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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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办法

鲁煤监安监〔2012〕137号

山东省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是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应评估一次。

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评估方式

第五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

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

(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煤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20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

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

权重系数为0.5;

(2)采煤:

权重系数为0.7;

(3)掘进:

权重系数为0.7;

(4)机电:

权重系数为0.7;

(5)运输:

权重系数为0.7;

(6)通风系统:

权重系数为0.5;

(7)防治瓦斯:

权重系数为0.5;

(8)综合防尘:

权重系数为0.5;

(9)防灭火:

权重系数为0.5;

(10)监测监控系统:

权重系数为0.5;

(11)防治水:

权重系数为1.0;

(12)压风自救系统:

权重系数为0.2;

(13)供水施救系统:

权重系数为0.2;

(14)职业卫生:

权重系数为0.7;

(15)紧急避险系统:

权重系数为0.5;

(16)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

权重系数为0.5;

(17)安全培训:

权重系数为0.2;

(18)应急救援:

权重系数为0.2;

(19)人员定位系统:

权重系数为0.2;

(20)通讯联络系统:

权重系数为0.5。

(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

1.按规定可以不设紧急避险系统时,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

现场评估得分=1000÷950×其他专项合计得分;

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得分=100÷(100-缺项分数)×其他小项合计得分。

第九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日常安全监察情况,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0分,重伤事故,每人扣20分;

(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生产系统病亡的,每人扣30分;

(三)举报后查实为生产事故的,一次扣200分;查实为病亡的扣100分;

(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或重要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30分;

(五)查实群众举报安全事件的,一次扣50分。

第三章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条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年度评估得分为920分以上,各专项不低于90分(含)。

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年度评估得分为8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80分(含)。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

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70分(含)。

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年度评估得分为700分以下,或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合法有效。

3.超层越界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未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根据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A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A级矿井”标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由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C、D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发的《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煤安监字〔2010〕92号)同时废止。

附:

煤矿安全程度及职业卫生现场评估标准

 

安全生产保障评估表表一

单位:

评估时间:

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下列内容。

a)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b)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c)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d)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f)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g)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h)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分管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或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下列内容。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b)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c)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下列内容。

a)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b)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15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每缺一项岗位责任制的,扣5分。

内容不全扣2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a)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b)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

c)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d)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e)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

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4.安全奖惩制度。

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

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明确安全投入资金渠道。

资金使用于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及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

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7.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领导成员带班,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

8.安全检查制度。

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9.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10.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11.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12.入井人员管理。

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13.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15

每缺一项制度扣5分。

内容不全、执行不严一处扣2分;

无操作规程扣5分,每缺一工种扣2分,缺操作环节的扣1分。

制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依法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1.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应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年终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2.安全费用提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a)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b)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企业在上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安全费用必须专户储存,按照规定的范围专款专用。

5.安全费用使用符合下列范围

a)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b)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c)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d)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e)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f)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g)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h)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i)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j)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5

未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提取、专储专用或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每项扣10分;使用超范围违反规定的扣5分。

安全管理机构

1.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3.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4.配置的职数,满足带班下井需求。

15

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不能满足需要的扣5分;未建立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的扣5分。

证照

1.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3.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10

缺一证,矿井直接评为D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变更后,未及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扣30分;更换矿长后未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扣20分。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上报和治理。

1.应当按《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标准规定的申报范围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进行排查、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2.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工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3.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b)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c)可能发生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d)重大危险源等级。

e)安全对策措施。

f)应急救援措施。

g)评估结论。

4.企业对所属矿井的重大危险源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0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的扣5分;未按规定进行排查、上报和治理的,扣10分,内容不全的扣5分。

必须制定劳动定员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115

未制定劳动定员标准或不符合规定的,扣15分;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生产的扣15分;按月度核算,月度产量超计划的,每超1%扣5分。

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

应当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加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并载明参保人数、是否足额缴费。

55

未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或参保人数或未足额缴费的扣5 分。

 

采煤评估表表二

单位:

评估时间:

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采煤设计及冲击地压管理机构

1.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提高开采上限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2.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理。

3.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防冲机构,配齐人员、装备,按规定编制年度、五年防冲工作规划。

4.矿井应合理均衡组织生产。

5.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

20

1.缺少采区、特殊开采、提高开采上限、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一项(处)扣10分;设计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一处扣5分;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一项(处)扣5分。

2.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内容一处缺少或不符合规定扣2分(规程扣完10分为止)。

3.未配备防冲机构、人员的,扣20分,缺人员的每缺一人扣5分;缺防冲装备的,每项扣15分;未编制防冲规划的,扣20分,防冲规划内容不完善的,一处扣3分。

4.不能均衡生产、生产计划不合理的扣10分。

5.破坏工广、矿界等主要安全煤柱或在采空区内遗留未经设计的煤柱,一处扣20分。

煤柱尺寸与设计不一的,一处扣10分。

采煤管理制度和基础资料

1.实行工作面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并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2.开展工作面班评估工作,对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隐患整改等进行评估。

3.建立支护材料基础台账,所有支护材料的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合格证、MA标志、检修日期记录要齐全。

