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分学期版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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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分学期版1

国开(中央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分学期版)1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24.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5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姚某签收了调解书。

杨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杨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02个月后姚某以杨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

为什么?

答: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

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

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是否合法?

理由是什么?

答: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不合法。

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

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

(1)应当告知姚某原调解书未生效;

(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24.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猕猴桃100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3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

现在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

答:

(1)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向甲地(甲公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相对于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为主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本案中,甲地是甲公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

(2)乙公司只起诉丙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丙地是丙公司的住所地。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24.赵四与张大因合伙经营一家餐厅,后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2017年赵四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7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赵四的要求,向张大提出调解,张大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张大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赵四签收了调解书。

张大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张大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

2个月后赵四以张大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回答: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

为什么?

答: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

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

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张大是否合法?

理由是什么?

答: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张大不合法。

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

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

①应当告知赵四原调解书未生效;

②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24.某市美美服装厂位于甲区,计划在乙区新建厂区。

通过招标与中标程序,与大新建筑公司(注册地在丙区)在丁区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

在建筑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美美服装厂欲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问:

美美服装厂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美美服装厂应向丙区法院或乙区法院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丙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25.美美服装厂与丽丽商城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先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美美服装厂首先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丽丽商城却向某法院起诉。

问:

某法院是否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某法院不予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24.甲与乙为合法夫妻,两人于2006年结婚,甲2016年又与丙登记结婚。

后由于甲受贿被有关机关查处,在侦查过程中,查出了甲重婚的情形。

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其与甲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

问:

乙得知此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吗?

为什么?

答:

乙不能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因为乙对甲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即离婚诉讼不存在独立的请求权。

25.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

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答: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24.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钢材100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

现在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

答:

(1)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向甲地(甲公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相对于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为主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本案中,甲地是甲公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

(2)乙公司只起诉丙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丙地是丙公司的住所地。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24.张某(居住在甲市A区)在甲市B区开了一家饭馆,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李某(居住在甲市C区)。

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

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

请回答:

(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

理由是什么?

答:

顾客应当以张某、李某为共同被告。

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

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甲市B区)或者被告住所地(甲市A区、甲市C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24.甲与乙为合法夫妻,两人于2006年结婚,甲2016年又与丙登记结婚。

后由于甲受贿被有关机关查处,在侦查过程中,查出了甲重婚的情形。

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其与甲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

问:

乙得知此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吗?

为什么?

答:

乙不能以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因为乙对甲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即离婚诉讼不存在独立的请求权。

25.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

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答: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24.吴某与程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1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吴某的要求,向程某提出调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程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吴某签收了调解书。

程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程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

2个月后吴某以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回答: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

为什么?

答: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

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

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

理由是什么?

答: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

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

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

①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②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元效的及时判决。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24.某案原告在一审诉讼中主张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对该判决提起了上诉,主张一审被告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对违约金作出判决。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二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不服,现该当事人准备申请再审。

问:

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答:

本案的诉讼标的是违约责任请求。

在本案中,因为违约金请求与违约责任请求是两个不同的实体请求,在一审中,原告仅主张违约责任,该案就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法院的审理和裁判也就只能针对该诉讼标的。

由于原告并没有在一审主张违约金,上诉后也不能在第二审提出违约金请求,因为第二审是不能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否则成为第一审。

对于违约金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予以主张。

25.美美服装厂与丽丽商城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先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美美服装厂首先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丽丽商城却向某法院起诉。

问:

某法院是否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某法院不予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24.李某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租赁给宋某,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李某要求宋某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但宋某迟迟不退还房屋。

无奈之下,李某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问:

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

为什么?

答:

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5.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

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答: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24.甲(居住在A区)在B区开了一家饭馆,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乙(居住在C区)。

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

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

请回答:

(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

理由是什么?

答:

顾客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

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I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

A区、B区、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B区)或者被告住所地(A区、C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7月试题及答案24.某市美美服装厂位于甲区,计划在乙区新建厂区。

通过招标与中标程序,与大新建筑公司(注册地在丙区)在丁区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

在建筑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美美服装厂欲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问:

美美服装厂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答:

美美服装厂应向丙区法院或乙区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丙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25.美美服装厂与丽丽商城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先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美美服装厂首先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丽丽商城却向某法院起诉。

问:

某法院是否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答:

某法院不予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仲裁法》规定,当事入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014年1月试题及答案24.甲(居住在A区)在B区开了一家饭馆,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乙(居住在C区)。

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

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

请回答:

(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

答:

顾客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

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

A区、B区、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B区)或者被告住所地(A区、C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7月试题及答案24.甲(居住在A区)在B区开了一家饭馆,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乙(居住在C区)。

一天中午,一名顾客就餐时,因饭馆提供的玻璃水杯爆裂了而烫伤。

双方协商不成,顾客遂提起诉讼。

问:

(1)顾客应以谁为被告?

