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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反担保

什么是反担保

什么是反担保

  总结精选

(1):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带给的担保。

反担保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职责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基本简介

  英文:

Counter-guarantee[由Www.DuanMeiWen.Com整理]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带给反担保。

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1]。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职责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能够要求债务人为其带给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带给的担保叫反担保。

  担保作用

  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带给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透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

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

反担保抵押物能够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能够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

反担保时,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带给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具备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带给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带给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带给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带给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带给反担保;

  四是须贴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担保好处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好处表此刻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

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带给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职责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状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带给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带给担保。

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带给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带给反担保的状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状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状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带给便宜。

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状况或出于特殊的思考,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我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带给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思考也可能不愿理解:

  

(1)期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我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状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带给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带给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担保方式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

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

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带给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带给反担保的第三人,既能够是保证人,也能够是抵押人,还能够是出质人。

  反担保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房产抵押反担保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

  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抵押设备务必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

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4、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职责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职责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职责保证。

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潜力的完全民事行为潜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被担保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5、股权质押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股权质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6、存单质押反担保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7、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

  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

  8、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专利权质押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

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9、商标权质押反担保

  商标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商标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

商标权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10、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和为保证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职责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作为保证人的反担保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潜力。

  11、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指出口企业即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出口退税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退税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12、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应收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应收款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13、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特许经营收费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应获得特许经营权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

  14、林权抵押反担保

  林权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可用于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林权抵押需到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5、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

  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是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将其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保证人担保职责解除后,将以零价格将股权转回被担保人原股东方。

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的目的在于进入被担保人的股东会,影响其决策机制,防止被担保人出现侵害保证人权益的行为。

  相关区别

  反担保与担保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

  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

  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必须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一样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职责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一样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一样而有所不一样。

  在由债务人自我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反担保和再担保

  能够设立再担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

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人的抗辩权。

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职责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

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职责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职责,享有相应权利。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

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职责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区别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职责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2)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法律规定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带给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带给的担保。

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带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务人带给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1。

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带给了担保。

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

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带给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带给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带给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带给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带给反担保;4须贴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我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带给的担保;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我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总结精选

(2):

  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和担保有什么区别?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带给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带给的担保。

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担保法》第四条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带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务人带给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1。

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带给了担保。

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

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带给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带给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带给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带给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带给反担保;4须贴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我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带给的担保;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我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是什么呢?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从我国担保法的资料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必须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

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职责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带给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透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

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

反担保抵押物能够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能够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

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带给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总结精选(3):

  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带给的担保。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职责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能够要求债务人为其带给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带给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带给担保时,能够要求债务人带给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4个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带给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带给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带给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带给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带给反担保;四是须贴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和担保的区别是: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

  

(2)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必须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

  反担保的作用

  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带给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透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

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资金无法保证,其最终结果,直接影响到其他担保需求人的利益。

  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

  反担保抵押物能够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能够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

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带给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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