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8435367 上传时间:2023-07-13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4.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docx

《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docx

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输变电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供电有限公司110kV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的施工管理。

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与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福建省送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管理办法(试行)》法规及行业规定,主要引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如下:

国网基建安全[2005]50号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措施

国网基建[2005]403号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

国网基建[2005]531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

国网基建[2005]53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

国网基建安全[2007]25号关于利用数码照片资料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过程控制的通知

闽电建[2005]168号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闽电建[2005]777号施工企业输变电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23项制度

闽电基建[2008]849号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110kV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标准

3.职责

发展建设部是公司输变电建设管理部门,对省公司委托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代表公司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1.1应明确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方针、目标,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整体策划(一次策划)。

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内外业的检查)。

应建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制度(与检查挂钩)。

4.1.2基建部安全专职应按规定配备到位,应按规定履行职责并留下检查记录与相应资料(如数码照片)。

4.1.3应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和防汛预案,并组织参建单位演练。

4.1.4应全额支付施工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监督施工单位合理使用。

4.1.5对分包单位及分包合同应进行审核、备案。

4.1.6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工程安全动态信息,对于基建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应按规定期限上报省公司基建部。

4.1.7工程建设过程安全管理数码照片应按规定及时整理建档。

4.1.8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及安全事故通报。

4.1.9应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做到闭环管理。

4.1.10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1.1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1.1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电力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4.1.13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电力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1.14输变电建设工程移交生产运行前,必须进行启动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1.14.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4.1.14.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1.14.3有主要电气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1.14.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1.14.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有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评价报告;

4.1.14.6有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电气设备已连续带电试运行24小时及以上,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已消缺完毕,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4.2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2.1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及安全事故通报,应及时上报工程安全管理信息,对于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应按规定期限上报省公司基建部和建设单位。

4.2.2应按规定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4.2.3应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如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安全施工措施,分包商资质等),以及安全体系和有关资格文件(主要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等)。

应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4.2.4应按规定对施工的重要设施(如重要脚手架、跨越架、塔式起重机、卷扬提升系统等起重设施,以及变电站临时电源布设等)在投入使用前检查签证。

4.2.5应对涉及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重要及危险作业项目(如大件吊装、跨越架、高塔组立、脚手架安装拆除、大型起重机械及井架的安拆、深基坑及高边坡处理、重要交叉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留下旁站记录。

4.2.6应审查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

4.2.7应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安全施工作业票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4.2.8应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2.9应审查及检查施工场地的孔洞、高处作业、施工用电、防滑坡、防坠落物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4.2.10应审查及检查防高温、防中毒、防台防汛等的安全措施。

4.2.11应审查及检查安全措施费的落实情况。

4.2.12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问题应做到闭环管理,应按数码照片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归类存档。

4.2.13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4.2.1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不得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与电气设备和装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否则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4.2.15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监理范围、内容及深度、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工程监理单位所承接的业务,经签约后,不得转让、分委托工程监理业务。

4.2.1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和工程信息进行管理,协调工程建设各方关系,根据监理合同范围、内容要求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4.2.17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应信守投标承诺,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派出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足够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工程项目监理部,并配备满足监理要求的装备进驻施工现场开展监理业务。

工程质量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隐蔽工程不得隐蔽;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转序验收并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2.18监理单位应从以下几方面把好工程质量关:

4.2.18.1审查承包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确认后批准开工报告;

4.2.18.2审查承包商(试验单位)资质,并报建设单位确认;

4.2.18.3审查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运转;

4.2.18.4审查施工(调试)方案;

4.2.18.5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2.18.6检查设备、原材料、构配件的采购、入库、保管和使用情况,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物质采购单位和物质供应单位进行设备的到货开箱检验(详见《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建设工程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控制与检验管理办法》);

4.2.19施工(调试)过程的质量监督。

重点加强对质量监控点(W、H、S点)即重要工序、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的力度;

4.2.20处理施工(调试)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质量目标的项目(整改、停工、复工);

4.2.21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2.22核查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组织工程质量验评;

4.2.23进行一般事故调查,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处理方案;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主持工程预验收。

4.2.24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

4.2.25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自身行成的工程档案和文件资料,在工程试运行结束后1个月内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档案和文件资料的移交手续,并提供电子文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已完工工程的施工记录和文件资料的编目建档;协助建设单位收集建设方文件资料和编目建档工作。

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竣工档案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并负责竣工图的审核与签字。

4.2.26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验评总结工作,参加达标投产、工程评优工作。

4.3.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3.1安全管理体系与例行工作的检查

4.3.1.1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安全管理网络应健全,应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且能有效履行职责;应及时上报工程安全管理信息,对于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应按规定要求期限上报省公司基建部和建设单位。

4.3.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应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例会、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事故统计报告、考核奖惩、车辆交通、分包管理等23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企业输变电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23项制度》(Q/FJG20072—2005.doc)}。

4.3.1.3合同管理

应按规定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应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并报建设单位备案,是否存在违规分包现象。

4.3.1.4人员资质管理

项目经理、总工、安全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上岗证件是否存在过期或作废现象。

4.3.1.5安全文明施工策划

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方案、控制措施,并做到有针对性、与现场一致。

安全文明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费应得到有效使用。

4.3.1.6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管理

应按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如:

施工用电、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作业、井架拆装、脚手架、杆塔组立、架线工程等);应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消防、急救、高处坠落、坍塌、防台防汛、防中毒和防爆等),并组织演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单独

