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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细则最新版

供应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集采平台)集采目录供应商管理,确保大宗建材的来源稳定可靠,保障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根据《雄安新区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集采管理规定)、《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以下简称:

集采指标体系)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雄安新区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是指雄安新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中主要建材集中采购的服务平台,其中主要建材是指列入新区集采目录中的钢材、水泥、混凝土等大宗建材以及装饰装修、专用材料、机电设备等,具体材料范围及相关规定,按集采目录执行。

同时鼓励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的主要建材在本平台实施集中采购。

集采目录是指包括有建材产品、质量标准、对应的供应商、供应商产能和所提供的优惠价格政策的文件。

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雄安新区各类工程项目的各级采购组织提供物资/设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按供应产品的种类分为设备供应商和物资供应商,按生产经营性质分为生产厂家和经销代理商。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是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供应商管理可获取供应商的资源和服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规避采购风险,为生产经营提供保障。

第四条供应商管理目标是建立由合格供应商组成的、服务范围覆盖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供应商集采目录,为参与雄安新区建设的各级采购组织创造良好的采购环境,达到保障供应、保证质量、降低成本、防止腐败的目的。

供应商管理方式实行准入审核、动态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是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供应商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管。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

是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供应商管理的主责单位,具体负责供应商征集公告发布、报名申请、资格审核、专家评审、发布公示、签订平台管理协议、发布公告和定期量化考评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集采平台内的所有供应商以及拟申请集采目录合格供应商名单的所有供应商。

第二章供应商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供应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水、噪声等)应满足适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环评批复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获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认可证明,且近3年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适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且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四)生产企业供应商应具备按照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和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注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五)提倡生产企业供应商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注建立并运行能源管理体系。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具体品类的供应商应同时符合《雄安新区建材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中对应类别的供应商要求。

符合绿色工厂资质认证的供应商,可优先入围集采目录以及采购选择。

第八条经销代理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入围生产企业供应商的一级代理商。

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具体品类的代理商应同时符合《雄安新区建材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中对应类别的代理商要求。

第九条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企业,不得入围集采目录。

(一)申报当年,在“信用中国”诚信记录中出现以下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惩戒记录。

(二)申报当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中出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内的情况。

(三)在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当中出现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

(四)近三年财务报表显示企业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状况((近三年内成立的企业,从成立日期后一年开始考核))。

(五)近三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六)近三年内有出现非法挂靠、转包、分包情况被行管部门通报的。

(七)申报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重大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八)申报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九)申报时资质证书过期的。

(十)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

(十一)凡被淘汰出集采目录的供应商,自淘汰名单公布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十二)凡被列入集采目录黑名单的供应商,自列入黑名单公布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第三章供应商准入审核

第十条为确保供应商资质齐,实力强,具有较好的服务能力,供应商管理实行准入审核制度,审核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生产经营能力和商业信誉等。

第十一条供应商来源

供应商来源以社会公开征集方式为主,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行业协会推荐以及使用单位推荐等方式为辅。

每半年进行一次集采目录内各品类供应商的审核及增补工作,同时结合新区建设时序,按需进行集采目录的增补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雄安新区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结合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集采目录建材或设备品类,在雄安新区官方网站、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等官方指定平台发布征集公告。

第十三条准入审核包括:

资质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两部分。

资质资料审核,依据《雄安新区建筑材料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目录入围指标体系》以及征集公告相关要求,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价格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明确需要现场考察核验事项或入围意见。

现场考察,根据资质资料审核意见,由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供应商企业需进行现场考察核验的具体事项进行现场考察核验。

第十四条对通过评审入围候选供应商名单,在雄安新区官方网站、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等官方指定平台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应接受社会监督,如社会公众对候选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举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异议复核合格的供应商,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与供应商办理进驻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手续及签订《集采目录供应商入围承诺书》(见附件1),对于不签订《集采目录供应商入围承诺书》的供应商,可视为自行放弃入驻平台资格。

第十六条对正式入围的供应商名单在雄安新区官方网站、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等官方指定平台公布,同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抄送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参建单位。

第四章供应商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供应商日常管理包括:

(一)基本信息变更。

基本信息包括供应商通过集采平台提供的法律主体资格、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定期检(审)的资质证明、联系方式等,如公司名称、定期年检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供应产品种类和联系人等。

供应商基本信息变化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登陆集采平台,提出变更申请。

(二)不良合作行为记录。

参与新区建设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有不良合作行为时,根据自身有关程序采取处理措施,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集采平台的“投诉建议”栏目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有关情况报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

供应商的不良合作行为包括提供虚假信息、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价格欺诈、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监督检查结果通告。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收集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结果,通过信息平台转发。

(四)监督和落实供应商予以新区的各项承诺(具体见《集采目录供应商入围承诺书》),并对违反承诺行为进行处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处罚:

1.严格遵守国家《反不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出现违反并被查证属实的商业贿赂行为,将该企业列入集采目录黑名单,并予以公开通报的处理。

2.所供应新区建设项目产品出现弄虚作假、降低工艺标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缩量瘦身”情形,经查证属实后将该企业移出集采目录的处理,并通知使用单位按合同及招标采购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已签订合同供货中的情形,通知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使用单位可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按合同及招标采购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3.如出现漫天要价,与集采目录内其他供应商之间形成价格联盟,坐地起价或不按价格优惠承诺执行等行为,经查验属实的情况下,对该企业实施由金级供应商降为银级供应商,银级供应商降为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移出集采目录处理,并在当年的供应商等级评定过程中,如评定结果为可升级的情况不予升级,如评定结果为降级的情况,按降级执行处罚。

4.如出现其它违约情形的,在供应商动态管理评价中,按照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的体系考核评价模型(见附件3)对该企业予以着重扣分处理,如遇情节严重的经核实后将该企业移出集采目录或列入黑名单处理。

第五章供应商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新区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供应商持续改进的成效等因素,每半年度对目录内在册供应商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考核评估,并通过淘汰退出、进入黑名单及集采目录内层级调整等措施持续对集采目录供应商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集中考核评估结果统一在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上公布,并在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具体评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反馈给供应商;收到问题通知的供应商需就存在的突出问题逐项提出整改计划(见附件4),以便于考核单位再审及跟踪改进情况。

集中考核评估包括供应自评、系统考评、现场考评三个方面。

第十九条供应商自评。

为实现雄安新区建设单位了解供应商管理、市场信息,由供应商进行自我客观评价。

供应商在收到通知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填写《供应商自评表》(见附件2)。

第二十条系统考核。

考核对象为当年度执行采购合同并发生实际物资/设备供应的集采目录所有供应商,由具体采购组织对合作供应商根据供货、质量、价格、沟通、体系、风险等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和评比。

各新区建设单位根据采购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利用集采平台的体系考核评价模型(见附件3)针对合作供应商每个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一条现场考核。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根据新区高质量战略发展方向、合作意向、采购计划与额度、供应商绩效等因素,编制年度现场考核计划,并组织形成考核团队,选取部分供应商,前往供应商住所或项目所在地,对供应商做出考核评价结果,并列出需整改问题要求供应商持续改进。

现场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质量、环境、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工艺技术流程、供应体系、资金实力等模块(见附件5),并形成考核报告。

供应商需配合雄安新区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整改计划反馈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以便复审及跟踪改进情况。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考核评价的结果应用在金级、银级别、合格供应商的动态分级管理。

合格供应商:

连续两次体系考核分数高于90分升级为银级供应商;连续两次体系考核分数低于60分,退出集采目录供应商名单,并不得入围下一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单。

银级供应商:

连续两次体系考核分数高于95分升级进入金级供应商入围招标推荐序列;连续两次体系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者降级为合格供应商;连续两次体系考核分数低于60分,退出集采目录供应商名单,并不得入围下一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单。

金级供应商:

连续两次体系考核分数85分以下者降级为银级供应商;当年度未在集采平台发生合作关系的,降级为银级供应商;连续两次体系考核分数低于60分,退出集采目录供应商名单,并不得入围下一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四条建立不合格供应商退出机制,并实行标准化管理。

供应商淘汰退出标准参见附件6。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雄安新区大宗建材集采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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