答:

(1)顾客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

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

A区、B区、C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B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A区、C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1月试题及答案24.李某将自己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租赁给宋某,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李某要求宋某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但宋某迟迟不退还房屋。

无奈之下,李某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问:

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

为什么?

答:

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5.刘某和张某因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发生争议,刘某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

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张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上诉,指定本院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

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2012年7月试题及答案24.某市美美服装厂位于甲区,计划在乙区新建厂区。

通过招标与中标程序,与大新建筑公司(注册地在丙区)在丁区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

在建筑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了纠纷,美美服装厂欲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问:

美美服装厂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答:

美美服装厂应向丙区法院或乙区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丙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25.美美服装厂与丽丽商城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先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供货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美美服装厂首先向约定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丽丽商城却向某法院起诉。

问:

某法院是否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答:

某法院不予受理丽丽商城的起诉。

《仲裁法》规定,当事入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012年1月试题及答案24.刘某家住甲区,向家住乙区的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家住丙区的赵某为刘某担保,三者在刘某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实际交付现金,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后刘某因股市严重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张某的钱款。

现张某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

问:

(1)在本案中,张某可否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

为什么?

答:

本案中,张某应该首先将刘某作为被告起诉,不能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

因为在该借款合同关系中,刘某与张某是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因此张某可单独将刘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刘某不能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

(2)哪个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为什么?

答:

具有管辖权的应该是甲区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1年7月试题及答案24.嘉明,男,34岁,居住在河南洛阳市甲区,从事汽车维修,其所开的汽车维修站位于河南洛阳市乙区。

该维修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表弟凯明,凯明居住在洛阳市丙区,但凯明实际上并不经营这家汽车维修站。

嘉明雇佣了一个汽车修理工秦乐,秦乐常年居住在洛阳市丁区。

秦乐为客户柳平(家住洛阳市戊区)修理汽车。

修好后,秦乐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修理站内试开时,不慎汽车起火,造成发动机损坏,秦乐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柳平向法院起诉。

问:

(1)柳平应以谁为被告?

答:

(1)柳平应当以嘉明、凯明为共同被告。

因为汽车修理站的实际经营者是嘉明,而真正的业主是凯明,柳平在本诉讼中有权分别向嘉明和凯明申请诉讼权利,即可以将嘉明和凯明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

洛阳市的甲区、乙区、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出现了管辖争议,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

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

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

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011年1月试题及答案24.2006年,位于天津海河区的甲公司和位于河北唐山丰润区乙公司在北京西城区订立了一份钢材供销合同。

合同约定:

“运输方式:

由甲公司代办托运;

履行地点:

甲公司在北京石景山区的仓库。

”甲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尚欠甲公司200万元的货款。

两个月后,乙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钢材”的广告。

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

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乙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天津海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

后由于乙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

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被告乙公司反诉要求原告甲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问:

(1)哪个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

为什么?

答:

(1)河北唐山丰润区人民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案中,河北唐山丰润区是被告人乙公司所在地,北京石景山区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如果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

答: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甲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答:

甲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甲公司提出保全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甲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2010年7月试题及答案居住在北京朝阳区的甲从事电器修理业,其所开的电器修理铺位于北京西城区。

该电器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乙(居住北京海淀区),乙实际上并不经营电器修理。

甲雇佣的修理工丙(常年居住在北京石景山区),为客户丁(居住在北京东城区)修理一台电视机。

修好后,丙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电器修理铺前试看时,不慎电视机爆炸,造成电视机报废,丙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电视机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丁向法院起诉。

问:

1.丁应以谁为被告?

答:

丁应当以甲、乙为共同被告。

因为电器修理铺的实际经营者是甲,而真正的业主是乙,丁在本诉讼中有权分别向甲和乙中请诉讼权利,即可以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人)。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

朝阳区、海淀区、西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出现了管辖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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