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编、审、批和交底,履行全员交底签字手续。

4.3.1.7安全检查

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应齐全。

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整改,做到闭环管理,应按要求留下足够数量的过程管理数码照片。

4.3.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4.3.2.1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标准化脚手架搭设应规范,并经验收挂牌使用。

“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临边”(阳台、楼板及屋面临边)防护应齐全、规范。

安全警示标牌应醒目、齐全、规范。

消防器材配备应充足有效。

重要、特殊作业安全监护应到位。

4.3.2.2施工用电管理

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配电箱位置设置应适当,箱内装置应完好、出线回路标识应清晰、漏保试验记录应完整,应符合使用要求。

在同一个供用电系统,保护方式应合理(不得一部分采取保护接零,另一部分采取保护接地),线路可采用电缆架设或埋设或者采用架空线路,均应符合规范要求要求。

4.3.2.3外墙脚手架搭拆

按规定使用施工作业票,脚手架与施工进度同步搭设,地基基础表面做到坚实平整、排水畅通,按规范设置扫地杆,架体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由底至顶连续的剪刀撑。

第一层、顶层、作业层脚手板必须铺满、铺稳。

拆除时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随脚手架逐层拆除,各种构配件严禁抛掷地面,搭拆脚手架时地面设围栏和警示标志。

4.3.2.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应经有资质队伍装、拆,并经有权部门验收合格;井架防雷接地、缆风绳安装应符合要求,基础排水通畅;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m,进料口围栏门应联锁;各停层应设置不低于1.80m停层门,层门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卸料平台应满铺并安装牢固。

进料口应安装防护顶棚.

4.3.2.5文明施工管理

应按规定设置项目“四牌一图”(不小于0.8M*1.5M),及安全警示标志,变电站应做到围墙封闭式施工。

厂站主要施工通道应先期硬化并形成环路。

设备材料应实行定置化管理。

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做到地面硬化,现场无积水。

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等。

4.3.2.6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管理

大型施工机械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三证”应齐全;主要起重工具应定期检验、标志及记录应完整,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齐全。

中小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并符合要求,并于现场悬挂操作规程。

设备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标识、围栏(或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

机械停放应有状态标识。

4.3.2.7交叉作业管理

组织措施应得当,技术保障措施应落实。

交叉施工单位间应签订安全协议,并明确责任人。

安全职责应落实到位。

4.3.2.8交通安全管理

司驾人员管理制度、司机安全教育落实情况,车辆维护保养及车辆安全状况应满足规定要求。

4.3.2.9办公生活区管理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明显隔离。

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或有定期体检资料。

宿舍应卫生、整洁。

4.3.2.10其他

应制定针对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项目危险因素及预控措施;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应开展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至少应进行消防、急救、防台防汛)。

4.3.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及特殊工种持证人员,确保人员到位。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4.3.3.1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4.3.3.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施工技术和相关人员应认真审阅设计文件,领会设计意图,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或交待不清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4.3.3.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场的电气设备和装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按有关规定送检,送检的数量、次数、检验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有专人签字(不得用私章),并附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人员对送检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责任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取样,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取样见证人栏目中签字。

混凝土浇制的试块、试件应与工程实体在同等环境条件下养护。

变电土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试验项目及相关规定,详见《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建设工程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控制与检验管理办法》。

4.3.3.4施工单位必须遵照建设程序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数据、报表,提出开工申请、隐蔽工程、重要工序、中间验评和验收等申请。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三级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隐蔽。

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按照《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执行。

4.3.3.5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或在竣工验收后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失。

4.3.3.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3.3.7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工程施工记录,负责整理、编制竣工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在工程试运行结束后1个月内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资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电子文档。

参加工程验评总结工作、参加达标投产、工程评优工作。

5.检查与考核

5.1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以下的罚款;报请省公司基建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报请省公司基建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2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负责修理、更换或返工重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公司基建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3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取样送检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公司基建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4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5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6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省公司基建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7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报请省公司基建部,取消监理资格。

5.8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附则

6.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发展建设部。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供电有限公司110kV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的施工管理。

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与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福建省送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管理办法(试行)》法规及行业规定,主要引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如下:

国网基建安全[2005]50号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措施

国网基建[2005]403号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试行)

国网基建[2005]531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

国网基建[2005]53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

国网基建安全[2007]25号关于利用数码照片资料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过程控制的通知

闽电建[2005]168号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闽电建[2005]777号施工企业输变电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23项制度

闽电基建[2008]849号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110kV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标准

3.职责

发展建设部是公司输变电建设管理部门,对省公司委托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代表公司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1.1应明确项目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方针、目标,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整体策划(一次策划)。

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内外业的检查)。

应建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制度(与检查挂钩)。

4.1.2基建部安全专职应按规定配备到位,应按规定履行职责并留下检查记录与相应资料(如数码照片)。

4.1.3应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和防汛预案,并组织参建单位演练。

4.1.4应全额支付施工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监督施工单位合理使用。

4.1.5对分包单位及分包合同应进行审核、备案。

4.1.6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工程安全动态信息,对于基建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应按规定期限上报省公司基建部。

4.1.7工程建设过程安全管理数码照片应按规定及时整理建档。

4.1.8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及安全事故通报。

4.1.9应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做到闭环管理。

4.1.10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1.1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1.1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电力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4.1.13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电力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1.14输变电建设工程移交生产运行前,必须进行启动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1.14.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4.1.14.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1.14.3有主要电气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1.14.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1.14.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有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评价报告;

4.1.14.6有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电气设备已连续带电试运行24小时及以上,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已消缺完毕,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4.2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法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