3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4.4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5.5事故调查

15.5.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5.2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5.5.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15.5.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15.5.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5.5.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15.5.7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15.6事故处理

15.6.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事故记录、统计、分析、改进15.7.1事故调查时要做好如下记录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对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15.7.2做好事故档案管理,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每月5日前上报隐患排查(月报表和质量安全生产月报表,重大隐患应

附书面措施方案。

15.7.3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明确事故原因、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员,在明确原因、责任者的基础上严肃处理,教肓当事人和全体职工,同时要制订措施,定人、定时间完成整改或整改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5.7.4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事故进行统计,形成台账。

每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事故台账统计分析,提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当认真吸取的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篇:

学校安全信息上报制度安全信息上报制度

一、据上级文件要求上报的材料,及时准确的上报。

二、若学校发生了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否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危楼等情况如实上报。

四、学校周边若有损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场所或行为,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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