3.单体支柱入井前、采煤工作面结束或使用时间超8个月的支柱,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4.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过旧巷、综采工作面安装和撤面有专项措施。

5.按规定(鲁煤安监字[2011]213号)建立建立健全冲击地压综合管理保障体系,实现冲击地压日常管理和作业的程序化运作。

6.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20

1.未实行工作面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的,一处扣5分;无支护质量检测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扣10分;分析处理、监测记录不规范一处扣2分。

2.未开展工作面班评估工作,扣5分,评估不规范,一处扣2分。

3.未建立支护材料台账的,扣5分。

支护材料台账不规范,一处扣2分。

4.缺专项措施的,一项扣5分;不规范的,一处扣1分。

5.冲击地压综合管理保障体系不健全或未实行程序化运作,一处扣3分。

6.图纸填绘不及时的扣5分;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

采煤工作面现场管理

1.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综采工作面一般采用单面布置。

2.工作面支护材料符合规定要求,支护材料(包括备用材料)、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以及控顶距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并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3.保持工作面安全出口的畅通。

顺槽高度和人行道宽度、工作面端头支护、超前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充填质量和工艺符合规定。

5.工作面底板松软时,单体液压支柱要穿柱鞋,保证其达到规定的初撑力。

6.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7.工作面顶帮维护良好,人行通畅。

8.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9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巷道式采煤等淘汰的设备、工艺。

10.按规定进行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落实各项防冲措施。

30

1.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的,一处扣5分;

2.工作面控顶区内顶底板移近量超标、顶板出现台阶下沉、支架接顶不实、片帮超过规定的,一处扣2分。

支柱初撑力不足、不平直(或前倾后仰)等现场支护与规程不一的,一处扣3分。

3.安全出口不畅通的,一处扣10分。

高度、宽度不足,1处扣5分。

综采工作面未采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的,一处扣5分。

4.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时,充填质量和工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处扣5分。

5.工作面及两巷支柱钻底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棵扣2分。

初撑力不足的,一处扣3分。

6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扣10分。

7.工作面顶、帮维护一处与规程不一的,扣2分;工作面人行道不畅通的一处扣5分。

8.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的,一处扣5分。

9.使用淘汰设备、工艺的,扣20分;综(机)采工作面采用对、顺拉工艺的,扣5分。

10.不按规定进行监测、预警或防冲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处(次)扣2分。

爆破作业管理

1.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发放、存放。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15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每项(次)扣15分;爆破设计、规定及其他有1处(次)不符合规定扣3分。

采煤机械及乳化液泵站

1.乳化液泵站、液压系统及管路系统完好,压力≥18Mpa(综采≥30Mpa)。

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

2.滚筒采煤机、刮板运输机(含顺槽)及信号装置等配套机械的安装固定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采煤面刮板运输机的启动停止信号装置不超15米。

 

15

1.泵站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扣10分;乳化液非正常泄露的一处扣2分。

2.机械化生产设备的安装、固定和使用,1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刮板运输机的信号装置超15米,一个扣5分。

掘进评估表表三

单位:

评估时间:

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办法

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依据充分、科学合理、内容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和修订;审批、传达贯彻、手续完备。

20

无设计施工的扣20分;内容不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一处扣2分(规程扣完10分为止);审核和修订不及时的一份扣5分;审批、传达贯彻手续不完备的一份扣2分;未按规程、措施执行的,一处扣5分。

巷道断面: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

5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巷道掘进:

掘进工艺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主要工序要详细说明,并具有可操作性;必须实施正规循环作业,并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循环作业图表。

5

一处未明确规定的扣2分;

现场与作业规程规定不符的一处扣2分。

巷道支护:

支护形式(一般支护和特殊支护、永久支护和临时支护)、支护标准、支护材料(含备用支护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数量、主要技术性能和指标、存放方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建立支护材料基础台账,所有支护材料的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合格证、MA标志、检修日期记录要齐全。

15

一处未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的扣2分;现场与作业规程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一处扣2分。

井下爆炸材料库:

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库房、辅助硐室、通道齐全;布置、支护、防潮、防火、照明等符合规定;爆炸材料的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管理制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10

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设置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扣5分;现场未按管理制度执行的,一处扣2分;

其它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掘进爆破:

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

10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10分;爆破设计、规定等其他有一处(次)不符合规定扣2分。

斜巷掘进安全防护措施:

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施工期间兼作行人的斜井(巷)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和红灯,并执行“行车不行人”规定。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0

不设置防跑车装置、躲避硐室、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扣10分。

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一次扣2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未分开扣2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掘进机械:

掘进机、装岩机、耙装机的安装、固定、使用、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的,一处扣10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巷道维修、维护:

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措施组织现场施工。

5

无安全技术措施的扣5分;现场未按措施施工的一处扣2分,发现一处失修的扣1分。

防治冲击地压:

专项防冲设计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写入掘进作业规程,并按规定进行冲击地压监测,实施现场防冲工程及管理措施。

10

防冲设计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未写入作业规程扣10分;防冲措施不完善的一处扣2分;现场不按规定进行监测、实施防冲工程和管理措施的一处扣2分。

 

机电评估表表四

单位:

评估时间:

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

评估内容

评分办法

矿井应设置专职的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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