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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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

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药监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药监局:

现将《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5日

 

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权限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计生部门许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

(一)省民政厅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以及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

(二)市(州)民政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也可委托区民政局实施许可。

受省民政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三)县(市)民政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许可机关根据举办者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许可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材料清单、流程及必要的文书范本。

申请筹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到许可机关预先核准机构名称;冠以“吉林省”名称的,许可机关应报省民政厅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享受当地相关扶持政策。

举办者要求政府提供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享受优惠政策的,许可机关在审查其合法身份、信用等级、资金实力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出具《养老机构设立指导意见书》,支持举办者向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条件,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后勤、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四)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提供互联网“吉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公开”中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合格公告的复印凭据,未抽查的养老机构提供“吉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备案-备案信息查询”中未抽查信息的复印凭据。

3.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执业许可证或行政审批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以及从业资格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

公办养老机构和50张床位以上民办养老机构由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许可申请。

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四章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发和编号。

第十三条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正、副本)、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养老机构变更申请表》、设立许可证正副本、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和有关证明等材料。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注销许可证,并应在新住所地许可机关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到分支机构所在地许可机关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不得使用原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和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书面决定。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注销、变更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许可权限对养老机构实施分级管理。

省民政厅委托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委托区级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由受委托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管,并建立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由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和老年人卫生防病的监督指导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及其设立的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活动实施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许可机关办理设立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许可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二)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调离岗位的;

  (四)未按照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开展服务的;

  (五)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

养老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重新申请相关扶持、优惠措施。

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对许可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许可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设立指导意见书(样本)

经初步审核,(养老机构名称)符合筹建基本条件。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及有关规定,由该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同志(身份证号)前往贵单位办理相关事宜。

请予以支持。

设立许可机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县(市、区)民政局(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有效期1年。

2.本文书不得转借其他养老机构使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设置床位数(张)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产性质

□原有

□租赁

□购买

机构类型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

工作人员(人)

其中专职护理员(人)

服务范围

机构概况

已具备《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特申请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申请人:

年月日

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样本)

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查验表(样本)

养老机构名称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实地查验记录

1.该养老机构位于;

2.房屋使用形式;□原有□购买□租赁

3.住所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是□否

4.设置房间数间,床位数为张;

5.单人间、双人间、合居型居室使用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

5.是否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服务;□是□否

6.其他(根据实地查验情况自行填写)

查验意见

实地查验时间:

年月日

申请人确认签字

检查人

(至少2人签字)

养老机构变更申请表(样本)

申请机构

(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申请变更事项

变更后信息

□变更机构名称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主要负责人

□变更服务范围

设立许可机关意见

 

许可机关(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养老机构留存,一份归档。

2.许可机构同意变更后,应在设立许可证副本注明变更信息。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需原任与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时到场。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申请表(样本)

申请机构

(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申请事项及原因

许可机关意见

许可机关(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养老机构需附入住老人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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