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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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指导意见+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
(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
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城市规模(万人)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3.5 包括县城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2.0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
特大城市30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
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分区规划
序号项目类别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备注
1 新区 3.0
2 旧城区 3.5
注:
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计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计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
现状调研阶段20%,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0%。
三、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点地段 3500
注:
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4、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
1)建成区:
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
现状调研阶段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5%。
2)新区:
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
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序号用地规模(公顷)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3 20000
2 3-10 15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6 50以上 8000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
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委托方应增加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号用地规模(公顷)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3 20000
2 3-10 18000
3 10-20 15000
4 20-30 12000
5 30-50 10000
6 50以上 9000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
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城市重点地段 16000
2 大型公建 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18000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6万元。
2、大专院校、单位大院等按主要公建地段计费。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
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公园规划
序号用地面积(公顷)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以上 6000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四、风景区规划
1、风景区规划大纲
序号规模(平方千米)计费单价(元/平方千米)备注
1 小于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以上 1500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计费。
2、风景区总体规划
序号规模(平方千米)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备注
1 小于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以上 0.8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2、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
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3、风景区详细规划
序号规模(公顷)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小于20 11000
2 20-50 10000
3 50-100 9000
4 100-200 8000
5 200以上 6000
注:
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市总体规划计费40%计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的30%计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费用小于20万时,则按20万计费。
六、城镇体系规划
序号规模(万人)计费单价(万元/万人)备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8 200以上 0.7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意见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
省域和区域为3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25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
七、环境景观规划
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2、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计费的30%-40%收取规划设计费。
3、景观规划设计详细规划,按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详细规划计费单价执行。
4、景观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8万元。
八、城市设计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计费为: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50%-80%收取。
2、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应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上,增加30%-50%的规划设计费。
九、小城镇总体规划(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
1、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2、计费按规划建设用地4万元/平方千米计取。
3、本计费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4、规划设计计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
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6、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万元/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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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11:
24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1993
【法规名称】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
通知
【法规分类】EL18
【颁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颁布时间】19930423
【实施时间】19930701
【正 文】价费字第168号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
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
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
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
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
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
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
五、对于地形特别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审查层次多的规划项目,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增加的情况
,按定额乘1.1~1.3系数。
六、经济特区规划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开支情况适当提高。
七、执行本工日定额需提供图纸及文件6套(总体规划应另提供彩图一套)。
八、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规划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即应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
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再支付30%;规划设计项目全部完成后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
部规划设计费用。
一、城市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
--------------------
| |城市规划|工日定额|备 注|
|序号|(万人)|(工日)| |
|--|----|----|-----|
|1|≤1|300| |
|--|----|----|-----|
|2|3 |620| |
|--|----|----|-----|
|3|5 |920| |
|--|----|----|-----|
|4|10|1620| |
|--|----|----|-----|
|5|20|2920| |
|--|----|----|-----|
|6|30|4120| |
|--|----|----|-----|
|7|50|6320| |
|--|----|----|-----|
|8|>50|面议| |
--------------------
注:
本定额中城市规模应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期末规划人口规模
为准。
2.总体规划纲要
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其工日按总体规划定额的30%~40%计。
3.分区规划
------------------------
| | | 工日定额 | |
|序号|项目类别|(工日/平方公里)|备 注|
|--|----|---------|----|
|1|新区| 60 | |
|--|----|---------|----|
|2|旧区| 125 | |
------------------------
注:
本工日定额是指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完成后,根据实际需要紧接着进行分区
规划的工日。
如果在总体规划完成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
集资料、调研分析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
二、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工日定额 |备 注|
|序号| 项目类别 |(工日/公顷)| |
|--|---------|-------|----|
|1| 开发区 |20 | |
|--|---------|-------|----|
| |城市一|≤20公顷|19 | |
|2| |-----|-------|----|
| |般地段|>20公顷|15 | |
|--|---------|-------|----|
|3| 城市重点地段|26 | |
---------------------------
注:
开发区包括各种类型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
|序号|用地规模|工日定额|备 注|
| |(公顷)|(工日)| |
|--|----|----|-----|
|1|≤3|90 | |
|--|----|----|-----|
|2|10|300| |
|--|----|----|-----|
|3|20|560| |
|--|----|----|-----|
|4|30|780| |
|--|----|----|-----|
|5|40|920| |
|--|----|----|-----|
|6|50|1000| |
|--|----|----|-----|
|7|>50|面议 | |
--------------------
注:
以生活居住为主的城市综合区的详细规划可参照此定额。
(2)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
| | |工日定额|
|序号| 项目类别 |(工日/公顷|
|--|------------|------|
|1| 城市重点地段 | 40 |
|--|------------|------|
|2|大型、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55 |
------------------------
注:
此定额中未含工程管线规划和竖向规划的工作量,如做其工作量可比照(1
)居住区定额的33%另计。
(3)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
|序号|用地面积(公顷)|工日定额(工日)|备 注|
|--|--------|--------|-----|
|1| ≤1 | 25 | |
|--|--------|--------|-----|
|2| 3 | 75 | |
|--|--------|--------|-----|
|3| 10 | 230 | |
|--|--------|--------|-----|
|4| 20 | 420 | |
----------------------------
三、修建设计
1.城市一般地段
---------------------
|序号|用地面积(公顷)|单位|工日定额|
|--|--------|--|----|
|1| ≤3 |工日|150|
|--|--------|--|----|
|2| 10 |工日|500|
|--|--------|--|----|
|3| 20 |工日|960|
|--|--------|--|----|
|4| 30 |工日|1280|
|--|--------|--|----|
|5| 40 |工日|1620|
|--|--------|--|----|
|6| 50 |工日|1800|
|--|--------|--|----|
|7| >50 |工日|面议 |
---------------------
注:
1.本定额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修建设计工作量,但不包括区内建筑设计,
单项工程管线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以上各
项设计均参照其行业规定标准。
2.地形复杂地区可乘1.1~1.3系数。
2.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
|序号| 项目类别 |单位 |工日定额|
|--|---------|-----|----|
|1|城市重点地段 |工日/公顷|60|
|--|---------|-----|----|
| |大型、主要公建及|工日/公顷|75|
|2| 周围地段 | | |
-------------------------
四、风景区规划
1.风景区规划大纲
--------------------------
|序号|规模 |工日定额(工日)|备 注|
| |(平方公里)| | |
|--|------|--------|-----|
|1|≤50 | 3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