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论述题汇编附全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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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论述题汇编附全答案

2020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论述题汇编附全答案

论述题:

1.论述国际法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2)一个实体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具备的三个条件:

①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③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国际法主体有三类: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

但国家是主要的主体,因为它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往、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法是由国家创立的。

其他主体是次要的。

2、论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了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3、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五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

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2)不侵犯原则。

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

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

所以,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

此外,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

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

采用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但不得使用武力(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

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4.论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从理论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所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

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2)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不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不过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

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

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5.论述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

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

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齐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

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

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

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

与国家管辖权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2)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6.论述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它的领土虽然有排他的主权,但这样的主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国际法限制的。

国家领土主权限制有一般性限制和特别限制。

一般性限制是指所有国家或所有关系国都要受到限制。

例如,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危害领国和其他国家。

特别限制是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

特别限制的方式有共管、租借和国际地役。

共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对某一领土行使主权。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部分领土租给别国使用,因而使它的领土主权在租借期内受到限制。

国际地役是指国家根据条约规定,允许别国在其领土上行使一定的权利,如过境权。

或自己放弃行使某项权利以达到为别国服务目的。

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在的国际实践中均存在国际地役制度。

7.试述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

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

①先占,即国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并实行有效统治的结果而取得领土主权。

例如,中国取得钓鱼岛、南海诸岛等领土就是先占的结果。

②时效是一国对别国领土长期平稳行使管辖权的结果而取得该领土主权。

③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国家领土有了新增加。

例如河流人海口形成三角洲或围海造田等都会使国家领土面积扩展。

④割让是国家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别国,从而使受转国取得领土主权。

⑤征服是以武力对别国领土的兼并。

这种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因为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非法使用武力的结果。

8.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9.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沿海航运权:

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要举出至少3项非无害活动)

10.论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拙位问题,实际上,就是各国在该海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屑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

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除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外,还可以参加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的剩余生物资源。

并应承担相应义务,如养护资源义务。

11.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1)管辖类别。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

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迫权。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事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2.论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③保留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13.论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1)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

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

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

从事非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人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

(2)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

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

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人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

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行。

14.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

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警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15.论述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16.论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

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

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

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

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

以及外空发射物体。

(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17.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

(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图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3)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

如:

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

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18.试述引渡制度。

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2)引渡的条件。

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认定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高度。

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3)引渡的效果。

引渡后,请求国应遵守专一原则,因此,①它要按请求引渡的罪行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

②请求国不得单方面将被请求引渡的人转引给第三国。

19、论述难民的范围和取得难民地位的条件?

按照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难民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根据国际联盟主持缔结的各种有关协议、公约、议定书及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被认为难民的人。

另一部分是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遭受迫害而在其本国之外,或在其经常居所地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其本国或其经常居所地国的人。

难民中的前一部分人仍保持他们的难民地位。

后一部分是取得新的难民资格的人,它们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两个条件:

一是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二是栖身于其本国或经常居所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返回。

20、论述难民地位?

1)难民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对此掌握三项原则:

一是对于未经许可而入境或逗留的难民,只要他及时说明了正当理由,国家就不应处罚他,如果不接纳他则应允许他有一定的时间寻求第三国的接纳,并提供必要便利;二是对难民,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原因不得驱逐。

即使驱逐也要依法决定和给予他一个寻求第三国接纳的时间;三是除非难民危害了所在国的国家安全或犯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罪不得将其推回他畏惧迫害的国家

(2)难民待遇的原则。

难民在接受国的待遇一般以三项原则确定: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1.论国际人权保护对象?

国际人权保护对象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1)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主要有:

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

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

(2)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包括:

①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

这主要是要求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

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征。

22、论述人权保护措施和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

人权的保护主要是国家采取措施,国家不仅不能通过它的权力去侵犯人权,而且要积极地去改进和保证人权的充分实现。

因此就应采取积极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此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各种歧视等。

人权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些普遍的监督机制。

例如:

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②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甩法律方法进行解决。

(3)处理个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

23.论述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

使馆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建立的,一国派驻别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它的人员有馆长和其他职员,馆长是全权外交代表并领导使馆的工作。

它有三个等级:

大使、公使和代办。

国家现在基本上都设大使级馆长。

与每个馆长等级相应的使馆名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使馆中馆长以外的职员有外交人员,包括参赞、秘书、武官和随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只涉及馆长和武官。

馆长的派遣通常有两个程序,一是派遣国将其拟派的馆长人选通知接受国以征得其同意。

二是得到接受国同意后就可以派遣,使馆馆长到达接受国要递交国书。

24.论述使馆的职务?

使馆职务主要有三项:

①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

②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

③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

④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

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

此外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

25.论述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

我们主要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定或有损使尊严的事情。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②使馆为了通讯的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③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④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⑤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由和旅行自由。

⑥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有:

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应对外交代表的人格给予尊重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不得对他进行逮捕或拘禁。

②外交代表的住所、财产和文书信件接受国不得侵犯;③管辖豁免:

A、包括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B、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

其中刑事管辖享有完全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有例外。

④免税和免险,外交代表免除一要对人物课征的区域或他方的捐税。

⑤其他特权和豁免。

26.论述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

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

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

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

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

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

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③通讯自由。

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⑤免税特权。

(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的特权与豁免有:

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例外。

②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③免税和免除海关检查。

④其他,如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个人义务等。

27.试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28.论述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主要涉及保留的概念、范围和效果①保留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加入或接受及赞同条约时作出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如何,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其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②保留的范围通常有三种限制:

第一种是条约禁止保留;第二种是条约规定了特定的保留范围;第三种是保留不得违反条约的宗旨和目的。

③保留的效果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保留范围发生效力,从而改变了保留条款的规定。

二是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的条款不在它们之间生效。

三是条约在非保留国之间不受影响,即不改变条约的任何规定。

29.论述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

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条约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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